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4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三日,星期四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風水命理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57/2022。

澳門風水命理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性質及期限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風水命理協會”,(以下簡稱“本會”),本會性質為非牟利社團,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有關法律條款規範;其存續期不設期限。

第二條

會址及辦事處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美副將大馬路48號萬基工業大廈6樓002室,可根據需要設立辦事處。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本會會址可作遷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宗旨是:

一. 促進中華傳統風水命理發展與研究;

二. 增進會員及國內外有關學術團體之聯繫與合作;

三. 推廣中華傳統命理風水學走向科學的創新發展。

第四條

從事活動

本會從事以下活動:

一. 從事有關中華傳統命理風水學走向科學的創新之研究發展與應用;

二. 舉辦學術研討會及交流活動;

三. 出版有關科學命理風水學的創新之雜誌刊物;

四. 參加國際有關學術組織之會議與活動,藉以促進國際交流,提高澳門科學命理風水學之地位。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入會條件

凡對風水命理有興趣且認同本會宗旨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經理事會批准後,便成為正式會員。

第六條

會員權利

一. 參加會員大會;

二. 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 對本會會務提供建議及意見;

四. 參與本會舉辦之所有活動;

五. 自由退出本會,但需向理事會作書面通知。

第七條

會員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並執行本會之決議;

二. 推動本會會務發展;

三. 按時繳納會費;

四. 不得作出任何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之行為。

第八條

處分

凡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或參與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活動的會員,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九條

組織架構

一. 會員大會;

二. 理事會;

三. 監事會。

第十條

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會長主持會議的工作;

二.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於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三.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任期為三年,得選舉連任;

四. 會員大會由理事會負責召開,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代任;

五. 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六. 首次召集時,應最少一半會員出席,會議方能進行;

七. 若首次召集時法定人數不足,得於召集通知書內訂定首次召集時間後半小時進行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得進行會議;

八.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九.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職權

一. 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 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

三. 審議理事會之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提交之意見書;

四. 決議本會會務方針;

五. 通過翌年之活動計劃及財政預算。

第十二條

理事會

一. 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不限人數,但總數目需為三人或以上的單數;

二.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財務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各一名或兼任;任期三年,得選舉連任。

第十三條

理事會職權

一.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 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三. 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

四. 聘請有助於會務發展之人士擔任顧問等;

五. 代表本會處理法律上事務;

六. 根據工作需要,得設立專門委員會及工作機關,並任免其領導成員。

第十四條

簽署方式

任何具法律效力之行為及文件,由會長與理事長代表本會共同簽署之,但不妨礙使用理事會決議之其它簽署方式。

第十五條

監事會

一. 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總人數需為三人或以上的單數;

二.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任期三年,可選舉連任。

第十六條

監事會職權

一. 監察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監督理事會之運作及查核本會財產;

二. 監督各項會務工作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製年度報告;

三.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七條

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政府機關及各界人士、機構或團體之捐助。

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代公證員 Maria Manuela Figueiredo Matias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街舞藝術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58/2022。

澳門街舞藝術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之中文名稱為“澳門街舞藝術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rte de Dança de Ru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Art of Street Dance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ASDA”,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存續期與會址

本會存續期為無限期,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35至341號獲多利大廈21樓V。

第三條

宗旨和任務

本會以非牟利為目的,冀以澳門作為通向世界的橋樑,以弘揚街舞及舞蹈藝術文化,招攬文化界專業人才等合作交流為宗旨。本會肩負以下具體任務:

1)弘揚以澳門為平台的街舞及舞蹈藝術文化、招攬人才、文化交流合作、舉辦活動、推廣青少年普及舞蹈文化藝術等;

2)適時組織兩岸四地文化界專業人士及社會團體到訪內地、華語系國家及其他國家等進行文化交流、合作、舉辦活動等;及

3)向內地、華語系國家及其他國家宣傳及推動澳門街舞及舞蹈藝術文化。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及種類

所有澳門居民及任何國家之自然人;只要認同本會宗旨並願意遵守本會會章,且在得到會長同意後,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批和正式通過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義務

會員有以下義務:

1)遵守本會會章及內部規章,執行與服從會員大會及理事會的決議事項;

2)維護本會的聲譽及參與推動會務之發展;

3)繳納會費。

第六條

會員權利

會員享有法定之各項權利如下:

1)出席會員大會,在大會上享有發言權、動議權、和議權及投票權;

2)就組成會內各機關的成員,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退會權;

4)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享用本會所提供的各種設備、優惠和福利;及

5)按本章程第十一條之規定,申請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七條

處分

如有會員違反紀律及本會會章、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或損害本會權益及聲譽時,得經理事會查證決議後,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情況嚴重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後予以除名。

第八條

退會

會員在下列各情況下,被視為退出本會:

1)經會員大會決議被除名者;及

2)由會員書面闡明理由,自動聲明退會者。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一節

組織機關

第九條

本會組織

本會的組織機關為:

1)會員大會;

2)理事會;及

3)監事會。

第十條

組織選舉

會內各機關的成員,會於會員大會中以一人一票不記名方式選出。各機關成員的任期皆為三年,連任次數不限。

第二節

會員大會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的組成

1)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

2)會員大會設會長及副會長各一名。

3)平常大會每年舉行一次,以審議及表決理事會所提交之工作報告及賬目,並聽取監事會相關之意見,以及按時選出會內各機關的成員。特別會員大會則在應理事會要求或在不少於五分之一全體會員聯署提出書面申請時召開。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的召集及運作

1)會員大會由理事會負責召集。

2)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會員,召集書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之議程,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

