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9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七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新城文化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68/2022。

澳門新城文化協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新城文化協會”,中文簡稱為“新城文協”,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ultura de Nova Cidade de Macau”,葡文簡稱為“ACNC”,英文名稱為“New City Cultural Association of Macau”, 英文簡稱為“NCCA”。

第二條

性質、存續期及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且存續期為無限期。宗旨為愛國愛澳、推廣文化、促進交流。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新街315號金海山花園第二座14樓H。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經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有權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和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

(二)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六條

機關

(一)本會組織機關由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組成,上述機關之據位人之任期為三年,可連選可連任。

(二)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設會長、副會長及秘書各一名。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會議,由理事會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内容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且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三)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及理事若干名,負責管理本會會務工作及財政,執行會員大會決議;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四)監事會為本會監督機關,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及監事若干名,負責監察會務工作及財政;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七條

經費

(一)會費;

(二)團體或個人的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八條

附則

(一)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之處,由内部章則規範;

(二)本會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梁潔歡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笑逐顏開舞蹈曲藝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69/2022。

澳門笑逐顏開舞蹈曲藝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笑逐顏開舞蹈曲藝會”,中文簡稱為“笑逐顏開曲藝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馬交石斜坡9號新益花園第五座12樓AR。

第三條

宗旨

宗旨為廣結喜愛舞蹈、曲藝和歌唱人士,推廣舞蹈、曲藝文化,並以歌唱、舞蹈及曲藝演唱表演來豐富市民的文娛生活等。

第四條

性質及存續期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之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

凡贊同本會宗旨及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

權利及義務

1.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有權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和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

2.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七條

經費

本會財政收入源自會員繳交的會費,熱心人士及機構的捐贈及資助;倘有需要,理事會得決定籌募。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八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其成員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至少一次會議,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4. 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5. 會員大會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而解散本會的決議則取決於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2.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可連任。

3. 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議決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十一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可連任。

3. 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議決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梁潔歡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國際STEM教育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70/2022。

澳門國際STEM教育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國際STEM教育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Internacional de Educação STEM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International STEM Education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宗旨為推動澳門STEM教育普及發展,培養跨學科領域人才,促進澳門學界與國際STEM教育組織的交流和合作。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製造廠巷5號瑞華工業大廈2樓27室。

第四條

性質及存續期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之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有權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和享有本會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七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及副理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十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及副監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梁潔歡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中國澳門魯班師祖精裝修學術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一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71/2022。

中國澳門魯班師祖精裝修學術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中國澳門魯班師祖精裝修學術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Académica de Decoração Delicada Mestre Lu Ban China Macau”,英文名稱為“China Macau Master Lu Ban Fine Decoration Academic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傳承魯班師祖精裝工藝精髓,創造青年工藝交流的機會,發揚中國傳統文化,促進澳門社會文化繁榮。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勞動節大馬路161至253號廣福祥花園第二座1樓T。如有需要,可經會員大會決議,將會址遷至澳門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和表决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交繳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主席團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會議,由理事會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需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

(四)會員大會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人員之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社會各界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梁潔歡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無障愛生活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2/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66。

澳門無障愛生活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無障愛生活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Love Accessible Life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LALA”。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之團體。本會宗旨為:

1. 本着人人平等的精神,關注身心受障人士的需要,以提升其身心靈健康及促進個人成長,使其能一同參與建設社會;

2. 推動與無障礙相關的原創及非原創產品發展;

3. 透過舉辦講座、工作坊等活動,提升市民對身心受障人士及通用設計的認識;

4. 促進澳門與中國內地、香港或海外等地有關機構的合作,開展與無障礙相關的交流,以提升澳門身心受障人士的福祉。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提督馬路32號永祥大廈8樓A。經會員大會議決,會址可以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1.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2.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入會費及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各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4.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處理日常具體會務。

2.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和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會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和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監事會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1. 本會經費來自會員會費及入會費、津貼、捐獻、資助和其他合法收入。

2. 本會得接受政府、機構等社會各界人士的捐獻和資助,而捐獻和資助必需附帶與本會的宗旨相符的條件。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解釋權

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第十二條

附則

本章程未列明之事宜一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規範執行。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周細金Chao Sai Kam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大灣區葡語文化交流協會(澳門)

Associação de Intercâmbio de Culturas e Línguas Portuguesas na Área da Grande Baía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2/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67。

