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8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旖年藝術團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67/2022。

澳門旖年藝術團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一)中文名稱:澳門旖年藝術團。

(二)英文名稱:Charming Art Troupe of Macau,英文簡稱:C.A.T.M.。

第二條

宗旨

(一)加強本澳模特藝術愛好者的溝通並團結業界。

(二)為推動本澳模特藝術之發展,並參與公益演出,發揚澳門特有的中西文化,創造一個具有獨特藝術團隊。

(三)提供交流平台並促進本澳與內地及其他國家、地區的交流,讓澳門模特藝術能與國際接軌。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提督馬路109號永富閣17樓C。經會員大會決議,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四條

性質及存續期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之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宗旨的本澳、中國內地或其他國家地區之模特藝術愛好者,皆可申請入會,並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後,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

會員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並有表決權。

(二)擁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有權參與本會活動及享有本會的各項福利。

(四)於模特藝術範疇內,給本會提供發展建議和意見。

第七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一切決議事項。

(二)貫徹本會宗旨,促進會務發展。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及良好的社會形象。

(四)團結及促進會員和地區間的合作與交流。

第八條

開除會籍

涉及下列情況者,將受到開除會籍的處分:

(一)違反本會章程之規定,作出嚴重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之行為者。

(二)違反國家及特區有關法律、法規、被剝奪公民權利或受到其他嚴厲制裁者。

第三章

組織

第九條

機關成員之任期

獲選為機關成員者,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決定本會會務,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監事會成員及修改會章。

(二)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其成員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組成。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常年會議,討論及通過理監事會所提交工作報告、年度帳目。

(四)會員大會在不少於四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

(五)會員大會之召集,須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六)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議決。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會員大會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

(七)倘會員未能參加會議,可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有關委託須以書面為之。

(八)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九)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一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本會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處理日常會務,由三名或以上之單數成員組成,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

(二)理事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會成員間相互選出。

(三)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召集,會議在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如表決票數相同,則理事長除本身之票外,有權再投一票。

第十二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督行政機關運作,由三名或以上之單數成員組成,包括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

(二)監事會監事長由監事會成員間相互選出。

(三)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由監事長召集,會議在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如表決票數相同,則監事長除本身之票外,有權再投一票。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三條

收入

本會經費源於會費、社會和政府之資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條

會費

(一)會費的額度和交納方法由理事會規定。

(二)本會對已繳交之會費及捐款均不予退還。

第十五條

章程之解釋權

本會章程之解釋權歸會員大會。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梁潔歡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智慧城市藝術發展協會

Associação para o Desenvolvimento das Artes da Cidade Inteligente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2/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54。

澳門智慧城市藝術發展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智慧城市藝術發展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para o Desenvolvimento das Artes da Cidade Inteligente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Smart City Arts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

(一)利用科技與藝術賦能,集結高學歷專業人才,對相關數字化藝術、元宇宙、區塊鏈、創新工程、文化遺產、綠色生態設計等進行產學研究,構建開放創新、大眾創新、協同創新為特徵的未來社區藝術生態發展平臺;

(二)發掘本土文化特色,推動社區多元藝術發展,促進科技融合創新,提升文化資源運用效率。以關懷社群,尊重生命,善待生態為原則,舉辦創作、比賽、展覽、教育、研討、學術講座等活動,加強與國內外團體交流和合作,推進城市與社區藝術文化產業可持續發展;

(三)守護本土特色,傳承傳統,永續生態和諧,積極推廣澳門國際城市形象,愛國愛澳,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繁榮澳門社區人文事業貢獻一份力量。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白灰街14號新安大廈3樓B。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權利:

(1)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類活動;

(3)享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4)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監督。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按時繳交會費;不得作出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長、副會長、榮譽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及榮譽會長各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會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在其缺席時可委任副會長或其他人士主持會議;並由理事會秘書長負責協助有關工作及繕錄會議紀錄。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經會員大會決議可另設創會會長、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榮譽顧問等職位以推進會務發展。

(五)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制定年度計劃;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二)理事會由至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秘書長一名,其餘為理事。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本會活動的收入;本會財產及資產之收益;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周細金Chao Sai Kam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天神巷善慶圍土地慈善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2/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59。

天神巷善慶圍土地慈善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天神巷善慶圍土地慈善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發揚愛國愛澳的優良傳統,推廣本澳傳統土地神誕廟宇文化,促進社區和諧穩定發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天神巷善慶圍14號德發大廈地下A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澳門居民經本會會員介紹,並認同本會宗旨及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入會,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方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支持本會工作。

(二)積極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三)定期繳納會費。

第六條

會員權利

(一)可參與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之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向本會提出建議。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七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本會工作計劃;審議理事會之工作及財務報告;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理事會成員和監事會成員。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1人,副會長1人,秘書1人。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會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舉行。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四)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處理日常各項會務工作;向會員大會報告會務工作及提出建議;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人。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

(四)理事會會議在決議事項時要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得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五)理事會得設專職工作部門,包括秘書處、財務部、祭祀部、公關部等,由各理事分任。

第十條

監事會

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關,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1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每年召開會議一次,由監事長召集。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賬目並負責向會員大會匯報監事會工作報告。

(二)監事會成員可以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

附則

本章程之解釋權屬於本會會員大會。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周細金Chao Sai Kam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國學會

