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8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樂齡服務管理專業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二年九月十四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44/2022。

澳門樂齡服務管理專業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會名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樂齡服務管理專業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Profissional de Gestão de Serviços Séniore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Senior Service Management Professional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勞動節街60號裕華大廈第11座9樓G,經會員大會決議可更改會址。

第三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凝聚澳門康養機構註冊及前線同工,以促進行業團結,熱愛祖國、熱愛澳門,為各專業同仁構建健全的工作環境,推廣職業培訓及提高行業素質水平,培養優秀的專業道德和守則,致力向政府反映實務狀況,促進樂齡服務有關的福利政策持續改善,從而優化未來老齡化服務的發展。

第四條

存續期

本會之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五條

收入來源

本會收入來源為會員繳交的會費、提供活動或服務時收取的合理費用、經理事會同意下接受本地及海外的資助或捐獻以及與本會資產有關之任何收益。同時均接受政府、機構及社會人士贊助和捐贈,將來置有物業的租金和相關收益。但捐獻和捐助不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第二章

會員的權利及義務

第六條

會員

凡具有老年學相關專業證書,從事康養服務及具備專業學士學位或現正就讀相關專業的人士,只要認同本會宗旨,歡迎申請加入。會員分為專業會員及學生會員,經理事會審議通過接納後,方可成為會員。

第七條

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及在大會中有表決權利;

(二)有選舉與被選舉的權利;

(三)有參與本會事務及活動的權利;

(四)有建議及提出異議的權利。

第八條

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有以下義務:

(一)出席會員大會;

(二)遵守本會章程;

(三)遵守會員大會及理事會各項決議;

(四)按時繳交會費;

(五)不得作出任何損害本會聲譽及權益的行為;

(六)沒有理事會的書面同意,任何會員不得以本會名義參與任何對外活動;

(七)本會可聘請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及其他名譽職銜,以配合本會會務發展需要。

第九條

會員退會及終止會員資格

(一)會員本人向理事會提出退出本會的要求後,即可退會;

(二)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決議或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之會員,將由理事會決定作出適當的處分,情況嚴重者可被終止會員資格;

(三)會員退會時須繳還一切會員憑證;

(四)非本會會員或已退會會員,不得以本會名義進行任何活動,否則本會保留法律追究權利。

第三章

第十條

組織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決策機關,其權力如下:

(一)訂定本會工作方針;

(二)決策各項會務;

(三)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及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四)免除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及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的職務;

(五)根據理事會的書面報告,審議開除會員會籍;

(六)審議理事會及監事會的年度報告或特別報告;

(七)議定每年會費;

(八)修改本會章程。

二、會員大會之組成及召集:

(一)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及秘書最少各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得連任;會長、副會長對外代表本會;

(二)每年最少舉行一次會員大會平常會議,由理事會召集;

(三)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四)應會長按法律規定主動或由理事會三分之二成員決議召集,可舉行會員大會特別會議;會員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如屬修改會章之決議,則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為有效;而解散本會的決議則取決於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會員大會的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之方式通知各會員;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二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由最少五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所組成,經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二、理事會成員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理事、秘書最少各一名及財政一名。理事長、副理事長對內領導本會。

三、理事會成員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得連任。

四、理事會之權力:

(一)執行各項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根據會員大會制定的方針政策,開展各項會務活動及計劃;

(三)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報告;

(四)批准或拒絕申請人入會、退會;

(五)向會員大會提出報告建議,開除會員會籍;

(六)在有需要時,可組織專門工作小組。

五、理事會每一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十三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所組成,經會員大會選出,並向會員大會負責。

二、監事會成員包括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最少各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得連任。

三、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的工作,查核本會賬目,並對本會每年賬目報告作出意見。

四、監事會可派出代表出席理事會會議,可發表意見,但無表決權。

五、監事會每一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四章

第十四條

補充規定

本章程未有規範的內容,將根據澳門現行相關法例執行。

二零二二年九月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梁潔歡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瘋摩之旅電單車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二年九月八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2/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86。

