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6號行政法規《退休基金會的組織及運作》第五條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高炳坤以兼職方式擔任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行政管理人,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二、續任劉德學*以兼職方式擔任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行政管理人,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 請查閱:第7/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六日起,終止劉德學以兼職方式擔任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行政管理人的職務)
三、執行本批示所指職務的每月報酬相等於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薪俸之百分之二十。
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93/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以及經第152/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189/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漁業發展及援助計劃規章》第九條第三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自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起委任唐玉萍為漁業發展及援助計劃評審委員會主席,任期至二零二四年五月二日。
二、自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起委任黃文濤為漁業發展及援助計劃評審委員會委員,以代替唐玉萍,任期至二零二四年五月二日。
三、以上兩款所指的評審委員會成員有權每月收取金額相當於公職薪俸表100點的50%作為報酬。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