Associação de Sinologia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2/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58。

澳門國學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國學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Sinologi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Association for Sinology”。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存續期屬無限期。

第三條——本澳社團林立,但以推廣中華文化,面向中小學組織國學經典讀書會己任的社團並不多見。有見及此,我們冀團結有識之士,推廣以儒學為主體的中華傳統文化與思想,承繼文化薪傳,志在保存國粹,弘揚傳統,有益世道人心。本會宗旨是致力促進澳門中華文化傳承平臺,為澳門建設「以中華文化為主流,多元文化共存的交流合作基地」貢獻力量,不定期開展國學講座、圖片展覽、相關書院文物展藏等活動,滿足嚮慕傳統文化的澳門居民的文化教育需求。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409號中國法律大廈11樓C03室。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可遷往澳門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凡對以儒學為主體的中華傳統文化與思想、國學經典之研究與實踐有興趣的個人及相關機構,由其本人/機構提出申請,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個人/團體會員。

第六條——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提出意見或建議;

(二)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參與本會舉辦的國學講座、相關書院文物、培訓以及會展等各項活動。

第七條——會員應遵守以下義務:

(一)遵守會章及決議;

(二)參與、協助及支持本會的工作;

(三)繳納會費;

(四)若當選為本會機關據位人,須履行任內之職責。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八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均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條——經理事會提名,本會得聘請社會及行業之知名人士、專業人士為名譽會長、學術顧問或研究員,以指導及參與本會工作。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

(二)除其他法定職責外,會員大會還負責:

(1)討論、表決及通過修改本會章程;

(2)選舉產生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

(3)制定本會工作方針;

(4)審議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三)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如有需要,可設副會長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四)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五)會員大會由理事會負責召集。

(六)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特別會議由理事會或五分之三全體會員提議召開。

(七)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八)會員大會須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方可舉行,若不足規定人數,會議延後半小時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得議決事宜。

(九)大會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二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和理事各若干人。

(二)理事會職權為:

(1)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

(2)策劃、組織本會之各項活動;

(3)處理日常會務及履行法律規定之其他義務。

(三)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的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可通過。

第十三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

(二)監事會職權為:

(1)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

(2)監察本會理事會之運作;

(3)查核本會財政賬目;

(4)履行法律規定之其他義務。

(三)監事會會議的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可通過。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四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會員贊助、社會捐贈和政府機構資助;

(三)在本會宗旨所規限的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本會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第十六條——本會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得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修改。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周細金Chao Sai Kam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中歐網球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2/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62。

澳門中歐網球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中歐網球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China-Europe Tennis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爲“MCETA”。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推動中國網球發展,向歐洲網球發達的國家和地區學習,取長補短;透過澳門作為中西文化的交匯點,亦作為溝通中西文化的一個窗口與渠道,用網球為雙方運動員、教練員、家長、俱樂部、網球愛好者搭建一座橋樑,藉此機會,助力澳門體育發展,貢獻力量。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哥英布拉街濠庭會所第九座7樓D。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各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和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和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周細金Chao Sai Kam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粵港澳大灣區工藝美術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2/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63。

粵港澳大灣區工藝美術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粵港澳大灣區工藝美術協會”,英文名稱為“Guangdong-Hong Kong-Macao Greater Bay Area Industrial Art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組織開展學術研究,弘揚、推廣、促進中華文化與藝術健康發展,加強工藝美術認識,增強民族之間的凝聚力,積極參與社會事務;繼承與弘揚中華民族文化藝術精髓,營造樂於欣賞和參與工藝美術文化藝術的社會氛圍,激發工藝美術文化創意和促進文化多元化健康發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勞動節街寰宇天下5座19樓C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一、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由理事會批准後,即可成為會員。

二、本會會員有權出席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提前向理事會作出書面通知。

三、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和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五條

組織

本會組織機關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六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各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四、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五、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必須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上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會之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會員大會。

六、如會議當天出席會員人數不足半數,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亦可舉行會議。

第七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八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成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九條

經費

本會經費的主要來源是會員會費、各界人士贊助及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資金時得籌募之。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周細金Chao Sai Kam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輕工業聯合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2/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64。

澳門輕工業聯合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輕工業聯合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勞動節街寰宇天下第5座19樓C座。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組織開展學術研究,弘揚、推廣、促進中華文化與藝術健康發展,加強輕工業認識,增強民族之間的凝聚力,積極參與社會事務;繼承與弘揚中華民族文化藝術精髓,營造樂於欣賞和參與文化藝術的社會氛圍,激發輕工業文化創意和促進文化多元化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有意加入本會之人士,均可以書面方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請,待得到本會理事會批准後,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活動的權利;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入會自由、退會自由;

(五)對本會提出批評建議和監督。

第六條

會員義務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和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七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各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四)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五)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必須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上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會之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會員大會。

(六)如會議當天出席會員人數不足半數,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亦可舉行會議。

第九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監事會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成票方為有效。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的主要來源是會員會費、各界人士贊助及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資金時得籌募之。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周細金Chao Sai Kam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博彩中介人專業協會

Associação Profissional de Promotores de Jogo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及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2/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55。

澳門博彩中介人專業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博彩中介人專業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Profissional de Promotores de Jogo de Macau”。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

一、愛國愛澳,嚴守法律。支持澳門特區政府依法施政,加強本澳博彩中介專業,創造産業溝通團結業界;

