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務司司長指示,所有法定穿着制服人員由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起改穿冬季制服。
二零二二年十月六日於行政公職局
代局長 馮若儀
按照二零二二年九月十六日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並根據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4/97/M號法令《登記及公證機關組織架構及人員通則》、第22/2002號行政法規《登記及公證機關的組織架構》、經第16/GM/98號批示核准的《登記官及公證員職程之入職實習規章》、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26/2015號行政法規《法務局的組織及運作》及第5/2001號行政法規《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的組織及運作》的規定,本局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招考進入登記官及公證員職程的實習員十名,以填補登記及公證機關以及法務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登記官及公證員三缺,以及在有效期內所出現的空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旨在為進入登記官及公證員職程的實習員進行錄取試。
本開考有效期為十八個月,自實習錄取試的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取得澳門官方教育制度授予的法律學士學位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或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與澳門官方教育制度相同體制取得的法律學士學位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又或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與澳門官方教育制度不同體制取得的法律學士學位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且已完成澳門法律補充課程,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屬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者,均可報考。
3. 報考方式及期限
3.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三日至十月二十四日)。
3.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開考報名表》,並附同符合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的報考費。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進行核實。
3.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前往澳門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地下大堂法務局接待櫃台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現金支付,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包括VISA、Master Card、銀聯、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微信支付及支付寶,又或可透過澳門通、澳門錢包MPAY的方式支付)。
3.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本局電子報考系統(可透過網頁https://www.dsaj.gov.mo/general/EventList_tc.aspx?type_id=500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或可透過澳門錢包MPAY的方式支付)。
以電子方式報考,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起,並須於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
4.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4.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
4.2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4.1點a項及b項所指的證明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4.3 第4.1點a項和b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4.4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4.1點a項和b項所指的文件,投考人須在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4.5 上指的《開考報名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4.6 投考人應在《開考報名表》指明知識考試中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4.7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4.1點a項和b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5. 職務性質及薪俸
登記官及公證員的職權由法律訂定。
第一職階登記官或公證員的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三表一所載澳門公共行政薪俸表內的770點。
6. 實習甄選
實習的甄選以考試方式為之,旨在評核投考人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體系及中、葡文的知識。
6.1 甄選採用下列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體系的知識考試,不超過三小時的考試(淘汰制),所佔比重為最後成績的百分之七十;
b)第二項甄選方法:中、葡文語言知識考試,不超過兩小時的考試,所佔比重為最後成績的百分之三十:
第一階段:筆試,所佔比重為成績的百分之八十;
第二階段:口試,所佔比重為成績的百分之二十。
投考人缺席或放棄第6.1點a項或b項任一階段甄選方法,即被除名,但不影響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二條第十一款的規定的適用。