大灣區葡語文化交流協會(澳門)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大灣區葡語文化交流協會(澳門)”,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Intercâmbio de Culturas e Línguas Portuguesas na Área da Grande Baía (Macau)”,英文名稱為“Portuguese Culture and Language Exchange Association in Greater Bay Area (Macao)”。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以澳門為基地,促進大灣區與葡語系國家及地區之間的文化交流;

(二)致力為青少年創設交流平臺,以各類組流活動,讓各地青少年相互了解並增進彼此間友誼;

(三)就大灣區和葡語系國家及地區的交流現況開展研究和深化交流的工作。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雅廉訪大馬路49-51號高雅花園10樓E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與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各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日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的主要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接受來自各方的贊助捐款;

(三)具體活動籌辦單位的籌款。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會徽

本會採用以下會徽:

第十二條

附則

(一)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章程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二)本章程所未規範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規範。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周細金Chao Sai Kam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活力帶藝術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2/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76。

澳門活力帶藝術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活力帶藝術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Bungee Art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弘揚愛國愛澳精神及配合澳門特區政府之政策及發展,凝聚本澳活力帶蹦極健身的專業人士及愛好者,共同推廣活力帶蹦極健身,藉以提升居民體質,促進本澳健身健美文化的發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亞威羅街金利達花園第四座14樓AC,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後,會址可遷移至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之任何地點。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可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有權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和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

(二)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其成員包括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最少舉行一次會議,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四)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或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出席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五)會員大會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則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秘書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榮譽職銜

本會為推動及發展會務,得聘請澳門社會各界知名人士分別擔任本會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之職務。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在必要時可增聘上述各級榮譽職銜人選。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有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周細金Chao Sai Kam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家政從業員促進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2/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77。

澳門家政從業員促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家政從業員促進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弘揚愛國愛澳精神及配合澳門特區政府之政策及發展,為澳門家政從業員,共同研究與交流家政服務的專業知識,參與國內外各種家政服務專業交流,提高業務水平,促進家政服務發展,維護行業及會員合理權益。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馬場海邊馬路73-97號麗華新邨第二座地下,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後,會址可遷移至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之任何地點。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可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有權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和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

(二)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其成員包括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最少舉行一次會議,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四)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或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五)會員大會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贊同票。然而,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則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秘書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有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附則

本會為推動及發展會務,得聘請澳門社會各界知名人士分別擔任本會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之職務。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在必要時可增聘上述各級榮譽職銜人選。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周細金Chao Sai Kam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偉士牌紳士騎士文化交流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2/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73。

澳門偉士牌紳士騎士文化交流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偉士牌紳士騎士文化交流會”,英文名稱為“Vespa Gentleman Rider Cultural Exchange Association Macau”。

第二條

宗旨

一、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在澳門集合對偉士牌有熱誠及興趣的人士,致力於為偉士牌車主提供安心且安全的服務。

二、本會方針為:推廣偉士牌、宣傳本會及提供有關資訊之刊物;宣揚交通安全及駕駛安全;支持本地及其他地區尤其是國內的公益活動,造福社會,對弱勢社群伸出援手;並推動產業發展、交通安全等活動;同時,也將緊密與國際上相關偉士牌組織深度交流,共享彼此發展經驗,提升澳門偉士牌摩托車的國際能見度,進而鼓勵人民積極參與本會相關活動;建立及維持一個讓會員及其友人交流與溝通的平台,且為會員提供定期的聚會和商戶優惠等。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金光大道銆海灣22樓B。如有需要時,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可遷往澳門其他地方或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及繳交入會費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之解除會籍

一、應理事會提出附理由說明之建議,會員大會有權限對會員解除會籍。

二、於下列情況下可對會員解除會籍:

(一)欠繳會費逾半年,而該拖欠可歸責有關會員;

(二)擬退會之會員須向理事會遞交書面通知及退回其會員證。

三、退會或被大會解除會籍之成員將不退回已繳交之入會費及會費。

第六條

會員之權利

本會會員均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與會員大會,但以已按時繳納入會費及會費者為限;

(二)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推薦新會員入會;

(四)參加本會所舉辦之活動;

(五)享有會員獲賦予之福利。

第七條

會員之義務

本會會員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之規定以及本會之決議;

(二)為促進本會之進步及聲望作出貢獻;

(三)根據會員大會訂定之條件及金額,繳交入會費及會費;