二、為推動本澳博彩專業之發展,提供技術性的意見及建議;

三、提供交流平臺並促進本澳與其他國家及地區交流,讓澳門博彩專業能與國際接軌。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十月初五日街58號二樓。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一、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由理事會批准後,即可成為會員。

二、 本會會員有權出席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提前向理事會作出書面通知。

三、 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和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五條

組織

本會組織機關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六條

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各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四、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五、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必須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上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會之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會員大會。

六、 如會議當天出席會員人數不足半數,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亦可舉行會議。

第七條

理事會

一、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八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成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九條

經費

本會經費的主要來源是會員會費、各界人士贊助及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資金時得籌募之。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周細金Chao Sai Kam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大灣區蓮藝文旅生活產業促進會

Associação para a Promoção da Indústria de Cultura, Turismo e Vida da Arte de Lótus na Área da Grande Baía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2/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61。

大灣區蓮藝文旅生活產業促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大灣區蓮藝文旅生活產業促進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para a Promoção da Indústria de Cultura, Turismo e Vida da Arte de Lótus na Área da Grande Baía”,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for The Promotion of Lotus Art Culture, Tourism and Life Industry at The Greater Bay Area”。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弘揚中華傳統藝術與生活文化,連結大灣區產業交流合作,讓「蓮花」成為全球性國際品牌的標竿。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新雅馬路28號褔海花園地下AH鋪。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得遷往澳門其他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同意本會之宗旨,經本會會員介紹,及經理事會批准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第六條——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各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第九條——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書一人。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人。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監事會由最少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人。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會議,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召集,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會議當日出席人數不足半數,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亦可召開會議。會員大會的決議除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外,須獲出席會員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或延長法人存續期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三條——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會議由理事會召集、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

第十五條——理事會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成票。

第十六條——監事會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成票。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七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有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在本會成立後,由創立人組成一個籌備委員會。該委員會享有本章程所賦予之所有權利,並負責招募會員,召開首次會員大會,並在該大會上選出各機關成員。

第十九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二十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周細金Chao Sai Kam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茨林圍之友聯誼會

Associação de Confraternização dos Amigos do Pátio do Espinho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2/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60。

澳門茨林圍之友聯誼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茨林圍之友聯誼會”,中文簡稱為“茨林圍之友”,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onfraternização dos Amigos do Pátio do Espinho de Macau”。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愛國、愛澳、促進澳門茨林圍區的活化、發展及保育活動,舉辦和推廣多元類型活動,廣泛聯繫茨林圍區居民及澳門各區居民,增進彼此間的友誼和了解,為澳門締造和諧社會獻出力量。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沙梨頭海邊街169號B聯昌大廈地下。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與義務

(一)會員享有優先參與本會舉辦的活動和享有本會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及決議,團結會員,積極參與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和維護本會聲譽等義務;

(三)會員如嚴重破壞本會聲譽,得由理事會給予警告,特別嚴重者得由理事會提議,經會員大會通過終止該會員會籍,情節嚴重者,本會有權向外公佈及法律追究。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各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員大會須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進行會議,若不足法定人數,會議延後半小時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得議決事宜。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或其他資助,倘有不敷或特別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附則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由會員大會修改或依照澳門現行法例規範。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周細金Chao Sai Kam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極致武道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22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22/ASS檔案組第61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極致武道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極致武道會”,英文名稱為“Perfection Budo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推動大眾參與各種武道鍛鍊,介紹大家認識及學習各種武道。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北安永寧街寶光文創中心2樓207室。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同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與義務

(一)會員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最少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會徽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非同質化代幣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22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22/ASS檔案組第62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非同質化代幣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非同質化代幣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Token Não-Fungívei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Association of Non-Fungible Token”,英文簡稱為“MANFT”。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聚集本澳對非同質化代幣作品有興趣的人或機構進行創作。把澳門打造成為向全球發行非同質化代幣作品的領先地區。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180號皇朝區東南亞商業中心18樓D。如有需要,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一)機構會員是粵港澳大灣區和其他國內外相關非同質化代幣的機構,向本會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批准簽發會員證書。並一次性繳交會費澳門元1000元正。

(二)個人會員是在非同質化代幣領域有一定專長的國內外居民,向本會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批准簽發會員證書。並一次性繳交會費澳門元300元正。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參與本會舉辦活動之福利及設施之權利。

(二)會員須自覺維護本會聲譽,遵守本會會章和執行本會各項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訂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本會工作方針和計劃;審議和通過理事會及監事會之工作及財務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1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1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最高執行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3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1名及副理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需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四)理事會視本會之需要,得聘請若干社會人士擔任本會之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或會務顧問,其任期與本會理事會成員任期相同。

(五)理事會得下設秘書處,並可視需要設置若干工作部門,以利開展工作。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3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1名及副監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一)會員會費。

(二)社會熱心人士、政府或社會機構資助贊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附則

(一)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二)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三)本章程未訂明之處,將按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有關法律之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會徽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音樂貓慈善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22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22/ASS檔案組63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音樂貓慈善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音樂貓慈善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Beneficência de‘Música Gato’ Macau”,英文名稱為“The Music Cat Charitable Association Macau”。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透過音樂藝術宣傳善待動物訊息,推動教育下一代正確飼養方式;宣揚領養不棄養,尊重生命,愛護生命。協助及宣導流浪貓以不影響環境的方式生存,包括絕育、領養等,以解決流浪動物問題。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永誠街天晉地下F舖。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會徽

