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9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海洋運動學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47/2022。

澳門海洋運動學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海洋運動學會”(以下簡稱“本會”),中文簡稱為“海洋運動學會”;葡文名稱為“Clube Desportivo Marinho de Macau”,葡文簡稱為“CDMM”;英文名稱為“Macao Marine Sports Club”,英文簡稱為“MMSC”。

第二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亞豐素街42號永建大廈地下B。經會員大會決議後可更改會址。

第三條——本會宗旨為:

(一)普及海洋運動技術及安全知識,積極推動澳門青年參與海洋運動;

(二)提供平台協助及支援本會會員,與世界各地海洋運動相關協會、賽事舉辦機構進行緊密聯繫,拓寬會員參加海洋運動的地域範圍,增加趣味性及挑戰性,從而提高技術與知識水平及發展相關行業;

(三)舉辦、支持及參與與本會宗旨相符之研討會、參觀等活動。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會員資格:

(一)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

(二)申請入會,均須經本會理事會批准通過,方得成為會員,本會保留一切解釋權。

(三)可以自然人或法人身份加入本會。

(四)經理事會同意,可以臨時會員身份參加本會舉辦之活動。

第五條——會員權利:

(一)享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註:本條款所指之權利,僅被接納入會之正式會員方得享有)。

(二)享有參與本會舉辦的活動之權利。

第六條——會員義務:

(一)遵守會章,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執行本會各項決議。

(二)會員如有違反會章,破壞本會之行為者,得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七條——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其成員由一名主席丶一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至少一次會議,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五)會員大會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而解散本會的決議則取決於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十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當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經費:

(一)本會運作經費,包括由會員大會訂定的會員年費,及其他私人、公益法人及政府機關的補助、津貼、捐獻等。

(二)本會經費如有不敷使用或出現特別需要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二條——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由本會會員大會主席和理事會理事長共同簽署。

第十三條——章程解讀:

(一)本會保留章程之解釋權。

(二)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按澳門現行法律處理。

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梁潔歡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艾瑞克森學派溝通學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45/2022。

澳門艾瑞克森學派溝通學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性質及期限

本會定名為“澳門艾瑞克森學派溝通學會”,葡文名稱為“Sociedade de Comunicação Ericksoniana de Macau”,葡文簡稱為“S.C.E.M.”,英文名稱為“The Society of Ericksonian Communication of Macao”,英文簡稱為“S.E.C.M.”(以下簡稱“本會”),本會屬非牟利社團。其存續不設期限。本會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適用法律規管。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三層樓街6號萬興大廈地下。經會員大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之宗旨如下:

一. 推廣艾瑞克森學派的溝通技巧;

二. 提升澳門市民的溝通技巧;

三. 提供艾瑞克森學派溝通技巧的培訓;

四. 出版與艾瑞克森學派溝通技巧相關之刊物;

五. 團結及保護會員的基本權利;

六. 促進相關專業團體之溝通和合作;

七. 促進會員之間交流。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1)凡贊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會章者,可向本會提出申請,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可成為會員。

2)會員分專業會員及一般會員,專業會員需持有認可大學所頒授的助人專業相關學士或以上學位。

第五條

會員權利

會員可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

(二)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對本會會務提出建議及意見;

(四)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五)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

(六)退出本會。

第六條

會員義務

所有會員均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並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聲譽;

(三)推動本會會務發展;

(四)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的活動;

(五)繳納會費。

第七條

處分

凡違反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或作出有損本會聲譽或利益行為的會員,將由理事會建議會員大會按情節作出(1)口頭警告、(2)書面譴責或(3)開除會籍等處分;受處分者的抗訴權獲保障。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八條

組織機關

本會的機關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所有合資格會員組成。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會議由大會主席團主持,主席團由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和秘書若干名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如需屆中改選主席團成員,由會員大會決定並制定有關辦法。

(三)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指導各項會務;副會長負責輔助會長;秘書負責協助會長及副會長工作、編列會議記錄。

第十條

會員大會的運作

(一)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的情況下應不少於總數二分之一的會員具正當性提出的要求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二)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之方式召集,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三)第一次召集時,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合資格會員出席,方可決議;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如法定人數不足,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的合資格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會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四)會員大會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職權

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一)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二)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四)通過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五)通過及修訂年度活動計劃及預算。

第十二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人數至少三名,其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三)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四)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十三條

理事會職權

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三)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活動計劃及預算報告;

(四)設立項目小組,以任免其成員;

(五)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人數至少為三人,其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三)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四)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十五條

監事會職權

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其職權如下:

(一)監察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理事會的運作及各項會務工作進展;

(三)審議理事會編製的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五)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其他義務。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六條

經費來源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提供培訓所得費用;

(三)政府機關、公務法人和社會各界人士和團體的捐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名譽職位

因會務所需,經理事會提名或會員大會通過後,可敦聘社會人士擔任本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等職務,以指導會務發展。

第十八條

修改會章及解散

(一)修改本會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大會的會員四分之三的贊成票。

(二)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成票。

(三)其他本章程尚未列明事項,概按澳門特區適用法律處理。

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梁潔歡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傑出飛鏢運動員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46/2022。

澳門傑出飛鏢運動員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傑出飛鏢運動員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Outstanding Darts Athletes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ODAA”。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在澳門羅神父街時代工業大廈閣樓A04,有需要時可經會員大會決議遷往本澳其他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愛祖國愛澳門,遵守憲法、《基本法》及有關法律、法規;

