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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201/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5/2018號行政法規《市政署的組織及運作》第七十四條及第七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下列市政署財政及財產監察委員會成員的委任,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一)容永恩,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委員梁金泉;

(三)委員羅鵲萍,其為財政局的代表。

二、財政及財產監察委員會成員有權收取的每月報酬如下:

(一)主席:澳門元五千五百元;

(二)委員:澳門元四千五百元。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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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