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行政長官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陳海帆——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三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及第195/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以兼任制度擔任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資產監督規劃辦公室主任的委任,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透過簽署人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一日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合同第三條款如下所列。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林耀漢,自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二日起晉階至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50點。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劉桂明,自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二日起晉階至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50點。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一日於政府總部事務局
局長 劉軍勵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批示:
陳智航——法務局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七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其在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以相同職級擔任職務的徵用,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一日,延長一年。
二零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智龍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因蔡炳祥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履行職務,其擔任藥物監督管理局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三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吳志強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山禮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其擔任房屋局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四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批示如下:
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本公署綜合事務廳廳長謝佩敏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以及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人員在本公署擔任職務的定期委任獲續期:
二零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陳彥照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蔡銳倫及曾霆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九月十日起生效。
根據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陳清林、林詩禮及馬偉杰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馮嘉杰及吳萬倫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十月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一款,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七)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勤雜人員陳雪琴及廖麗敏的行政任用合同獲准續期一年,由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三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朱家聯、林建明及馬俊業,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等在本局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6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露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二二年十月十四日批示:
馮以嘉——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20/2003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外辦事處人員制度》第二條及第15/2001號行政法規《設立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北京辦事處》第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其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北京辦事處擔任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25點,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二日起續期一年。
譚楚然——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20/2003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外辦事處人員制度》第二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其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北京辦事處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450點,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九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北京辦事處
辦事處主任 梁潔芝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二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吳嘉希、黃梅芳及潘家良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
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勤雜人員朱瑞慶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二日起生效。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四款的規定,在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一日第四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對外特別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以填補行政公職局及法務局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預計出現的二十一個職缺,其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四位的合格應考人張欣婷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人員組別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為期一年,以填補第26/2015號行政法規所設立而尚未填補之職位空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一日第四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對外特別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以填補行政公職局及法務局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預計出現的二十一個職缺,其最後成績名單中分別排名第九位、第十五位及第十六位的合格應考人歐陽潔儀、林尔威及侯佳露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人員組別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為期兩年,以填補第26/2015號行政法規所設立而尚未填補之職位空缺。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九月三十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Patrícia Fialho Pereira Janeiro Lobo Vilela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四職階,薪俸點735,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月七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一日第四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對外特別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以填補行政公職局及法務局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預計出現的二十一個職缺,其最後成績名單中分別排名第五位及第十位霍嘉誠及馮潔瑩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人員組別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以填補第26/2015號行政法規所設立而尚未填補之職位空缺。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資訊範疇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蔡明輝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6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公眾接待範疇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張敏華及蕭安娜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5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一日於法務局
局長 劉德學
按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張婉儀及余倩盈,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0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一日於身份證明局