3)會員大會對議案進行表決,採取一人一票的投票方式,除本章程或法律另行規定的情況外,任何議案均須得到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贊成票通過,方為有效;如表決時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會長除本身之票外,有權再投一票。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的權限

除其他法定職權外,會員大會的權限尚包括:

1)釐定本會的指導方針,討論與決定重大事務;

2)選舉產生各機關的成員;

3)討論、表決、核准修訂及更改會章與內部規章;

4)商討、審議及通過理事會提交並附監事會相關意見之年度會務報告和其他賬務報告;及

5)解散本會。

第十四條

會長的特定職權

會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若會長因事缺席時,由副會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三節

理事會

第十五條

理事會的組成

理事會為本會會務管理與執行機關,成員總人數必須為三個或以上的單數。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及秘書若干名。

第十六條

理事會的召集及運作

1)理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由理事長負責通知和召集,會議通知應於所建議舉行會議的日期前八天發出,召集書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之會議議程。理事長認為必要時或在過半數理事會成員聯署提出要求時,則可召開特別理事會會議。

2)理事會會議須在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決議。

3)會議之任何議案,須獲得與會者的過半數贊成票方能通過。如表決時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理事長除本身之票外,有權再投一票。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權限

理事會的權限如下:

1)按本會的既定宗旨、路線和方針,策劃、推動、組織及領導本會之活動;

2)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3)管理本會的資產及財務;

4)制定與提交年度會務報告和其他賬務報告,以及提交下年度的年度工作計劃及收支預算;

5)代表本會參與一切對外的官方和私人活動,及行使本會擁有的一切相關權利;

6)批准會員退會的申請,以及開除會員會籍;及

7)籌備召集會員大會;及執行一切在本會宗旨範圍內的管理事宜。

第十八條

理事長的特定職權

理事長的特定職權為:

1)召集和主持所有理事會會議;

2)領導本會的各項行政工作;

3)在理事會會議表決時,當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除本身之票外,有權再投一票;及

4)履行與本身職位相稱之一切工作。

第十九條

副理事長及秘書的特定職權

副理事長及秘書的特定職權為:

1)協助理事長處理會務;及

2)在理事長因事缺席未能履行職務時,代其行使職權。

第四節

監事會

第二十條

監事會的組成

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成員人數必須為三個或以上的單數,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及監事若干名。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的召集及運作

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由監事長負責召開會議,而在過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會議之任何議案,須得與會者絕對多數贊成票方能通過。如表決時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監事長除本身之票外,有權再投一票。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的權限

監事會對本會各項會務扮演監督角色,其特定之權限為:

1)監察及督導理事會之一切工作;

2)監督會員遵守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的情況;

3)監督會員大會決議案的執行情況;

4)定期審查本會的賬目和核對本會的資產和財物;及

5)就理事會所提交的賬目及報告制定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第五節

社團之約束力

第二十三條

簽名方式

任何具法律效力及約束力的文件和合約,必須由會長及副會長聯合簽署,或於其不能親自視事期間由理事長連同副理事長及秘書長聯簽方能生效。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二十四條

經費收入

1)本會設立基金,接受會員及社會各界熱心市民與團體和企業的捐助。

2)本會的經費來源為:

A)會員之入會費及年費;

B)會員和非會員的捐款及依法由本地或海外政府及組織所給付的資助或撥款;

C)本會資產所衍生之收益;

D)舉辦各項活動之收益;及

E)其他一切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條

收益、資產及結餘

本會之收入、資產和結餘,只能運用於推廣其宗旨之事宜上。

第二十六條

財務會計

1)本會的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由每年的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2)每個會計年度終結後兩個月內,由理事會編制年度工作計劃、年度會務報告、收支預算表及賬目報告等財務報告,送交監事會審議並制定審核意見書後,提呈會員大會通過。

第五章

章程之修改及本會之解散

第二十七條

章程之修改及本會之解散

本會章程的修改權和本會的解散權屬會員大會的權利範圍。該等會員大會除須按照本章程第十二條的規定召集外,還須符合以下要件:

1)在會議召集書上必須闡明召開會議的目的;

2)解散法人之決議,須在為該目的而特別召開之會員大會中方可表決,且必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成票;

3)章程之修訂議案,須在為該目的而特別召開之會員大會中方可表決,且必須得到不少於四分之三與會會員的贊成票數通過,方為有效;

4)在通過解散本會之會議上,會員須同時議決資產的處理方案,清盤工作由應屆的理事會負責;

5)本會解散後,倘有任何在本會解散前在附有負擔下獲贈或遺留之財產、或撥作特定用途之財產,則按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處理;及

6)不屬上款所指之財產,其歸屬按會員大會之決議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內附規章

本會設有內部規章,規範本會在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上的細則事項,有關條文經會員大會討論及通過後,將公佈執行。

第二十九條

章程之解釋

本章程各條款之解釋權歸會員大會所有。

第三十條

遺缺

本章程若有任何遺缺之處,一概在會員大會中以適用之現行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補充。

第三十一條

會徽

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代公證員 Maria Manuela Figueiredo Matia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博愛文藝音樂協會

Associação de Cultura, Artes e Música de Macau Pok Oi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2/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16。

澳門博愛文藝音樂協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地址及宗旨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博愛文藝音樂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ultura, Artes e Música de Macau Pok Oi”,英文名稱為“Macau Pok Oi Culture, Arts and Music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連勝馬路11號恆運大廈地下A座,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可遷到本澳任何地方。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致力於培養青年對文化藝術音樂的愛好;建立平台讓更多青年人有平等機會學習和發展自我;以博愛文藝音樂『天人合一』之境界善行天下;和而不同,和諧共處,培養文藝音樂人追求和平與理想的人生修行。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凡十八歲或以上的澳門居民,凡贊同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同時須遵守會章和執行決議,積極參與及協助支持本會舉辦各項活動,繳納入會基金及會費等。