6.2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旨在評核投考人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體系的一般知識。
語言知識考試旨在評核投考人非其獲得學歷所使用的正式語文的認識。
7.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即被淘汰。
成績將於成績名單公佈,合格投考人將獲通知參加下一項甄選程序。
8. 最後成績
實習錄取試的最後成績為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70%;
語言知識考試 = 30%(筆試佔語言知識考試的80%,口試佔語言知識考試的20%)。
9.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0. 考試範圍
10.1. 知識考試範圍如下: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體系的知識考試以淘汰形式的筆試進行,考試不超過三小時,包括以下內容:
a)澳門特別行政區政治組織及體系;
b)民法;
c)商法。
在知識考試期間,投考人僅可參閱與上述考試範圍内容有關的法規(除原文外,不得另有其他文字或非文字的標註或不附有任何註譯的相關法例文本)。不得使用任何其他資料、文件、書本、電子設備或法例彙編等其中包含非與上述考試範圍内容有關的法律法規文本。
10.2. 語言知識考試
評核投考人非其獲得學歷所使用的正式語文的語言知識,以不超過九十分鐘的筆試及十五至三十分鐘的口試進行。
11.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知識考試成績名單、經核准後的實習錄取試成績名單及最後排名名單,均張貼於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地下大堂並上載於法務局網頁http://www.dsaj.gov.mo。
實習錄取試成績名單經核准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開始實習的日期於公佈實習錄取試成績名單時一併公佈。
12. 實習
12.1 進入實習
考試合格的投考人,將按其於實習錄取試成績名單中的名次順序和根據本開考通告所定的實習員錄取名額獲錄取參加登記官及公證員職程的入職實習。
12.2 實習內容包括:
a)理論課;
b)實習課;
c)在受監督下擔任登記官及公證員的職務。
實習尚可包括研討會、座談會及辯論會。
12.3 實習地點
在下列地點進行實習:
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法務局,第一公證署、第二公證署、海島公證署、物業登記局、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以及民事登記局。
12.4 期限和指導
a)實習為期十八個月,可額外延長一次,為期六個月;
b)實習須在經法務局局長指定且獲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教學委員會確認的登記官及公證員指導下進行。
12.5 實習階段
實習分為兩個階段:
a)第一階段為期十二個月,輪流在一所公證署及每一登記局進行;
b)第二階段為期六個月,在一登記局或公證署進行。
12.6 就讀實習制度及薪俸
12.6.1 就讀實習,以定期委任制度為之。
12.6.2 定期委任視為自動延長:
a)至最後排名名單公佈之日;或
b)對所獲名次在待填補的職位空缺的數目內者,至就職日或至上項所指的名單公佈後第六十日,但後者僅適用於在該期間內未就職者。
12.6.3 就讀實習制度的實習員,收取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三表一所載澳門公共行政薪俸表內的650點,而本身為公務員的實習員可選擇收取其原薪俸。
12.7 實習大綱
根據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教學委員會所通過且載於本通告附件的大綱,實習內容為理論及實踐學習,包括理論課、實習課及在受監督下擔任登記官及公證員的職務。
12.8 評核及完成實習
12.8.1 在實習每一階段及實習結束後,對實習員進行評核,並按實習的第一及第二階段的得分分別以百分之六十及百分之四十的加權平均數計出總評分。評核應以0分至100分表示。
12.8.2 實習第一階段的評核,包括理論及實踐兩方面;理論方面包括理論課及實習課的內容,以考核方式進行;實踐方面為在受監督下擔任登記官及公證員的職務。第二階段的評核為對在受監督下擔任登記官及公證員職務作出持續評核。
12.8.3 第一階段評核的得分為理論及實踐兩方面得分的平均數。理論方面的評核得分,為特別培訓評核試成績和登記及公證工作培訓評核試成績的平均數;實踐方面的評核採用對在受監督下擔任職務作出持續評核的方式,其得分為負責指導的登記官及公證員所提交的資料所計出的平均數。
12.8.4 在實習的第一階段、第二階段,或延長實習期間,於每一實習員在每一登記局或公證署完成實習後,負責指導的登記官及公證員應將有關實習員的工作能力及興趣等資料送交法務局局長。
12.8.5 法務局局長經聽取負責指導的登記官及公證員的意見後,根據收到的資料就每一實習員是否合格提出建議,交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教學委員會確認;如需要延長實習,則就需要額外延長一次為期六個月的實習提出建議,交該委員會確認。
12.8.6 如在實習的第二階段終結或延長實習期結束後提交有關實習員是否合格的建議獲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教學委員會確認,則法務局局長制定有關最後排名名單。
13. 實習合格成績的有效期
實習的合格成績自公佈最後排名名單之日起兩年內有效。
14. 委任
自最後排名名單公佈之日起五日內,合格的投考人可按個人意願的順序指出其擬獲委任意屬的登記局、公證署或法務局。
為填補登記及公證機關以及法務局的人員編制內登記官及公證員的職位空缺所作的委任,只要符合部門需要,按投考人的意願為之。
15.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6.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法務局副局長 盧瑞祥
正選委員:民事登記局登記官 王玉梅
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登記官 黃泫瀅
候補委員:物業登記局登記官 陳景禧
第二公證署公證員 李宗興
二零二二年九月十九日於法務局
局長 劉德學
1. 登記官及公證員職程的入職實習培訓期間和組成部分
登記官及公證員職程的入職實習為期十八個月,可額外延長一次,為期六個月;內容為理論及實踐學習,包括理論課、實習課及在受監督下擔任登記官及公證員的職務,亦可包括研討會、座談會及辯論會。
2. 為入職登記官及公證員職程的實習階段
2.1. 實習分為兩個階段:
a)第一階段為期十二個月,輪流在一所公證署及每一登記局進行不少於兩個月的實習。
b)第二階段為期六個月,在一登記局或公證署進行。
2.2. 於第一階段安排實習員在每一登記局及一公證署各進行不少於兩個月的實習;
2.3. 於實習第一階段結束十五日前,實習員按個人意願的順序指出在第二階段擬實習的登記局及公證署;
2.4. 經聽取實習指導員的意見後,法務局局長儘量考慮實習員的意願,並經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教學委員會確認,安排實習員在登記局及公證署實習;
