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五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72/2022。
一. 本會中文名稱為“積木健身會”,英文名稱為“Brick Fitness Club”。
二.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海灣南街威翠花園C座16樓AC。(透過會員大會決議可將會址遷往其他地方及可設立辦事處)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存續期為無限期,受本會章程及澳門法律規範。其宗旨為致力向市民推廣運動,認識健身運動的技術和文化、健康飲食及重量訓練。
一.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本會章程者,均可向本會申請入會,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二. 會員有退出的自由,但應先向本會提出書面申請。
三. 會員但凡違反或不遵守本會章程或作出有損本會聲譽及利益的行為,經理事會決議後,得取消其會員資格。
一.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有權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和享有本會褔利的權利。
二.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一.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 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至少一次會議,由理事會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需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在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的會員要求下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
四. 會員大會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需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需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 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的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一. 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 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若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梁潔歡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七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74/2022。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炮王門體育會”,中文簡稱為“炮王門”。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筷子基北街宏開大廈第九座9樓E,日後倘有需要,經會員大會決議可更改。
第三條——本會以推廣及發展康樂體育,參與社會公益活動,服務社群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且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五條——凡愛好體育活動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經理事會同意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權利:
甲)參加會員大會,討論會務事宜;
乙)有資格選舉或被選舉為本會機關成員;
丙)享受本會福利及有權參與本會舉辦的活動。
第七條——會員義務:
甲)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或理事會之決議;
乙)積極參與本會各項活動,維護本會聲譽及推動會務的發展。
第八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關,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在必需情況下,由理事會建議會長召開特別會議。每次會議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詳列該次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與議程,通知各會員參加。
第十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甲)批准及修改章程及內部規章;
乙)選出及罷免會員大會之會長、副會長與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丙)通過理事會提交每年的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並訂下本會工作方針;
丁)審查及核准理事會所提交每年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戊)會員大會須在半數以上成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所有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己)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而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一條——理事會由五名至九名單數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十三條——理事會之職權為:
甲)執行會員大會所有決議;
乙)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
丙)訂定內部規章及各項事務細則,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按時提交大會每年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丁)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四條——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五條——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十六條——監事會之職權為:
甲)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
乙)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和帳目;
丙)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第十七條——本會經費來源主要來自會費、捐贈及贊助。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梁潔歡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一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2/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81。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青年藝術設計學會”,中文簡稱為“青年藝設學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Jovens Design de Arte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Young Art Design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OYADA”。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為本澳熱愛設計和研究設計藝術的青年及大中華地區的青年設計師建立和諧友好的交流平臺,研究建築構造、符號的應用、設計、功能、造型、藝術語言及設計效果等內容,為熱愛設計創作與理論研究的學者提供學術交流平臺,參與本澳與國內或國際舉行的與藝術設計學術有關之交流活動,在本澳開展關於地圖的展覽和教育活動,促進本澳設計藝術的發展。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勞動節大馬路裕華大廈11座6樓B。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會員分為基本會員、境外會員、榮譽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各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副會長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收入,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內部規章。內部規章訂定各種委員會、工作小組或其他內部工作組織的運作細則,包括其管理人員的委任及解任、行政管理及財務等事項,有關條文由理事會制定。