第十一條

會徽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國澳門金翼機車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22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22/ASS檔案組64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中國澳門金翼機車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中國澳門金翼機車會”,英文名稱為“Gold Wing Motorcycle Association of Macau-China”。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宗旨是宣揚“愛國愛澳”的精神,促進及推動澳門電單車活動,促進電單車愛好者之間的技術交流,宣揚正確安全駕駛觀念,以及與海外不同車會組織進行交流。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李寶椿街青洲坊大廈第五座27樓L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年滿十八歲並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申請者須經理事會審查並決議通過,方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和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潔如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粵澳青年區域學術合作協會

Associação de Cooperação Académica Regional da Juventude Guangdong-Macau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於本私人公證署所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計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私人公證署“二零二二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2/2022檔案組內,編號為5,章程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foi constituída por documento autenticado assinado neste cartório, no dia 23 de Novembro de 2022, um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ujos objecto e sede constam do estatuto em anexo, sendo acto constitutivo e estatuto arquivados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de documentos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do ano 2022, número 2/2022 sob o documento número 5.

粵澳青年區域學術合作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粵澳青年區域學術合作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ooperação Académica Regional da Juventude Guangdong-Macau”,英文名稱為“Guangdong-Macao Youth Regional Academic Cooperation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擁護「一國兩制」,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施政,弘揚愛國愛澳核心價值,以粵澳青年為基礎,透過青年之相互交流,發揮粵澳青年區域合作之多樣性及互補性,藉着學術交流活動,推廣學術、歷史、文化為主要目的,促進澳門與其他地區之間的學術文化交流。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22-362號誠豐商業中心15樓M室。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獲本會邀請或經申請成為會員並獲本會批准,即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各界人士贊助及其他來源的資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麥興業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3 de Novembro de 2022. — O Notário, Mak Heng Ip.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茲證明:

一. 後附之影印本與正本一式無訛。

二. 附於本證明之影印本,是取自載於本署“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2022卷之檔案組中第1號之文件正本。

三. 本證明共14頁,每頁均蓋上本署之鋼印,並由本人編號及簡簽為據。

四. 本證明是用作呈交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印務局之用。

港澳心理衞生會

第一章

性質、宗旨

第一條

性質

本會定名為:港澳心理衞生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Saúde Mental de Hong Kong e Macau,英文名稱﹕The Mental Health Association of Hong Kong and Macao,英文簡稱﹕MHAHKM,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註冊,為非牟利組織,具有行政及財務自治權;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東望洋新街243號花園台第三座景暉閣5樓A座,本會可經由理事會決議更改地址。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一個以推廣心理衞生為宗旨的非牟利社會服務組織,以市民的健康為前提,致力促進社會人士對心理健康的認識和關注,同時推動港澳地區社會服務領域的合作與發展,為精神病復元人士、智障人士及其他有需要使用精神健康服務的人士,提供心理健康預防、推廣、教育及培訓、社區支援及康復相關之社會服務。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類別

本會會員分為兩類:

一、永久會員;

二、普通會員。

第五條

會員入會

一、凡認同本會宗旨,從事精神衛生、臨床心理治療、康復治療、護理、社會工作、心理輔導的專業人員或具備相關培訓人士,可提交入會申請表,該申請需獲得一名會員提名及另一名會員和議,經理事會審批及接納,得成為本會會員。

二、除會費之繳交外,永久會員及普通會員的權利與義務相同。

第六條

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權利包括:

a)參與本會舉辦之活動;

b)出席會員大會並參與表決;

c)選舉及被選以擔任章程内的職務:

d)享有經理事會通過的福利。

二、會員義務包括:

a)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本會章程及理事會所協定的規章;

b)擁護本會之利益及聲譽;

c)繳交由大會訂定之會費;

d)具責任地執行被選舉及委任之職務;

e)除非得到理事會批准,會員不得在本會從事任何支薪工作。

第七條

會員退會或解除會籍

退會或解除會籍:

一、經書面提出自願放棄會籍;

二、會員如被法院裁定違反嚴重之刑事罪行、損害本會之利益及聲譽、違反本會章程或規章,經理事會通過,得被取消會籍。

第三章

組織機關及職權

第八條

組織組織

本會設有下列組織機關: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會員大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之組成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決策機關。

二、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

三、每一名會員擁有一個投票權。

四、首次會員大會由社團創立人召開,並於會議內選出各機關成員。

第十條

會員大會之權限

一、選舉及解任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二、對理事會任期內工作報告作決議;

三、對年度報告、帳目及資產負債表作決議;

四、投票及通過由會員大會授權理事會訂定的規章;

五、議決所有交由會員大會審議的活動和事宜,包括訂定會費金額,修改章程或解散本會;

六、其他法定權限。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主席團

一、會員大會由主席團主持;

二、主席團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三、主席團由至少三名本會成員組成,設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一名專職秘書。主席團成員可以增加,增加的職位為候補秘書。

四、當主席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主席替任。

五、當主席和副主席同時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監事會主席代為主持會員大會;當監事會主席亦出缺時,由與會會員中選出的人士代為主持。當秘書出缺不在時,主席將邀請其中一名與會人士,替任秘書職務。