(四)在社交關係中保持良好的行為舉止。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八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各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及秘書各若干人。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主持會員大會,並掌握全面工作;副會長、秘書等人協助會長工作。如會長無暇,由副會長依次代行會長職務。

(四)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會議召集通知書須最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為之,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則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五)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議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執行本會章程及其他內部規章、管理法人以及負責日常會務各項工作。

(二)理事會由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秘書、財務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年最少舉行一次,由理事長負責通知和召集,理事會會議須在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會議決議之事項須獲理事會成員的過半數贊成方可通過。

(四)理事會可因應情況聘請社會知名人士、行業領袖等多名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及會務顧問等職銜,以助本會會務發展。

第十一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督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的運作、查核本會之財務及履行法律及章程給予的其他義務。

(二)監事會成員由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年最少舉行一次,由監事長負責通知和召集,監事會會議須在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會議決議之事項須獲監事會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可通過。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的入會費和會費,以及社會各界人士的樂意贊助和饋贈。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附則

(一)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二)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周細金Chao Sai Kam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粵港澳大灣區關愛青苗慈善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2/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72。

粵港澳大灣區關愛青苗慈善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粵港澳大灣區關愛青苗慈善會」,英文名稱為「Youth Care Charity Association of the Guangdong-Hong Kong-Macao Greater Bay Area」,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1. 支持粵港澳大灣區慈善、教育及文化活動;

2. 推廣粵港澳大灣區青少年教育、培訓及提供長者服務工作;

3. 關懷粵港澳大灣區老人、青少年、兒童等社會工作。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美副將大馬路48號萬基工業大廈3樓A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任何人如贊同本會宗旨,經本會會員介紹,及經理事會批准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一)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 參加會員大會;

2. 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3. 參加本會的活動;

4. 享用本會設施及資訊;

5. 退會自由。

(二)會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

2. 支持本會各項工作;

3. 出席會員大會;

4. 繳交會費。

第六條——凡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決議或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利益,或未經本會同意以本會名義參加任何活動,或因觸犯刑事案件而被判刑之會員,經理事會決議後,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負責討論、表決及通過修改本會章程;制定本會工作方針;審議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選舉會員大會主席、理事會和監事會各成員。

第九條——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須最少提前八日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或以上會員出席方能進行決議,其決議須經三分之二或以上出席會員之贊同票方能通過,但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可以視像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會議。

第十三條——(一)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和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負責:

1. 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

2.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3. 策劃、組織及安排本會的各項活動;

4. 處理日常會務及履行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5.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由理事長負責召開和主持。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或以上理事會成員出席方能進行決議,其決議須經三分之二或以上出席成員表決通過方能通過。

第十五條——(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負責:

1. 監督理事會的運作;

2. 查核本會的財產;

3. 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六條——本會經費源於:

(一)會員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會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報酬和服務性收入。

(五)本會銀行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七條——本會按照內部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十八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規定的會務範圍和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一)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草擬後報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二)本會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二十條——解散或延長法人存續期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二十一條——本會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規範執行。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周細金Chao Sai Kam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國際文娛康體促進會

Certifico, por extract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acto constitutivo outorgado em 25 de Novembro de 2022, documento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e registado sob o número 1/2022 do Maço de Documentos Autenticad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foi constituída uma associação entre Kou Ka Chon e Ng Wai Kit,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juntando os estatutos em anexo.

澳門國際文娛康體促進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地址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國際文娛康體促進會”,英文為“Macau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the Promotion of Culture, Recreation and Sports”。

第二條——本會是非牟利社團,以弘揚愛國愛澳、熱愛運動的精神、辦好文娛康體活動為宗旨,宣揚體育文化,促進澳門體育事業發展,推廣全民運動。增強青少年運動體魄、挑戰體能、培養堅定意志,建立其自信心及團隊精神。積極推動青年建立健康、正直的人生觀。團結社會各界人士,促進澳門文化體育產業之多元化及國際化。

第三條——本會地址設於澳門海灣南街信和廣場第一座24樓F座。經會員大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務範圍

第四條——本會工作範圍:

(1)舉行各種體育項目交流活動以及賽事;

(2)舉辦各種國內、國際性之文化體育學術方面的學術研討、商旅推廣;

(3)協助及培養文化體育人才,舉辦文化體育研習課程及各項相關活動;

