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2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九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青年電子競技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三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53/2022。

澳門青年電子競技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青年電子競技協會”,中文簡稱為“澳青競”,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Desportos Electrónicos Juveni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Youth Electronic Sports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YESA”。

第二條——會址設於澳門和樂街宏德工業大廈第二座4樓F,經會員大會決議後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

第三條——本會為一非牟利團體,存續期為無限期。宗旨為推廣電子競技的正確認知、提高大眾對電子競技的接受程度及帶動其周邊產業發展;加深青年對電競的認知,以正面、積極態度去認識電競,令青年明白不同的專業亦能為電子競技提供生產力,為年輕人在升學當中提供更廣泛的選擇,為澳門社會做到適度產業多元發展,並能為社會帶來正確價值觀、積極正面的影響以及風氣,從而促使澳門電子競技的可持續發展。同時,持續發展電競產業相關教育及宣傳項目,促進各地電競文化及產業人士的交流,吸引及培育本地電競專業人士及工作者。

(第二章)

會員加入、權利、義務、退出及除名

第四條——凡對電競項目及產業有興趣之18至40歲青年,如認同本會章程及宗旨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辦理入會申請手續,繳納入會費用,積極參與本會的各項活動。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各會員均有選舉及被選舉權,並能參與本會舉辦之活動和設施。

第六條——會員之義務:遵守本會之規章,積極參與本會舉辦之活動,並按時繳交會費。

第七條——會員之退出:會員退會需於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理事會,退出後已繳交之會費概不退還。

第八條——會員資格之取消:凡破壞本會聲譽及規章或無理欠繳會費超過6個月之會員,經理事會決議及會長之批准後,得被取消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任期、會議

第九條——本會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領導架構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1.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可制定及修改章程,選舉領導架構及決定各會務工作。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如屬修改章程之決議,則須獲出席大會四分之三會員的贊同票方為有效。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及副會長兩名。

2.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會議,由理事會召集,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

3.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第十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及副理事長兩名或以上,由三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1.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2.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十一條——理事會的權限為:策劃及領導本會之活動、批准會員入會和退回的申請及開除會員會籍、制定及提交工作年報及賬目並提交下年度的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經理事會批准,本會可聘請知名人士為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及名譽顧問。

第十二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及副監事長兩名或以上,由三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開支。

2. 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十三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四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梁潔歡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德州撲克競技促進交流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二年十月十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22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22/ASS檔案組第59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德州撲克競技促進交流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德州撲克競技促進交流協會”,中文簡稱為“澳門德撲會”,英文名稱為:“Macau Texas Hold’em Athletics Promotion Exchange Association”,屬具有法人地位的非牟利社團,受本章程及現行有關法律條款管轄;其存續期不設期限。

第二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以正統、健康、正法方式推廣德州撲克競技活動,聯繫及參與世界各國德州撲克賽事的活動,為會員提供模擬練習場地及專業競技訓練,並選拔優良選手參加各類競技活動為澳門爭取專業榮譽。

第三條

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青草街54號A宏達大廈地下A,經會員大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及副會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及副監事長各一名、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會徽

第十一條

會徽

二零二二年十月十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潔如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環球傳媒(澳門)記者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二年十月六日於本私人公證署所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及章程已存檔於本私人公證署“2022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2022/ASS檔案組內,編號為1,該章程內容載於本證明書之附件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環球傳媒(澳門)記者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環球傳媒(澳門)記者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Jornalistas da Média Global (Macau)”,英文名稱為“Global Media (Macau) Journalists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宗旨為促進傳媒行業工作者之間的友好交流;擴大傳媒行業之建設及發展,使行業工作者透過不同渠道宣傳及推廣澳門之產業多元化,為澳門的經濟發展作貢獻。

第三條

會址

會址設在澳門上海街175號中華總商會大廈16樓E,經會員大會同意,會址可按需要遷往本澳任何地方。

第四條

存續期

本會存續不設期限。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

本會含個人會員和榮譽會員兩種,其申請資格分別如下:

一、個人會員:凡認同本會宗旨以及有意加入傳媒或相關行業之人士,都可經理事會批准方得成為正式會員。

二、榮譽會員:凡認同本會宗旨以及具有傳媒或相關行業工作經驗的人士,都可經理事會批准方得成為榮譽會員。

第六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會員有維護本會的聲譽、遵守會章和決議的義務,亦有退出本會的權利。會員的其他權利及義務,由理事會透過內部規章規範。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