第六條——會員如違反章程或有嚴重損害本會之聲譽及利益者,經會員大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關。

(一)會員大會負責:

a)修改章程,審查及批准理事會、監事會工作報告;

b)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c)決定工作計劃,方針和任務;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主席一人、副主席、秘書各一人組成,每屆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會員大會須至少過半數會員出席方可進行會議,若不足法定人數,會議延後半小時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均得議決事宜,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

(一)理事會負責:

a)召集會員大會;

b)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c)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提出建議及處理日常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人。每屆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第十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

(一)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定期審查帳目。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人,每屆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本會經費來源為:入會基金、會費、會員及熱心人士之捐贈、政府資助。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本章程所有未規範事項,概由會員大會內通過決議或內部規章予以規範及解決,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十三條——本會會徽如下:

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周細金Chao Sai Kam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粵港澳大灣區延商聯盟

Aliança Yan Shang da Grande Baía Guangdong-Hong Kong-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及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2/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18。

粵港澳大灣區延商聯盟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粵港澳大灣區延商聯盟”,葡文名稱為“Aliança Yan Shang da Grande Baía Guangdong-Hong Kong-Macau”,英文名稱為“Yan Shang Alliance of Guangdong-Hong Kong-Macao Greater Bay Area”。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開展以推動中國延邊特色產品(包括人參、林蛙油、鹿茸、紅景天等長白山特產)的內地商業企業、社團組織和相關機構,與澳門商界、社團機構為牽頭的粵港澳大灣區商界、社團機構,開展交流與合作;推動以“延商”品牌聚合延邊相關特色產品、商業企業與機構,聚合澳門與粵港澳大灣區開展大健康產業、文化教育、藝術體育、影視傳媒、人才培育、國際交流的企業與社會組織,共同形成輻射粵港澳大灣區的“延商聯盟”,共同融入澳門中醫藥大健康產業,開展國際交流合作,擴大澳門與延邊兩地在大健康產業交流合作,推動澳門產業多元化培育。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325號昌輝大廈3樓C座。經會員大會決議後,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並具有履行會員義務和社會責任能力的澳門商界機構、社團組織等機構及個人,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參加本會各類活動的優先權。

(二)會員應履行相應會員職責要求,並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三)如不按時交納應繳費用或嚴重違反本會章程及有關規定,給本會造成嚴重不良影響之會員,經理事會決議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如情節嚴重者,可透過司法途徑追究相關責任。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執行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8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五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三分之二的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三分之二的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來源

本會之經費源於以下方式:

(一)會員會費;

(二)捐贈;

(三)企業資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會會務範圍內及會務之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尚有不敷或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及安排。

第五章

解釋權及修訂權

第十二條

解釋權及修訂權

本章程之解釋權及修訂權屬本會會員大會。

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周細金Chao Sai Kam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粵港澳大灣區博士協會

Associação Doutoral da Grande Baía de Guangdong-Hong Kong-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2/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21。

粵港澳大灣區博士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粵港澳大灣區博士協會”,中文簡稱為“粵港澳大灣區博協”,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utoral da Grande Baía de Guangdong-Hong Kong-Macau”,葡文簡稱為“Adgbghm”,英文名稱為“Guangdong-Hong Kong-Macau Greater Bay Area Doctoral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Ghmgbada”。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1. 擁護“一國兩制”方針和澳門基本法,協助開展學術論壇、研討會、講座、參訪等交流活動,促進澳門地區博士與大灣區其他城市及內地、海外博士及學術機構間的交流,推動跨區域、跨領域橫向課題的合作研究,豐富區域學術研究成果,為澳門融入國家發展大局貢獻自己的力量;

2. 匯聚區域內外的博士及學術資源,組織研究團隊,成立博士智庫,圍繞文化、旅遊、科技創新等區域重點發展產業,協助舉辦高水平論壇、會議和活動,向機構、企業提供相關研究報告,提出實施意見與建議,服務於澳門經濟適度多元化的發展戰略;

3. 支持促進會員在粵港澳大灣區重點創新創業項目上的參與與合作,融入國家科技發展戰略,組織參與科研合作項目的洽談,科技諮詢、科研調查等活動,為區域重點產業的發展輸送優質匹配的項目與人才,促進區域產學研成果的轉化,推動澳門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44B號湖景豪庭第一座十樓I室。可根據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得遷往澳門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同協會宗旨及願意遵守協會章程,且屬於以下幾類人士,可憑錄取通知書或博士學位證書,填寫「入會申請表」及繳交入會基金,經理事會審批後,便可成為會員:

1. 正在粵港澳地區攻讀博士學位之博士在讀生;

2. 在粵港澳地區高等學府獲得博士學位之博士畢業生。

第五條

會員之權利

會員有以下權利:

1. 參與會員大會及有投票權;

2. 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 有優先參與本會活動的權利;

4. 退會自由。

第六條

會員之義務

會員有以下義務:

1. 尊重本會及其他會員;

2. 發揚本會之宗旨及積極參與;

3. 繳交入會基金、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費用。

第七條

退會及取消會員資格

1. 會員可自由退會,但須提前兩個月通知本會。

2. 倘出現下列情況,經理事會決議,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a)欠繳半年以上之會費,經催促仍未繳交;

b)違反法律、章程、內部規章及本會作出之決議。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八條

機關

以下為本會之組織機關: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議及通過由理事會提交的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2.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4. 會員大會之召開,須以超過半數會員出席方為有效;若有超過三分之二會員人數或按理事會之要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5. 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由主席主持。