瘋摩之旅電單車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會址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瘋摩之旅電單車會”。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擁護「一國兩制」,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施政,弘揚愛國愛澳核心價值,開展澳門與外地的摩托車旅行活動;建立出外摩旅交流平台,宣導駕駛者安全駕駛觀念,共建安全摩旅環境。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 411-417號皇朝廣場4樓F座。

第二章

會員的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一)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成年人士,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二)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預先通知。

(三)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及本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四)會員如有違反,視乎有關情節之嚴重性,經理事會議決後,得作出書面警告、暫停會員資格或開除會籍的處分。如有需要,可經理事會建議,並由會員大會議決解任有關會員在本會所擔任的職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五條——本會的組織機關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是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每屆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二)會員大會負責:1. 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2. 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3. 修改本會章程及内部規章;4. 審議理事會及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會召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經第一次召集後,須最少有全體會員的二分之一出席,方可議決;若人數不足,會議延後半小時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後,不論出席人數多寡,即可議決。

(四)會員大會須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内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七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之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

(二)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分組,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一名理事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三)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1. 召集會員大會;2.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3. 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4. 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提出建議。

(四)理事會之會議,須在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第八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之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

(二)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1. 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和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2. 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3. 審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檢查一切賬目及單據之核對;4. 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況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設施。

第四章

經費

第九條——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一、會員會費;二、政府機構及各界的贊助捐款。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章程之修改及本會之解散

第十條——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方能成立。

第十一條——解散本會之議案,須在為此目的召開之會員大會中方可表決,且必須得到不少於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成票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二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三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第七章

簽名方式

第十四條——簽名方式

(一)當涉及經常事務性文書及信函時,須由會長或理事長任一人簽署;

(二)當涉及其他合同或文書時,則由會長或副會長及理事長或副理事長共同簽署;又或由理事會決議指定的代表簽署。

二零二二年九月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周細金Chao Sai Kam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社會發展與人文歷史研究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二年九月八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及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2/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85。

澳門社會發展與人文歷史研究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社會發展與人文歷史研究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o Social Development and Humanities History Research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是非牟利團體。

第三條——本會宗旨為研究澳門社會發展與人文歷史,探索澳門社會文化交流,提升對澳門社會發展與文化歷史的關注,為“一國兩制”新實踐及澳門的長期繁榮穩定作出貢獻。

第四條——本會的主要任務為:

(一)通過訪談、調研、查閱文獻等方式研究澳門社會發展與人文歷史。

(二)聯合有志於研究澳門社會發展與人文歷史人士,為澳門社會發展與人文歷史研究作出貢獻。

(三)開展文化交流活動。

第五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美副將大馬路48號萬基工業大廈3樓A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凡澳門居民或有意研究澳門社會發展與人文歷史之人士,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的有關人士,均可申請入會。

第七條——凡有意加入本會之人士,須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即可成為會員。

第八條——(一)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 參加會員大會;

2. 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3. 參加本會的活動;

4. 享用本會設施及資訊。

(二)會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

2. 支持本會各項工作;

3. 出席會員大會;

4. 繳交會費。

第九條——(一)會員退會自由。

(二)凡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決議或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利益,或未經本會同意以本會名義參加任何活動,或因觸犯刑事案件而被判刑之會員,經理事會決議後,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

第十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十一條——(一)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會員大會負責:

1. 討論、表決及通過修改本會章程;

2. 制定本會工作方針;

3. 審議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4. 選舉會員大會主席、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須最少提前八日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會員之贊同票方能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可以視像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會議。

第十五條——(一)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和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負責:

1. 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

2.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3. 策劃、組織及安排本會的各項活動;

4. 處理日常會務及履行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5.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第十六條——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開和主持。

第十七條——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會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成員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負責:

1. 監督理事會的運作;

2. 查核本會的財產;