(一)本會設顧問委員會,是本會的諮詢機構。由會員中的專家和管理人員擔任委員。
(二)本會得聘請對社會有貢獻之人士為本會之名譽會長。
(三)本會得聘請在學術上有詣之人士為本會之特聘學術顧問。
(四)本會得聘請對本會有裨益之人士為本會之特聘名譽顧問或顧問。
(五)經理事會同意,得在該屆理事會的任期內增聘及解任名譽會長、特聘學術顧問、特聘名譽顧問及顧問。
(六)本會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經理事會提案後按章程規定交由會員大會進行修改。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周細金Chao Sai Kam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一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2/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83。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斗門英華粵劇曲藝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426號永泰大廈16樓B座。
第三條——本會是非牟利團體,宗旨為聯絡本澳業餘喜愛粵劇曲藝歌舞愛好者,利用工餘時間推廣上述藝術文化,娛己娛人。
第四條——凡喜愛粵劇曲藝歌舞之本澳人士,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申請加入者,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
第六條——會員有遵守本會會章和決議,以及應於每月初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七條——凡會員因不遵守會章或未經本會同意,以本會名義作出一切有損本會聲譽及利益之行為,經理事會過半數成員通過,得取消其會員資格,所繳交之任何費用,概不發還。若會員超過三個月或以上未交會費,則喪失會員資格及一切會員權利。
第八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關。設一主席團,由會長壹名及副會長貳名組成,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會員大會負責:
A)修改本會會章;
B)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
C)選舉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之成員;
D)通過及核准理事會提交之工作報告。
第十一條——會長負責領導本會一切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倘會長缺席時,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並由理事會進行召集,特別會員大會得由過半數會員聯名要求召開,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會議須過半數會員出席才可進行決議。
第十三條——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四條——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
A)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B)規劃本會之各項活動;
C)會務管理及按時提交工作報告;
D)負責本會日常會務;
E)籌備召集會員大會。
第十五條——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壹名、副理事長壹名、財務壹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倘理事長缺席時,由副理事長暫代其職務。
第十六條——理事會會議每月舉行一次,特別會議得由理事長臨時召集。
第十七條——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負責:
A)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
B)審核財務狀況及賬目;
C)就監察活動編寫年度報告。
第十八條——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壹名、常務監事貳名、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九條——本會為推廣會務,得聘請社會賢達擔任本會名譽會長及名譽顧問。
第二十條——本會之經費來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的贊助及捐贈。
第二十一條——有關會員福利及其他各項事務,由理事會另訂細則補充。
第二十二條——本會章程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修訂。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周細金Chao Sai Kam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一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2/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78。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生物醫用材料學會”,葡文名稱為“Sociedade de Materiais Biomédico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Biomedical Materials Society”,英文簡稱為“MBMS”,以下簡稱為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
(一)致力提高澳門及國內外生物醫用材料學術、科研與開發等方面的水準,促進澳門及國內外生物醫用材料發展;
(二)推動及參與生物醫用材料相關的學術研究、教育、文化、出版和人才培訓等交流與合作;
(三)團結和聯繫國內外生物醫用材料團體,促進材料科學的互動發展;
(四)推動澳門生物醫用材料的相關產業應用與發展。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沙梨頭海邊街129-135號善豐花園30樓D座。
第四條——會員資格申請如下:
(一)普通會員: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的個人,且具備生物醫用材料相關專業學歷或經驗的人士,申請得到理事會批准,並繳納會費者,可成為本會普通會員;
(二)永久會員: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的個人,且具備生物醫用材料相關專業學歷或經驗的人士,申請得到理事會批准,並繳納永久會費者,可成為本會永久會員;
(三)榮譽會員:凡對本會及社會有傑出貢獻者,且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的個人,經理事會批准後,可成為本會榮譽會員。
第五條——普通會員及永久會員享有以下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權利。榮譽會員只享有以下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權利:
(一)擁有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各類活動、接收相關資訊的優先權;
(三)有對本會會務提出建議、批評和監督的權利。
第六條——會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之決議;
(二)按期繳納本會會費,會費由理事會擬訂;
(三)積極參與本會舉辦的活動,並維護本會聲譽。
第七條——(一)會員可自由退會。
(二)凡出現不按時繳納應繳的費用、嚴重違反本會章程及有關規定或給本會權益及聲譽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會員,經理事會審查屬實,可給予警告或開除其會籍,而所繳之一切會費概不發還。
第八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理事會、監事會各成員均屬義務性質,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和秘書長一名。會長領導本會工作。副會長和秘書長協助會長工作。
第十條——會員大會的職權為:
(一)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解任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理事會、監事會各成員;
(三)決定會務方針,審議和通過理事會每年的工作計劃、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
第十一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日常會務工作;審定會員之資格;擬訂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履行法律及本章程所賦予的其他職責。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理事及秘書各若干名。
(三)理事長負責領導和策劃各項會務。副理事長負責協助理事長履行職務,並在理事長缺席或不能履行職務時暫代之。
(四)本會若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組織,其委員會、小組或組織規章之制定及變更之權限屬理事會。
第十二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審核本會之財政賬目,執行和履行法律及本章程所賦予的其他職責。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人。
(三)副監事長負責協助監事長履行職務,並在監事長缺席或不能履行職務時暫代之。
第十三條——會議的召集及運作
(一)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負責召集,至少提前十五日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内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召集特別會員大會。
(二)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絕對多數時同意行之。修改本會章程、理事會成員及監事會成員之解任、財產之處分,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為有效。本會之解散、延長本會存續期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才能通過。
(三)理事會會議及監事會會議每隔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均須在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爲有效。
第十四條——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政府資助;
(三)各界人士捐贈;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五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宗旨範圍,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十六條——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周細金Chao Sai Kam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22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22/ASS檔案組65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本會中文名稱為 "澳門環遊文化協會",葡文名稱為 "Associação Global de Turismo e Cultur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 "Macau Global Tourism & Culture Association"。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以促進及推廣本澳及國際旅遊與文化的發展與交流。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東望洋新街243號花園臺第二座春暉閣地下D。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需說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於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有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本會監督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潔如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日於本私人公證署所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私人公證署“2022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2/2022檔案組內,編號為6,章程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foi constituída por documento autenticado assinado neste cartório, no dia 2 de Dezembro de 2022, um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ujos objecto e sede constam do estatuto em anexo, sendo acto constitutivo e estatuto arquivados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de documentos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do ano 2022, número 2/2022 sob o documento número 6.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綠色低碳產業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o Green & Low Carbon Industry Association”。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本會的宗旨為:為凝聚本澳中醫藥大健康、現代金融、科技研發和高端製造、文旅會展商貿四大產業及绿色交通、綠色建築等行業,結合產、學、研相關機構與人員,積極協助本澳產業升級,推動企業綠色低碳可持續發展,建设澳門成為世界一流的低碳城市。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223-225號南光大廈13樓K室。經會員大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的企業及個人,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1.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2.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3. 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定及損害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議決將提出相應處分,包括:書面警告、中止會員權利、開除會籍。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4. 本會在召開會員大會時,出席會議人數須為理、監事會成員的三分之二或以上且總出席人數多於全體會員半數;若無法達到三分之二理、監事會成員及半數會員,則半小時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可召開會議。