(4)協助訪問服務教學等人士之往來;

(5)聯合各國及地區有關單位展開交流與合作活動。

第三章

會員義務及權利

第五條——凡對文化體育有興趣的人士,願意遵守會章,均可申請入會,經本會審批通過方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義務及權利: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遵守會章及決議;

(4)繳納會費、年費及為本會的發展和聲譽作出貢獻等;

(5)遵守本會章程條文和理事會相關決議;

(6)參加本會會員大會和特別會員大會會議;

(7)履行本會行政機構委託的相關責任;

(8)會員可參加會員大會和特別會員大會會議,但並無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9)參加由本會主辦和協辦的相關活動,並得派出代表參加本會代表隊;

(10)向本會機關成員提出改善會務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11)向本會機關提出要求協助主辦或協辦相關活動;

(12)享有經本會理事會通過並公佈的相關權利和福利;

(13)辦理退出本會會籍。

第七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本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架構

第八條——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由具投票權之會員組成,大會應由行政管理機關按章程所定之條件進行召集,且每年必須召開一次平常會議,以通過資產負債表。會員大會的召集書至少於會議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送達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大會會議在不少於半數會員出席方可決議;倘召集會議時間已屆而不足上指人數,則一小時後隨即進行大會會議,而不論會員多少,即可作出有效決議。

第十條——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會員大會之決議,以出席會員絕對多數票同意行之,票數相同時會長可多投一票。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本會機關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2)議決及審查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享有經本會理事會通過並公佈的相關權利和福利;

(3)審查監事會所提意見書;

(4)法律及本章程所規定的其他職權;

(5)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6)解散本會或延長本會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設主席團,由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組成,但總數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第十三條——會長之職權如下:

(1)召開及主持會員大會;

(2)督導推展會務。

第十四條——副會長之職權如下﹕

(1)輔佐會長督導推展會務;

(2)會長出缺時代理會長。

第十五條——會長無法執行職務時,由副會長代理。會長、副會長均無法執行會務時,由理事長代理。

第十六條——本會可聘任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若干人,以推展會務。

第十七條——理事會成員人數不確定,但總數必須為單數,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及理事若干人。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並主持,需全體成員半數以上出席,決議由出席成員過半數同意決定之,票數相同時理事長可多投一票。

第十九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審核入會申請案;

(3)審議取消會員資格案;

(4)草擬章程修正案並提交會員大會議決;

(5)擬定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並提交會員大會議決;

(6)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7)法律及本章程所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條——監事會成員人數不確定,但總數必須為單數,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監事會成員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並主持,需全體成員半數以上出席,決議由出席監事過半數同意決定之,票數相同時監事長可多投一票。

第二十二條——監事會之職權為監督理事會的工作,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法律及本章程所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五章

經費

本會的收入來源主要為:

第二十三條——會員繳納的入會費及年費。

第二十四條——來自本會活動的收入。

第二十五條——政府機構、各界人士及機構給予的資助及捐獻。

私人公證員 黃保毅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5 de Novembro de 2022. — A Notária, Wong Pou Ngai.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音樂表演者協會

Associação de Artistas de Música de Macau

Macao Music Performers Association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no Boletim Oficial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que foi constituída 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acima re- ferida, conforme consta do documento assinado em 24 de Novembro de 2022,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08/2022,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澳門音樂表演者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存續期間及性質

一、本社團採用中文名稱為“澳門音樂表演者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rtistas de Músic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Music Performers Association”,社團可無限期地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開展一切活動,其所開展之一切活動遵守此章程,適用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法律法規。

二、本社團是受私法領域管轄的法人,具非牟利、公民化及社會性性質。

第二條

社團住所

社團住所位於澳門羅神父街35-49號時代工業大廈3樓36室。

第三條

宗旨

一、本社團為非牟利機構;

二、愛國愛澳;

三、促進音樂藝術普及化;

四、促進澳門音樂表演者之間的文化與交流;

五、培養澳門本土的音樂表演者及其相關人才;

六、加強澳門與外地相關團體的聯繫和交流;

七、關心社群,參與澳門各項公益與社會活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之申請

凡從事音樂演奏相關工作之人士,均可申請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之審核

所有入會申請須經理事會審核通過,惟創會會員除外。

第六條

會員之權利

一、參與會員大會會議;

二、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三、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第七條

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社團章程及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協助本社團發展並提高本會聲譽。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八條

