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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9/2018號法律《設立市政署》第九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林紹源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擔任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的委任,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起續期至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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