6. 會員大會之決議,須獲絕對多數贊同票通過方為有效,但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者除外。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二人,理事若干人。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

2. 理事會負責:

a)處理日常會務;

b)制訂會務工作計劃,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c)審議會員會籍事宜;

d)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

第十一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二至四人,監事若干人。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2. 監事會負責:

a)列席理事會會議,監督理事會的運作;

b)審核本會帳目;

c)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報告。

第十二條

名譽會長及顧問

1. 理事會可邀請對本會有卓越貢獻或權威之專業人士擔任名譽顧問及名譽會員。

2. 名譽顧問及名譽會員可為本會項目的運作提供相關協助。

第十三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由理事會理事長和一名副理事長共同簽署。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四條

經費

以下為本會之經費收入:

1. 會員入會基金及會費;

2. 本會獲得之捐贈;

3. 工作之收益,例如提供服務或其他活動而得;

4. 公共行政機構或私人機構給予之津貼;

5. 其他合法收益。

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周細金Chao Sai Kam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湘贛青少年紅色文化促進會

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da Cultura da Juventude Vermelha de Macau Hunan e Jiangxi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2/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20。

澳門湘贛青少年紅色文化促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湘贛青少年紅色文化促進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da Cultura da Juventude Vermelha de Macau Hunan e Jiangxi”,(以下簡稱“本會”),其存續期屬無限期。本會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有關法律條款規範。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廣泛團結、聯絡湖南和江西青少年,鼓勵青少年學習澳門基本法、現代科學技術和文化知識,傳承紅色文化;引導青少年積極健康地參與社會文化活動,樹立正確的理想信念、激發愛國熱情,愛國愛澳愛鄉;加強與內地青少年、香港青少年及海外青少年僑胞的聯繫和團結;為鞏固和發展澳門社會安定團結的局面,推進澳門經濟文化的發展,為一國兩制的成功實踐、為促進祖國統一作貢獻。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友誼大馬路918號世界貿易中心12樓。可根據需要設立辦事處。經會員大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且祖籍為湖南或江西的澳門青少年及澳門居民,申請辦理入會手續,並經理事會批准,以及繳納入會費後,便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之權利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1)參加會員大會;

2)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對本會會務提出建議及意見;

4)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5)退會自由,但需向理事會提出書面通知。

第六條

會員之義務

會員履行以下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並執行本會的決議;

2)推動本會會務開展;

3)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4)按時繳納會費,方可享受會員權利;

5)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動。

第七條

榮譽會員

本會可由會員大會聘請榮譽會員、名譽會長及名譽顧問。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八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其職權如下:

1)修改會章;

2)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4)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5)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二、會員大會的會議由大會主席團主持,主席團是由一名會長、若干名副會長及一名秘書組成。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會長為本會會務負責人,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策劃各項會務。副會長之職責在於協助會長及在會長因事缺席時代行會長職務。秘書之職責在於協助會長及副會長工作,以及作大會之會議記錄。

第十條

會員大會會議

一、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的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之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二、會員大會由理事會負責召開,由主席團負責主持。

三、大會之召集須至少提前8日以掛號信方式或簽收之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除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任一情況時,才可議決事宜:

1)第一次召集時,最少一半會員出席;

2)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可開會。

四、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一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其職權如下:

1)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3)安排會員大會的一切準備工作;

4)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管理報告;

5)批准會員之入會申請及決議取消會員會籍;

6)訂定入會費及會費的金額;

7)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二、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二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其職權如下:

1)監察會員大會的決議的執行;

2)監督理事會的運作及各項會務工作的進展;

3)查核本會之財產;

4)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5)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6)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二、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三條

經費

本會經費來源:

1)入會費及會費;

2)接受政府機關和海內外各界人士和團體的捐助;

3)其他合法收入。

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周細金Chao Sai Kam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茲證明本文件共8頁與存放於本署第1/2022號設立社團之經認證文書及創立財團之經認證文書及其更改檔案組第5號文件之“Associação de Estudo de Economia Pu Yue Ye de Macau”,設立文件及章程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葡玥夜經濟研究協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會址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名為“澳門葡玥夜經濟研究協會”;

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Estudo de Economia Pu Yue Ye de Macau”;

英文名為“Macao Pu Yue Ye Economy Research Association”。

本會乃非牟利團體。

第二條——宗旨:本會宗旨為“愛國愛澳、積極參與社會事務活動,促進區域經濟文化交流與合作,實現優質資源對接與優勢互補,推動企業轉型升級和創新引領,提升企業創新力和競爭力,促進澳門經濟多元發展。”

第三條——會址: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14樓F座。

第二章

會員的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一)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成年人士,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二)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三)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五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二)其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審理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三)每屆會長候任人須由現任會長指定,首屆會長則不在此限。

(四)大會應由理事會按章程所定之條件進行召集,且每年必須召開一次,以通過資產負債表。

(五)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大會。

(六)如理事會應召集大會而不召集,任何會員均可召集。

(七)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七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每屆理事長候任人須由現任理事長指定,首屆理事長則不在此限。

(三)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一名理事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四)其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及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第八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每屆監事長候任人須由現任監事長指定,首屆監事長則不在此限。

(三)其職權為: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及檢查一切賬目及單據之查對;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形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設施。

第四章

經費

第九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一是會員交納會費;二是接受來自各方的贊助捐款設立會務基金;三是具體活動籌辦單位的籌款。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

第六章

解散

第十一條——本會解散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二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三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私人公證員 潘民龍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大灣區客家商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於本私人公證署所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私人公證署“2022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2022檔案組內,編號為35,章程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大灣區客家商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大灣區客家商會”。