六、主席團主席的權限包括領導會員大會運作、批准並簽署主席團會議紀錄。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會議

一、會員大會會議﹕

a)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會召集,會議由主席團主持;

b)在會議上投票表決理事會提交的上一年度工作報告及帳目;

c)每年舉行一次會員大會選舉,選出會員大會主席團、任期屆滿的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二、會員大會特別會議召開:

a)需由理事會或監事會要求,或;

b)由不少於1/4(百分之二十五)合資格會員提出書面要求。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召集

一、會員大會的會議召集書,以一種官方語言書寫,以約定書函(掛號信或簽收形式)於會議前至少14天發給所有會員。若是緊急召集,需於會議前至少8天前發出召集書。

二、召集書內載有會議日期、時間、地點、會議議程,並指出在會址可以查閱的參考文件。

三、經主席團批准,容許會員使用視像會議方式參與會議,參與被視為出席,並在該次會議中擁有投票權。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運作

一、每次召開會員大會時,第一次召集需要有過半數的會員出席,會議才得召開和進行議決。倘若沒有上述人數,大會於半小時後進行第二次召集,無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也可進行會員大會及作出決議。

二、在會員大會會議上只可討論和投票表決會議議程內所載之項目,如有其他項目需於7天前向理事會提出,理事會審理後亦需於會議前48小時通知會員有關決定。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投票

一、除非理事會作出特別指示,否則與會會員或其授權代表以保密方式投票。

二、會員如未能出席會員大會,可授權其他會員代為投票及發言,有關授權須以書面為之,須在會議召開前將授權書交到主席團主席。任何與會員自身利益衝突有關的表決,當事人需向會員大會提出申報,該會員同時不能親自或透過代表,或代表其他會員行使投票權。

三、除上款所指之情況外,當對涉及會員的配偶、有事實婚姻關係者、直系血親尊親屬或直系血親卑親屬與本會之間利益衝突事宜進行表決,當事人需向會員大會提出申報,該會員同時不能親自或透過代表,或代表其他會員行使投票權。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決議

一、會員大會的決議由與會會員或其授權代表的絕對多數票通過,但本章程和法律明確規定的情況則不在此限。

二、在和票的情況下,主席團主席作決定性投票。

理事會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組成

一、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

二、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選出任期屆滿的理事會成員。

三、理事會由至少三名及最多十一名成員組成,成員數須為單數,得連選連任,且各成員之任期按下條規定為之。

四、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及司庫各一名,其他成員為常務理事,職務由理事會互選產生。

五、理事會成員任期為三年,得連選連任。

六、理事會以多數票作出決議。在和票的情況下,理事長作決定性投票。

第十八條

理事會之權限

理事會負責管理本會日常事務,尤其有權限:

一、理事會每年召開會議最少2次,由理事長負責通知和召集,需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會議,會議得召開及進行議決;

二、如理事長認為有需要或過半數理事提出請求,可召開特別理事會議;

三、執行所有有效及必須措施以達到本會宗旨;

四、執行章程的規定、會員大會的決議以及其本身的決議;

五、透過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

六、向監事會及會員大會提交年度報告、資產負債表及帳目;

七、向監事會及會員大會提交任期內工作報告;

八、批核會員入會及退會的安排;

九、訂定入會年費及本會內部規章;

十、管理本會的財產及資源;

十一、簽署任何對外有法律效力及約束性文件;

十二、視乎會務需要成立常設或臨時性質的工作小組及專門委員會;

十三、視乎會務需要委任義務法律顧問及義務核數師以支援本會事務;

十四、行使所有為履行本會的宗旨、且非其他機關權限的適當管理行為;

十五、其他法定權限。

監事會

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組成

一、本會的監察機關為監事會。

二、監事會成員可由理事會或會員大會根據會方需要邀請及推薦合適人士出任。

三、監事會成員由至少由三名成員組成,成員數須為單數,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四、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其他成員為監事。

五、監事會以多數票作出決議。在和票的情況下,監事長作決定性投票。

第二十條

監事會之權限

監事會之權限包括﹕

一、監事會會議按實際需要由監事長負責通知和召集,需有過半數監事成員出席會議,會議得召開及進行議決;

二、監察本會帳目;

三、對理事會年度帳目報告發表意見,並建議會員大會通過;

四、於發現本會管理有不正當情況時,可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五、其他法定權限。

機關任期

第二十一條

各機關職務據位人之任期

一、無論選舉和就任的日期為何時,任何機關職務據位人之任期至其任期內最後一年12月31日結束。

二、據位人繼續保有其職位,直至新當選的人士接替。

第四章

財產及財政制度

第二十二條

財產

一、本會之財政年度由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二、本會之財產由履行其職責時所收到或取得之所有資產、權利及義務構成,並由理事會負責管理。

三、本會的賬目須每年交由認可資格的核數師進行核數,及需呈交會員大會及監事會查核。

第二十三條

資源

本會之資源可來自以下方面: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之撥款;

二、本地或外地之公、私法人或自然人之捐贈、撥款或贈與;

三、本會以有償、無償方式或其它方式取得之一切資產;

四、為本會宗旨所舉辦活動而得之籌款;

五、理事會保留拒絕或接受一切資源的權利。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章程修改

一、本章程之解釋及修訂權屬會員大會;