2.5. 如實習額外延長六個月,實習員繼續在第二階段的登記局或公證署實習,又或經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教學委員會確認後,在法務局局長指定的登記局或公證署實習。
3. 登記官及公證員職程的入職實習培訓課程的內容
3.1. 實習大綱的任何組成部分尤應包括以下內容:
a)部門組織;
b)民事登記;
c)物業登記;
d)商業登記;
e)動產登記;
f)公證;
g)手續費、會計及司庫;
h)操守及職業道德。
3.2. 實習大綱尚可包括針對所有或個別實習員的中、葡文課程。
3.3. 實習大綱尤其包括登記及公證特別培訓的內容和針對登記及公證工作的法律內容。
4. 登記官及公證員職程的入職實習特別培訓的內容
為登記官及公證員而設的登記及公證特別培訓的內容按單元分列如下:
4.1. 部門組織:
——法務局的組織及運作;
——登記及公證機關的組織架構。
4.2. 民事登記:
——民事登記的概念及基本原則;
——須登記的事實;
——民事登記的效力及程序;
——民事登記資料的更新。
4.3. 物業登記:
——物業登記的概念及基本原則;
——須登記的事實;
——物業登記的效力及程序。
4.4. 商業登記及動產登記:
——商業登記:
——商業登記的概念及基本原則;
——須登記的事實;
——商業登記的效力及程序。
——動產登記:
——動產登記的概念及基本原則;
——須登記的事實;
——動產登記的效力及程序。
4.5. 公證:
——公證的概念及基本原則;
——公證機關的組織及管理;
——公證行為。
4.6. 補充培訓的內容:
4.6.1. 手續費、會計及司庫:
——部門手續費表;
——帳目;
——記帳;
——《印花稅規章》及《印花稅繳稅總表》。
4.6.2. 操守及職業道德:
——職務上職業道德的原則及規則;
——公職的權利及義務;
——《個人資料保護法》。
4.6.3. 接待技巧及公共關係:
——人事關係的定義;
——溝通;
——公眾接待;
——公共關係。
4.6.4. 管理技巧:
——行政及財政管理:
——人力資源;
——財務會計;
——組織行為;
——資訊科技:資訊及數據管理。
4.7. 語言課程:
——實用中文;
——實用葡文。
5. 針對登記及公證工作的法律內容
針對登記及公證工作的法律內容按單元分列如下:
5.1. 債法:
——債之通則:
——一般原則;
——淵源:合同;預約合同;
——一般擔保及特別擔保;
——質權及抵押權;
——各種合同:
——買賣;贈與;委任;和解。
5.2. 物權:
——物權總則;
——各種物權:
——享益的特別權利;
——占有及取得時效;
——所有權;
——用益、使用及居住;
——地上權;
——地役;
——取得性物權;
——擔保物權。
5.3. 親屬法:
——親屬法及親屬法律關係;
——婚姻:
——設定及效力;
——設定:資格;同意;手續及登記;
——人身效力及財產效力;
——財產制;婚姻協定;配偶雙方的合同;
——婚姻的變更;
——因死亡及離婚而解銷婚姻;分割財產。
——親子關係;
——親子關係的確立及效力;
——親權及取代親權;
——收養:設定及效力。
5.4. 繼承法:
——繼承總則;
——各種繼承:
——法定繼承;
——特留份繼承;
——遺囑繼承:
——概論;
——遺囑方式;
——遺囑內容;
——遺囑制度的其他事宜。
——合同繼承;
——分割財產。
5.5. 商法:
——經營商業企業的一般規則;
——商業企業主、商業企業及商行為;
——合營企業的經營及企業經營的合作:
——一般公司;
——無限公司;兩合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企業外部活動:
——商業合同;
——債權證券。
5.6. 民事訟訴程序:
——總則及基本原則;
——訟訴行為;
——保全程序;
——訴訟形式;
——宣告訴訟程序;
——判決、裁判確定及上訴;
——執行程序;
——特別程序。
5.7. 公職法律制度:
——公職僱傭關係的一般原則及設定;
——公職僱傭關係的內容:
——權利及義務;
——年假、缺勤及無薪假及特別假;
——公職制度的其他事項;
——登記及公證機關的特別職程;
——《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5.8. 行政程序及行政上的司法爭訟:
——行政程序:
——一般原則及規則;
——行政行為;
——行政合同;
——聲明異議及訴願;
——行政上的司法爭訟:
——一般原則及規則;
——司法上訴。
6. 研討會、座談會及辯論會
可進行尤其關於下列事宜的研討會、座談會及辯論會: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承諾轉讓在建樓宇的法律制度》;
——《網絡安全法》;
——《民防法律制度》;
——《知識產權法內有關工業產權法律制度、商標等內容》;
——《介紹<印花稅規章>的執行情況以及現正實施的其他印花稅制》;
——《與登記及公證有關的文化遺產保護法》。
7. 授課語言
培訓實習期間的授課語言為中文及葡文。
8. 評核及完成實習
8.1. 在實習每一階段及實習結束後,對實習員進行評核,並按實習的第一及第二階段的得分分別以百分之六十及百分之四十的加權平均數計出總評分。評核應以0分至100分表示。
8.2. 實習第一階段的評核,包括理論及實踐兩方面;理論方面包括理論課及實習課的內容,以考核方式進行;實踐方面為在受監督下擔任登記官及公證員的職務。第二階段的評核為對在受監督下擔任登記官及公證員職務作出持續評核。
8.3. 第一階段評核的得分為理論及實踐兩方面得分的平均數。理論方面的評核得分,為特別培訓評核試成績和登記及公證工作培訓評核試成績的平均數;實踐方面的評核採用對在受監督下擔任職務作出持續評核的方式,其得分為負責指導的登記官及公證員所提交的資料所計出的平均數。
8.4. 在實習的第一階段、第二階段,或延長實習期間,於每一實習員在每一登記局或公證署完成實習後,負責指導的登記官及公證員應將有關實習員的工作能力及興趣等資料送交法務局局長。
8.5. 法務局局長經聽取負責指導的登記官及公證員的意見後,根據收到的資料就每一實習員是否合格提出建議,交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教學委員會確認;如需要延長實習,則就需要額外延長一次為期六個月的實習提出建議,交該委員會確認。
8.6. 如在實習的第二階段終結或延長實習期結束後提交有關實習員是否合格的建議獲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教學委員會確認,則法務局局長制定有關最後排名名單。
9. 第一階段的實習評核
9.1. 第一階段理論方面的評核,包括特別培訓內容的評核試,其得分為第4點4.1至4.7所定的培訓內容單元所得成績的算術平均數。
9.2. 第一階段針對性培訓理論方面的評核,其得分為第5點5.1至5.8所定的培訓內容單元所得成績的算術平均數。
9.3. 第一階段實踐方面的評核得分,為登記官及公證員依據實習員所呈交的關於在一公證署及各登記局的培訓期間開展活動和執行工作的報告對該實習員的工作能力及興趣所提交的資料而計出的平均數。
10. 第二階段的實習評核
10.1. 第二階段為在受監督下擔任職務,旨在為勝任有關職務而加強理論學習方面的內容和實踐學習,其評核得分由登記官及公證員依據實習員每兩個月培訓期間所呈交的關於開展活動和執行工作的報告對該實習員的工作能力及興趣所提交的資料評出。
10.2. 屬第二階段延長實習的情況,則根據上款的規定進行評核。
10.3. 在第一階段及第二階段,登記官及公證員所提交的(關於各實習員的工作能力及興趣)資料應以報告為之,報告須評出成績,作為依據。
按二零二二年十月七日巿政署巿政管理委員會決議,現就出租經營位於觀音像海濱休憩區東側海堤步道外賣餐車進行公開諮詢。
