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5/2018號行政法規《市政署的組織及運作》第七十四條及第七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下列市政署財政及財產監察委員會成員的委任,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一)容永恩,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委員梁金泉;
(三)委員羅鵲萍,其為財政局的代表。
二、財政及財產監察委員會成員有權收取的每月報酬如下:
(一)主席:澳門元五千五百元;
(二)委員:澳門元四千五百元。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