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批示:
譚嘉華及鄭秀賢——根據現行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其擔任行政長官辦公室私人助理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陳海帆、陳秀玉、李春華、呂綺雯、余文峰、張國基、梁敏蕊、林偉倫、曾藝及譚少筠——根據現行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其擔任行政長官辦公室顧問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蔣玉珠——根據現行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其擔任行政長官辦公室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陳艷芳——行政公職局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根據現行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七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其在行政長官辦公室以相同職級擔任職務的徵用,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延長一年。
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張莉在本秘書處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50點,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二二年十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6/2011號行政法規《行政會秘書處的組織及運作》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七款的規定,何彩盛擔任本秘書處顧問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於行政會秘書處
秘書長 許麗芳
透過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下述日期起續期三年。
——高雲及陳子軒,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分別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一日及十三日。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下述日期起續期壹年。
楊鉅安——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其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的職務,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三日在經濟及科技發展局開始擔任職務之日自動終止。
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於政府總部事務局
局長 劉軍勵
透過保安司司長二零二二年十月十日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第三款以及第二十七條之規定,修改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劉寶倩在本辦公室任職之行政任用合同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十月九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
茲聲明,本辦公室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曾狄強,應其要求,自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起終止在本辦公室的職務。
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按照審計長於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1/1999號法律第二十五條,第12/2007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吳詠軍擔任審計局高級審計師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五日起續期一年。
按照審計長於二零二二年十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1/1999號法律第二十五條,第12/2007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徐錦波擔任審計局高級審計師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1/1999號法律第二十五條,第12/2007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陸耀祥擔任審計局審計師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1/1999號法律第二十五條,第12/2007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馬世廉擔任審計局審計師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1/1999號法律第二十五條,第12/2007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張志強擔任審計局審計師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五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沙蓮達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七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部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陳娜茵及吳婉婷,編號分別為220190及220200,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260點,其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海關關長於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所作的批示:
應本部門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編號180031——霍嘉誠之申請,批准其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九日起編制內職位之免職並與本部門解除聯繫。
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於海關
助理關長(代任) 岑錦棠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日的批示:
盧志華——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九日起晉階為第八職階輕型車輛司機。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確定委任李嘉穎擔任本辦公室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溫永麟在本局擔任資訊(應用軟件開發)範疇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開始生效。
按代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趙崇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九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80點,並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行政及財政處處長馮錦明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代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十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吳偉傑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四職階輕型車輕司機,薪俸點為180點,並自二零二二年十月四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日期及薪俸點如下:
許雪瑩,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三十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點;
左婉媚,自二零二二年十月二日起晉階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點;
周碧嬋、黃寶紅、黃海虹及黃思恩,自二零二二年十月二日起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點。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法律技術廳廳長Vera Helena Boa-Nova e Moreira dos Santos Ferreira Ribeiro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中文傳意(書面及口頭)範疇)梁綺雯及楊昭瓊,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中文傳意(書面及口頭)範疇),薪俸點50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林美漣、霍頴勛、許琼綿、易煒賢及葉衛敏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三職階,薪俸點430,自二零二二年九月十八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延長徵用行政公職局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謝淑霞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職務,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三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周文傑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625,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於法務局
局長 劉德學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梁錦斌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50點,自二零二二年十月九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於身份證明局
代局長 羅翩卿
按市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二年九月三十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園林綠化廳廳長趙慧明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七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杜淑儀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朱泳君,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885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九月十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黃嘉儀,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026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九月十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副警長曾雁玲,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859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九月十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1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林壽南,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942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九月十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首席警員邱慧琪,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908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九月十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何世康,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896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九月十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一)治安警察局第三職階副警長李國媚,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958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十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副警長黃美真,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030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十月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1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首席警員譚炳強,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007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十月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三職階副警長何景騰,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883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十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副警長何偉強,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470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一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十月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3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一)衛生局第三職階主任醫生何志榮,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976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十月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67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一)治安警察局已故首席警員區偉基之遺孀彭家儀及兒子區景淳,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4746,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規定,由二零二二年六月十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25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懲教管理局警員Ramesh Kumar Karki,供款人編號604063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九十四。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現行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另基於該供款人為長期服務奬勵金效力而計算的供款時間少於二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長期服務奬勵金。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文化局高級技術員Isabel Alexandra Gomes de Carvalho,供款人編號6062618,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九十四。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現行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司法警察局勤雜人員關卿翠,供款人編號6179973,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十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衛生局護理助理員賴秀英,供款人編號6216208,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上述法律第十五條第四款及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保安學員培訓課程的學員歐陽偉聰,供款人編號626743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三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上述法律第十五條第四款及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江海莉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的批示:
本局第一職階技術工人羅樂斌,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並配合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160點,自二零二二年十月十四日起生效。
本局第一職階技術工人李迪倫,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並配合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160點,自二零二二年十月十四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於印務局
局長 梁葆瑩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二)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於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馮嘉榮,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李詠萍,為本局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735,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職級及職階不變,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第九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李國仁,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二日起終止職務。
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朱浩賢、歐陽小美、施文杰、梁穎其及高永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一日第十九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所公佈之最後成績名單中,分別排名第七名、第九名、第十三名、第十七名及第二十七名——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七條第三款(二)項,第17/2020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二)項及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聯同第36/2020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之規定,獲錄取以定期委任制度修讀本局實習刑事偵查員培訓課程,由二零二二年十月六日至二零二三年三月十日,並維持收取其原職位之薪俸,分別為現行薪俸表280點、290點、270點、290點及270點。
李肇賢、楊文賢、黃偉健、郭泳盈、趙浩賢、施美容、何俊裕、何思穎、朱嘉琪、施朝雄、歐陽灼軒、周豪賢、林煒昇、孫振謙、冼焯賢、文銳麒、黃敏智、梁子洋、陳志成、鍾詩敏、陳佩琪、彭蘊瑜及莫家杰,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一日第十九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所公佈之最後成績名單中,分別排名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第四名、第五名、第六名、第八名、第十名、第十一名、第十二名、第十四名、第十五名、第十六名、第十八名、第十九名、第二十名、第二十一名、第二十二名、第二十三名、第二十五名、第二十六名、第二十八名及第二十九名——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五條第三款(一)項及第七條,第17/2020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一)項及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聯同第36/2020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之規定,獲錄取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修讀本局實習刑事偵查員培訓課程,由二零二二年十月六日至二零二三年三月十日,並收取現行薪俸表250點之報酬。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九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7/2020號法律第十八條(二)項,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日第二十九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2/DIR-PJ/2022號司法警察局局長批示第一款(二)項第8點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李卓軒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三十日起晉階為第四職階特級法證技術員,薪俸點為620點。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聲明本局前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之第三職階勤雜人員關卿翠,因辭世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自二零二二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本局第十職階勤雜人員石玉琼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起失效,故自同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本局第六職階技術工人梁少松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九日起失效,故自同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十月七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之規定,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張怡莉,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起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繼續擔任職務,薪俸點為430。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合同附註形式與本局下述人員之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兩年,以擔任相關職務:
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起:
林建蘭續聘為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
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起:
張宇翔續聘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十月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本局與賴寧筠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關務總監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二年九月三十日所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鄺慶思在本辦公室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15點,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三十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於金融情報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馮婉琪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批示:
區燕興及譚希名,根據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二十七條及六月三十日第26/97/M號法令第八條的規定,其作為學校督導員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副局長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二日批示: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七條、第二十七條和附件表一及表四、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以及第4/2021號法律《修改十一月一日第67/99/M號法令核准的〈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教學人員通則〉》第七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程、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吳俊華及梁祐澄,分別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七日及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轉為第十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765;
韓旭,自二零二二年九月十八日起轉為第九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680;
劉祖耀及王培梅,自二零二二年九月四日起轉為第七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615;
黃兆琼及黃麗儀,分別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七日及二零二二年九月九日起轉為第十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735;
馬靄儀,自二零二二年九月十七日起轉為第九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650;
馬利亞,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三日起轉為第七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590。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十一條和附件表六、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程、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崔錦玲,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轉為第八職階教學助理員,薪俸點為400;
關詠思,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轉為第七職階教學助理員,薪俸點為380。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及附件一表二及表二十、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施家麗,自二零二二年九月十一日起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
李梓姍,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
陳澤燊及胡月圓,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三十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
卓麗文,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
周紋龍、蔡柳妮、林婉琪、梁梓峰及潘特賓,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
鍾健文、劉笑盈、蘇建英及黃嘉虹,自二零二二年九月十六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
李麗珍及高海傑,分別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及二零二二年九月三十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
曹雪松,自二零二二年九月十一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
趙宇珍,自二零二二年九月十六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
陳欣宜,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三十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
冼嘉旗,自二零二二年九月十四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80;
吳春婷及馮賽紅,分別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二日及二零二二年九月十七日起轉為第二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60;
陳咏虹、鄭藹琪、陳清、趙美美、樊佩儀、傅樹然、游沃欽及林偉雄,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七日起轉為第二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60;
何鳳媚、關艷香、李彩玲及盧玉嬋,自二零二二年九月十四日起轉為第二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60;
黃寶玉及陳少霞,分別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五日及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轉為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20;
吳演威及蕭冠章,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七日起轉為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2/2021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十二條及其附件二表二、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陳靜晶、陳潤琼、徐見歡、麥燕儀、譚美玲、談詠芝及黃麗朝,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15。
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劉晨晨,本局第二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與其訂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九月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與本局下列工作人員訂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三日起生效:
容文杰——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
自二零二二年九月十七日起生效:
李君亮——第一職階首席攝影師及視聽器材操作員。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緊接職階,自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吳美娟——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
胡顯良——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六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吳旭、駱琪及劉明燕在本局澳門演藝學院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第五條第一款,晉階至第六職階中學教育二級教師,薪俸點為555,自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惠敏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的批示:
侯祖均——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和第五條第一款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三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試用期六個月。
黃嘉東——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和第五條第一款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六月十四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試用期六個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六月六日的批示:
根據第18/2020號法律第六十六條第一款(五)項和第二款、經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第十八條第二款、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附件表二、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和第二款b)項規定,本局以下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獲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自下述日期起生效:
唐雪仙和何華,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一日起至二零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8/2010號法律第八條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惠敏、馮慧婷、林梅清及譚詢麗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衛生督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衛生督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二年七月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8/2010號法律第八條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何穎芝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衛生督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衛生督察,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鄭瑤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級護士,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蔡妙恬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級護士,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張丹芝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級護士,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鍾杏桃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級護士,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二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潘泳釗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普通科醫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七月十八日的批示:
曾淘——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和第五條第一款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一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試用期六個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九日的批示:
應Ferreira Moutinho, Vitor Manuel的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九月十六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八月四日的批示:
應林貴南的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主治醫生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八月十日的批示:
應陳釗的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九月十三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八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8/2010號法律第八條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楊麗霞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衛生督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衛生督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二年七月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蘇立中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顧問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劉遠濠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二二年九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陳慧娥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級護士,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關佩儀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普通科醫生,自二零二二年九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黃雅盈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的批示:
應龍家明的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衛生督察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三日起予以解除。
按照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九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代副局長的批示:
黃淑珍——應其要求,取消第EI2229號護士完全執照之許可。
司徒倫生——應其要求,取消第C-0237號中醫師執業牌照之許可。
按照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鄭達光——應其要求,取消第C-0317號中醫師執業牌照之許可。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確定委任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蕭琼,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起,即在交通事務局擔任職務的日起終止在本局的職務。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盧慧詩,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七日起,即在社會工作局擔任職務的日起終止在本局的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第四職階專科護士Gonçalves, Maria Elisa,因個人勞動合同屆滿,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一日起終止在本局的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四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Callanta Suclatan, Lilian,自二零二二年九月十二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五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黃夢君,自二零二二年九月十二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十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袁麗君,自二零二二年九月十三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十職階重型車輛司機李永達,自二零二二年九月十四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何少芝,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於衛生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羅奕龍
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於衛生局——局長 羅奕龍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之批示: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250號的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永康有限公司”的東主——永康有限公司總辦事處的變更,新址位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21號昌龍工業大廈2樓H座。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核准向鄭洪釗先生發給“愛勤藥房V”准照,編號為第411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亞馬喇土腰(關閘馬路)90號彩虹苑(第一、二座)地下H座,東主地址位於澳門海灣南街寶翠花園利輝閣7樓D座。
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局長 蔡炳祥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三日於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容光耀,陳寶雲,袁凱清,林燕妮,江銳輝
摘錄自行政委員會於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會議作出的決議: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譚佩儀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450點,自本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於文化發展基金
行政委員會委員 陳家耀
根據本院院長於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三日之批示:
姚嘉妍,本學院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其合同獲續期三年,並屬同一職級及職階,由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三日起生效。
許健冲,本學院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合同獲續期二年,並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由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何穎賢和盧少儀,本學院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由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於澳門旅遊學院
院長 黃竹君
摘錄自本局行政廳代廳長於二零二二年十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何永強及鍾曉生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分別晉階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及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二年十月九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家明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於土地工務局
局長 黎永亮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陳念嫦及陳傑豪──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50,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於公共建設局
局長 林煒浩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五款的規定,吳志華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及第五款的規定,郭懿柔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一日起續期三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十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五款的規定,梁式君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十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以及第二款的規定,批准本局人員盧敏如職級變更,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60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二款的規定,批准本局下列人員職級變更至相應之職級、薪俸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鄧志恆,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點;
姚昕,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點。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姚昕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第三款的規定,薛寶健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水文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劉瑋琪——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625點,並自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莫天才及黃寶儀——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布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660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霍錦強——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薪俸點180點,並自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於民航局——局長 陳穎雄
摘錄自地球物理暨氣象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一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呂順琼在本局擔任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職務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九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航空氣象中心主任陳政豪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起續任一年。
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梁永權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九日於海事及水務局福利會——行政委員會主席 黃穗文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