有意投標者可於辦公時間內到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地下本署文書及檔案中心索取有關諮詢章程及承投規則,或可登入本署網頁(http://www.iam.gov.mo)免費下載。如有意投標者從本署網頁下載上述文件,有責任在提交投標書的期間,從本署網頁查閱倘有的更新或修正等資料。
截止遞交標書日期為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中午十二時正。投標者或其代表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送交本署文書及檔案中心,並須繳交臨時擔保澳門元壹仟圓整($1,000.00)。臨時擔保可以現金或銀行擔保提供。若以現金方式,須前往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地下本署財務處出納提交,或帶同本標書之存款憑證(一式三份)前往澳門大西洋銀行繳交,並於繳付後將存款憑證交回本署財務處出納以換取正式收據。若以銀行擔保方式,則必須前往本署財務處出納繳交。因繳付擔保而導致的所有開支費用,概由投標人負責。是次競投底價為每月租金澳門元捌仟圓整($8,000.00)。
開標日期為二零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正,於本署培訓中心(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6樓)進行。
此外,本署安排於二零二二年十月十八日上午十時正,於本署培訓及資料儲存處(澳門夜呣斜路6號第一警司處大廈一樓)進行公開解釋會,並於同日安排實地視察。
二零二二年十月七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林紹源
按照檢察長辦公室刊登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第四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獲錄取就讀檢察院首席書記員晉升培訓課程的學員名單,現根據現行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公佈上述課程的最後評核名單:
合格學員: | 最後評核 | |
1.º | 李莨瑋 | 16.995 |
2.º | 王啟浩 | 16.210 |
3.º | 閻淑儀 | 16.193 |
4.º | 梁兆燊 | 16.133 |
5.º | 施楊 | 15.642 |
6.º | 陸錦冰 | 15.463 |
7.º | 潘菊玲 | 15.357 |
8.º | 黃迪威 | 15.341 |
9.º | 蘇正祥 | 15.127 |
10.º | 吳業華 | 14.990 |
11.º | 吳鴻祥 | 14.948 |
12.º | 藍皓 | 14.797 |
13.º | 胡高詩 | 14.719 |
14.º | 蔣慧婷 | 14.711 |
15.º | 林美鳳 | 14.683 |
16.º | 李斯蔚 | 14.680 |
17.º | 曾麗瑩 | 14.555 |
18.º | 鄺志立 | 14.529 |
19.º | 袁穎芝 | 14.470 |
20.º | 杜詩媚 | 14.175 |
21.º | 黃特龍 | 13.840 |
22.º | 趙崇光 | 13.793 |
23.º | 區文敏 | 13.317 |
24.º | 黃偉基 | 13.251 |
25.º | 譚智敏 | 13.039 |
26.º | 黎健君 | 13.019 |
根據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六十條第二款,學員可按該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一款及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自本名單公佈翌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典試委員會提起聲明異議,或可自本名單公佈翌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實體提起任意上訴。
(經檢察長於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批示認可)
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於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
教學委員會主席 Manuel Marcelino Escovar Trigo
茲公佈根據第7/2004號法律及現行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經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教學委員會建議、由檢察長於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批示核准、本通告附件內所列的檢察院助理書記員晉升培訓課程大綱。
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於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
教學委員會主席 Manuel Marcelino Escovar Trigo
1. 培訓課程大綱包括以下的科目,共230課時,分為:
1.1 理論課及實踐課單元,旨在讓學員熟習擔任檢察院助理書記員職務所須的知識,共182課時;
1.2 座談會、討論會及學習考察,旨在向學員講授對擔任該職務有用的特定事務的現況,共20課時;
1.3 研討會,旨在以補充科目的形式讓學員掌握其他有利於培訓的相關知識,共28課時。
2. 理論課及實踐課以科目單元形式進行,共182課時,包括以下科目及課時:
2.1. 民法知識(20課時):
——一般民法;
——親屬法:
——親屬法律關係;
——事實婚;
——結婚;
——親子關係;
——收養;
——扶養。
——繼承法:
——繼承總則;
——法定繼承。
——檢察院在親屬及繼承事宜中行政及司法程序的介入。
2.2. 刑法知識(30課時):
——刑法:合法性原則及罪名類型法定原則;
——刑法的解釋及漏洞填補;
——犯罪形式(預備行為、犯罪未遂及既遂犯);
——公罪、半公罪及私罪;
——刑事責任之消滅;
——輕微違反。
2.3. 行政法知識(10課時):
——公共行政與行政法;
——公共行政基本原則;
——行政組織;
——行政活動:一般概念;
——行政程序:一般概念。
2.4. 勞動法知識(12課時):
——勞動法的形成;
——概念、目的、專門用語及適用範圍;
——勞動法淵源;
——關於勞資關係及勞動合同的規範;
——澳門特別行政區勞資關係制度:
——權利、義務及保障;
——勞動合同(一般規定)。
——檢察院在維護工人權利的介入。
2.5. 民事訴訟法(28課時):
——一般概念及基本原則;
——一般訴訟行為;
——特別訴訟行為;
——訴訟程序:
——開始、進行及消滅;
——附隨事項,一般概念;
——保全程序,一般概念。
——普通宣告訴訟程序:通常訴訟程序:
——訴辯書狀;
——訴訟程序之清理;
——訴訟之調查;
——案件之辯論及審判;
——判決。
——普通宣告訴訟程序:簡易訴訟程序。
2.6. 刑事訴訟法(40課時):
——一般原則及合法性原則;
——解釋與漏洞的填補;
——訴訟法在時間及空間的適用;
——刑事訴訟程序的充足性;
——訴訟主體及其他訴訟參與人;
——管轄權及職權;
——迴避、上訴及自行迴避;
——強制措施:強制提供身份及居所資料;提供擔保;定期報到;禁止離境和禁止與某些人接觸;中止執行職務、從事業務或行使權利以及羈押;