3. 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九條——本會經費源於: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會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報酬和服務性收入。

(五)本會銀行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條——本會按照內部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一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規定的會務範圍和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一)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草擬後報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二)本會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二十三條——解散或延長法人存續期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二十四條——本會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第二十五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規範執行。

二零二二年九月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周細金Chao Sai Kam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忻然芳香手藝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二年九月九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及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2/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89。

澳門忻然芳香手藝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忻然芳香手藝協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619號時代商業中心5樓L。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可遷到澳門其他地方。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社團,宗旨為:

1. 向市民推廣有關芳香手藝的認識;

2. 透過自製產品令市民對天然健康產品製作產生興趣;

3. 定期舉辦會議,研討會,及開創有關文化環保藝術。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有意加入本會並對芳香手藝製作有興趣之人士,只要認同本會章程,均可以書面方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請。

第五條——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的福利和權利。

第六條——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和大會決議,維護本會的聲譽及按時繳交會費。

第七條——1. 若會員自行退出本會,須於1個月或之前以書面通知。

2. 若違反本會章程,經理事會決議通過,可被取消會籍。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八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所有會員組成,負責修改會章,決定本會會務方針,任務和計劃,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 大會主席團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

4. 會員大會須最少八天前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須列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條——理事會

1. 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籌備召開會員大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管理報告。

2. 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會由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

第十一條——監事會

1. 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關,負責監督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審核本會財務狀況和賬目。

2. 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監事會由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二條——本會經費來源主要為會員繳納之會費和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或向政府部門及相關基金申請資助。

第十三條——章程之修改

1. 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2.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3. 本章程如有不盡善之處,按本澳有關法律規定,經理事會建議,交由會員大會決議通過進行修改。

二零二二年九月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周細金Chao Sai Kam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國澳門龍舟總會

Associação de Barcos de Dragão de Macau-China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二年九月九日存檔於本署2022/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87號。該修改全部章程文本如下:

中國澳門龍舟總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一、本會定名為:

(一)中文名稱為“中國澳門龍舟總會”;

(二)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Barcos de Dragão de Macau-China”;

(三)英文名稱為“China-Macau Dragon Boat Association”。

二、總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湖水上活動中心。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會址可遷移至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之任何地點。

第二條

宗旨

本會之宗旨為:

(一)促進、規範及領導本澳的龍舟運動;

(二)關注及維護其屬會之合法利益;

(三)無論在澳門、外地或本澳、外地官方實體面前,為龍舟運動項目之代表;

(四)主辦或與其他公共或私人實體協辦由本會屬會成員參與之官方、國際及私人比賽;

(五)開展及保持與各屬會、國際聯會、亞洲聯會以及相關組織和鄰近地區之相關協會間之合作和聯繫;

(六)主辦及進行年度制龍舟賽事,以及由本澳專責實體主辦之比賽;

(七)組織本澳龍舟代表隊伍參加海內外賽事;

(八)主辦或與其他公共或私人實體協辦經本會理事會倡議及有利於發展本澳龍舟運動之其他活動。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

會員

本會有四類會員:

(一)普通會員——凡獲體育局認可之體育會;

(二)正式會員——凡獲體育局認可及獲本會接納加入之體育會;

(三)榮譽會員——任何對促進本澳龍舟運動作出突出貢獻之人士;

(四)名譽會員——任何為本會作出傑出服務之人士。

第四條

普通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一、普通會員之權利:

(一)參加由本會主辦之官方、國際及私人比賽及聯賽;

(二)向本會理事會提出所有認為對龍舟運動發展有用之措施;

(三)免費收取年度活動報告乙份。

二、普通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和本會已加入之國際組織之章程和規章;

(二)就本澳龍舟運動發展之事宜與本會合作;

(三)尊重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及其餘機關及部門之決定;

(四)在本會指定之期限內繳交會費及參加由其主辦或協辦之官方體育比賽及其他活動之報名費。

第五條

正式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一、正式會員之權利:

(一)持有可證明其為本會會員資格之文件;

(二)參加由本會主辦之官方、國際及私人比賽及聯賽;

(三)向本會理事會提出所有認為對澳門龍舟運動發展有用之措施;

(四)向理事會提出更改章程和規章之建議;

(五)免費收取年度活動報告乙份;

(六)選舉本會機關成員;

(七)審閱及討論呈交予會員大會之所有事宜;

(八)對呈交予會員大會之所有事宜行使表決權;

(九)審閱及審理本會機關之行為;

(十)對損害其權利之行為向本會理事會主席提起申訴。

二、正式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和本會已加入之國際組織之章程和規章;

(二)就本澳龍舟運動發展之事宜與本會合作;

(三)尊重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及其餘機關及部門之決定;

(四)在本會指定之期限內繳交會費及參加由其主辦或協辦之官方體育比賽及其他活動之報名費;

(五)派代表出席本會之會員大會平常及特別會議。

第六條

榮譽會員及名譽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一、榮譽會員之權利:

(一)持有可證明其本會榮譽會員資格之文件;

(二)就本澳龍舟運動發展之事宜與本會合作;

(三)免費收取年度活動報告乙份;

(四)向理事會提出各項工作建議。

二、榮譽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和本會已加入的國際組織之章程和規章;

(二)當本會要求時,提供所需之協助;

(三)就年度活動報告之事宜提出建議。

三、名譽會員之權利:

(一)持有可證明其為本會名譽會員資格之文件;

(二)就本澳龍舟運動發展之事宜與本會合作;

(三)免費收取年度活動報告乙份。

四、名譽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和本會已加入的國際組織之章程和規章;

(二)當本會要求時,提供所需之協助。

第三章

本會機關

第七條

本會機關

一、本會由下列機關組成: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四)上訴委員會。

二、本會還設有下列輔助部門:

(一)技術部門;

(二)裁判部門;

(三)紀律部門。

三、本會之機關及部門成員任期為二年。

第八條

機關成員

一、機關成員經不記名方式在會員大會會議內投票選出,連選得連任。

二、任何候選人不得同時被選出擔任多於一個機關的職務,但可在同一機關內執行不同職務。

三、下列候選人不得被挑選擔任機關成員之職務:

(一)擔任體育局領導及主管等職務之人士;

(二)被納入體育局高級技術員職程之人士;

(三)因違反公共權利而被判罪之人士;

(四)曾多次受處分,顯示缺乏紀律或不適合擔任體育領導人之人士;

(五)曾被任何本地或國際體育組織開除成員資格之人士。

四、本會機關成員不得進行下列行為,否則會被開除其成員資格:

(一)直接或經中間人與其他國際組織,總會,體育會或裁判員委員會進行商議;

(二)同時為本會屬下體育會機關之成員;

(三)參加官方比賽;

(四)出任本會屬下體育會之教練。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及由享有所有權利的屬會代表組成。

二、下列實體可派出代表列席會員大會會議,但無表決權:

(一)被終止活動但已辦理入會手續之屬會;

(二)本會機關成員;

(三)本會輔助部門成員;

(四)榮譽會員及名譽會員。

第十條

會員大會主席團

一、會員大會設有主席團,負責領導及指導會員大會工作。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一名主席、二至六名副主席及一至兩名秘書組成,其均在會員大會會議內選出。

三、當過了既定會議時間半個小時後,而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理事會主席或其代任人仍未到場時,則指定其中一名副主席以擔任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之職務。

四、如在上款的情況下當中秘書仍未到場時,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得挑選一名理事會成員以擔任秘書之職務。

五、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負責:

(一)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代表本會;

(二)核實第十三條所述之正式會員代表之委任;

(三)要求第十二條第七款所訂定之名單;

(四)核實第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所訂定之有被選及就任資格的條件;

(五)當任一機關成員出缺或需代任時,由理事會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並由主席團主席主持會議,以便根據理事會之建議選出代任人,並按剩餘之任期填補有關空缺;