二、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解散

一、本會之設立是無確定期間。

二、本會可因法定原因而不再存續。

三、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方為有效。

四、有關社團終止後財產之歸屬﹕

a)在通過解散之會議上,會員須通過本會資產的處理方案;

b)清算工作由應屆理事會委託合資格核數師負責執行;

c)如上述機關未能處理,檢察院、清算人、任一社團成員或利害關係人可向法院聲請,將財產給予另一法人(社團、財團或合營組織);

d)所有資產的處理須確保盡量實現社團本身之宗旨。

五、社團所生之債務以社團財產承擔。

第二十六條

解釋

對章程理解有疑問時,以理事會的決議解決,如有關決議是在會員大會會議後作出,必須以書面通知所有會員,並在下一次會員大會會議進行追認。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莊慶嘉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2 de Novembro de 2022. — O Notário, João Encarnaçã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e Estudos de Arte Internacional Liu Haisu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acto contitutivo de 24 de Novembro de 2022, foi constituída entre 王海濤(Wong Hoi Tou) e 是裕興(Shi Yuxing), um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ujos estatutos constam do articulado em anexo.

劉海粟國際藝術研究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中文名稱:“劉海粟國際藝術研究會”。(以下簡稱本會)。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Estudos de Arte Internacional Liu Haisu”。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的宗旨:為繼承弘揚劉海粟先生藝術理論研究的優秀成果,聯絡、團結一切關心中西方文化藝術交流的有識之士,勇於探索,勇於實踐,促進中華民族的繁榮與富強,為澳門與世界的和諧與進步做出貢獻。

第三條

存續期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具有人格地位的社會社團,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四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00號第一國際商業中心1506;本會可透過理事會決議更換會址。

第二章

會員資格及權利義務

第五條

會員資格

凡年滿18歲、熱愛澳門的人士,承認本會章程、維護本會權益、執行本會決議,經理事會批准者均可成為本會會員。若自行退出本會,應提前最少一個月以書面形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請;會員若違反本會章程,損害本會利益,或違背本會所依循的原則,經理事會通過,可被撤銷會籍。

第六條

會員權利和義務

本會會員享有法定之各項權利,如:

1.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參加本會的活動;

3.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4.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6. 其他應當享有的權利。

本會會員應遵守下列之各項義務:

1. 執行本會的決議;

2.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3.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4.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5. 不得作出任何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

6. 其他應當遵守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有權: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選舉會員大會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選舉產生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4.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5. 決定終止事宜;

6.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唯涉及上述第1點事項及罷免應屆機關成員之職務之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四分之三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涉及本會解散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

第九條

理事會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會由最少五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人。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會的權限如下:

1.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2.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3. 制定工作計劃,審議工作總結;

4. 組織開展各項活動。

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理事會成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條

監事會

本會監督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督本會會務情況、財務收支等。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人。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監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半數以上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其決議須經到監事會成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一條

榮譽職務

本會可聘請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以及其他名譽職銜推進會務發展。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

經費

本會的收入包括會員之會費,來自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的收入和收益。

本會得接受政府、機構及各界人仕捐獻及資助,但該等捐獻及資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本會之一切支出,包括日常及舉辦活動之開支,必須經由理事會通過確認,並由本會之收入所負擔。

第十三條

解釋權

本章程的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4 de Novembro de 2022. — O Notário, Zhao Lu.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中國澳門體育總會聯合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65/2022。

中國澳門體育總會聯合會

修改章程

第一章

名稱、住所及宗旨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中國澳門體育總會聯合會”,葡文名稱為“Federação das Associações Gerais Desportivas de Macau China”,英文名稱為“Federation of Macau China Sports General Asso­ciations”(以下簡稱“本會”)。屬非牟利社團,具有法人地位的社會社團,其存續不設期限,本會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有關法律條款管轄。

第二條——會徽、會址

會徽:

會址:本會可根據需要設立辦事處,現會址設於澳門冼星海大馬路105號金龍中心7樓JKL座,經會員大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三條——宗旨

本會宗旨是: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法律、法規和各項政策,熱愛祖國、擁護「一國兩制」、支持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施政;聯絡澳門各體育總會及具體育總會功能之協會、加強體育界之團結和聯誼、促進體育運動之開展、提高各項技術水平、加強對外交流、增進本澳與各地體育界之友誼、匯集會員意見、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出謀獻策及為促進澳門體育事業之繁榮和發展作出貢獻。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會員

本會會員分為正式會員及普通會員兩種,其入會資格如下:

(一)正式會員:凡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身份證明局正式註冊及獲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體育局認可登錄之單項體育總會,均得以單項體育總會名義申請加入本會為正式會員,每一正式會員需指定一名行政架構成員為代表人,加入本會組織架構,如代表人有變更時,應由該單項體育總會具函申請改換代表人。

(二)普通會員:凡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身份證明局正式註冊及獲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體育局認可登錄之單項體育會,均得以單項體育會名義申請加入本會為普通會員(但沒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三)不論單項體育總會或單項體育會在申請入會時,必須承認及遵守本會章程,填寫申請表格,並經理事會審查批准,在繳納入會會費後,才可分別成為正式會員或普通會員。

(四)通過理事會議決,得聘任會員及社會賢能對本會有卓越貢獻者為永遠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等以指導及推進會務(但沒有選舉及被選舉權),在下次會員大會時給予追認。