——財產擔保措施;
——普通訴訟程序的進行(最初階段):
——犯罪消息及偵查的開展;
——偵查:
——目的;
——內容;
——權限;
——偵查的行為;
——偵查的結束。
——訴訟行為——行為之時間、期限及告知;
——扣押物之處理。
2.7. 勞動訴訟法(12課時):
——勞動審判權;
——訴訟行為;
——勞動民事訴訟程序:
——共同規則;
——普通宣告訴訟程序;
——工作意外及職業病的訴訟程序。
——調解技巧。
2.8. 行政訴訟(10課時):
——行政訴訟法律保護被管理人;
——行政法院及職權;
——訴諸行政法院的一般及特別途徑;
——行政訴訟的一般原則;
——行政程序上訴;
——司法上訴。
2.9. 中文及葡文課程(20課時):
——實用中文;
——實用葡文。
3.1 座談會及討論會以工作坊的形式進行,主要包括下列的課題及課時,共18小時: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治組織、司法組織及基本法的解釋(4課時);
——接待技巧及公共關係(6課時);
——訴訟費用、會計及出納(3課時);
——職業道德(3課時);
——電腦技術(2課時)。
3.2 課程還會安排2小時到社會工作局社會重返廳轄下的青少年短期宿舍學習考察,或在第二部分上課期間進行與相關科目有關的學習考察。
4. 為有利於培訓的成效,培訓課程還包含下列作為補充課的研討會,共28時:
——財產清冊程序(9課時);
——未成年人監護制度(12課時);
——司法援助(2課時);
——登記及公證(2課時);
——刑事紀錄(3課時)。
5.1 根據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規定,出現下列情況的學員,將被取消修讀培訓課程的資格:
5.1.1 三次連續或間斷的不合理缺勤;
5.1.2 二十一次連續或間斷的合理缺勤。
5.2 修讀培訓課程期間,未能出席整天或部分培訓,皆視為一次缺勤;
5.3 將適用經適當調整後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員一般制度中的規定,以界定缺勤是否為合理缺勤。
本局將以公開拍賣形式出售根據法例撥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屬公共實體報廢的車輛廢鐵、廢棄物品及物品。有關查看售賣物品、繳付保證金及公開拍賣當日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如下:
查看物品
1. 車輛廢鐵、廢棄物品及物品
在財政局工作人員陪同下可於下表所載的日期、時間及地點查看相關出售的車輛廢鐵、廢棄物品及物品:
物品批號 | 存放地區 | 查看日期 | 時間(1) | 地點(2) |
VS01(部份)、VS02 MS01、MS02、 MS03、MS04 L01(部份)、L02、L03 |
路氹區 | 2022年 10月18日 |
上午十時 | 北安多功能政府大樓 (氹仔永福街) |
VS01(部份) L01(部份) BL01、BL02 |
澳門區 | 2022年 10月18日 |
下午三時 | 財政局青洲倉庫 (澳門青洲河邊馬路、山茶街) |
註:
(1)上述指定時間起計十五分鐘,即出發查看車輛廢鐵、廢棄物品及物品,逾時不候,亦不另作安排。查看物品的人士須自備交通工具前往各批物品的查看地點。
(2)有興趣的人士須於上述指定地點集合,以便前往存放車輛廢鐵、廢棄物品及物品的地區。
拍賣當日不設查看車輛廢鐵、廢棄物品及物品的環節,僅只透過電腦圖示展出。
2. 物品清單可於財政局大樓閣樓查看或於本局網頁瀏覽(網址:http://www.dsf.gov.mo)。
繳付保證金
提交日期: | 由公告日起至2022年10月24日 |
提交金額: | 伍仟澳門元 |
提交方式: | ——以現金或支票存款,需先親臨澳門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8樓803室索取存款憑單,並於指定的銀行機構繳付。 ——銀行擔保應遵照售賣條件附件一的格式。 |
公開拍賣
日期: | 2022年10月25日(星期二) |
時間: | 上午九時(出席登記) 上午十時(公開拍賣) |
地點: | 澳門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地庫演講廳 |
查詢售賣條件
相關售賣條件可到澳門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8樓803室索閱,或於財政局大樓閣樓查看,或瀏覽本局網頁(網址:http://www.dsf.gov.mo)
局長 容光亮
司法警察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對外開考,錄取合格者就讀培訓課程和進行實習,以填補編制內刑事偵查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二等刑事偵查員二十缺,有關開考通告刊登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九日第二十三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現根據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體格檢查(醫生檢查第一部份)合格並獲准進入體能測試之准考人名單,該名單張貼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地下行政輔助中心,投考人亦可透過設置於本局大樓及路氹分局地下的“資訊亭”查閱,或可瀏覽本局網頁:www.pj.gov.mo。
同時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該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二零二二年九月三十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根據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五條,以及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於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作出批示,現公佈以下已登記的高等教育課程:
課程名稱:理學士學位(金融學)課程
高等院校(及學術單位,如適用)名稱:澳門大學——工商管理學院
課程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學士學位
登記編號:UM-A106-L41-0922G-25
課程的基本資料:
——澳門大學工商管理學院理學士學位(金融學)課程的現行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刊登於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通告內。
——根據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五)項的規定,澳門大學教務委員會於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三日第四次會議決議與復旦大學就上述課程設立聯合培養計劃。
——復旦大學校本部設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市楊浦區邯鄲路220號。