第二條

性質及宗旨

本會為熱愛祖國、愛澳愛鄉,團結大灣區及本澳從事經商的客家鄉親、促進本澳與大灣區各地文化、經貿、投資以至整體社會發展之間的交流,積極參加社會事務,擁護澳門基本法,愛祖國愛澳門,為澳門社會安定、經濟繁榮做出貢獻為宗旨。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勞動節大馬路190號裕華大廈第8座地下E舖,經本會會員大會議決後,會址可以遷到澳門任何地點。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屬客家籍的澳門居民或非澳門居民的商人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會員。理事會有權審批及拒絕任何申請者的入會申請。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的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修改會章;選出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六)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解釋。

(七)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會員大會決定。

(八)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一名或以上。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務收支。

(二)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一名或以上。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繳付的會費(入會費和年費),接受政府、機構、社團及各界人士捐獻及資助(但該等捐獻及資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以及因提供服務、開展活動或出版刊物及其他合法獲得之收益。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一條

適用法律

本章程未有規範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麥興業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全球國際音樂家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於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簽署設立,其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私人公證署5/2022-A號“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檔案組”編號5,有關章程文本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全球國際音樂家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一、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全球國際音樂家協會”,簡稱為“澳門全球音協”。

二、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Global Internacional de Músicos de Macau”,簡稱為“AGIMM”。

三、英文名稱為“Macao Global International Musicians Association”,簡稱:“MGIMA”。

第二條

宗旨

一、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二、本會宗旨為:

1.聯合世界各地的音樂演奏家、教育家、音樂企業家及專業教師;

2.開展一系列對外交流、國際音樂大賽、音樂大師班及音樂會等專業性活動;

3.促進全球音樂領域合作、提高音樂教育水準、加強行業交流、開闊眼界,謀求共同繁榮、共同發展,為培養新生代音樂人才而努力,為樂者創造積極向上的音樂藝術環境。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馬揸度博士大馬路白雲花園9I。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一、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提出入會申請:

一)創作方面  

1. 在省市級以上舉辦的重大專業性比賽前三名獲得者(包括國際專業比賽獲獎者、國家級專業比賽三等獎以上獲得者);

2. 在省市級以上的專業刊物上發表過多首作品,並有一定的影響者;  

二)理論方面

3. 在省市級以上的專業出版社出版過理論專著;

4. 在省市級以上發表過有價值、有影響的學術論文;

5. 多次在省市級報刊、雜誌發表評論文章,並有一定影響者;  

三)表演藝術方面

6. 在省市級以上重大專業性比賽前三名獲獎者;

7. 在本澳專業文藝團體中擔任主要業務骨幹者;

8. 具有較高藝術水準和修養,得到社會承認並有代表性的業餘音樂工作者;

四)教育方面

9. 具有講師以上職稱的藝術院校教研人員;

10. 在音樂教學上有顯著貢獻,具有代表性的音樂教師;

11. 在本澳專業文藝團體中擔任專職音樂教員並有顯著貢獻者。

二、申請人須辦理入會手續,經本會理事會批准,方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享有如下權利:

1.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參與本會之一切活動;

3.享受本會之一切福利;

4.向本會提出建議和批評。

二、會員須遵守如下義務:

1.遵守會章和服從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決議;

2.繳交會費。

三、如有損害本會聲譽及權益者,經理監事會調查屬實,視乎情節輕重得給予勸告、警告或經會員大會決議處以開除會籍等處分。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一、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二、各領導架構成員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其職務任期屆滿後,必須留任至新一屆領導架構成員產生為止。

三、各機關之會議得以視像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但須確保在不同地方出席會議之成員能適當參與會議及直接對話。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其職權為:

1.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3.決定會務方針;

4.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主席對外代表本會,對內指導會務工作;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其職權為:

1.執行會員大會之一切決議;

2.開展和處理各項日常具體會務工作;

3.根據需要聘請名譽會長及會務顧問等。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理事長領導理事會工作,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其職權為:

1.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

2.稽核協會之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監事長領導監事會工作,副監事長協助監事長工作。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一、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亦接受政府機關、企業和海內外熱心人士和團體等的合法資助、贈與、遺贈及其他捐獻。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本會各組織領導成員、會員和擔任本會任何職務的有關人士及有關團體、企業、機構等,無論任何原因,如因換屆未能繼續任職者、向本會辭職、被開除會籍的會員及與本會解除合作關係者,均無權向本會索回以往所作之捐款和繳交的各項費用。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成員之代表及對協會之約束

一、會員大會主席或由理事會會議決議選出之代表,可代表本會向澳門、香港、中國內地及世界各地政府有關部門、機構、銀行、團體辦理各種有關手續及簽署所需之文件。

二、所有文件均須由會員大會主席或由理事會會議決議選出之代表簽名,並加蓋本會公章方為有效。

三、擔任本會任何職務者以及任何個人、團體及機構等,未經理事會批准及書面授權,不得用本會之會名、會徽以及名譽,舉辦和參加任何活動及推薦產品、設備等。

第六章

會徽

第十二條

會徽

本會會徽如下:

第七章

生效

第十三條

生效

一、本組織章程由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報》之日起即生效。

二、本組織章程未盡完善之處均依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辦理。

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鄺玉球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藝術科技發展協會

Associação de Desenvolvimento de Arte e Ciência Tecnológica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22/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22號。該修改全部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藝術科技發展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藝術科技發展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Desenvolvimento de Arte e Ciência Tecnológic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of Macau Art and Scientific Technology Development”,英文簡稱為“MASTD”。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致力促進和建立祖國、國際和澳門的藝術、音樂、體育、教育和科技輸出和輸入的交流、推廣、策劃和科技結合的發展,從而提升本地青少年和有志人士的藝術文化水平,更為年青人提供更多接觸祖國和國際的藝術文化平台。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沙梨頭南街121號運順新村D座10樓BG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有志發展本會宗旨人士,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會員。