第五條——會員享有之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

(二)選舉及被選舉權(只限正式會員);

(三)對本會會務提出建議及意見;

(四)參與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

(五)退出本會;

(六)享受本會之福利。

第六條——會員應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一切議決案;

(二)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之間團結和合作;

(三)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

(四)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三章

第七條——會員資格之中止及喪失

(一)會員有退出本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二)凡拖欠會費超過兩年或以上者,其會員資格將自動中止;理事會對是否除去該會員的資格擁有最後決定權。

(三)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決議或損害本會聲譽、利益之會員,將由理事會決定及作出譴責和警告之處分;情況嚴重者,由理事會決定是否除去該會員的資格。

(四)會員處於被法院下令解散者即喪失會員資格。

(五)會員被除去該會員的資格時,所繳的一切費用概不發還。

第四章

組織機關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八條——本會的組織機關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九條——本會各機關之據位人每三年選舉一次,得連選連任。

第十條——(一)本會各機關之選舉取決於候選之提名,且應在會員大會在職會長面前進行。

(二)候選之提名,應載有接受全部候選人之個人聲明。

(三)選舉大會於任期屆滿之年舉行,而候選之提名應於選舉大會舉行前的五個工作天為之。

(四)在職之成員繼續執行其職務至被選出之新成員就職時為止。

第十一條——(一)本會之會長、理事長或監事長,如長期因故不能視事,則應通過會員大會決議,從會員中選出一人接任該職位,若該名人士本身亦為機關成員,則應同時自會員中另選一人接任其職位。

(二)被選出之新機關成員,應擔任該職務至有關前任者之任期終結為止。

第十二條——本會各機關之決議應載於會議紀錄簿冊內,並應載有出席會議之有關機關多名據位人之簽名。會員大會之會議紀錄,應載有主持會議之人之簽名。

第二節

會員大會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及秘書各若干名。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一)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選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四)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五)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六)按理事會提名,授予名譽會員榮銜;

(七)在接獲對理事會的決議上訴時作裁決;

(八)解散本會。

第十五條——(一)會員大會必須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並由理事會負責召開,由會長主持,若會長不能視事時,由常務副會長或副會長代任。

(二)召集書須以掛號信的形式提前至少10天寄往會員的聯絡地址或透過由會員代表簽收之方式召集,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三)第一次召集時,會員大會必須在過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但如不足半數,則於半小時後在同一地點召開之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之會議。屆時,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可作出決議。

第十六條——(一)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之會員之絕對多數票,但不影響以下各款規定之適用。

(二)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之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三)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七條——(一)就本會各機關之選舉、理事會預算之討論及通過,以及報告書和帳目之討論及表決,均由會員大會以平常會議為之。

(二)大會之特別會議得透過會員大會會長主動召集,或應理事會或二分之一會員要求而召集。

第十八條——會員得委託另一會員代表其本人行使投票權,委託應以具有前者簽名之文書為之,其內詳細列明由其代理人參加之會議資料,或詳細列明其代理權所涉及之事項類別。

理事會

第十九條——(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及副秘書長若干名,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

(三)理事會因應需要設立若干部門,該等職位人選由理事會選出,任期為三年,得連選連任。

(四)理事會最少每季度召開會議一次,通常與監事會一起召開,商議會務;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長隨時召開特別會議或應半數以上會員向理事會提出申請而召開。第一次召集時,理事會必須在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但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於半小時後在同一地點召開之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之會議。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可作出決議。

(五)可設候補理事,人數為單數,且不超過正選理事人數。正選理事缺席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候補理事替代。

第二十條——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和財務狀況;

(三)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及預算;

(四)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五)決定本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功能部門的設立,制定及修改其管理制度及規章(內部規章);

(六)審核新會員入會資格及通過取消會員資格;

(七)在其職權範圍內,依照本會章程處分違紀會員;

(八)在法庭內外由理事長代表本會;

(九)聘請本會永遠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等;

(十)科處譴責和警告之處分;

(十一)領導本會之工作,聘用和辭退僱員及訂定其報酬。

第二十一條——本會一切責任之承擔,包括法庭內外,均由理事長或其授權人簽署方為有效,但一般之文書交收則只須任何一位理事會成員或本會辦公室職員簽署均為有效。

第二十二條——理事長可解決本會緊急問題,但事後應在緊接的一次會議時知會理事會,由理事會確認。

監事會

第二十三條——(一)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監事若干名及秘書若干名,同時,亦設立常務監事若干名,互選產生;

(三)監事會每季度最少召開會議一次,通常與理事會一起召開,共商會務;第一次召集時,監事會必須在過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但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於半小時後在同一地點召開之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之會議。屆時,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可作出決議。

第二十四條——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關,其職權如下:

(一)監察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

(二)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四)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

(六)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及賬目。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五條——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有關經費來源主要由會員繳交之會費及海內外各界熱心人士之捐贈或公共機構或私人團體之贊助。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會設內部規章,規範領導機關轄下的各部門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等事項,有關條文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公佈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梁潔歡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當代水彩畫家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66/2022。

澳門當代水彩畫家協會

修改章程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民國大馬路4­-J 號峰景大廈5樓P。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梁潔歡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執業會計師公會

