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三條第一款(一)項、經第85/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b)項、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以及澳門工業園區發展有限公司章程第六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林浩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全職方式擔任澳門工業園區發展有限公司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職務的臨時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二、上款所指獲委任人的每月報酬由澳門工業園區發展有限公司訂定,有關報酬及按原薪俸計算繼續為醫療福利及公職金作出扣除的僱主實體負擔由該公司承擔。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澳門工業園區發展有限公司章程》第四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鍾聖心代替林浩然擔任澳門工業園區發展有限公司澳門特別行政區股東代表的職務。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辜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