(六)就會員大會會議期間提出之任何問題作出決定。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會議

一、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以及在下列人士或屬會之主動要求下召開特別會議:

(一)由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提出要求;

(二)由理事會主席或監事會主席提出要求;

(三)由過半數以上享有所有權利之屬會提出要求。

二、當本會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或任一機關大多數成員辭職時,經提出請辭的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或在職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提出要求下,得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運作

一、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負責主持會員大會會議,若主席缺席或因故不能視事時,則指定其中一名副主席或其代任人主持。

二、召開會議的通知書須於開會前不少於八日以掛號信寄交或簽收之方式送交各正式會員,榮譽會員,名譽會員及機關成員。

三、召開會議之通知書須指定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議程。

四、於第一次召集開會時,應有絕對多數享有所有社團權利的屬會出席,會員大會之運作及決議方視為有效。

五、當過了既定會議時間半個小時後,將再次進行召集,而上款所指之絕對多數享有所有社團權利之屬會仍未到場時,屆時不論出席之正式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但在這情況下不得就第九款所述之事宜進行決議。

六、本會每個享有所有社團權利之屬會有一票表決權。

七、投票前,理事會主席將沒有被終止活動及有表決權之屬會名單告知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

八、會員大會之決議以在場有表決權之正式會員投出之票之絕對多數通過。

九、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可通過;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可通過。

十、會議之內容記錄在會員大會會議錄簿冊內,會議錄由會議主持人簽署,如不能時,則由主持下次會議之主持人簽署。

第十三條

正式會員代表之委任

一、本會之正式會員得通過獲委任之正式代表出席會員大會會議,即使在會議期間,正式代表得隨時被代任,前提是代任人與正式代表一起被指定,但只有正式代表才有表決權。

二、會員大會會議前,上款所指之代表須向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或其代任人出示載有屬會抬頭的信箋及由其理事會之兩名成員代表簽署之委任狀,並附上被指定代表及有關成員之居民證副本。

三、不出示委任狀或委任狀不符合本條所規定之要求之代表不得出席會員大會會議或行使其表決權。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責

會員大會有下列職責:

(一)遵守並促使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所有有關體育運動事宜之法律及行政法規;

(二)遵守並促使遵守本會及其所加入之國際組織之章程及規章;

(三)討論及議決本會章程及有關修改;

(四)討論及議決法律要求之紀律、正式比賽、裁判以及興奮劑等規章及有關修改建議;

(五)選舉及任免機關成員;

(六)核准授予榮譽會員及名譽會員;

(七)討論及議決理事會,監事會及上訴委員會之年度活動報告,賬目報告及財政預算案,及由其他機關提交之其他文件;

(八)核准由理事會建議之標誌及會徽;

(九)訂定由理事會建議之每季度收取之屬會會費及體育會參加由本會主辦或協辦之正式比賽及其他活動之報名費;

(十)根據第八條第四款的規定,通過開除本會機關成員之成員資格;

(十一)議決解散本會;

(十二)對須要由其審議之本會事務進行決議。

第十五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之行政機關,其由一名主席,二至六名副主席,一名秘書長,一名秘書,一名財政和三名至十一名委員組成,其成員總數必為單數。

二、在主席缺席或因故不能視事時,則指定其中一名副主席或代任人主持。

三、理事會成員共同對該機關之行為及因執行職務時所作出之個人行為負責。

四、理事會得設立非由第一款所指之人士組成之常務秘書處,並事先經監事會核准後向其支付報酬。

五、若設立常務秘書處,其得列席理事會會議,但無表決權。

第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

一、理事會常規性地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若主席認為有需要或被大多數理事會成員要求時,可召開特別會議。

二、會議由主席或由代任人主持。

三、理事會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有依據及在場成員投出最少三分之二之贊同票方可通過。