(二)致力推廣硬式及軟式飛鏢運動,培育飛鏢運動員,組織訓練及參加各級各地比賽,致力協助澳門飛鏢運動員,促進本地飛鏢運動員與祖國及海內外飛鏢運動團體的交流、聯繫。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對飛鏢運動有興趣且認同本會宗旨及章程者,由會員推薦,填寫會員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批准,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並積極參與本會舉辦的各種活動;

(二)接受本會委託事項並服從本會決議;

(三)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六條

會員之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及享有投票權;

(二)享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第七條

會籍之取消

倘有下列事項,即喪失會員資格:

(一)申請退會:書面申請。

(二)取消會籍:如會員違反其應遵守之義務或損害本會名譽及利益,經理事會核實及議決,本會有權取消其會籍。

(三)自動退會:如沒有續交會費達六個月者,作自動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功能

第八條

架構組成

本會由下列機關組成: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選舉選出一名會長、一名副會長及一名秘書、以及選出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四)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五)決議須獲出席人數之過半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六)會員大會得依下列之規定召開特別會議:

(1)理事會按法律規定在認為有緊急需要時召集之。

(2)在總數三分之一或以上會員聯署要求下,理事會得安排舉行特別會員大會。

(七)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和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處理日常具體會務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四)按會務發展需要,理事會得提出聘請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名譽會員及顧問。

第十一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督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

經費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接受團體或海內外各界人士贊助及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其他合法來源資助。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章程修訂

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生效。如有未盡善事宜,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補充修訂。

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梁潔歡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機械人創導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二年九月十六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及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2/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91。

澳門機械人創導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機械人創導協會”,中文簡稱為“機械人創協”,英文名稱為“Macau Creative Robotics Educational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CREA”。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美副將大馬路3-3A號翡翠園第一期4樓B。

第三條

性質

本會為一非牟利團體。

第四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推動教育型機械人在澳門的影響力,加強澳門的教育型機械人活動的開展,搭建教育型機械人比賽的交流互助平臺,實現資源分享,力求建立一個創新型的社會,藉活動引領青少年認識機械人比賽,提升澳門青少年的國際視野和國際競爭力,拓展創導精神。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

(一)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二)會員若作出損害本會名譽的行為,經會員大會決議,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六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會員之權利包括:

1. 出席本會全體會員大會;

2. 有投票權、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3. 參與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

(二)會員之義務包括:

1. 積極傳播協會宗旨,維護協會形象;

2. 擁護並遵守本協會章程;

3. 繳納會費。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七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九條

理事會

(一)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一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理事會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共同簽署。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二年九月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蘇偉昌Sou Wai Cheo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女書法家協會

Associação de Calígrafos Mulheres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二年九月十五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及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2/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90。

澳門女書法家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女書法家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alígrafos Mulhere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Women Calligraphers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團結廣大女性書法愛好者、研究和教育工作者。繼承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和美學精神,學習借鑒世界優秀文化成果,古為今用、洋為中用、開拓創新、融會貫通,以開放和相容的思想推動創作更多無愧於民族和時代的優秀書法作品。發揚學術民主、藝術民主,營造開展書法藝術批評的良好氛圍,普及書法教育,建設一支凝聚力強、創作水準高、為繁榮澳門書法事業熱心奉獻的女子隊伍。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冼星海大馬路105號金龍中心10樓H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權利:

(1)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類活動;

(3)享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4)對本會工作作出批評建議和監督;

(5)自願入會、自由退會。

(二)會員義務:

(1)遵守本章程及決議議決;

(2)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3)積極承擔本會交辦的工作;

(4)按規定及時交納會費;

(5)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是會員大會。

(二)會員大會的職責為:

(1)修改本會章程;

(2)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3)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決定會費收取辦法;

(5)審議理事會和四分之一以上會員聯名提出的議案;

(6)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三)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四)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理事會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五)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關,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二)理事會由至少五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四)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瞭解熟悉本團體事務領域的情況;

(2)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3)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4)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議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二年九月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蘇偉昌Sou Wai Cheong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國際青少年流行藝術創新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二年九月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22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22/ASS檔案組55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國際青少年流行藝術創新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國際青少年流行藝術創新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Internacional de Inovação de “Arte Pop” de Joventude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International Youth Pop Art Innovation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加強本澳青少年演藝文化產業之間的溝通,推動青少年演藝文化的發展。

(二)培養相關的專業人才,提供技術性意見及建議,提升澳門的演藝文化水平。

(三)提供交流平台,促進及團結本澳與內地其他地區及其他國家的交流,讓澳門的演藝文化能進一步推向國際。

(四)為本澳社會、市民帶來創新、多元化的娛樂生活模式,創作澳門的青少年演藝文化品牌活動,創造屬於澳門的演藝文化。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羅白沙街18號景信大廈5樓B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同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數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二年九月十五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潔如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澤愛慈善會

Associação de Beneficência Ze Ai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二年九月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22/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92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章第二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新口岸友誼大馬路555號澳門置地廣場12樓1209室。

二零二二年九月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蘇偉昌Sou Wai Cheong


澳門屠宰場有限公司

召開特別股東大會

根據澳門屠宰場有限公司章程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茲通知全體股東,謹定於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一日下午三時正,在公司總址(位於澳門青州河邊街)舉行二零二二年度特別股東大會,議程如下:

一. 通過和追認新一屆董事會、監事會成員任期事宜;

二. 與公司有關的其它事項。

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澳門屠宰場有限公司

股東大會主席 張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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