第五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三)會員可參加會員大會及討論會務事宜。

(四)會員如有不履行義務或破壞本會聲譽、利益和會規,經理事會決議通過,可被取消其會籍。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和監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和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必須會員大會會長單獨簽署或由會員大會會長和理事會理事長共同簽署。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各界熱心人士及團體企業贊助、政府機構資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會徽

第十二條

會徽

本會會徽如下:

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周細金Chao Sai Kam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北京大學澳門文化交流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56/2022。

北京大學澳門文化交流協會

修改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本會之會址設於澳門蘭花前地278及284號信和廣場地下N及T舖。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凡符合以下資格,均可以成為本會會員:

(一)北京大學之澳門居民學生,於北京大學辦理入學報到手續後即成為會員。

(二)可適當招收北京大學之非澳門居民學生成為會員,需經理事會審理並通過。

(三)已畢業之會員可申請延續其會員資格,需經理事會審理並通過。

第六條——除符合第五條第三款規定者外,凡已辦理離校手續者,自該行為產生之日起,其會員資格即時中止。

第三章

組織

第二節

會員大會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所有會員組成,設主席一名,副主席及大會秘書若干名,由本會會員擔任,並得到半數以上出席大會的會員同意,每屆任期為一年,連選連任不得超過四屆。

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代公證員 Maria Manuela Figueiredo Matia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澳門校友會

Associação dos Antigos Alunos da Universidade Nacional Normal de Taiwan em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九日存檔於本署2022/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15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本會宗旨為增進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澳門校友間之互助與團結,作為校友與母校溝通的橋樑,關垂澳門教育的發展,推廣熱愛體育運動及強健體魄之風氣。

第二章

組織

第四條

會員大會

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及秘書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五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由五人或以上成員組成(總數須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三年。

二、理事長由理事會成員中互選一人出任,不得連任,但得繼續被選為理事一次。

第六條

監事會

五、監事長及副監事長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監事會成員任期為三年。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不得同時互相兼任。

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周細金Chao Sai Kam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東南教育促進會

Associação de Apoio à Escola Tong Nam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日存檔於本署2022/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17號。該修改全部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東南教育促進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東南教育促進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Promotora da Educação Tong Nam de Macau”,英文名稱為“Tong Nam Association for the Promotion of Education in Macau”。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白鴿巢前地5-7號。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性質的教育機構,是私立教育機構東南學校中學、小學、幼兒教育之持牌實體。本會以畢漪汶校長的愛國、愛澳、愛校、愛生的辦學精神,服務社會、發展教育,為社會培育具家國情懷、德才兼備、全面發展的人才,確保學校各部的運作,促進校務發展為宗旨。

第二章

會員、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條——凡為東南學校行政領導及有關人士均可申請成為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有以下的權利:

(1)參加會員大會;

(2)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第六條——會員有以下的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

(2)參與會務及促進會員之間的互助友好合作,盡力維護本會的發展及聲譽;

(3)促進東南學校的發展;

(4)繳納會費。

第三章

會員大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會員大會需有超過半數成員出席,方可以絕對多數票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八條——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理事會負責召集,至少提前十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第九條——會員大會的權限:

(1)修改本會章程;

(2)決定會務方針及重大事宜;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4)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

第四章

理事會

第十條——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人。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理事會的職權:

(1)召集會員大會,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2)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3)計劃發展會務及處理日常各項會務工作;

(4)確保東南學校符合法律及其章程規定所需的條件運作;

(5)制定、修改和公佈東南學校章程及校董會章程;

(6)設立校董會,並確保校董會根據法律及其章程運作;

(7)委任和免除校董會的成員並通知教育及青年發展局,以及向該局提交被委任成員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8)確保本會與東南學校的財政獨立;

(9)核准東南學校的預算;

(10)確認並向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提交東南學校會計帳目;

(11)對外代表東南學校;

(12)可聘請名譽顧問、顧問指導工作。

第十二條——理事長具權限代表東南學校簽署一切之對外文件,並有權代表以本會名義向任何的政府公共部門申請文件等。

第十三條——理事長因不在、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則由其指定之副理事長或理事代行其職務。

第五章

監事會

第十四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人。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五條——監事會的權限:

(1)監察理事會之運作;

(2)財產查核;

(3)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本會就東南學校運作及學校機關在執行職務時所作的行為承擔民事和行政上的責任。

第十七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可接受合法捐贈,捐贈撥入本會基金或財產。

第十八條——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內部規章,訂定人事、行政、財務和紀律細則,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十九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周細金Chao Sai Kam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法國 - 澳門商會

Associação Comercial França -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22/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23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法國澳門商會」,葡文名稱為“Câmara de Comércio França Macau”, 英文名稱為“France Macau Chamber of Commerce”,英文簡稱為“FMCC”。

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周細金Chao Sai Kam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經濟法律學會

Associação Jurídica e Económica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22/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19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的組成及運作)

一、〔不變〕

二、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宣傳本會宗旨,對內協調本會各機關之間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出缺時,依次由副會長代行其職務,如此類推。

三、〔不變〕

四、〔不變〕

五、〔不變〕

六、〔不變〕

第十五條

(理事會的組成及運作)

一、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但總數不少於三人且必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組成,理事會得設立部委。

二、理事長負責召開及主持理事會、對外代表本會推廣本會工作,並負責領導及協調各部委間之工作。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出缺時,依次由副理事長代行其職務。

三、〔不變〕

四、〔不變〕

第十七條

(監事會的組成及運作)

一、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但總數不少於三人且必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組成。

二、監事長負責召開及主持監事會。副監事長協助監事長工作,監事長出缺時,依次由副監事長代行其職務。

三、〔不變〕

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周細金Chao Sai Kam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Geral das Associações San Tong (Macau)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título de alteração de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autenticado em 25 de Outubro de 2022,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de document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número 1/2022 sob o documento número 2.