四、會議的內容記錄在理事會會議錄簿冊內,會議錄由出席會議之人士簽署。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責

理事會有下列職責:

(一)促進本會有關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推廣龍舟運動之活動;

(二)主辦或與本地或外地之公共或私人實體協辦官方、國際及私人龍舟比賽;

(三)推廣澳門特別行政區之龍舟運動,如為本會申請加入有關項目之國際組織,並維持其屬會身份,促成澳門特別行政區代表隊參加各項賽事,本地、區域或國際錦標賽,並負責運動員之技術和體能訓練;

(四)委派本會代表參與由國際龍舟組織主辦之比賽、官方賽事、專題學習班、會議、研討會以及講座等活動;

(五)確保本會與公共部門如體育局、屬會及已加入之國際組織之間之機構協作;

(六)在法庭內代表本會或指定另一代任人代表本會;

(七)遵守並促使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所有有關體育運動事宜之法律及行政法規;

(八)遵守並促使遵守本會及其所加入之國際組織之章程及規章;

(九)遵守並促使遵守會員大會,監事會及上訴委員會之決議,但須具合理理由;

(十)審議正式會員提交有關修改章程及規章之建議;

(十一)根據監事會事先作出之意見,制定修改章程建議以送交會員大會審議;

(十二)核准法律要求之紀律、正式比賽、裁判以及興奮劑等規章及有關修改建議;

(十三)制定上一財政年度之年度活動報告及翌年之活動計劃以送交會員大會審議;

(十四)根據監事會事先作出之意見,制定本會年度管理賬目及報告以送交會員大會審議;

(十五)根據監事會事先作出之意見,制定本會年度預算案以送交會員大會審議;

(十六)根據技術部門之意見,委任或撤除運動員選拔負責人及運動員教練;

(十七)管理本會之人力、財產以及財政等資源及有關賬目;

(十八)將財政方面之事宜送交監事會;

(十九)決定獲體育局認可之體育會加入成為屬會、退會及轉會等申請;

(二十)當被要求時,就屬會之間或屬會與其運動員之間所遇到之爭議問題作出決定;

(二十一) 以本會之名義或代表正式會員向體育局或其他公共或私人實體提出申請或要求;

(二十二)對澳門舉辦之龍舟運動簽發賽事成績、裁判員資格、教練員資格以及藥檢結果等資格證明書;

(二十三)根據第八條第四款之規定,將開除本會機關成員之成員資格之建議送交會員大會審核;

(二十四)將本會之標誌及會徽送交會員大會審核;

(二十五)根據監事會事先作出之意見,將屬會會費及體育會參加之正式、國際以及私人等比賽之報名費之金額送交會員大會審核;

(二十六)對收取之所有款項簽發收據;

(二十七)建議會員大會批准授予榮譽會員及名譽會員;

(二十八)當認為有需要時,通過其主席要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二十九)委任技術部門、裁判部門、紀律部門以及常務秘書處等成員;

(三十)任命其認為有需要之委員會及小組委員會;

(三十一)根據技術部門,裁判部門及紀律部門事先提出之意見及因應情況,就向其提出有關體育性質之問題作出決定;

(三十二)對本會各機關成員及技術、裁判以及紀律等部門主任所提出之要求作出說明;

(三十三)依法對不屬於其他機關權限內之章程及規章事宜作出決定;

(三十四)解決從事會務活動及本章程未有載明之一切事宜,因應需要可訂立內部規章。

第十八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之監察機關,其由一名主席和二名委員組成。其中一名成員必須擁有會計知識。

二、若監事會主席缺席或因故不能視事時,則指定其中一名成員主持。

三、監事會有下列職責:

(一)遵守並促使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所有有關體育運動事宜之法律及行政法規;

(二)遵守並促使遵守本會及其所加入之國際組織之章程及規章;

(三)每季檢查本會之行政行為及財政賬目;

(四)監察預算之執行;

(五)核准理事會建議之常務秘書處之報酬;

