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級法院第375/2021號司法上訴卷宗載明,司法上訴人一等關員蘇月亮,編號121941,對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所作之第020/SS/2021號批示向中級法院提起司法上訴,中級法院於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作出的合議庭裁判中裁定司法上訴人所提起的上訴理由成立,並撤銷針對其被科處撤職處分之決定,該裁判已轉為確定判決。
根據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第一百七十四條的規定,一等關員蘇月亮,編號121941,重新納入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關員編制一等關員職級及相應職階的職位,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一年四月七日。
二零二二年九月十九日於海關
關長 黃文忠
按照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終審法院院長的批示,並根據經第37/2020號行政法規及第5/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現公佈此通告,旨在展開分配任用完成刊登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為司法文員職程的入職而設的任職資格課程合格學員,以填補第一審法院辦事處編制內出現的空缺,具體安排如下:
1. 空缺數目:
10個。
2. 分配任用準則:
分配任用先後次序以經第37/2020號行政法規及第5/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為之。
3. 申請方法、期限及地點:
自本通告公佈之翌日起至二零二二年十月七日辦公時間內,所有合格學員可親身到澳門四月二十五日前地終審及中級法院大樓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索取任用申請書,並於上述期限內親身將已填妥的申請書交回相同地點。
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根據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五日第二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經二零二零年七月七日行政法務司司長確認的二零二零年七月八日第034/DIR/DES/2020號行政公職局局長批示,本人決定:
一、轉授予行政公職局公共行政研究中心代主任李偉倫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1)核准屬下工作人員及其附屬單位工作人員每年的人員年假表;
(2)批准屬下工作人員及其附屬單位工作人員享受年假的申請。
二、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對現轉授予的權限,本人保留一切收回權及監管權。
四、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四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行政公職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二二年九月十九日於行政公職局
副局長 羅健儀
根據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一)項的規定,行政公職局現公佈有關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特別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合格投考人進行第二次分配任用程序的通告,該開考的通告刊登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一日第四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以填補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5個職缺:
1. 出現職位空缺的公共部門、職缺數目及任用方式:
公共部門 |
填補職缺的數目 |
|
編制內 |
行政任用合同 |
|
人才發展委員會 |
0 |
1 |
行政公職局 |
3 |
0 |
藥物監督管理局 |
1 |
0 |
合共 |
5 |
2. 分配任用的日期、時間及地點
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二日上午十時在投考人面前進行分配任用,地點為澳門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地庫一樓演講廳。
3. 投考人身份資料
公職開考網頁二零二二年八月三日公佈的開考最後成績名單,結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第六款(二)項的規定,排名第二十二至第二十五的合格投考人應出席分配任用程序:
名次* |
姓名 |
居民身份證編號 |
22.º |
鍾淑芳 |
5196XXXX |
23.º |
葉江福 |
1328XXXX |
24.º |
陸妍慧 |
5198XXXX |
25.º |
梁子健 |
5214XXXX |
* 22.º:最後成績名單的名次
23.º—25.º:為著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第六款(二)項的効力而重新排於最後成績名單之末的名次
4. 分配任用的進行
在出席分配任用的投考人中成績排名最高者,選擇擬進入的職位,並簽署入職該部門的聲明書,繼而由成績排名第二者進行選擇,如此類推。