代局長 周偉迎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何偉雄,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900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十月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柯嬋錦,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992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十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Teresa Amaral do Espirito Santo,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009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十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首席警員吳錦明,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689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一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十月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9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首席警員何錦屏,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894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十月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王少珍,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035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十月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高錦棠,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922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十月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首席警員羅棨葱,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979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博彩監察協調局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梁文潤,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094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6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陳嘉儀,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349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一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十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6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鄔曼樺,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038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十月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房屋局勤雜人員余振森,供款人編號603584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十月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體育局勤雜人員黃耀光,供款人編號6033537,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十月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九。
印務局技術輔導員譚永強,供款人編號6038695,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十月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
市政署重型車輛司機林煥元,供款人編號6054712,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十月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技術工人李煥樑,供款人編號6054909,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十月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高級技術員Helena Margarida Clemente Pinto Brandão,供款人編號6058947,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十月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九十四。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技術輔導員Maria Teresa Leitão Catalão Mousinho,供款人編號606069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十月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輕型車輛司機周偉強,供款人編號6063576,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十月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審計署高級技術員何婉筠,供款人編號6101672,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十月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五十。
衛生局一般服務助理員譚文英,供款人編號6210404,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澳門旅遊學院旅業及酒店業學校輔導員Vishal Vishwanath Apte,供款人編號6246999,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澳門旅遊學院講師何靜軒,供款人編號6266124,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十月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九月十五日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之規定,馬穎姿因具備適當專業能力和工作經驗履行職務,故其在本會擔任行政及財政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三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的批示:
本局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林寶儀,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點,並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於印務局——局長 梁葆瑩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之批示:
何雲龍——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任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電子及通訊範疇),薪俸點為430點,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九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局長 戴建業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八月十日之批示:
黃慧詩——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二條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公共財政管理範疇),薪俸點為540點,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容肇聰——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二條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三款(二)項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公共財政管理範疇),為期一年,薪俸點為540點,自二零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九月三十日之批示:
陳偉健——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二條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公共財政管理範疇),薪俸點為540點,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月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譚麗霞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預算暨公共帳目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一日起獲續期壹年。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十月十四日之批示:
余嘉意及梁偉業——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四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80點,分別自二零二二年十月五日及十月十三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Cristina Maria Dias——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45。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一日之批示:
江裕天——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九條之規定,本局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宋柏明,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一日起,即調職至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之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二)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二)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二)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二)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二)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二)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二)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二)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二)款項轉帳: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三日於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准照及技術支援處處長黎家澧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獲續期一年。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一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李嘉蓮及雷影池,為本局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批准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0,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普查暨調查員陳思廉,因達年齡上限強制退休而脫離公職,自二零二二年十月三十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三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的批示:
吳燕天——根據經六月一日第1/98/M號法律修訂的六月十二日第4/95/M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代表財政局擔任消費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非全職委員的委任,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獲續期一年。
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於消費者委員會
執行委員會主席 梁碧珊
根據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日所作出之第059/SS/2022號批示,對第149/2019號紀律程序行使經第86/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2/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所賦予的權限,按照《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二百零四條規定以及《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所指附件G,經考慮《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決定根據《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二百一十九條g)項、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和第二款n)項以及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對治安警察局警員編號312051李振豪,處以撤職處分,由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二日起執行。
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吳錦華警務總監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二年九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盧彤、胡明睿、符麗影、趙禕禕及王婉欣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四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二年九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四款,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第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89/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五)項之規定,翁灼烽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主任文案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續期三年。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三)項、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九條,聯同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七款之規定,本局社區警務及公共關係處處長趙朱惠敏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薛專耀,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一等督察——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及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二條(三)項,以及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一)項及第四十二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本局編制內領導及主管人員組別中的刑事調查廳廳長,為期一年。
該被委任人是出任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第二款所指附表設立的職位。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者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委任薛專耀為司法警察局刑事調查廳廳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及因司法警察局的職責有需要填補空缺;
——薛專耀具有三十四年以上的刑事偵查工作經驗,以及豐富的刑事偵查管理經驗,並憑藉以下個人履歷,被認定具有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廳長一職。
學歷:
——九年級。
專業培訓:
——刑事案件的行動指揮及處理技巧進修課程;
——有組織罪行專業課程;
——刑事訴訟程序進修課程;
——刑事法律進修課程;
——經濟犯罪專業課程;
——信用卡詐騙課程;
——緝毒課程;
——危機管理課程;
——航空安全管理課程;
——策略性航空安全管理課程;
——認知會面課程;
——法律概論課程;
——澳門公共行政紀律制度課程;
——行政訴訟法課程;
——分析員筆記本應用培訓課程。
專業簡歷:
——1980年,擔任教育司三等技術助理員;
——1981年,擔任教育司教師;
——1988年,擔任司法警察司助理警員;
——1989年,擔任司法警察司助理刑事偵查員;
——1993年,擔任司法警察司實習偵查員;
——1994年,擔任司法警察司二等偵查員;
——1998年,擔任司法警察司一等偵查員;
——1999年,擔任司法警察局首席刑事偵查員;
——2007年,擔任司法警察局副督察;
——2015年,擔任司法警察局二等督察;
——2018年,擔任司法警察局一等督察。
********
——2011年,擔任司法警察局縱火罪案調查科職務主管;
——2014年及2015年,分別擔任司法警察局搶劫罪案調查科職務主管及負責人;
——2020年1月,以代任方式擔任司法警察局有組織罪案調查處處長,並於同年5月起擔任該處處長;
——2022年8月29日至今,以代任方式擔任司法警察局刑事調查廳廳長。
嘉獎:
——2019年,獲頒授「勞績奬章」;
——2011年、2012年、2013年及2019年,獲頒授共四個「卓越功績奬」;
——2009年、2010年及2017年,獲頒發共三個「個人嘉獎」;
——1994年至2021年,獲頒發共二十六個「集體嘉獎」及一個「集體表揚」。
鄧錦華,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副督察——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二條(十)項,以及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一)項及第四十二條第二款(四)項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本局編制內領導及主管人員組別中的有組織罪案調查處處長,為期一年。
該被委任人是出任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第二款所指附表設立的職位。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者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委任鄧錦華為司法警察局有組織罪案調查處處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及因司法警察局的職責有需要填補空缺;
——鄧錦華憑藉以下個人履歷,被認定具有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處長一職。
學歷:
——法學學士。
專業培訓:
——有組織罪行專業課程;
——刑事案件的行動指揮及處理技巧進修課程;
——刑事訊問技巧課程;
——刑事法律進修課程;
——刑事訴訟程序進修課程;
——刑法及刑事訴訟法課程;
——紀律程序培訓課程。
專業簡歷:
——1987年,進入司法警察司工作;
——1990年,擔任司法警察司助理警員;
——1990年,擔任司法警察司助理刑事偵查員;
——1995年,擔任司法警察司實習偵查員;
——1996年,擔任司法警察司二等偵查員;
——1999年,擔任司法警察局一等偵查員;
——2003年,擔任司法警察局首席刑事偵查員;
——2012年,擔任司法警察局副督察。
********
——2006年,擔任司法警察局博彩罪案調查處博彩罪案行動科職務主管;
——2010年,以代任方式擔任司法警察局博彩罪案調查處處長;
——2011年至2012年,擔任司法警察局博彩罪案調查處處長;
——2020年,擔任司法警察局侵犯財物罪案調查科職務主管;
——2022年8月29日至今,以代任方式擔任司法警察局有組織罪案調查處處長。
嘉獎:
——2006年及2009年,獲頒授「卓越功績奬」;
——2010年及2021年,獲頒發共兩個「個人嘉獎」;
——1995年至2021年,獲頒發共十五個「集體嘉獎」。
尤伶,司法警察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之首席顧問法證高級技術員——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本局編制內領導及主管人員組別中的刑事技術支援處處長,為期一年。
該被委任人是出任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第二款所指附表設立的職位。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者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委任尤伶為司法警察局刑事技術支援處處長的理由如下:
——因司法警察局的職責有需要填補空缺;
——尤伶憑藉以下個人履歷,被認定具有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處長一職。
學歷:
——農學學士。
專業培訓︰
——QE plus軟件培訓;
——QE plus操作培訓;
——實驗室認可內審員證書培訓課程;
——Agilent 7890B氣相色譜儀培訓課程;
——3200Qtrap操作員培訓課程;
——尿液分析(法證毒理科)培訓課程;
——罪案現場勘查技巧課程;
——刑事偵查程序專題講座;
——地下實驗室認知工作坊;
——藥物分析工作坊;
——交通意外調查工作坊。
專業簡歷:
——2000年6月,擔任司法警察局技術員;
——2002年12月,擔任司法警察局高級技術員;
——2020年10月,擔任司法警察局法證高級技術員。
********
——2022年8月29日至今,以代任方式擔任司法警察局刑事技術支援處處長。
嘉獎:
——2011年,獲頒發「個人嘉獎」;
——2001年至2022年,獲頒發共八個「集體嘉獎」。
黃健漢,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首席刑事偵查員——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二條(十八)項,以及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二款(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一)項及第四十二條第二款(十二)項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本局編制內領導及主管人員組別中的國家安全情報工作處處長,為期一年。
該被委任人是出任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第二款所指附表設立的職位。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者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委任黃健漢為司法警察局國家安全情報工作處處長的理由如下:
——因司法警察局的職責有需要填補空缺;
——黃健漢憑藉以下個人履歷,被認定具有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處長一職。
學歷:
——法學學士;
——管理學學士。
專業培訓:
——刑事情報科情報分析課程;
——跟蹤支援及戰術性拘捕工作坊;
——突擊行動培訓課程;
——槍械射擊教官課程;
——澳門警察專題研修班;
——無人機飛行——航空安全基礎知識培訓;
——紀律程序課程。
專業簡歷:
——2006年,擔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學員;
——2006年,擔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關員;
——2010年,擔任司法警察局實習刑事偵查員培訓課程學員;
——2010年,擔任司法警察局實習刑事偵查員;
——2011年,擔任司法警察局二等刑事偵查員;