——上述聯合培養計劃屬澳門大學理學士學位(金融學)課程的附加計劃;選擇參與有關計劃者必須為該課程的註冊學生,並須符合兩大學所訂的其他報讀要求。
——不選擇參與聯合培養計劃的學生,仍需按照澳門大學理學士學位(金融學)課程的學習計劃完成其學習。
——重新公佈上述澳門大學工商管理學院理學士學位(金融學)課程現行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並載於本通告的附件一及附件二;而該課程的聯合培養計劃的學習計劃載於附件三。上述各附件均為本通告的組成部分。
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一、課程頒授的學位名稱:理學士
二、學術領域:理學
三、主修:金融學
四、本課程主修的選修範疇:金融工程學
五、課程一般期限:四學年
六、授課語言:英文
七、報讀條件:按照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八、畢業要求: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為126學分。
學科單元/科目 | 種類 | 學時* | 學分 |
第一學年 | |||
財務會計原理1 | 必修 | 135 | 3 |
微觀經濟學原理1 | " | 135 | 3 |
宏觀經濟學原理1 | " | 135 | 3 |
應用微積分1 | " | 135 | 3 |
商業管理原理1 | " | 135 | 3 |
社群教育科目2 | " | 90 | 2 |
語言與技能科目2,3/自由選修科目3,4 | " | 405 | 9 |
通識教育科目2 | " | 405 | 9 |
第二學年 | |||
中級經濟學1 | 必修 | 135 | 3 |
計量經濟學I 1 | " | 135 | 3 |
公司理財1 | " | 135 | 3 |
投資組合管理1 | " | 135 | 3 |
統計與資料分析1 | " | 135 | 3 |
線性代數1 | " | 135 | 3 |
商業傳意1 | " | 135 | 3 |
市場學原理1 | " | 135 | 3 |
社群教育科目2 | " | 45 | 1 |
語言與技能科目2,3/自由選修科目3,4 | " | 270 | 6 |
通識教育科目2 | " | 135 | 3 |
第三學年 | |||
衍生證券1 | 必修 | 135 | 3 |
國際金融與全球議題1 | " | 135 | 3 |
C++電腦編程1 | " | 135 | 3 |
策略管理1 | " | 135 | 3 |
通識教育科目2 | " | 270 | 6 |
自由選修科目4 | " | 135 | 3 |
不選讀範疇的學生須修讀: | |||
財務報表分析與公司估值1 | 必修 | 135 | 3 |
選修科目1,5 | " | 270 | 6 |
選讀金融工程學範疇的學生須修讀: | |||
財務計量經濟學1 | 必修 | 135 | 3 |
固定收益證券1 | " | 135 | 3 |
高級微積分1 | " | 135 | 3 |
第四學年 | |||
應用金融畢業專題1 | 必修 | 270 | 6 |
通識教育科目2 | " | 270 | 6 |
自由選修科目4 | " | 270 | 6 |
不選讀範疇的學生須修讀: | |||
金融建模1 | 必修 | 135 | 3 |
選修科目1,5 | " | 270 | 6 |
選讀金融工程學範疇的學生須修讀: | |||
金融風險管理學1 | 必修 | 135 | 3 |
奇異期權與結構性產品1 | " | 135 | 3 |
選修科目1,5 | " | 135 | 3 |
總學分 | 126 |
*每一學分的學時至少包含15小時的面授教學。
註:
1. 組成課程主修的學科單元/科目。本課程主修的學科單元/科目總學分為75學分。
2. 有關科目表將由該大學予以公佈。
3. 修讀“語言與技能科目”及“自由選修科目”的要求將由該大學予以公佈。
4. 學生可選讀由所屬學院或該大學其他學術單位所提供的學科單元/科目作為“自由選修科目”。
5. 不選讀範疇的學生須修讀表二A組或B組的選修學科單元/科目,以取得12學分,而選讀金融工程學範疇的學生則須修讀表二B組的選修學科單元/科目,以取得3學分。
學科單元/科目 | 種類 | 學時* | 學分 |
A組 | |||
財務計量經濟學 | 選修 | 135 | 3 |
固定收益證券 | " | 135 | 3 |
金融風險管理學 | " | 135 | 3 |
奇異期權與結構性產品 | " | 135 | 3 |
高級微積分 | " | 135 | 3 |
B組 | |||
貨幣銀行學 | 選修 | 135 | 3 |
國際銀行學 | " | 135 | 3 |
金融學理論 | " | 135 | 3 |
金融市場和機關 | " | 135 | 3 |
企業財務個案 | " | 135 | 3 |
風險及保險 | " | 135 | 3 |
合併與收購 | " | 135 | 3 |
地產投資及金融 | " | 135 | 3 |
行為金融學 | " | 135 | 3 |
銀行管理學 | " | 135 | 3 |
高級金融數學 | " | 135 | 3 |
*每一學分的學時至少包含15小時的面授教學。
一、本聯合培養計劃的基本資料:
——本聯合培養計劃屬澳門大學理學士學位(金融學)課程的附加計劃,並適用於2020/2021學年起入讀該課程的學生。
——選擇參與本聯合培養計劃的學生,須按學習計劃規定在澳門大學修讀理學士學位(金融學)課程的指定學科單元/科目,以取得至少81學分(為期至少兩年半),以及在復旦大學修讀經濟學學士學位金融學專業課程的指定學科單元/科目,以取得至少78學分(為期至少兩年半)。
——在澳門大學學習期間的授課語言以英文為主,在復旦大學則以中文為主。
——完成有關計劃且符合其他畢業要求的學生,可分別獲得澳門大學所頒授之理學士學位,以及復旦大學所頒授之經濟學學士學位。
二、本聯合培養計劃的學習計劃:
學科單元/科目 | 種類 | 學時* | 學分 |
財務會計原理 | 必修 | 135 | 3 |
微觀經濟學原理 | " | 135 | 3 |
宏觀經濟學原理 | " | 135 | 3 |
中級經濟學 | " | 135 | 3 |
公司理財 | " | 135 | 3 |
衍生證券 | " | 135 | 3 |
財務報表分析與公司估值 | " | 135 | 3 |
投資組合管理 | " | 135 | 3 |
金融建模 | " | 135 | 3 |
應用微積分 | " | 135 | 3 |
統計與資料分析 | " | 135 | 3 |
線性代數 | " | 135 | 3 |
C++電腦編程 | " | 135 | 3 |
商業管理原理 | " | 135 | 3 |
商業傳意 | " | 135 | 3 |
策略管理 | " | 135 | 3 |
市場學原理 | " | 135 | 3 |
社群教育科目1 | " | 150 | 3 |
語言與技能科目1,2/自由選修科目2,3 | " | 270-675 | 6-15 |
通識教育科目1 | " | 945 | 21 |
總學分 | 81-90 ** |
* 每一學分的學時至少包含15小時的面授教學。
** 學生須修畢之總學分取決於其語言能力評核成績。
註:
1. 有關科目表將由該大學予以公佈。
2. 修讀“語言與技能科目”及“自由選修科目”的要求將由該大學予以公佈。
3. 學生可選讀由所屬學院或該大學其他學術單位所提供的學科單元/科目作為“自由選修科目”。
學科單元/科目1 | 種類 | 周學時2 | 學分 |
政治經濟學 | 必修 | 3 | 3 |
概率論與數理統計 | " | 4 | 3 |
經濟史 | " | 3 | 3 |
財政學 | " | 3 | 3 |
當代中國經濟 | " | 3 | 3 |
國際經濟學 | " | 3 | 3 |
計量經濟學 | " | 4 | 4 |