投考人倘無法出席分配任用程序,可透過授權書由他人代理參與分配任用程序,授權書範本可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s://concurso-uni.safp.gov.mo)下載,授權書的簽名必須經公證認定(當場認定)。未獲賦予所需權力又或簽名未經公證認定的授權書均不被接納,而有關投考人將被視為缺席分配任用程序。
詳情可參閱https://www.gov.mo/zh-hant/services/ps-1049/ps-1049a/。
投考人或其代理人須帶備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及授權書(如屬授權)正本,於上述指定日期、時間及地點準時出席分配任用,逾時不候。
不出席或放棄分配任用的投考人,將被重新排名於最後成績名單之末;第二次不出席或放棄分配任用者予以除名。
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終審法院對第104/2019號司法上訴卷宗作出合議庭裁判,裁定維持中級法院之原裁判,撤銷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五日對第58/DSAJ/DARN/2017號報告書所作的批示:根據有關規定對登記及公證機關人員編制第三職階二等助理員黃家熾科處強迫退休之處分。
根據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第一百七十四條的規定,上述公務員重新納入登記及公證機關人員編制內第三職階二等助理員的職位,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於法務局
局長 劉德學
按二零二二年九月十五日行政法務司司長之批准,現就“為政府綜合服務大樓及其他設施地點提供保安服務”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投標者,可於辦公時間內到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地下本署文書及檔案中心索取有關招標章程及承投規則,或可登入本署網頁(http://www.iam.gov.mo)免費下載。如有意投標者從本署網頁下載上述文件,有責任在提交投標書的期間,從本署網頁查閱倘有的更新或修正等資料。
截止遞交標書日期為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中午十二時正。投標人或其代表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送交本署文書及檔案中心。臨時擔保可以現金或銀行擔保提供。若以現金方式,須前往市政署財務處出納提交,或帶同本標書之存款憑證(一式三份)前往澳門大西洋銀行繳交,並於繳付後將存款憑證交回本署財務處出納以換取正式收據。若以銀行擔保方式,則必須前往本署財務處出納繳交。因繳付保證金而導致的所有開支費用,概由投標人負責。臨時擔保金額分別如下:
組別A——澳門元壹拾陸萬伍仟陸佰貳拾圓正($165,620.00);
組別B——澳門元叁萬陸仟陸佰肆拾圓正($36,640.00);
組別C——澳門元肆萬叁仟伍佰陸拾圓正($43,560.00);
組別D——澳門元貳萬陸仟陸佰陸拾圓正($26,660.00);
組別E——澳門元伍萬叁仟貳佰陸拾圓正($53,260.00);
組別F——澳門元壹萬叁仟貳佰貳拾圓正($13,220.00);
組別G——澳門元陸萬伍仟陸佰肆拾圓正($65,640.00)。
開標日期為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正,於本署培訓中心(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6樓)舉行。
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林紹源
按照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日行政法務司司長之批准,現就“路環區提供綠化保養及維護”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投標人可於辦公時間前往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地下市政署文書及檔案中心索閱有關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亦可登入本署網頁(http://www.iam.gov.mo)免費下載。如有意投標人從本署網頁下載上述文件,有責任在提交投標書的期間,從本署網頁查閱倘有的更新或修正等資料。
截止遞交標書日期為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七日中午十二時正。參與投標之人士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送交本署文書及檔案中心,並須按投標項目繳交相應的臨時擔保(金額請見下表)。臨時擔保可以現金存款或銀行擔保提供。若以現金存款,可前往市政署財務處出納提交、或帶同本標書之存款憑證(一式三份)前往澳門大西洋銀行繳交,並於繳付後將存款憑證交回本署財務處出納以換取正式收據,因提供擔保而導致的所有開支費用,概由投標人負責。
服務區域 |
繳交之臨時擔保 |
(A區)石排灣新區內公共綠化帶 |
$104,900.00 |
(B區)路環東側以及西側一帶 |
$121,000.00 |
開標日期定於二零二二年十月十八日上午十時正,於本署培訓中心(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6樓)4號課室進行。
此外,本署安排於二零二二年十月七日上午十時正,於本署培訓中心(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6樓)舉行公開解釋會。
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關施敏
