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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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325/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301/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36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懲教管理局代表卓美欣為防治愛滋病委員會成員,以替代原代表張暢,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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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87/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以便作出下列行為:

(一)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博科科學儀器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澳門中藥檢測中心供應及安裝2022年度之檢測設備——採購項目清單(三)的合同;

(二)執行上項所指的合同,但關於單方解除合同及協定解除合同除外。

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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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87/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以便作出下列行為:

(一)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專業康健貿易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澳門中藥檢測中心供應及安裝2022年度之檢測設備——採購項目清單(五)的合同;

(二)執行上項所指的合同,但關於單方解除合同及協定解除合同除外。

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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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