5.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1.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2.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若理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理事長代行職務;
4. 倘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理事長有權投決定性一票;
5. 理事會可聘請本澳及外地素孚眾望,對本會有積極貢獻之人士為本會的創會會長、榮譽會長、顧問,指導本會工作。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若監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監事長代行職務。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檔須由會長或理事長簽署。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向政府部門申請之項目費用或資助及各界人士贊助等合法途徑。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麥興業
茲證明本文件共8頁與存放於本署第1/2022號設立社團之經認證文書及創立財團之經認證文書及其更改檔案組第1號文件之“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Cultural da Exposição Mundial de Macau”,設立文件及章程原件一式無訛。
Certifico, que o presente documento de 8 folhas,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do exemplar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denominada “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Cultural da Exposição Mundial de Macau”,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1 no maço n.º 1/2022 de documentos autenticad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e suas alterações.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世博文化促進會",簡稱“世博文促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Cultural da Exposição Mundial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World Exposition Cultural Promotion Association"。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推廣以澳門及中國內地為平台的世界博覽文化,促進本澳之博覽產業及文化藝術向多元化和國際化發展。透過組織及參與活動,促進社會更和諧、親善、弘揚不同國家及民族間的精神與文化。致力提高本澳作為國際城市的地位以及各項的專業水平,為澳門的繁榮發展作出貢獻。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中街海天居第三座43D。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的人士,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私人公證員 杜新源
Cartório Privado, aos 2 de Dezembro de 2022. — O Notário, Rodrigo Mendia de Castro.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五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73/2022。
本會是一所非牟利文化創意社團,宗旨是以推動多元藝術文化創作、音樂演出活動發展,及跨領域學術交流為己任。以多媒體跨領域創作為媒介,促進文化藝術及音樂演出事業與不同領域行業共同發展和交流為核心。共同為本土文化創意產業的多元化發展、人材培訓及活躍社區文化活動而努力。
本會之任務如下:
1. 推廣本土文化創意及音樂藝術發展,不定期於澳門或大灣區社區舉辦文創市集、表演、工作坊、比賽、展覽等文化創意活動。
2. 發揚藝術自主,團結廣大創作人及藝術愛好者,促進本地藝術的繁榮和發展。
3. 鼓勵及推動澳門原創音樂及藝術創作。
4. 積極促進本地文化藝術及音樂文化交流,增進不同範疇藝術文化的團結和友誼,為音樂文化的發展作出貢獻。
5. 推廣藝術及音樂文化,培養和發掘本地藝術及音樂人才。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梁潔歡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一日存檔於本署2022/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79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A Associação realiza os seus fins por intermédio da Assembleia Geral, Direcção e Conselho Fiscal, cujos membros são eleitos de entre os sócios por escrutínio secreto na Assembleia Geral. O mandato destes é de dois anos, renovável.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周細金Chao Sai Kam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一日存檔於本署2022/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84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路環竹灣豪園第一街9-11號地下。
(五)會員大會會議可以視像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周細金Chao Sai Kam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一日存檔於本署2022/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82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二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蘇亞街1-DD號華美大廈地下A;經會員大會議決,會址可遷至澳門其他地方。
第六條──會員大會主席團每三年改選一次,連選可連任,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例會一次;必要時可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會議通知及議程須至少提前八天通知會員,並以掛號信或簽收形式通知會員召開會議,召集書內須載有開會的時間、日期、地點及議程。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周細金Chao Sai Kam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存檔於本私人公證署“2022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編號為1號第1頁,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鏡湖慈善會”,又名“鏡湖醫院慈善會”。