按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日行政法務司司長之批准,現就“為市政署轄下街市建築物、活動中心及其他設施提供保安服務”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投標者,可於辦公時間內到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地下本署文書及檔案中心索取有關招標章程及承投規則,或可登入本署網頁(http://www.iam.gov.mo)免費下載。如有意投標者從本署網頁下載上述文件,有責任在提交投標書的期間,從本署網頁查閱倘有的更新或修正等資料。
截止遞交標書日期為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中午十二時正。投標人或其代表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送交本署文書及檔案中心。臨時擔保可以現金存款或銀行擔保提供。若以現金存款,須前往市政署財務處出納提交,或帶同本標書之存款憑證(一式三份)前往澳門大西洋銀行繳交,並於繳付後將存款憑證交回本署財務處出納以換取正式收據。若以銀行擔保方式,則必須前往本署財務處出納繳交。因繳付保證金而導致的所有開支費用,概由投標人負責。臨時擔保金額分別如下:
組別A——澳門元叁拾叁萬肆仟零貳拾圓正($334,020.00);
組別B——澳門元陸萬貳仟柒佰貳拾圓正($62,720.00);
組別C——澳門元陸仟捌佰圓正($6,800.00);
組別D——澳門元壹拾叁萬貳仟伍佰陸拾圓正($132,560.00);
組別E——澳門元伍萬壹仟柒佰陸拾圓正($51,760.00);
組別F——澳門元壹萬捌仟伍佰圓正($18,500.00);
組別G——澳門元陸萬玖仟肆佰貳拾圓正($69,420.00);
組別H——澳門元壹拾壹萬壹仟貳佰捌拾圓正($111,280.00);
組別I——澳門元壹萬壹仟壹佰圓正($11,100.00)。
開標日期為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正,於本署培訓中心(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6樓)舉行。
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林紹源
按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日行政法務司司長之批准,現就“為下環街市市政綜合大樓、沙梨頭街市市政綜合大樓及其他設施提供保安服務”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投標者,可於辦公時間內到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地下本署文書及檔案中心索取有關招標章程及承投規則,或可登入本署網頁(http://www.iam.gov.mo)免費下載。如有意投標者從本署網頁下載上述文件,有責任在提交投標書的期間,從本署網頁查閱倘有的更新或修正等資料。
截止遞交標書日期為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中午十二時正。投標人或其代表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送交本署文書及檔案中心。臨時擔保可以現金存款或銀行擔保提供。若以現金存款,須前往市政署財務處出納提交,或帶同本標書之存款憑證(一式三份)前往澳門大西洋銀行繳交,並於繳付後將存款憑證交回本署財務處出納以換取正式收據。若以銀行擔保方式,則必須前往本署財務處出納繳交。因繳付保證金而導致的所有開支費用,概由投標人負責。臨時擔保金額分別如下:
組別A——澳門元柒萬柒仟柒佰圓正($77,700.00);
組別B——澳門元捌萬伍仟叁佰肆拾圓正($85,340.00);
組別C——澳門元捌萬柒仟玖佰捌拾圓正($87,980.00);
組別D——澳門元貳拾壹萬柒仟陸佰圓正($217,600.00);
組別E——澳門元貳拾捌萬柒仟捌佰肆拾圓正($287,840.00);
組別F——澳門元玖萬零叁佰圓正($90,300.00)。
開標日期為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正,於本署培訓中心(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6樓)舉行。
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林紹源
按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行政法務司司長之批准,現就“為松山登山纜車提供維修、保養及管理服務”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投標者,可於辦公時間內到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地下本署文書及檔案中心索取有關招標章程及承投規則,或可登入本署網頁(http://www.iam.gov.mo)免費下載,如有意投標者從本署網頁下載上述文件,有責任在提交投標書的期間,從本署網頁查閱倘有的更新或修正等資料。
截止遞交標書日期為二零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中午十二時正。投標人或其代表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送交本署文書及檔案中心,並須繳交臨時擔保澳門元貳拾壹萬柒仟陸佰捌拾圓正($217,680.00)。臨時擔保可以現金存款或銀行擔保提供。若以現金存款,須前往市政署財務處出納提交,或帶同本標書之存款憑證(一式三份)前往澳門大西洋銀行繳交,並於繳付後將存款憑證交回本署財務處出納以換取正式收據。若以銀行擔保方式,則必須前往市政署財務處出納繳交。因繳付擔保而導致的所有開支費用,概由投標人負責。
開標日期為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一日上午十時正,於本署培訓中心(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6樓)舉行。
此外,本署將於二零二二年十月十日上午十時,於本署松山登山纜車下站舉行公開解釋會,並為是次公開招標進行場地考察。
