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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87/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以便作出下列行為:

(一)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示構工程有限公司”簽訂澳門大學——S33教職員宿舍建造工程的合同;

(二)執行上項所指的合同,但關於單方解除合同及協定解除合同除外。

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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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8/2022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28/2019號行政法規《澳門理工大學章程》第十一條第二款(十)項,以及經第87/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梁詠嫻為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在澳門理工大學校董會的代表,為期一年。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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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十月二十五日第62/99/M號法令核准的《公證法典》第三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款、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23/2000號行政法規《公共機關之公證》第一條第二款,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衛生局二等高級技術員陳錦翎法學士為該局專責公證員。

二、當上款所指的專責公證員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該局的一等高級技術員譚嘉榮法學士代任。

三、廢止第41/202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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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87/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以便作出下列行為:

(一)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博科科學儀器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中華醫藥研究院/中藥質量研究國家重點實驗室供應及安裝無特定病原體級動物實驗中心及ISO17025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的認證實驗室設備——採購項目清單(二)的合同;

(二)執行上項所指的合同,但關於單方解除合同及協定解除合同除外。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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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87/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以便作出下列行為:

(一)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專業康健貿易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中華醫藥研究院/中藥質量研究國家重點實驗室供應及安裝無特定病原體級動物實驗中心及ISO17025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的認證實驗室設備——採購項目清單(三)的合同;

(二)執行上項所指的合同,但關於單方解除合同及協定解除合同除外。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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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三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吳志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