(二)會員大會負責制定及修改會章;透過選舉程序產生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三)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對外代表本會;副會長若干名,協助會長工作;及秘書一名。會員大會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四)每年必須召開一次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並由理事會召集。大會之召集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若屬首次召集,如出席的會員不足半數,則半小時後在同一地點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亦可進行會議;而決議則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贊同票。

(五)若有不少於五分之一的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九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理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常務理事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理事會全面落實及執行會員大會制定的方針及決議;亦可制定各種內部規章。

(三)理事長統籌理事會工作,主持理事會會議。

(四)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多個部門或專責委員會(或工作機構),也可設立諮詢組織,具體運作模式及職能,由內部規章確定。

第十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會務運作及查核本會財產。

(二)監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經費主要來自會費、各種合法資助、捐贈及其他合法收益。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

附則

(一)本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於正式成立後選出組織成員,期間本會之一切管理事務均由創會人負責。

(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三)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二零二二年十月六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周笑銀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城隍廟慈善會

Associação de Piedade e Beneficência Seng Wong Mio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29 de Setembro de 2022,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com o n.º 1/2022, sob o n.º 5, o acto de constituição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que se regerá pelas cláusulas constantes dos artigos seguintes que constituem os seus estatutos:

城隍廟慈善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城隍廟慈善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iedade e Beneficência Seng Wong Mio”(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宗教慈善團體,以傳承“城隍”宗教信仰文化能得以發揚光大,流傳後世為目的。並致力為保護古廟文物古蹟完整免遭破壞而出力,務求日後能配合並積極參與澳門特區政府主辦之一切與廟宇文化相關的活動以及參與一切扶助弱勢社群的社會公益事項,並為促進澳門特區社會穩定和諧,團結互助出力。

第三條

(會址及存續期)

本會之存續期為無限期,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美副將大馬路S/N號,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其他地方及按需要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信奉佛教道教之信眾,認同本會宗旨及章程,均可提出申請,經理事會批准方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的權利:

a)出席會員大會及表決;

b)選舉及被選為本會機關的成員;

c)參與由本會舉辦之活動;

d)對本會活動提出建議及意見;

e)享有本會所提供的各項福利。

二、會員的義務:

a)遵守本章程、大會決議及內部規章所規定的規則;

b)繳交會費;

c)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的活動;

d)維護本會的聲譽,保護古廟的文物,弘揚廟宇傳統文化等義務,且不能利用本會進行任何非法欺詐善信行為,如有違反本章程或損害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決議可撤銷其會員資格;

e)倘被選舉為本會機關之領導人時,於有關任期內履行其職務。

第六條

(會員除名)

一、任何不遵守本會規章之會員將會被除名。

二、會員除名之相關依據如下:

a)欠交會費一年作自動退會處理;

b)因侵犯名譽罪被判刑;

c)作出有損本會或本會名譽及利益之行為;

d)對本會領導在履行職務時所作之行為作出不恰當或侮辱性之口頭或書面評價;

e)作出損毀本會名望或導致會員間不和之行為及

三、如觸犯以上行為,經理事會過半數之成員通過決議後,即時生效。

第三章

本會的機關

第七條

(機關的組成)

一、本會的機關為: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二、本會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得連選連任。

三、如本會任何機關的職位基於放棄或其他原因而出缺,則由會員大會重新選出。

第八條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設有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由出席會員以絕對多數票選方式產生。

第九條

(召集及運作)

一、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理事長缺席時,由副理事長代為召集。

二、會員大會之召集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三、有關本會之解散、章程修改、不動產之轉讓或設定負擔之決議,不論在第一次召集或第二次召集,均必須全體會員四分之三投票贊成通過。

第十條

(會員大會職權)

會員大會的權限為:

a)制訂及修改本會章程;

b)選舉及解任本會各機關之成員;

c)核准本會工作方針、任務、年度工作計劃及重大活動項目;/ 制定本會活動之方針及基本原則;

d)決定處分行為,尤其當涉及以任何形式對不動產進行轉讓或設定負擔以及因提供物或個人擔保而使本會承擔相關責任之情況;

e)審議及通過理事會年度會務報告、財政報告及相關之監事會意見書;

f)審議及討論監事會提交的一切報告、意見書及建議書;

g)根據法律及本章程的規定就本會的解散作決議;

h)以出售、交換或其他有償的形式轉讓本會的動產或不動產,為其設定抵押、擔保或負擔;

i)以任何方式取得對開展本會目的屬合適或必須的動產或不動產,有價品及權利;

j)負上履行本會標的所需的借貸,決定有關的細則及擔保;及

k)根據法律和本章程所賦予的權限,對其他事宜作決議。

第十一條

(理事會)