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林紹源
茲公佈,治安警察局退休警員曾鐵漢之遺孀朱翠紅,現向本退休基金會申請遺屬撫卹金;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撫卹金,應自本告示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本會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間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茲公佈,檢察長辦公室已故顧問高級技術員周友清之遺孀王瑕,現向本退休基金會申請遺屬撫卹金;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撫卹金,應自本告示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本會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間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按照職業稅規章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本局財稅廳收納處定於本年十月份開庫徵收二零二一年度第一組(散工及僱員)及第二組(自由及專門職業)納稅人的職業稅,有關職業稅是按上述規章第三十七條規定計算。
按照上述規章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納稅人尚可在開庫徵收期限屆滿後六十天內繳納相關稅款,但須加繳所欠稅款百分之三的款項,以及法定的遲延利息。
倘上述六十天期限屆滿後仍未清繳已結算的稅款、遲延利息以及所欠稅款百分之三的款項,即予進行催徵,且不妨礙罰款的科處,罰款金額可達欠繳稅款的一半。
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根據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九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為旅遊基金進行“為澳門大賽車博物館提供營運管理服務”之公開招標。
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有意投標人可於辦公時間內前往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2樓旅遊局接待處櫃檯查閱招標卷宗,或繳付200.00澳門元(貳佰澳門元)文件費以取得有關招標卷宗,包括招標方案、承投規則及附件副本,或可透過旅遊局網頁(http://industry.macaotourism.gov.mo)內免費下載有關招標卷宗,包括招標方案、承投規則及附件副本。
於二零二二年九月三十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將在澳門高美士街431號澳門大賽車博物館多功能廳舉行解答有關本公開招標疑問的講解會。
如有任何查詢或要求解釋,要求解釋的申請應以書面方式於二零二二年十月七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登入旅遊局澳門旅遊業界網站(http://industry.macaotourism.gov.mo)採購資訊提交有關問題,相關解答亦會透過該網站公佈。
服務總價格上限為27,500,000.00(貳仟柒佰伍拾萬澳門元)。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判給準則 |
所佔比重 |
1. 價格 |
40% |
2. 營運管理服務執行概念 |
40% |
3. 投標人的經驗 |
20% |
投標人須在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下午一時截標前,於辦公時間內將投標書交予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2樓旅遊局接待處櫃檯,投標書必須使用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中一種正式語言撰寫,並同時提供550,000.00澳門元(伍拾伍萬澳門元)的臨時保證金,作為是次投標的臨時擔保。臨時保證金之遞交方式,可(1)透過大西洋銀行並註明收款人為“旅遊基金”的現金方式存入;(2)銀行擔保;或(3)以現金、本票或保付支票方式向旅遊局繳交,本票或保付支票抬頭須註明收款人為“旅遊基金”,或(4)電匯至旅遊基金在大西洋銀行開立的帳戶內。
開標會議將於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在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五樓旅遊局會議室內舉行。
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規定,投標人之法定代表應出席開標會議,以便提出聲明異議及/或為投標所遞交之文件出現的疑問作出解答。
投標人的合法代表可由受權人代表出席公開的開標會議,在此情況下,此受權人應出示經公證授權賦予其參與開標會議的授權書。
倘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而停止辦公,則原定的截標期限、講解會,以及開標會議的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的同一時間。
