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0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二二年十月六日,星期四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友源體育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48/2022。

友源體育會

章程

第一條——名稱:

中文名稱為“友源體育會”,中文簡稱為“友源”。

第二條——會址:

澳門永寧街66-F號永寧廣場大廈第二座20樓R。

第三條——宗旨:

以足球為興趣;以推廣澳門足球發展為己任。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贊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會章之運動愛好者,均可申請加入成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性質及存續期: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之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六條——會員權利:

1)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有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及監督之權;

3)有參加本會舉辦各項活動及享受本會會所設施之福利。

第七條——會員的義務:

1)遵守會章;

2)執行決議;

3)團結澳門球友,關心和支持會務工作。

第八條——組織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其成員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會員大會每年舉行至少一次會議,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4)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5) 會員大會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而解散本會的決議則取決於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理事會

1)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程和管理法人。

2)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監事會

1)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九條——經費:

本會財政收入源自:

1)會費。

2)各球友,名譽會長,顧問及社會熱心人士贊助。

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梁潔歡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司儀及主持人協會

Associação de Mestre-de-Cerimónias e Apresentador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2/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97。

澳門司儀及主持人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司儀及主持人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Mestre-de-Cerimónias e Apresentador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Master of Ceremonies and Host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MCHA”。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沙梨頭海邊街82號耀基大廈1樓O座;經會員大會議決可遷往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任何地點。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向有意成為司儀及主持的本澳青年提供發展、培訓及實踐的綜合平台,從而提高本地司儀及主持業界的行業素質,培養更多高水平之司儀及主持人才,配合澳門及大灣區不同產業的發展,促進澳門經濟適度多元。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同意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之人士,經本會會員介紹及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1)參加會員大會;

(2)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對本會會務提出意見和建議;

(4)參與本會一切會務活動;

(5)其他應當享有的權利。

(二)會員有以下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

(2)積極推動本會會務開展;

(3)參與和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4)按時繳交入會費及年費;

(5)維護本會的聲譽;

(6)其他應當遵守的義務。

第六條

會籍免除

(一)若自行退出本會,應向本會理事會作出通知,不可退回所繳之會費。

(二)會員若違反章程中的規定,經理事會決議通過,可被撤銷會籍。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七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審議和通過年度會務報告、財務賬目及監事會意見書。

(二)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由理事會召集;理事會必要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三)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四)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策劃各項會務;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如會長缺席,由會長指派其中一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五)正、副會長可出席理事會會議,並有發言權。

第九條

理事會

(一)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為理事會,負責:

(1)確保本會的管理及運作;

(2)每年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及年度賬目;

(3)草擬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4)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及維持本會的會務及各項活動;

(5)按會章規定召集會員大會;

(6)訂定入會費及年費的金額;

(7)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二)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及理事各若干人,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和主持,會議在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會議須經過半數以上出席成員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四)理事長協助會長處理對外事務以及負責領導理事會處理本會各項會務;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如理事長缺席,由理事長指派其中一位副理事長暫代其職務。

第十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

(1)監察理事會的工作;

(2)稽核理事會的賬目;

(3)就理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書及年度賬目發表意見;

(4)履行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二)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人,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由監事長召集和主持,會議在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會議須經過半數以上出席成員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四)監事長負責領導監事會;副監事長協助監事長工作;如監事長缺席,由其中一位副監事長暫代其職務。

第十一條

榮譽職務

本會可聘請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以及其他名譽職銜以推進會務發展。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

經費

本會的經費來源主要為:

(一)政府資助;

(二)各界人士贊助;

(三)本會會員入會費及年費;

(四)來自本會活動的收費;

(五)會員、企業、社團或社會熱心人士的捐助。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附則

(一)本章程解釋權及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得出席會員大會之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才能通過。

(三)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得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才能通過。

(四)本章程未訂明之處,將遵從澳門特區現行有關法律之規定。

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周細金Chao Sai Kam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婚禮及宴會統籌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49/2022。

澳門婚禮及宴會統籌協會

修改章程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青洲里寶華工貿大廈5樓B2室,在需要時可遷往澳門其他地方。

第七條

本會組織架構

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所有架構成員每屆任期均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梁潔歡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傳新澳門協會

Associação da Sinergia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存檔於本署2022/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95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四條

法人住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桔仔街65號,可因應會員大會決議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內遷址。

第十一條

召集會議及運作

(一)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會召集及會長主持,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周細金Chao Sai Kam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作家協會

Associação dos Autores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存檔於本署2022/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96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三條——(1)會址設於澳門友誼大馬路1023號南方大廈4樓M座。