社團機關

本社團設立下列架構,成員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的組成、權限及運作

一、會員大會屬本社團最高權力機構,設立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成員必須為單數,由會員大會協商推選產生,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會員大會的權限:

a)通過、修改及解釋本社團章程;

b)選舉及罷免理事會及監事會各級成員;

c)訂定本社團工作方針;

d)審議及通過理事會提交之年度工作,財務報告及次年度工作計劃;

e)審議及通過監事會提交之工作報告及相關意見書。

三、會員大會的運作:

a)會員大會每年舉行平常會議一次,由主席主持,會員大會由理事會進行召集,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應理事會提議,亦可召開特別會議。

b)會員大會須在至少半數會員出席之情況方可作議決;倘若在原召集會議時間出席會員人數不足半數,則於半小時後於原召集會議地點進行第二次召集會議,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均可作議決,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c)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或以上的贊同票;如解散社團,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四、會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並負責協調本會工作。會長可出席理事會會議及監事會會議,有發言權。

五、會員大會須在至少半數會員出席之情況方可作議決;倘若在原召集會議時間出席會員人數不足半數,則於半小時後於原召集會議地點進行第二次召集會議,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均可作議決,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六、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會員大會的決議均須以出席會員的多數票通過。

第十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及執行機構,由理事會負責日常會務運作。

二、理事會由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一名,理事若干名組成,其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

三、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每位理事會成員均有投票權,決議以多數票作出。

四、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日常具體會務工作,於每年會員大會上作會務報告、財務報告、批核入會申請及協同監事會進行換屆選舉工作。

五、理事長負責召開會議,若理事長缺席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為召集,會議須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方可進行議決,倘若在原召集會議時間出席會員人數不足半數,則於半小時後於原召集會議地點進行第二次召集會議,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均可作議決,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十一條

理事會之權限

理事會有以下職權:

a)為實現本會宗旨而採取一切必要或便利之行為;

b)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c)為本會籌集資金、訂立及收取會費;

d)執行本會會員大會的各項決議;

e)管理本會的資產;

f)指導和組織本會的一切活動;

g)制定本會內部規章。

第十二條

社團行為之有效性

本會之行為受理事長簽名約束,或者在理事長因故缺席時,由一名副理事長和一名理事會成員共同簽名。

第十三條

理事會之會議

一、理事會每月舉行一次常會,會議日期和時間由其成員當選後召開之第一次常會確定。

二、理事長負責召開會議,會議須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方可進行議決。

三、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四條

監事會的組成及職權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查核本會之財務及向會員大會作監察報告,並協同理事會進行換屆選舉工作。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監事若干名,成員必須為單數。

三、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五條

監事會之職權

一、對每年由理事會提交之年度工作及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提交意見書;

二、監察理事會對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

三、監督各項會務工作的進行。

第十六條

任職期限

本會機關成員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任一次或多次。

第十七條

投票

如理事會、執行委員會和監事會的票數相同,理事長有權投具決定性一票。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八條

經費來源

一、政府的資助、社團及各界人士的贊助和捐贈;

二、本會開展各項活動的各種收入。

第十九條

社團行為之有效性

本會一切責任之承擔,包括法庭內外,由會長一人簽署或理事長及監事長二人聯名簽署,加蓋本會公章,方為有效。

第二十條

附則

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在不抵觸法律規定情況下,可由會員大會進行解釋和議決。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5 de Novembro de 2022. — O Notário, H. Miguel de Senna Fernande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e Halterofilismo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22/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65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Artigo décimo nono

A Direcção reúne, ordinariamente, duas vezes por ano, e extraordinariamente, sempre que o presidente entenda necessário ou tal lhe seja solicitado pela maioria absoluta dos membros da Direcção.