Associação de Auditores de Contas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存檔於本署2022/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57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五條──(三)其他類別之會員指理事會按需要而設立之會員類別,包括但不限於本會邀請之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及名譽顧問;該等人仕將不會直接參與本會之行政及管理等事務,亦没有本會正式會員之選舉權。唯必需符合本會之宗旨。

第七條──(二)會員大會每年截至三月三十一日舉行,當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員大會至少在十天前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第七條──(五)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八條──(二)理事會成員通過互選,選出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秘書及財務各若干名。

第十三條──經特別全體會員大會決議,可解散本會。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周細金Chao Sai Kam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江門同鄉會

Associação dos Conterrâneos de Kong Mun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存檔於本署2022/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56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

(社團名稱及會址)

2.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沙梨頭海邊街183-C號祐威大廈(前座,後座)CR/C和閣樓“PS/L”,得透過會員大會決議將本會會址遷移到本地區的其他地方。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周細金Chao Sai Kam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聖善學校家長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的文本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22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22/ASS檔案組第60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聖善學校家長會

修改社團章程

修改有關社團章程之全部,其修改內容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聖善學校家長教師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ais e Professores da Escola Dom João Paulino de Macau”。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發揚愛國愛澳精神,宗旨為;

(一)加強學校與家長之間溝通和聯繫;

(二)收集家長對學校行政及教育方針之意見;

(三)促進家長與教師及家長與家長之間的良性溝通,從而建立良好融洽之關係;

(四)在人力、物力及精神上支持並改善學校設施,輔助校務發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嘉路士米耶馬路(無門牌)“聖善學校”(嘉模聖母堂側)。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附則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共同簽署。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潔如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民航學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學會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3/2022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登記簿冊”內,編號為3號,該學會修改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民航學會

章程修改

“澳門民航學會”,葡文名稱為“Instituto de Aviação Civil de Macau”,英文名稱為“Institute of Macao Civil Aviation”(以下簡稱 “本會”),聲明修改本會章程第二條、第六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一條,修改內容如下:

第二條

住所

本會設於澳門馬場東大馬路25-26號福泰工業大廈六樓A座澳門民航學會秘書處,可根據需要設立辦事處。經理事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六條

會費

所有會員均需每年繳付會費。

第十二條

會議

(一)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通過理事會提交的有關上一年的報告及帳目和監事會提交的意見書,並進行倘有之機關成員的選舉。

(二)[保留原文]。

(三)會議得以視像會議、電話會議或其他遠距離傳送資訊的類似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

第十九條

會議及決議

(一)理事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開;理事會任一名成員亦得召集理事會之特別會議。

(二)理事會之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

(三)理事會的決議須經出席會議成員的半數以上票數通過,票數相同時,理事長具有決定性一票。

(四)會議得以視像會議、電話會議或其他遠距離傳送資訊的類似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

第二十一條

組成

(一)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成員組成,包括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和監事若干名,其數目總數為單數;

(二)[保留原文]。

第二十六條

收入

屬於本會的收入:

(1)[保留原文];

(2)[保留原文];

(3)[保留原文];

(4)有需要時由理事會決定籌募而所得之款項;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會徽

本會採用以下會徽: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林笑雲


澳門城市燃氣有限公司

董事會報告

2021年11月29日,由南光天然氣有限公司與中石化長城燃氣投資有限公司合資成立“澳門城市燃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2021年12月17日,公司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簽署《天然氣批發供應公共服務公證合同》,透過該合同,澳門政府賦予公司在澳門特區內批發供應天然氣公共服務的專營權,包括採購、輸入、存儲、傳輸、分配及批發供應天然氣。

根據會計師報告,截止2021年12月31日,公司專營資產投資及在建工程49,124.98萬澳門元,其中從澳門政府購入專營資產及在建工程49,119.78萬澳門元;2021年12月17日—2021年12月31日公司天然氣銷售量99.57萬立方米,銷售收入549.54萬澳門元,銷售毛利270.66萬澳門元,本年累計利潤21.85萬澳門元。

藉此,本人謹代表澳門城市燃氣有限公司感謝澳門特區政府及社會各界的支持和配合!公司將繼續秉承“為社會貢獻、與客戶共贏”的企業宗旨,為澳門市民和工商界提供安全、優質和高效的服務。

董事長:唐朝暉

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摘要財務報表之獨立審計師報告

致澳門城市燃氣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之《一般審計準則》審計了澳門城市燃氣有限公司由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公司成立日)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間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師報告。

上述已審計的財務報表由截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由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公司成立日)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間的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附隨由管理層編制的摘要財務報表是上述已審計財務報表的撮要內容。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的內容,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已審計財務報表的內容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澳門城市燃氣有限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審計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計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審計師報告一併閱讀。

李慕士執業會計師
崔世昌會計師事務所

澳門,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資產負債表

2021年12月31日

31/12/2021
澳門幣

資產

非流動資產

專營項目相關資產

323,459,335

專營項目相關資產——在建工程

166,493,808

工程物資

2,862,590

492,815,733

流動資產

應收及其他應收款

324,242,982

存貨

283,756

現金及現金等價物

108,046,895

432,573,633

總資產

925,389,366

權益及負債

股東權益

股本

100,000,000

補充給付

325,000,000

累積盈餘

218,457

總權益

425,218,457

負債

流動負債

應付及其他應付款

500,170,909

總負債

500,170,909

總權益及負債

925,389,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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