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茲公佈,為填補統計暨普查局技術輔導員職程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編制內兩個職缺及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九日第五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對外開考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通告。現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將統計暨普查局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投考人的知識考試(筆試)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十七樓統計暨普查局(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dsec.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按照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二款及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現通知下落不明之澳門治安警察局警員編號217050葉丹,根據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六月六日對第020/2022號紀律程序作出第038/SS/2022號批示;行使第13/2021號法律《通則》第七十八條所指的附件五及經第86/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2/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所賦予的權限,並根據《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二)項及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九)項及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及第一百四十條所產生的效力,對警員編號217050葉丹科處撤職處分。就有關決定,由本通告公佈之日起十五(15)日後,視為已通知。在已通知警員編號217050葉丹之翌日起計,可於三十(30)天期限內,向中級法院提起司法上訴。並根據《通則》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處分在通知警員編號217050葉丹之翌日開始執行。
二零二二年九月十四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吳錦華警務總監
司法警察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對外開考,錄取合格者進行實習,以填補本局人員編制內法證高級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二等法證高級技術員(物證範疇)五缺,有關開考通告刊登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九日第二十三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現根據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的甄選面試成績名單,該名單張貼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地下行政輔助中心,投考人亦可透過設置於本局大樓及路氹分局地下的“資訊亭”查閱,或可瀏覽本局網頁:www.pj.gov.mo。
同時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該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茲特公告,有關公佈於二零二二年九月十四日第三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為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提供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保安管理服務”公開招標,招標實體已按照招標方案第5點的規定作出解答,並將之附於投標案卷內。
投標者可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查閱上述的解答。有關資料亦可透過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網頁(http://www.dsedj.gov.mo)下載。
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為填補衛生局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血液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行政任用合同兩個職缺,經二零二二年八月十日第三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通告。現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二十二條,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第四款及第六十條規定公佈,投考人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本人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14/2022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六)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決定如下:
一. 授予副局長麥達堯或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之代任人在城市規劃廳、城市建設廳、研究及翻譯處及技術輔助處的工作範疇內,以下權限:
(一)核准規劃條件圖草案;
(二)對處理不具備准照而進行工程之案卷作出一切所需的行為,尤其是著令清拆、科處法律規定的罰款及通知物業登記局在房地產標示中作附註;
(三)對處理處於殘危狀況或對公眾衛生或安全構成威脅之建築物作出一切所需的行為,尤其是著令清拆、維修或改善,並科處法律規定之罰款及通知物業登記局在房地產標示中作附註;
(四)對處理違反經第15/2021號法律《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的法律制度》的規定的工程之案卷作出一切所需的行為,尤其是著令拆除及科處罰款;
(五)根據第3/2010號法律(《禁止非法提供住宿》)第九條第五款(三)項的規定,發出證實有關樓宇或獨立單位不存在現行法例所禁止的工程的證明;
(六)簽署有關判給承攬和取得財貨及服務的公開競投文書;
(七)根據法律規定對因個人原因提出的轉移假期申請作出決定;
(八)批准人員享受年假、提前享受年假或修改年假表的申請,以及批准人員的合理缺勤。
二. 授予城市規劃廳廳長梁耀鴻或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之代任人以下權限:
(一)批閱有關組織附屬單位所需物料的申請;
(二)對人員在日常辦公時間開始後遲到的合理解釋作出批示;
(三)批准人員在每天上午或下午必須工作的時間內臨時離開工作崗位;
(四)驗證屬該組織附屬單位負責的財貨及服務之取得案卷的單據是否符合付款條件;
(五)根據法律規定對因個人原因提出的轉移假期申請作出決定;
(六)批准人員享受年假、提前享受年假或修改年假表的申請,以及批准人員的合理缺勤;
(七)對之前已發出規劃條件圖之地段,在沒有更改其內容且尚未超過有效期的情況下,發出認證文件,並對資料不足的相關申請作出決定;
(八)對資料不足的規劃條件圖的申請作出決定;
(九)發出屬於該廳執行程序範疇內的證明書;
(十)簽署上級批示的通知公函,以及由該組織附屬單位負責的案卷進行程序及執行有關決定所需的文件;
(十一)就發出規劃條件圖及規劃研究所需,要求本局以外的實體發表意見及提供資料;
(十二)就發出詳細規劃摘錄的申請作出決定。
三. 授予城市建設廳廳長劉國權或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之代任人以下權限:
(一)批閱有關組織附屬單位所需物料的申請;
(二)對人員在日常辦公時間開始後遲到之合理解釋作出批示;
(三)批准人員在每天上午或下午必須工作的時間內臨時離開工作崗位;
(四)驗證屬該組織附屬單位負責的承批公共工程、財貨及服務之取得案卷的單據是否符合付款條件;
(五)根據法律規定對因個人原因提出的轉移假期申請作出決定;
(六)批准人員享受年假、提前享受年假或修改年假表的申請,以及批准人員的合理缺勤;
(七)對有權限實體為發給行政准照及安裝鍋爐而徵詢的意見作出確認及通知;
(八)對按照經核准之P級及M級樓宇之計劃草案制定之工程計劃之核准申請作出決定;
(九)對不具備准照的工程著令禁止施工;
(十)對更改工程合法化計劃之核准申請作出決定;
(十一)確認對處於殘危狀況或對公眾衛生或安全構成威脅之建築物的檢驗筆錄;
(十二)確認簡單竣工檢驗筆錄;
(十三)對加固及拆卸工程計劃的核准申請作出決定;
(十四)對在地段加建圍板及進行地質探測工作的申請作出決定;
(十五)發出工程准照;
(十六)對工程准照的延期或續期申請作出決定;
(十七)對替換工程所有人、技術員及建築商的申請作出決定;
(十八)發出第11/2017號行政法規核准的《低壓燃氣分配網的技術規章》第三十五條第九款及第2/2012號行政法規核准的《高壓燃氣傳輸管路技術規章》第五十七條第七款規定的施工許可;
(十九)批准提供屬於該廳執行程序範疇內的有關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作出在該組織附屬單位進行有關公共工程承攬之行政調查所需的一切行為,並將有聲明異議的個案呈交上級決定;
(二十一)簽署上級批示的通知公函,以及由該組織附屬單位負責的案卷進行程序及執行有關決定所需的文件。
四. 授予行政廳廳長盧貴芳或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之代任人以下權限:
(一)批閱有關組織附屬單位所需物料的申請;
(二)驗證屬該組織附屬單位負責的財貨及服務之取得案卷的單據是否符合付款條件;
(三)對人員在日常辦公時間開始後遲到之合理解釋作出批示;
(四)批准人員在每天上午或下午必須工作的時間內臨時離開工作崗位;
(五)根據法律規定對因個人原因提出的轉移假期申請作出決定;
(六)批准人員享受年假、提前享受年假或修改年假表的申請,以及批准人員的合理缺勤;
(七)批准編制內人員、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制度人員在職程職級內的職階變更;
(八)驗證屬本局負責的承批公共工程、財貨及服務之取得案卷的單據是否符合付款條件;
(九)批閱由本局負責支付費用之證明文件或在公共會計規定範圍內應由本局局長批閱的其他文件;
(十)確認公幹津貼及所有與此性質相同的申請;
(十一)簽署及確認本局人員的衛生護理證;
(十二)應人員的要求,簽署供申請貸款和更改銀行賬戶的文書;
(十三)接受因疾病所致之缺勤的合理解釋;
(十四)對要求發出已獲使用准照案卷的專業計劃的圖則及相關文件的認證副本的申請作出批示;
(十五)對技術員、建築商及建築商業企業主、燃氣網絡設置實體及燃氣器材設置實體的註冊證明書申請作出決定;
(十六)簽署上級批示的通知公函,以及由該組織附屬單位負責的案卷進行程序及執行有關決定所需的文件。
五. 授予准照處處長區炳堅或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之代任人以下權限:
(一)對有缺漏或不完整的發給工程准照申請或工程預先通知的補正作出決定;
(二)在審查發給准照申請的範圍內,諮詢外部實體意見;
(三)對保養、更改及維修工程計劃的核准申請作出決定;
(四)對工程預先通知的接納作出決定,但拆卸非法工程除外;
(五)簽署上級批示的通知公函,以及該組織附屬單位負責的案卷進行程序及執行有關決定所需的文件;
(六)對要求發出已獲使用准照,但仍未歸檔的工程計劃的圖則及相關文件的認證副本的申請作出決定。