Artigo vigésimo terceiro

O Conselho Fiscal reúne, ordinariamente, uma vez por ano, e extraordinariamente, sempre que o presidente, ou seu substituto, o convoque, por sua iniciativa ou a pedido da maioria absoluta dos seus membros, ou quando solicitado por um outro órgão social.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周細金Chao Sai Kam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國銀行澳門分行體育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22/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68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十三條

理事會

(一)不變。

(二)理事會設一名理事長、若干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一名秘書長、若干名副秘書長及若干名秘書;財務部部長一名、副部長及幹事各若干名,負責領導理事會的日常工作。

(三)理事會每年最少召開兩次會議,須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方可進行議決並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四)不變。

(五)理事會負責管理本會日常事務,其權限為:

1. 確保本會的管理及運作;

2. 每年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年度帳目;

3. 草擬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4.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及維持本會的會務運作及各項活動;

5. 按會章規定召集會員大會;

6. 審批會員入會申請;

7. 訂定入會費的金額及豁免入會人士會費;

8. 議決會員之紀律處分及開除會籍等事宜;

9. 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周細金Chao Sai Kam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中葡演藝文化協會

Associação da Cultura Artística e Performática Sino-Portuguesa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22/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70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中葡文化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a Cultura Sino-Portugues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The Sino-Portuguese Culture Association of Macau”。

第二條──本會是非牟利團體,宗旨是為研究、推廣及創新澳門文化,促進澳門中葡文化各方面之多元化及國際化,支持澳門本土活動等。

第四條──本會會務範圍包括:

(1)舉辦各種國內、國際性之文化方面的活動及創新推廣;

(2)舉辦各種中葡文化項目之間的交流活動;

(3)舉辦澳門與國內,國際(中葡)文化企業的交流活動;

(4)建立澳門文化互聯系統;

(5)協助訪問中葡文化有經驗、教學等方面人士之往來;

(6)保持不變;

(7)創辦澳門中葡文化產業會刊;

(8)協助及培養文化人才,舉辦中葡文化研習及各項相關活動;

(9)保持不變。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七條──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理事若干人。理事會成員職務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二十條──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及監事若干人。監事會成員職務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監事會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二十七條──本會採用以下會徽: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周細金Chao Sai Kam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濟南青年商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22/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69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235-287號中土大廈15樓B座。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得遷往本澳其他地區。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周細金Chao Sai Kam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氣槍射手競技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存檔於本署2022/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74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氣槍實用射擊競技會”,英文名稱為“Airsoft Practical Shooting Athletic Club Macau”。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以推廣及發展氣槍實用射擊康樂體育為主,參與社會公益活動,服務社群。本會所使用之氣槍規格須符合本澳法律或法規之規範。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周細金Chao Sai Kam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濠上印學社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存檔於本署2022/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71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上海街175號中華總商會大廈11樓D,經會員大會決議可遷往本澳任何地方。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周細金Chao Sai Kam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江門商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存檔於本署2022/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75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北京街126號怡德商業中心25樓C。經會員大會決議可更換會址和增設會議中心及辦事處。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周細金Chao Sai Kam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發展策略研究中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9/2022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22號,該中心修改章程內容載於本證明書之附件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發展策略研究中心

章程修改

澳門發展策略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聲明修改本中心章程第二條及第四條如下:

“第二條

(宗旨)

中心之宗旨為擁護及發揚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一國兩制”及“澳人治澳”基礎相符之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理念,以科學、開放及客觀的態度開展澳門發展策略之研究;維護和促進會員的集體利益,並為會員所屬專業界別爭取合法權益。

第四條

(會員)

凡具有社會科學、人文科學、法學、醫學、旅遊學科的大專或以上學歷,且從事社會發展與政策研究、公共行政及管理、公共事務、國際關係、法律實務、醫學實務、立法活動、教育、會計、哲學研究、歷史研究、科技、傳媒、金融、區域經濟發展、旅遊會展的職業,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提出書面入會申請,經理事會批准和繳納會費,即成為本會會員。”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於澳門特別行區

私人公證員 黃顯輝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e Estudantes do Instituto Politécnico de Macau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de Estudantes do Instituto Politécnico de Macau foram alterados, por documento particular datado de 23 de Novembro de 2022, passando os mesmos a ter a seguinte redacção em anexo.

澳門理工大學學生會

組織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和宗旨

第一條——名稱和會址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理工大學學生會”,中文簡稱為“澳理大學生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Estudantes da Universidade Politécnica de Macau”,葡文簡稱“AEUPM”。英文名稱為“Macao Polytechnic University Students’ Union”,英文簡稱為“MPUSU”。