葡文:“Associação de Beneficência do Kiang Wu”;aliás“Associação de Beneficência do Hospital Kiang Wu”;
英文:“Kiang Wu Charitable Association”,alias“Kiang Wu Hospital Charitable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係澳門沈旺、曹有、德豐、王六等熱心社會公益人士於1871年發起創辦鏡湖醫院而演進成立之慈善團體。1942年在澳門註冊。
第三條——本會宗旨為:興辦慈善事業,提供醫療服務,開展教育事業,造福居民。
第四條——鏡湖慈善會(又名鏡湖醫院慈善會)及屬下所有機構的財產均屬於鏡湖慈善會所有。
第五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連勝街鏡湖醫院,需要時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及在分區設立附屬機構。
第六條——(一)本會致力興辦慈善事業。
(二)設鏡湖醫院服務市民,包括對貧困者減免診療費用。
(三)設鏡平學校,為適齡學童(尤其家境貧困兒童)提供就學機會。
(四)設鏡湖護理學院,培育醫療護理人才。
(五)設殯儀館服務市民,貧困者可申請免費使用。
(六)設思親園供市民供奉先人骨灰骨殖。
(七)管理各善士家族產業如崇善堂、崇義堂、德鄰社、永行堂、樂善社;及三街會館、關帝廟、蓮溪廟;以及其他個人或團體委託之嘗產。
(八)參與其他有利本澳社會安定、造福本澳市民之慈善公益項目。
第七條——本會得盡力維護、完善、擴充因應本會慈善項目而設立、購置、建造之各類服務設施。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代表大會。其職權如下:
(一)製定或修改會章。
(二)通過本會主席、常務副主席、副主席及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及監事會之工作報告。
第九條——代表大會休會期間,最高會務委員會為本會決策機關,代行代表大會職權。最高會務委員會成員包括本會永遠主席、主席、常務副主席、副主席,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監事長、常務副監事長,秘書長。倘因需要而填補理事、監事時,得由最高會務委員會決定填補之。
第十條——本會設主席一人,常務副主席一人,副主席不少於四人;且主席、常務副主席、副主席總數必為單數。每屆主席、常務副主席、副主席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主席為本會最高負責人,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策劃各項會務。常務副主席職責為:當主席無暇,代行主席職務。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主席、常務副主席、副主席依章召開代表大會,有權召開最高會務委員會會議,可出席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常務監事會議、理監事聯席會議,有發言權和表決權。
第十一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理事會成員經代表大會通過產生。理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常務副理事長一人,常務副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合共不少於七人,常務理事不少於十五人,理事不少於二十人;且理事會成員總數必為單數。理事長領導理事會處理本會各項會務。如理事長無暇,由常務副理事長代行理事長職務。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常務理事、理事負責處理日常會務。理事會設財政委員會,醫院管理委員會,物業管理發展委員會,社會服務委員會,鏡湖護理學院校董會,鏡平學校校董會。各職能部門可根據實際需要增減。理事會屬下各專責委員會由最高會務委員會任命。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執行代表大會之決議;
(二)計劃發展會務;
(三)領導、統籌、監督本會附屬各機構;對各專責委員會及校董會的建議作出決定;
(四)籌募經費;
(五)每年向本會最高會務委員會提交工作報告和建議,每三年向代表大會提交工作報告。
第十二條——本會屬具法人資格組織,凡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及有關機構簽署文件,買賣或租賃動產與不動產,包括買賣或租賃物業的契約,買賣任何種類之動產(包括機動車輛),與銀行業務往來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所有文件,或涉及訴訟等法律事務時,得由主席、常務副主席、副主席、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其中任何二人代表;或經由會議決議推派代表。
第十三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產生辦法與理事會相同。監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常務副監事長一人,如監事長無暇,由常務副監事長代行監事長職務。常務副監事長和副監事長合共不少於三人,監事不少於五人;且監事會成員總數必為單數。監事會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代表大會之決議;
(二)對內審計,定期審查帳目;
(三)列席理事會議或常務理事會議;
(四)對有關年報及帳目製定意見書,每年呈交本會最高會務委員會,每三年呈交代表大會。
第十四條——設永遠主席和永遠榮譽主席職級,本會主席、常務副主席、副主席卸職後,得聘為永遠主席或永遠榮譽主席。可出席本會任何會議,有發言權及表決權。
第十五條——本會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卸職後,得聘為榮譽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卸職後,得聘為榮譽理事。監事長、常務副監事長、副監事長卸職後,得聘為榮譽監事長;監事卸職後,得聘為榮譽監事。上列榮譽職務人士,可列席本會理事、監事會議及其他會議。
第十六條——本會可聘請對本會有卓越貢獻之人士為名譽主席、名譽理事及名譽顧問、會務顧問,視工作需要可聘請法律顧問、專業顧問。
第十七條——代表大會每三年召開一次。代表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刊登召開會議啟事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本會永遠主席、永遠榮譽主席、現屆主席、常務副主席、副主席及理、監事會成員均為當然代表。如代表大會未能按議程完成工作,則主席有權宣佈休會。
第十八條——最高會務委員會因應工作需要,由主席、或由主席授權常務副主席、副主席或理事長召開會議。理事會或監事會會議,由理事長或監事長分別召集。理事會每兩個月至少開會一次、專責委員會視察情況經常舉行;監事會每年最少舉行一次會議。以上各種會議,除法律規定外,須有一半以上人數出席方得開會,經出席人數半數以上同意,其決議方生效力。
第十九條——理事、監事應積極出席各類有關會議及參加本會活動。若在任期內出席會議次數不足會議總數的三分之一者,不再提名擔任下屆理監事(特殊情況例外)。
第二十條——本會經費來源於社團及熱心人士捐贈、政府資助、嘗產收益。
第二十一條——本會經費收支,須由理事會造具決算報告經最高會務委員會通過,向代表大會報告。
第二十二條——本會主席、常務副主席、副主席、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完全為義務職,不受薪津。
第二十三條——本會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執行最高會務委員會及理監事會決議。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另設秘書處,由秘書長領導,其成員得聘用有給職工作人員出任。
第二十四條——本會秘書長及屬下機構主要負責人,由最高會務委員會任免,各機構應就本身職能範圍、組織架構、運作管理製訂與會章不相抵觸之工作細則,報理事會批准後執行。屬下機構應接受理事會、監事會的監管。
第二十五條——本會如遇環境變遷等不可抗因素致不能維持原狀而須解散時,應商定穩妥之本會所有及托管財產之清理,移交辦法;該等辦法應經理事會報請最高會務委員會議決,並呈交代表大會通過後方得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由最高會務委員會負責解釋及議決未盡事宜,本章程經代表大會通過後執行,其修改權屬於代表大會。如有特別事情,得由最高會務委員會修訂,交代表大會追認。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許輝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