六. 授予監察處處長李建豐或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之代任人以下權限:
(一)對竣工檢驗申請作出決定,並簽署有關檢驗的召集書;
(二)對建築物的安全或衛生狀況的檢驗作出決定,並簽署有關檢驗的召集書;
(三)對私人工程的動工申請作出決定及簽署有關公函;
(四)批准在已具准照的私人工程進行混凝土的澆注;
(五)為著發出行政准照的效力,對有其他具權限實體參與的檢驗召集作出決定;
(六)簽署該組織附屬單位負責的案卷進行程序及執行有關決定所需的文件;
(七)簽署上級批示的通知公函,但有關工程監察的事宜除外;
(八)簽署有關樓宇滲水及渠道淤塞的通知;
(九)對拆卸非法工程的預先通知的接納作出決定;
(十)簽署領回勒遷及拆卸現場的文件及動產的通知。
七. 簽署公函之授權,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包括須寄往行政長官辦公室、各司長辦公室、法院、檢察院及保安部隊之公函,亦不包括在本局職責範圍內須送交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各部門的文書。
八. 所有簽署須按以下格式進行:
由 |
局 長 |
長代行 |
................... |
||
姓 名 |
九. 本授予之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十. 對行使第一款(二)項至(四)項、第三款(九)項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第14/2021號法律《都市建築法律制度》第五十九條(一)項所指的行為,得向運輸工務司司長提起任意訴願。
十一. 對行使本批示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其他行為,得向授權人提起必要訴願。
十二. 廢止第05/DIR/2022號批示的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七款、第十款及第十一款。
十三. 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九月十六日於土地工務局
局長 黎永亮
1. 判給實體:運輸工務司司長。
2. 招標實體:交通事務局。
3.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4. 提供服務的地點:路氹城輕軌車廠側交通事務局駕駛學習暨考試中心、路環和諧圓形地旁重型車輛及鉸接車輛駕駛學習暨考試中心及臨時重型貨車駕駛學習暨考試中心。
5. 標的:為永久駕駛學習暨考試中心提供保安服務。
6. 提供服務期限: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7. 投標書的有效期:投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90)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的規定延期。
8. 底價:不設底價。
9. 臨時擔保:澳門元320,000.00(澳門元叁拾貳萬元),以現金存款、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方式提供予澳門特別行政區。
10. 確定擔保:為擔保合同之履行,獲判給者須提供百分之四(4%)作為確定擔保,以現金存款、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方式提供予澳門特別行政區。
11. 投標者的資格:
1)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保安業務的自然人商業企業主;
2)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從事上款所述業務的公司;
3)不接納投標者以合作經營合同形式參與競投。
12.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六樓交通事務局公共關係處。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星期五)下午五時。
倘上述截標日期及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交通事務局停止辦公,則遞交投標書之截止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13.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交通事務局五樓多功能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星期一)上午九時三十分。
倘截標日期因第12點所述原因被順延,又或上述開標日期及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交通事務局停止辦公,則開標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所預見的效力,投標者或其合法代表應出席開標儀式,以便對其所提交的投標書可能出現之疑問予以澄清。)
14.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地點、時間及價格:
查閱案卷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六樓交通事務局公共關係處。
取得案卷經認證的副本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交通事務局服務專區。
時間:自招標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當日起至開標的日期及時刻止的辦公時間內。
價格:每份為$200.00(澳門元貳佰元)。
15. 投標書的評標標準:
15.1 標書價格(佔評分70%);
15.2 保安公司的資歷要求、運作規模、營運計劃及進場交接方案(佔評分15%);
15.3 過往三年在澳門提供同類規模的保安服務經驗(佔評分15%)。
16. 附加的說明文件:
由刊登作澄清及補充說明文件的公告之日起至公開開標之日期及時刻止,投標者可前往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六樓交通事務局公共關係處,了解有否上述附加說明文件。
二零二二年九月十六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林衍新
根據行政長官的批示,批准根據刊登於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第三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交通事務局公告而續期的以及根據刊登於二零一九年十月三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二副刊的交通事務局公告而發出的澳門私家車往來港澳常規配額,按下點所述條件及手續予以續期三年。
1. 續期條件及手續:
1)配額持有人必須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至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星期五)下午五時正,登入https://app.dsat.gov.mo/填寫續期資料及即時於網上繳付續期費用(澳門元壹仟圓正)。
2)配額持有人須已向本局指定配額車輛,且該車輛須已註冊。
3)指定配額車輛的所有人必須為配額持有人,只有配額持有人方可辦理續期。
4)未有於上述期間內完成續期資料登記或繳付續期費用者,其所持有的配額將於原配額有效期屆滿後失效,此等配額亦將另作分發。
5)不論在任何情況下,所有已支付的費用將不予退還。
6)相關的續期資訊可於交通事務局網站www.dsat.gov.mo查閱。
2. 應遵事項:
1)每一配額均可配備不多於三名指定駕駛員,指定駕駛員須持有有效澳門居民身份證及由澳門當局發出的證明其具相關駕駛資格的牌證。公司配額指定駕駛員必須為公司的持有人或其屬下員工,並須提交有關的證明文件(如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或由公司負責人簽名及公司蓋章的員工在職證明文件等);個人配額申請人必須為指定駕駛員,但年齡達70歲或以上之申請人可無需作為指定駕駛員。
2)如需更換使用配額的車輛(下稱“配額車輛")、車輛註冊號碼或駕駛員,每項資料的更改將收取費用(澳門元壹仟圓正),不論在任何情況下,所有已支付的費用將不予退還。
3)配額有效期內,有關公司不可一次或多次累計移轉該公司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否則,將取消有關配額,但因繼承而作出移轉的情況則不在此限。
4)不得連續超過180日處於未有向本局指定配額車輛或指定配額車輛被取消註冊的狀態,否則,將取消有關配額。
5)配額不得轉讓,如車輛所有人在配額有效期內更改為另一所有人(配額持有人不再是配額車輛的所有人),有關配額將會被取消。
6)配額車輛須為配額持有人在澳門註冊登記為私人用途的輕型客車,而為符合香港的法例要求,由首次登記日期起計車齡達六年或以上的車輛必須在每年辦理「過境車輛封閉道路通行許可證」及「國際通行許可證」前於澳門通過檢驗;配額持有人亦必須確保配額車輛於行駛港珠澳大橋時持有三地有效車輛強制保險。
7)配額車輛和其指定駕駛員須遵守港澳相關法例規定。此外,由於大橋主橋位於內地司法管轄區,配額車輛及駕駛員在大橋主橋行駛時,須遵守內地法例及內地對來往港澳但不入境珠海車輛的規定。
8)具備有效配額、香港運輸署發出的有效「過境車輛封閉道路通行許可證」(CRP)和「國際通行許可證」(ICP)、澳門海關發出的有效「車輛邊境通行證」和「車輛通關電子標籤」(RFID),以及內地發出的有效「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和「臨時入境機動車行駛證」及三地有效保險的配額車輛,可行駛港珠澳大橋往來港澳兩地,任何人或公司須自行對因其自身、內地或香港的原因導致其配額車輛未能經港珠澳大橋往來港澳兩地的情況及有關後果負責。
9)配額持有人、指定駕駛員或配額車輛如違反申領配額及港澳有關牌證的條款,其有關配額或牌證可被取消,其配額或牌證申請亦將不予受理。如配額、牌證或入境資格被取消,相應的配額及牌證亦可被取消。
10)如內地根據內地規定取消有關車輛或申請人的入境資格,其相關配額及牌證可被取消,其配額及牌證申請亦將不予受理。
11)同一配額持有人只可於同一期間持有私家車往來港澳的澳門配額或香港配額,若於同一期間被發現同時持有私家車往來港澳的澳門配額及香港配額,其配額可被取消,其日後的配額及牌證申請亦將不予受理。
12)如發現配額持有人及指定駕駛員曾利用配額車輛進行走私、運送他人偷越邊境、非法營運(包括“白牌車”)、違規攜帶禁止或限制進出境物品、未申報應實施檢驗檢疫的行李或貨物等違法活動,該車輛相應的配額可被取消,而自查實確認之日起計三年內,配額持有人及行為人的配額及牌證申請亦將不予受理。
13)如發現配額持有人曾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獲取港澳跨境私家車牌證,其配額可被取消,而自查實確認之日起計三年內,其配額及牌證申請將不予受理。
14)申請人及配額持有人所填寫及提交的一切資料均須屬實,並無虛訛,否則其申請將不予受理或其配額可被取消,而自查實確認之日起計三年內,其申請將不予受理,以及可被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
15)如配額車輛無正當理由逾期離港或無法離港,自離港或查實確認之日起計三年內,配額持有人及行為人的配額及牌證申請將不予受理。
16)如發現配額車輛曾超出通行區、通行條件或由非指定駕駛員駕駛,自查實確認之日起計一年,配額持有人及行為人的配額及牌證申請將不予受理。
17)經澳門海關張貼在配額車輛的「車輛通關電子標籤」(RFID),在配額有效期間不得任意移除,違反者將可被視作超出通行條件處理。
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於交通事務局
代局長 李頴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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