理事會由一名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及若干值理組成,但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二條

(理事會權限)

理事會的權限為:

a)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b)規劃本會工作方針、任務、年度工作計劃及重大活動項目;

c)處理日常會務工作;

d)訂定會費;

e)管理本會;

f)就從事某些行為或某類行為而設定相關受權人及受託人;

g)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h)接納登記成為會員;

i)維持及更新會員登記;

j)委任提供崇拜服務及保養廟宇之負責人;

k)管理本會財產;

l)以任何名義取得本會為履行其宗旨所需之動產及不動產;

m)以任何形式對動產作出處分、轉讓或設定負擔;

n)進行任何銀行交易,尤其是開立、取消及以借項或貸項形式調動本會名下銀行帳戶;

o)在得到會員大會批准之情況下,接受無條件之贈與、遺產、遺贈或捐贈;

p)制定內部規章;

q)提交年度會務報告、財政報告及相關之監事會意見書;

r)制定每一年度之資產負債表、工作報告及帳目;及

s)作出所有不屬於本會其他機關職權範圍並符合本會宗旨及目標之行為;

t)法律及本會會章向其賦予之任何其他職責。

第十三條

(值理會的運作)

一、理事會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處理工作,當理事長缺席或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任。

二、理事會理事會不定期召開平常會議及特別會議,由理事長召集。

三、不論平常會議或特別會議,理事長、或當其因故不能視事時副理事長,以書面形式指定相關之議程,並至少須提前四十八小時交予理事會成員。

四、理事長於法庭內外代表本會,並主持理事會會議,但決議的執行及一般文件,本會可指派理事會的任一成員作代表。

五、副理事長協助主席處理工作,當理事長缺席或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任。

第十四條

(承擔責任形式)

經任何三名理事會成員共同簽名即可使本會承擔相關責任;但經理事會一致決議委任一名或以上成員作出特定行為除外。

第十五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關。

二、監事會由不少於三人組成,但人數必須為單數。

三、監事會由一名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若干監事組成。

第十六條

(監事會的職責)

監事會之職責為:

a)監察理事會之運作及對會員大會決議及其他決議之執行情況;

b)查核本會之財產清單及帳目;

c)就其監察活動編製年度報告或意見書並呈交會員大會;

d)監察會務(文物保護、修理及節慶文化活動等工作);

e)對理事會工作報告及帳目制定意見書;

f)法律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七條

(監事會的運作)

一、監事會每季至少召開一次平常會議。

二、經監事會主席召集或理事會請求,監事會得召開特別會議。

三、監事會只有在多數成員出席方得作出決議,該決議由多數票通過,並須載於會議記錄。

四、在票數相同時,監事會主席之投票具有決定性。

五、監事會平常會議不定期召開,由監事長召集,特別會議由監事長或監事會至少三分之二成員提議召開。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八條

一、本會收入為接受善信及社會賢達捐獻、會費及以本會名義募捐所得之收益;

二、本會的支出和資助發放由理事會決定。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廟規)

一、不得強索善信錢財,不得盜取廟內文物。

二、不得破壞損毀廟內一切文物古蹟。

三、未經理事會同意,不得利用本會及本會轄下廟宇名義向外界或善信募捐,詐騙錢財。

四、若觸犯上述各項規定,廟方定必法律追究。

第二十條

(章程解釋和遺漏)

本章程若有遺漏或疑問之處,由會員大會決議解決。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7 de Outubro de 2022. — O Notário, Ricardo Sá Carneiro.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妙姿曲藝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三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52/2022。

妙姿曲藝會

修改章程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巴波沙坊第十一街新城市花園第十四座順景閣3樓H。

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梁潔歡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博彩企業員工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三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51/2022。

澳門博彩企業員工協會之章程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三人或以上組成,但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並由正、副主席召集和主持會議。

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梁潔歡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人文科學學會

Associação de Ciências Humanas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二年十月七日存檔於本署2022/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206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人文科學學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iências Humana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of Human Science of Macao”。

第二條

(會址)

會址位於澳門爛鬼樓新街11號地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會址可遷移至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之任何地點。

第五條

(會員資格)

二、本會得設名譽會員或名譽職務。

第九條

(會員大會的組成)

三、會員大會由主席團主持。主席團由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組成。

第十一條

(理事會的組成)

一、理事會由會長一名、副會長兩名及包括秘書長、財務長在內的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

四、理事會會議可以視像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

二零二二年十月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周細金Chao Sai K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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