澳門山東社團總會

Associação Geral das Associações San Tong (Macau)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山東社團總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Geral das Associações San Tong (Macau) ”(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會址)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半島聖德倫街416號獲多利大廈6樓K-L-M-N-O室,在需要時透過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

第三條——(宗旨)本會屬非牟利社團組織,宗旨包括:

1. 維護祖籍山東的在澳人士及與山東聯繫密切的友好人士和工商經濟等各種團體的正常權益,互相協作,共謀發展;

2. 發揚“愛國愛澳”精神,促進澳門社會的和諧發展;

3. 支援山東家鄉各項事業的健康和良性發展;

4. 推動魯澳兩地經濟、文化、教育等各項領域的交流及合作。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和義務

第四條——(會員)

1. 在本澳合法註冊之澳門山東社團及山東聯繫密切的澳門各界友好社團,以及澳門各界愛國愛澳人士,無不良行為者,均可申請為團體會員或個人會員。團體會員可推薦若干人加入本會擔任組織架構成員;

2. 符合上述資格人士須填寫入會申請,經理事會批准(創會會員除外)及繳納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3. 會員有退出本會的自由,通常連續三年不參與本會活動,可視為自動退出本會;

4. 對本會或魯澳作出特殊貢獻的人士,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得被邀請成為榮譽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會員享有之權利如下:

1. 參加會員大會;

2.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 對本會會務提出建議,請求,申訴及意見;

4. 參與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以及享有本會提供之福利;

5. 榮譽會員享有除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外之其他一切權利。

第六條——(會員義務)會員應盡之義務:

1. 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一切決議;

2. 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

3. 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榮譽會員無需繳納會費;

4. 維護本會聲譽。

第七條——(會員懲治)

如有會員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以及參與有損本會聲譽或利益之活動,將由理事會暫停其會員資格,嚴重者得由會員大會取消其會員資格,所繳一切費用概不退還。

第三章

組織和運作

第八條——(組織架構)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

2.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創會會長一名,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長一名,任期為3 年,連選得連任。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

3.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會負責召集;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之會員以正常理由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4. 會員大會會議上,由會長負責主持,若會長不能視事時,則由會長指定一名常務副會長代行。

5. 會員大會之召集須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寄往會員的登記地址或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6. 會員大會第一次召集時,最少有一半會員出席,方可議決事宜。若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但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7.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8.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1. 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2. 選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4. 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5. 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6. 審議對會員的處分。

第十一條——(理事會)

1. 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無記名投票選出,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2.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財務長一名,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3. 理事會會議通常每兩個月召開例會一次,商議會務;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長隨時召開特別會議或應理事會成員向理事會提出申請而召開。

第十二條——(理事會的職權)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 代表本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及運作;

2. 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和預算,並向會員大會作出報告;

3. 審核新會員入會資格和確認會員退出本會;

4. 經會長提議,聘請本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榮譽會員,顧問等。

第十三條——(監事會)

1. 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2. 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四條——(監事會的職權)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其職權如下:

1. 監視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

2. 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及帳目;

3. 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並向會員大會作出監察報告。

第四章

經費和財務制度

第十五條——(經費來源)

1. 會員繳交之會費;

2. 各界人士或機構之捐贈或贊助。

第十六條——(經費)

本會之經費屬本會所有,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侵佔或非法挪用。

第十七條——(經費支出)

本會經費的支出,須經會長或一名經會長授權的常務副會長(副會長),連同理事長或一名經理事長授權的副理事長共同簽署批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解釋權)

1. 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生效,其解釋權和修訂權屬會員大會。

2. 本章程所未規範之事宜,依澳門現行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九條——(會徽)

本會使用之會徽如下: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5 de Outubro de 2022. — O Notário, Nuno Simões.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電腦學會

Associação de Academia da Informática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存檔於本私人公證署“2022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2022檔案組內,編號為36,章程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電腦學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電腦學會』。

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Academia da Informática de Macau”。

英文名為:“Macao Computer Society”。

(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會址設在澳門歐華利街7—7B,慧華閣15樓C座,亦可根據理事會的決議遷往本澳另一地點。

第三條——本會為澳門電腦及資訊科技專業人士及團體組成的非牟利團體。以加強本澳電腦及資訊從業員及團體的團結,推廣電腦及資訊科技應用技術,致力促進本地區資訊科技的發展為宗旨。

第二章

組織

第四條——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會長會、理事會、監事會。每屆任期三年。

第五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每年必須舉行一次會員大會,由會長負責召集。如有重大事宜,而理監事會又認為有需要時,得召開會員大會。會員大會職權為:

(一)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監事會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二)决定會務方針、選舉和各項重大事宜。

第六條——會長會由會長壹人、副會長兩人或以上組成(取單數),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會長會互選正、副會長。正、副會長須為高級會員,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指導會務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任期不得超過連續兩屆;副會長則連選得連任。

第七條——理事會為會員大會閉會後之最高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五人或以上組成(取單數),理事會互選出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長須為高級會員。理事長任期不得超過連續兩屆,其餘成員連選得連任。理事會職權為:(一)執行會員大會的一切決議;(二)開展和處理各項會務工作;(三)得聘請顧問、名譽顧問、名譽會長。

第八條——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三人或以上組成(取單數),為監察會務及財務狀況之機構。監事會互選監事長壹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監事長須為高級會員。監事長任期不得超過連續兩屆,其餘成員則連選得連任。