本會會址現設於「澳門高美士街澳門理工大學明德樓二樓M202B室」。

第二條——宗旨

a)代表本校學生爭取權益。

b)培訓和發展關於文化教育及康樂文娛活動,藉此促進學習交流。

c)為著學校與學生之利益,與教育當局建立持續且有效的溝通橋樑,以使原定的教育政策以及方針能有效落實。

d)為著學生之利益,代表學生針對校內教育系統及校園設施與校方進行交流。

e)與其他組織或協會建立連繫以及保持友好的關係。

f)學生會為著發展會務,可編輯印制報刊。

g)學生會可透過合作或從屬的形式,與國內外的其他組織建立關係。

第二章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條——凡屬澳門理工大學學生者必然可成為本會會員,入會手續之規章由理事會制定。

第四條——會員的分類

1)名譽會員;

2)普通會員。

第五條——會員的定義

1)名譽會員——凡對學生會有突出貢獻,或是社會上一些德高望重的人。名譽會員需由理事會通過承認。

2)普通會員——按照第三條所規定。

第六條——會員的權利

a)參與會員大會的討論和投票,或提出事項。

b)有選舉及被選舉擔任工作的權利。

c)享受會員應有的利益及行使其作為會員之權利。

第七條——會員的期限

a)普通會員期限至其課程畢業為止。

b)名譽會員不設期限。

第八條——會員的義務

a)遵守學生會規章,服從會員大會及理事會的決議。

b)會員需維護本大學及學生會聲譽。

c)出席會員大會。

第三章

違例

第九條——會員的懲罰

a)警告;

b)不被賦予參與會員大會之權利;

c)不被允許以會員身份參與學生會所舉辦之活動。

第十條——任何會員觸犯以下四點會被開除:

1)違反學生會宗旨;

2)不遵守學生會所制定之規章;

3)不遵守決議和規條;

4)影響本大學及學生會聲譽。

第十一條——懲罰由會員大會進行裁決,由理事會執行上述處罰工作。如對有關裁決不服者,可為此提起上訴。

第四章

學生會組織

第十二條——學生會組成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委會。

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主席由會員大會成員選出,每兩年選舉一次。

2)會員大員由合資格學生會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主席召集常務大會,週期為一年一次。如有關決議須通過財政預算、資產債務表等,需在會議八天前以書面形式通知。

3)可應理事會或不少於20%之會員聯名聲請,以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4)一切的決議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通過。

5)學生會規章可以在會員大會出席人數的四分之三贊成通過後修改。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的職權

以決議方式通過以下職權:

a)確認和修改規章;

b)選舉理事會和監委會的成員;

c)制定學生會的政策方針;

d)審查和通過理事會的年報;

e)確認資產債務;

f)解除理事會和監委會的成員;

g)取消會員資格;

h)審批屬會之設立申請。

第十四條——理事會的組成

1)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九個正選,二個後備。每年選舉一次,可多次連任。

2)理事會有一個理事長,兩個副理事長,一個秘書,一個財務。

3)理事會每月舉行一次常務會議,特別會員大會則由理事會理事長召開。

4)一切的決議以出席的過半數同意通過,當票數相同時,理事長有決定性的一票。

第十五條——理事會的職權

a)切實地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b)負責學生會日常事務的運作,呈交年報。

c)召開會員大會。

d)監管屬會運作,對屬會之一切行為負責。

第十六條——理事長的職權

a)學生會理事長代表學生會負責法庭內外的一切事務。

b)協調會務的運作。

c)指派理事會內的工作。

副理事長的職權

a)協助理事長。

b)當理事長缺席時,代其之職。

秘書的職權

a)協助理事長、副理事長。

b)組織及處理一切秘書的工作,包括與外界往來之文件、學生會文件等。

財務的職權

a)記錄所有財務帳目。

b)保管學生會的收入和有價值的財物。

第十七條——監委會

1)監委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五個正選,二個後備,每兩年選舉一次,不可多次連任。

2)監委會主席由監委會成員互選產生。

3)監委會每月舉行一次常務會議。

第十八條——監委會的職權

a)監察理事會的運作。

b)恆常性地查閱財務帳目。

c)針對活動及年報向理事會表決和提供意見。

d)有權要求解散屬會,並要求重組領導架構成員。

第五章

收入

第十九條——學生會的收入

學校和其他機構的資助。

第二十條——1)學生會的收入目的是用以支付學生會的一切開支費用。

2)未經理事會批准,任何人不得以學生會名義向他方要求提供資助。

第六章

最後規定

第二十一條——解散學生會

除法庭判決外,其它一切得由會員大會四分之三成員表決通過。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3 de Novembro de 2022. — O Notário, António Baguinh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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