(六)核實本會之財產;

(七)制定其年度活動報告以送交會員大會審議;

(八)對理事會之賬目及行政財政管理行為提出意見;

(九)對修改章程之建議提出意見;

(十)對屬會會費及體育會參加之正式、國際以及私人等比賽之報名費之金額提出意見;

(十一)當認為有需要時,通過其主席要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四、監事會得要求理事會提供所需及適當之資源以履行其職務。

五、監事會成員共同對該機關的行為及因執行職務時所作出之個人行為負責。

六、監事會每年召開會議一次。若主席或其代任人主動或被大多數監事會成員又或任一本會機關要求時,可召開特別會議。

七、監事會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有依據及在場成員投出之票之絕對多數通過。

八、會議之內容記錄在監事會會議錄簿冊內,會議錄由出席會議之人士簽署。

第十九條

上訴委員會

一、上訴委員會是處理理事會就體育方面所作出之決定及紀律程序之上訴機關。

二、上訴委員會由一名主席和兩名委員組成。

三、若上訴委員會主席缺席或因故不能視事,則指定其中一名成員代替主持。

四、上訴委員會有下列職責:

(一)遵守並促使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所有有關體育運動事宜之法律及行政法規;

(二)遵守並促使遵守本會及其所加入之國際組織之章程及規章;

(三)對理事會就體育方面之決定而涉及之上訴作出決定;

(四)對科處紀律處分之決定而涉及之上訴作出決定;

(五)就解釋或填補章程遺漏而提出之問題提出意見;

(六)制定其年度活動報告以送交會員大會審議;

(七)應理事會之建議,對任何事宜提出意見。

五、上款(三)項及(四)項所指之上訴以合議庭裁判方式作出決定。

六、上訴委員會得要求理事會提供所需及適當之資源以履行其職務。

七、若上訴委員會得在主席或其代任人主動或被大多數上訴委員會成員又或任一本會機關要求時,可召開會議。

八、決議須有依據及在場成員投出之票之簡單多數通過。

九、會議之內容記錄在上訴委員會會議錄簿冊內,會議錄由出席會議之人士簽署。

第二十條

技術部門

一、技術部門由一名主任和兩名委員組成,其由理事會主席委任。

二、主任是本會理事會之副主席或委員。

三、技術部門有下列職責:

(一)規範及監察運動員選拔負責人及項目教練之聘用,資歷的提昇及工作;

(二)建議理事會委任或免除運動員選拔負責人及本會代表隊教練;

(三)將正式比賽之章程,各項目之技術章程及有關修改之建議送交理事會審核;

(四)在技術上領導教練員及運動員選拔負責人之工作如建議理事會舉行技術會議,舉辦培訓課程,講座和參與會議;

(五)將違紀行為通知紀律部門;

(六)對賽事期間就項目之技術章程之應用及理解之異議作出裁決;

(七)指定代表檢查有關項目之體育設施;

(八)與理事會合作以便就其有關之事項制定預算案;

(九)在本身職責範圍內,向上訴委員會提供所需之一切說明。

四、技術部門經其主任主動召集可召開會議。

五、決議須有依據及在場成員投出之票之簡單多數通過。

六、會議的內容記錄在技術部門會議錄簿冊內,會議錄由出席會議之人士簽署。

第二十一條

裁判部門

一、裁判部門由一名主任和兩名委員組成,其由理事會主席委任。

二、主任是本會理事會之副主席或委員。

三、裁判部門有下列職責:

(一)管理由本會舉辦之所有官方賽事之裁判員之工作及有需要時,符合項目之要求;

(二)將裁判章程及有關修改之建議送交理事會審核;

(三)規範及監察裁判員之聘用,資歷的提昇及工作;

(四)委任有關人員為本會舉辦之所有官方賽事及應理事會要求在其他賽事中擔任裁判員;

(五)在技術上領導裁判員之工作如建議理事會舉行技術會議,舉辦培訓課程,講座和參與會議;