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周細金Chao Sai Kam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基督教門諾會澳門教會

Igreja Mennonita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存檔於本署2022/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93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章

第二條——本會會址位於澳門和隆街76-78號昌成大廈2樓E。

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周細金Chao Sai Kam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新文化協會

Nova Associação Cultural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存檔於本署2022/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94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二條——地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提督馬路121A號亞洲工業大廈7樓A座。

第三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愛國愛澳,擁護“一國兩制”和《澳門基本法》,支持澳門特區政府依法施政,弘揚愛國愛澳精神;

(二)通過參加、策劃、籌備及舉辦活動,以推廣及促進澳門文化、旅遊、體育等產業發展為目標,帶動相關事業融入大灣區以至全球各地;

(三)帶領澳門文化界進行交流,帶動本澳新文化團結一致,共同發展;

(四)培育澳門青年人才,引導年輕一代正確認識中華及多元文化;

(五)助力澳門構建“以中華文化為主流,多元文化共存的交流合作基地”的目標,幫助經典傳統文化才藝重新包裝,融入科技創新流行元素。

第八條——經費來源:

(一)會員的入會費及年費;

(二)來自本會活動的收費;

(三)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任何資助及捐獻。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擁有以下權限:

(一)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和通過年度會務報告、財務帳目及監事會意見書;

(四)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得按本澳有關社團法人的法律規定,由會員大會通過決議進行修改。

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周細金Chao Sai Kam


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PricewaterhouseCoopers

採用上述名稱之會計師事務所將由下列條文之條款所規範,該等條文構成本合夥之章程。

第一條——本合夥稱為“PricewaterhouseCoopers”,中文名稱為“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第二條——住所位於澳門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320號澳門財富中心14樓 G,J,K,A。

第三條——所營事業包括提供監察帳目、會計核數服務及其他鑑證服務,以及稅務技術及其他顧問服務。

第四條——其存續期為不確定。

第五條——合夥資本為十三萬澳門元(MOP$130,000.00),已被下列股東完全認購及以現金繳付:

Ng Wai Ying 吳慧瑩,在會計師專業委員會的註冊編號為N0984,其所擁有的股額價值為九萬七仟五佰澳門元(MOP$97,500.00); 和

Li Ching Lap Bernard李政立,在會計師專業委員會的註冊編號為N0981,其所擁有的股額價值為三萬一仟二佰澳門元(MOP$31,200.00)。

Lau Vai Lan 劉慧蘭,在會計師專業委員會的註冊編號為N0873,其所擁有的股額價值為一仟三佰澳門元(MOP$1,300)。

第六條——在股東一致決議的情況下,合夥可以增加其資本及接納新股東。

第七條——在沒有合夥的同意下,任何股東不得將其股份或其部分售予與合夥沒有關係的其他人士或其他股東,亦不得對之向任何人設定負擔。

獨一段

若股東死亡,其出資只可轉給其餘股東或經其餘股東同意的指定人選。

第八條——現即任命所有股東為行政管理機關成員。

第一段

合夥受到任何一位行政管理機關成員的簽署約束。

第二段

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在不需繳交擔保金的情況下擔任職務,任期為不確定,直至被大多數股東決議替換為止。

第三段

除了作為股東所收取的利潤外,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有權基於其擔任的職務收取大多數股東所訂定的報酬。

第九條——合夥具備嚴格編寫的常用帳目簿冊,其資產應存放於中國銀行澳門分行或其他由過半數股東決定的銀行。

第十條——合夥年度相應於公曆曆年,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應提交行政管理帳目。

第一段

每一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行政管理機關成員須製作及簽署合夥的所有資產及負債帳目,利潤帳目及資產負債表。

第二段

上一段所提及的文件應被寄予每一股東,並附隨股東大會會議召集書,而該會議最遲應在下一年的三月三十一日前舉行。

第三段

帳目應被大多數股東核准或拒絕通過。

第十一條——合夥的利潤及虧損應按股份比例由股東享有及承擔。

第一段

透過大多數股東的決議,可以在合夥的利潤中扣減必要的金額以便達成合夥的目的。

第二段

所有涉及合夥的損失及費用,包括因其成立而作出的開支,應在合夥的利潤當中抵償及支付,並且在此協議,當存有待抵償的損失、負擔及費用時,股東不會獲分配利潤。

第十二條——所有沒有被規範的情況,均適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及一百八十五條的規定。

股東:Ng Wai Ying 吳慧瑩

Li Ching Lap Bernard 李政立

Lau Vai Lan 劉慧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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