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三條第一款(一)項、經第85/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14/2011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財政局人員毛慶麒及梁寶妮在澳門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職務的臨時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二、上述人員的每月報酬由澳門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訂定,有關報酬及按原薪俸計算繼續為醫療福利、退休金及撫卹金或公積金作出扣除的僱主實體負擔由該公司承擔。
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6/2022號行政法規《工商業發展基金》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工商業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的成員:
(一)陳詠達;
(二)謝永強;
(三)梁仕仁;
(四)羅鵲萍,為財政局代表。
二、委任下列人士為上款所指成員的候補成員:
(一)林凱健,成員陳詠達的候補成員;
(二)陳祖榮,成員謝永強的候補成員;
(三)陳凱詩,成員梁仕仁的候補成員;
(四)雲大衛,成員羅鵲萍的候補成員。
三、上兩款分別所指的成員和候補成員的任期為一年。
四、本批示自第46/2022號行政法規生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辜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