(六)指定代表檢查有關項目之體育設施;

(七)將違紀行為通知紀律部門;

(八)就運動員、教練或裁判員作出不符合裁判章程要求之事實制定報告以送交紀律部門;

(九)按規定確認送交認可之賽事紀錄;

(十)與理事會合作以便就其有關之事項制定預算案;

(十一)在本身職責範圍內,向上訴委員會提供所需之一切說明。

四、在官方賽事季度期間,裁判部門每周召開一次會議,並因應其主任主動召集下召開特別會議。

五、決議須有依據及在場成員投出之票之簡單多數通過。

六、會議的內容記錄在裁判部門會議錄簿冊內,會議錄由出席會議之人士簽署。

第二十二條

紀律部門

一、紀律部門由一名主任和兩名委員組成,其由理事會主席委任。

二、主任是本會理事會之副主席或委員。

三、紀律部門有下列職責:

(一)對其直接得悉或被技術部門及裁判部門告知之違紀行為,建議理事會主席提起紀律程序;

(二)將紀律章程及有關修改之建議送交理事會審核;

(三)指定代表檢查有關項目之體育設施;

(四)與理事會合作以便就其有關之事項制定預算案;

(五)在本身職責範圍內,向上訴委員會提供所需之一切說明。

四、上款(一)項所指之決議須自被紀律部門正式告知之日起計最多五個工作日內作出。

五、紀律部門得經其主任主動召集下召開會議。

六、決議須有依據及在場成員投出之票之簡單多數通過。

七、會議的內容記錄在紀律部門會議錄簿冊內,會議錄由出席會議之人士簽署。

第四章

收入及開支

第二十三條

收入

本會之收入來自:

(一)屬會會費;

(二)體育會參加正式比賽之報名費;

(三)主辦各類活動如龍舟賽事之收入;

(四)體育局給予之合法財政資助;

(五)簽發資格證明書之收入;

(六)源自違紀行為而科處罰款之收入;

(七)任何其他合法批准之收入。

第二十四條

開支

本會之開支有:

(一)主辦各項有關促進本澳龍舟運動之相關費用如官方、國際及私人比賽及聯賽,本地及外地專題學習班、會議、研討會及講座等;

(二)取得服務或財產之相關費用;

(三)辦理紀律程序手續之費用;

(四)繳納按本澳法律規定之各項稅款或費用;

(五)任何其他經理事會通過之費用。

第五章

最後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本會之解散

一、本會之存續期為無限期及得根據第十二條第九款之規定,由會員大會決議解散。

二、若經投票後通過解散本會,會員大會須議決本會財產之歸屬。

第二十六條

本會標誌及會徽

一、識別本會之標誌及會徽:

二、根據本章程之規定,本會標誌及會徽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採用。

第二十七條

疑問及遺漏

如疑問或遺漏時,並經徵詢上訴委員會之意見,會員大會有權闡釋章程之內容及填補漏洞,其決定為最終決定。

二零二二年九月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周細金Chao Sai Kam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國澳門游泳總會

Associação Geral de Natação de Macau, China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二年九月九日存檔於本署2022/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88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七條第三款——上款所述之機關及部門之任期為兩年。

第十一條第一款——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以及在下列人士或屬會之主動要求下召開特別會議:

(一)保持不變;

(二)保持不變;

(三)由過半數以上享有所有權利之屬會提出要求。

第十二條第五款——當過了既定會議時間半個小時後,將再次進行召集,而上款所指之絕對多數享有所有社團權利之屬會仍未到場時,屆時不論出席之正式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但在這情況下不得就第九款所述之事宜進行決議。

第十六條第一款——理事會常規性地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若主席認為有需要或被大多數理事會成員要求時,可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八條第六款——監事會常規性地每年召開會議一次。若主席或其代任人主動或被大多數監事會成員又或任一泳總機關要求時,可召開特別會議。

二零二二年九月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周細金Chao Sai K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