產業經濟學 | " | 3 | 3 |
金融市場學 | " | 3 | 3 |
投資學 | " | 3 | 3 |
國際金融 | " | 3 | 3 |
金融風險管理與金融工程 | " | 3 | 3 |
金融學經典文獻選讀與寫作 | " | 2 | 2 |
社會實踐 | " | 2 | 2 |
畢業論文 | " | 4 | 4 |
貨幣銀行學 | " | 3 | 3 |
中級財務會計 | " | 3 | 3 |
經濟金融中的隨機分析方法 | " | 3 | 3 |
商業銀行業務與管理 | " | 3 | 3 |
多元發展課程——專業進階路徑——專業進階模塊 I(B組)3 | " | 8-21 | 8-21 |
多元發展課程——專業進階路徑——專業進階模塊 II 3 | " | 0-13 | 0-13 |
總學分 | 78 |
註:
1. 本表所列學科單元/科目均為學期制。
2. 每學期約包含18個教學周。
3. 修讀有關學科單元/科目的要求將由該大學予以公佈。
根據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護士職程制度》、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以填補體育局人員編制護士職程第一職階高級護士一缺。
上述開考通告張貼在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818號體育局組織及行政財政管理廳,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五個工作日內作出。
二零二二年十月六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為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內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胃腸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兩個職缺,經二零二二年八月十日第三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通告。現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二十二條,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第四款及第六十條規定公佈,投考人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已張貼在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二二年十月七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根據刊登於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五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二副刊的第11/202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經本人作出的第015/IFTM/2021號轉授權批示附表一,由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表一取代。
二、獲轉授權人趙偉兵、李頴詩、李嘉汶自二零二二年三月十五日,林靜芝自二零二二年九月十五日,王美清自二零二二年七月四日,顏力祺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二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三、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於澳門旅遊學院
院長 黃竹君
姓名 | 職務 |
趙偉兵 | 旅遊管理學校校長 |
李頴詩 | 酒店管理學校代校長 |
林靜芝 | 持續教育學校代校長 |
顏力祺 | 教與學優化中心代主任 |
王美清 | 世界旅遊教育及培訓中心主任 |
羅嘉賢 | 教學酒店總經理 |
林寶玉 | 教務部教務長 |
陳正莉 | 招生及註冊處處長 |
朱振榮 | 學生事務處處長 |
李嘉汶 | 圖書館館長 |
戴麗萍 | 組織及資訊處處長 |
黎頴超 | 校園管理處處長 |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經本人作出的第018/IFTM/2021號授權批示附表一,由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表一取代。
二、獲授權人趙偉兵、李頴詩、李嘉汶自二零二二年三月十五日,林靜芝自二零二二年九月十五日,王美清自二零二二年七月四日,顏力祺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二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三、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於澳門旅遊學院
院長 黃竹君
姓名 | 職務 |
趙偉兵 | 旅遊管理學校校長 |
李頴詩 | 酒店管理學校代校長 |
林靜芝 | 持續教育學校代副校長 |
顏力祺 | 教與學優化中心代主任 |
王美清 | 世界旅遊教育及培訓中心主任 |
羅嘉賢 | 教學酒店總經理 |
陳正莉 | 招生及註冊處處長 |
朱振榮 | 學生事務處處長 |
李嘉汶 | 圖書館館長 |
戴麗萍 | 組織及資訊處處長 |
黎頴超 | 校園管理處處長 |
按照二零二二年九月六日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並根據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以及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郵電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公眾接待行政技術輔助範疇)兩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公眾接待行政技術輔助範疇技術輔導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有高中畢業學歷中的理論及實踐性的技術知識,以便以對某些方法及程序的認識或配合為基礎,擔任既定指令中的技術應用的執行性職務。
3. 職務內容
協助技術人員執行職務,主要是收集和處理資料並作出分析以及製作報告及意見書;協助技術人員研究或構思各類計劃並跟進計劃的不同階段在公共機關及部門的執行情況。具備良好英語書寫能力及溝通技巧,以提供優質接待公眾職務,包括接收文件、銷售、出納及向他們提供郵電局的服務和資訊。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為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第三級別的26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6.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具有高中畢業學歷,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三日至十月二十四日);