——2015年,擔任司法警察局一等刑事偵查員;
——2019年,擔任司法警察局首席刑事偵查員。
********
——2020年,擔任司法警察局國家安全情報工作處職務主管;
——2022年8月29日至今,以代任方式擔任司法警察局國家安全情報工作處處長。
嘉獎:
——2021年,其所屬的危機應變指揮中心獲頒授「英勇奬章」;
——2020年,其隸屬的情報及支援廳獲頒授「英勇奬章」;
——2020年,獲頒發「個人嘉獎」;
——2011年至2022年,獲頒發共十六個「集體嘉獎」;
——2011年,獲頒發「集體表揚」。
曾家豪,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首席刑事偵查員——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二條(十九)項,以及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二款(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一)項及第四十二條第二款(十三)項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本局編制內領導及主管人員組別中的國家安全罪案調查處處長,為期一年。
該被委任人是出任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第二款所指附表設立的職位。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者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委任曾家豪為司法警察局國家安全罪案調查處處長的理由如下:
——因司法警察局的職責有需要填補空缺;
——曾家豪憑藉以下個人履歷,被認定具有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處長一職。
學歷:
——法學學士。
專業培訓:
——國家安全專業培訓班;
——危機談判課程(基礎班);
——基礎保護課程;
——跟蹤支援及戰術性拘捕工作坊;
——澳門警察專題研修班;
——刑事情報科跟蹤課程;
——紀律懲處法律制度課程。
專業簡歷:
——2004年,擔任澳門保安部隊保安學員;
——2005年,擔任治安警察局警員;
——2011年,擔任司法警察局實習刑事偵查員培訓課程學員;
——2012年,擔任司法警察局實習刑事偵查員;
——2013年,擔任司法警察局二等刑事偵查員;
——2016年,擔任司法警察局一等刑事偵查員;
——2019年,擔任司法警察局首席刑事偵查員。
********
——2020年,擔任司法警察局國家安全罪案調查處職務主管;
——2022年8月29日至今,以代任方式擔任司法警察局國家安全罪案調查處處長。
嘉獎:
——2021年,其所屬的危機應變指揮中心獲頒授「英勇奬章」;
——2020年,其隸屬的情報及支援廳獲頒授「英勇奬章」;
——2017年,獲頒授「卓越功績獎」;
——2014年,獲頒發「個人嘉獎」;
——2012年至2022年,獲頒發共十八個「集體嘉獎」。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四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按照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第124/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消防局燃料安全廳廳長勞杰志一等消防區長(編號422901),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有關職位的定期委任獲續期兩年,由二零二三年一月六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一日於消防局
局長 梁毓森消防總監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九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何育銘——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在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統一管理制度之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四名的合格投考人,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獲任用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機電工程範疇),薪俸點為430點,自二零二二年十月十日起生效,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吳郁旺,維修及保養處處長,屬定期委任——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資源及資訊管理廳廳長於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袁婉儀,第三職階勤雜人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配合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40點,自二零二二年九月十四日起生效。
鄧世易,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配合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65點,自二零二二年九月十八日起生效。
羅翠瑛,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配合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點,自二零二二年九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十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駱健強及黃家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分別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及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四日起生效。
黃啟明,第三職階技術工人——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九日起生效。
懲教管理局第一職階警員黃偉健,屬臨時委任——應其要求終止於本局之職務,自二零二二年十月六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趙崇遠副局長代行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自二零二二年十月三日起: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戴偉明 | 重型車輛司機 | 3 |
自二零二二年十月十四日起: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區妙雲 | 首席文案 | 2 |
自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五日起: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盧蔚芯 | 首席公關督導員 | 1 |
根據現行第7/2006號法律第三十四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起終止徵用懲教管理局第四職階副警長崔展文,並於同日返回懲教管理局;另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一日起再次徵用有關人員為澳門保安部隊提供服務,為期一年。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一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關務總監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辦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容肇聰,自二零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起,即在財政局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辦的職務。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一日於金融情報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馮婉琪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分類 | 名稱 | 追加/登錄 | 註銷 | ||
組織 | 功能 | 經濟 | |||
720001 | 海關福利會——部門預算 | ||||
5-02-0 | 32-02-16-00-00 | 文康活動 | $ 5,200.00 | ||
5-02-0 | 32-99-00-00-00 | 其他 | $ 15,200.00 | ||
5-02-0 | 39-01-00-00-00 | 備用撥款 | $ 10,000.00 | ||
總額 | $ 15,200.00 | $ 15,200.00 | |||
核准依據: | 26/10/2022之保安司司長批示 |
主席:海關關長 黃文忠——秘書:行政財政廳廳長 吳嘉慧——秘書:關務督察 林彩紅——委員:財政局稅務管理及訟務處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雲大衛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日批示:
蔡寶華——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薪俸點為505,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六、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本局下列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陳曉陽及葉秀文,第二職階教學助理員,薪俸點為280,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本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
簡寶華,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黃俊宇,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自二零二二年八月十日起生效;
羅志明,第二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60,自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六、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本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
張家恩及劉子穎,第一職階教學助理員,薪俸點為260,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批示:
郭邵文,本局確定委任一等高級技術員,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附件一表二、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的規定,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附件一表二、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簡寶華,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
趙紀文,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0;
鍾健文、高海傑、李麗珍及蘇建英,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
趙宇珍,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四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的批示:
根據第18/2020號法律第六十六條第一款(五)項和第二款、經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第十八條第二款、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附件表二、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和第二款b)項規定,本局以下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獲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期一年,自下述日期起生效:
林惠玲,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七月一日之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和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獲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黃雅盈,自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二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鄭雪影,自二零二二年五月十八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技術工人楊志強,自二零二二年五月十八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甄綺韻、劉俏嫻及李夏翡,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岑沛恩,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譚佩玲,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龔進蘭,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李欣嫦,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趙敏儀、古曦彤、李健強及袁美玲,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袁笑葉,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和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獲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張啓斌、黃紫紅及林敏華,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梁紫晴,自二零二二年五月六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普通科醫生鄭慧明和林偉康,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九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鄧向陽、任小麗、賈秀英、黎佩雯、盧雲霞、彭子桐及黃少清,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九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林繼業,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九日起生效;
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林蜜蜜,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九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李佩淇、李秀雯及盧兆謙,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九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梁綺婷,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九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梁碧霞,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九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鄧芷筠,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九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技術工人周達庭,自二零二二年五月十四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張妙芬,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李煥彩,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七月八日的批示:
楊小儀——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和第五條第一款規定,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三十日起,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試用期六個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八月十八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和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和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在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的統一管理制度進行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填補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建築範疇)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一名的合格投考人雷成龍,獲臨時委任方式聘用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建築範疇),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九月十六日的批示:
楊俊文和朱筱欣——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和第五條第一款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試用期六個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的批示:
根據第18/2020號法律第六十六條第一款(五)項和第二款、經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第十八條第二款、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附件表二、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和第二款b)項規定,本局以下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獲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自下述日期起生效:
蕭長源,自二零二二年十月五日起至二零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林松——根據經第36/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六條f)項和第二十一條、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疾病預防及控制中心主任,為期一年。
梁亦好——根據經第36/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一款g)項至l)項、第二款a)項及第三款、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傳染病防控處處長,為期一年。
按照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林梓琪——應其要求,中止第EI0694號護士完全執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四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之批示:
核准向廣藥國際(澳門)貿易有限公司發給“廣藥國際(澳門)青洲"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准照,編號為第330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工業園街跨境工業區工業大樓地下B座(A區),總辦事處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249至263號百德大廈(中土)14樓L座。
二零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局長 蔡炳祥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古玉倫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公佈日起任用為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點。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的規定,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梁玉媚,自公佈日起獲確定委任為社會保障基金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點。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的規定,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陳新宇,自公佈日起獲確定委任為社會保障基金人員編制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點。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一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根據本院代院長於二零二二年八月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甘俊輝在本院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一日於澳門旅遊學院
院長 黃竹君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鍾苑琪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30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七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的批示:
梁婉芬——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環境評估監測處處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馮偉杰及賴業豐——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50點,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六日起生效;
朱文蔚——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45點,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六日起生效;
簡慧敏、關瑞霞及陸曉燕——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30點,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六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一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王愛雲,自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林衍新
摘錄自地球物理暨氣象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鍾國偉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點,自本批示摘要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地球物理暨氣象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四職階勤雜人員羅玉霞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50點,自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三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梁永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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