第三章

會員

第九條——本會分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兩類;個人會員包括高級會員、普通會員、附屬會員、初級會員及永久會員。凡贊成本會宗旨的申請人,經本會資格審評手續後,並履行入會手續便成為個人會員。團體會員包括任何在澳門註冊的社團、企業或學校,其致力促進本地區電腦和資訊科技的發展,均可申請成為團體會員。經本會資格審評並贊成本會宗旨的團體會員,可推薦最多3位代表申請成為個人會員中的高級會員或普通會員,凡贊成本會宗旨的代表,經本會資格審評手續後,並履行入會手續便成為個人會員。

第十條——選舉辦法及會員的資格評審依內部規章執行。會員可參加本會舉辦的各種活動及享有本會的福利,有向本會提出建議和批評之權利。會員須遵守會章,服從會員大會及理事會的決議。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本會收取會員年費,經理事會議決同意下接受捐贈或資助。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本會章程如有未完善之處,得由會員大會修改及通過。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麥興業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5 de Outubro de 2022. — O Notário, Mak Heng Ip.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紅街巿鮮魚福利會

Associação dos Vendedores de Peixe Fresco do Mercado Vermelho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存檔於本私人公證署“2022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2/2022檔案組內,編號為1,章程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紅街巿鮮魚福利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紅街市鮮魚福利會”,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os Vendedores de Peixe Fresco do Mercado Vermelho》。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羅約翰神父街24號2樓C座。

第三條——本會宗旨以團結行友,互助互愛,發揚愛祖國、愛澳門的精神,維護紅街市內經營魚業會員的合法權益,辦好福利、康樂等會務為主標。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以下人士承認本會章程,填妥申請入會表格,由理事會核對批准並繳交本會會員基金澳門幣三佰圓正,即成為本會會員,即時享有本會所舉辦之福利及權利:

一、在澳門紅街市經營魚業的承租人;

二、在澳門紅街市魚業檔口工作的承租人之直系親屬;

三、曾在澳門紅街市經營魚業的承租人;

四、曾在澳門紅街市魚業檔口工作的承租人之直系親屬。

第五條——會員權利:有選舉權、被選權、享受本會所設之一切福利、康樂等事業之權利及提出對本會有建設性意見,指正之權。

第六條——會員義務:會員必須遵守本會章程及本會議決之事項,及每月繳交會費,如會員欠交會費一年者,則停止享受本會福利及權益,並當自動退會論(如即繳回所欠之全部會費,可經理事會議決重獲會籍)。

第七條——會員如有退會者:一切權利作自動棄權論。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本會組織為民主集中制。

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制訂本會的工作計劃、批准和審議本會工作報告、商訂選出本會理事會、監事會、修改章程、審核本會財務、收支,委任秘書,議決本會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九條——理事會為處理日常會務機構,由若干名總數為單數的理事組成,互選出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二人,並設常務理事會。

第十條——理事會設權益委員會、婦女委員會、康樂暨福利部、財務部、稽核部、聯絡暨秘書處。每部設正副部長各一人,理事若干人,各部正副部長由理事會推選理事擔任。

第十一條——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得視工作需要設立特種委員會或工作組處理有關事宜。

第十二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由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三名組成。監事會職權如下:

一、監督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定期審查賬目;

三、得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十三條——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得聘用有給職之工作人員。

第十四條——理、監事會每月一次例會。必要時可臨時召開會。

第十五條——理、監事會成員每屆任期三年,理事長和監事長可連選連任。

第十五-A條——本會的簽名方式為:

當涉及經常事務性文書及信函,或非財產轉讓之文書時,須由理事長簽署。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六條——會員每月繳交會費澳門幣拾圓,可作半年或全年一次性繳交。

第五章

第十七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得按有關法律之規定,經理事會建議,交由會員大會通過進行修改。

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麥興業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7 de Outubro de 2022. — O Notário, Mak Heng Ip.


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

召開會議通知

特別股東大會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下午二時三十分

本人根據公司章程第十六條的規定,召開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登記編號:3307 SO)股東大會特別會議。會議定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位於澳門氹仔偉龍大馬路機場專營公司辦公大樓五樓公司住所內舉行,會議議程如下:

一. 通過特別資產負債表並議決發行新普通股作(首次)增資至MOP 5,253,914,500.00(伍拾貳億伍仟叁佰玖拾壹萬肆仟伍佰澳門元正);

二. 議決因優先股轉換為普通股及資本增加而對公司章程作出之修改;

三. 議決發行新普通股作(第二次)增資至MOP 6,278,836,400.00(陸拾貳億柒仟捌佰捌拾叁萬陸仟肆佰澳門元正);

四. 議決因資本增加而對公司章程作出之修改;

五. 其他與公司業務有關事項。

有關以上資料及文件已存放在本公司法人住所供查閱。

澳門,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股東大會主席 盧景昭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澳門分行行長

黃斌

財務部總經理

丁向東


澳門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行長

杜淼淼

副行長

劉振明


CHINA CITIC BANK INTERNATIONAL LIMITED MACAU BRANCH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Setembro de 2022

Director da Sucursal, Sucursal de Macau,

Felix Xia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Sio Mei Ngan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分行經理

陳智欽

會計主任

羅美玉


HANG SENG BANK LIMITED

SUCURSAL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Setembro de 2022

O Gerente da Sucursal de Macau,

Isidorus Fong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Jeffrey Ng


東亞銀行——澳門分行

試算表

於二零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總經理 副總經理
郭雲芳 梁惠娟

螞蟻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副行長

張宇

財務主管

葉嘉榮


大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O Administrador

Chui Kai Cheong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Chan Chung W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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