7.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7.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議事亭前地郵電局總部大樓二樓209室公共關係及總檔案處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澳門通卡或澳門錢包MPAY;又或可透過“政付通”二維碼以下列方式進行支付:VISA、Master Card、銀聯、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微信支付、支付寶)。
7.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網頁https://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以電子方式報考,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起,並須於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
8.2 如屬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8.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8.1點a)和b)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4 第8.1點a)和b)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8.2點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8.1點a)和b)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8.2點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投考人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8.6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8.7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8.8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點a)和b)項及第8.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9. 甄選方法
9.1 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二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9.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即被除名,但屬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二條第十一款規定者除外。
9.3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少於一百人,則全部合格的投考人進入甄選面試。
9.4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為一百人或以上,則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次序,排在首一百個名額的合格投考人可進入甄選面試,若在最後名額中出現多於一名得分相同的投考人,則所有得分相同的合格投考人均可進入甄選面試。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11. 評分制度
11.1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11.2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不獲通知進入甄選面試者,均被淘汰。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60%;
甄選面試 = 40%。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議事亭前地郵電局總部大樓二樓公告欄並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s://concurso-uni.safp.gov.mo/及郵電局網頁https://www.ctt.gov.mo/。
15. 考試範圍
15.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5.2 經第2/2006號行政法規及第29/2016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89/M號法令核准的《郵電局組織規章》;
15.3 第24/85/M號法令核准的《郵政儲金局規章》;
15.4 第88/99/M號法令——訂定在提供郵政服務,設置及使用郵政基礎設施時須遵守之一般原則;
15.5 經第400/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205/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97/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6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441/99/M號訓令核准的《郵政函件公共服務規章》;
15.6 經第292/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442/99/M號訓令核准的《郵政包裹公共服務規章》;
15.7 經第540/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448/99/M號訓令核准的《特快專遞(EMS)公共服務規章》;
15.8 第5/2005號法律——《電子文件及電子簽名》;
15.9 公眾接待、溝通和人際關係的知識;
15.10 邏輯推理;
15.11 數學;
15.12 報告及公函的草擬;
15.13 資訊科技的使用(文書處理、試算表和電子郵件);
15.14 英語的基礎知識。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投考人亦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7.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8.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電子業務廳廳長 鄭秋明
正選委員:電子認證服務處處長 葉曉紅
營業處處長 譚海容
候補委員:行政、會計及基金管理處處長 林慧珊
二等高級技術員 何雄業
二零二二年十月六日於郵電局
局長 劉惠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