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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3/2022號行政命令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金融情報辦公室主任朱婉儀,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馬耳他金融情報分析組織簽署有關打擊清洗黑錢、相關上游犯罪及恐怖活動融資情報交流的合作諒解備忘錄。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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