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二零二二年八月五日批示:
陳偉樂——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其擔任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顧問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二年十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胡家偉——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其擔任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顧問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智龍
按照審計長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1/1999號法律第二十五條,第12/2007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黃妙嫦擔任審計局審計師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按照審計長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1/1999號法律第二十五條、第12/2007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四款及第五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二職階主任翻譯員劉詩雅在本署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薪俸點67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茲聲明,本署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趙秀英,因辭世終止其在本署的職務,自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九月一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沙蓮達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四款,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七)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蔡銳倫及曾霆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准續期三年,由二零二二年九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款、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林志強及盧藝良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三職階,薪俸點170,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款、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梁國聰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三職階,薪俸點170,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九條、十二月二十日第1/1999號法律第十六條所指附件二(二)項、八月二十四日第60/92/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c)項、八月二日第7/2004號法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七)項的規定,初級法院第三職階法院首席書記員Maria Celeste Filipe Marques Casaca的個人勞動合同獲准以同一職級及職階續期一年,由二零二二年九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二二年九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修改的八月二日第7/2004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二十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在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七日第三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為晉升法院特級書記員而設的培訓課程最後評核名單中,下列合格之第三職階法院首席書記員均獲確定委任為法院司法文員職程第一職階法院特級書記員:
終審法院辦事處人員編制:
何楚芝。
初級法院辦事處人員編制:
張麗琳、陳嘉翠、鄭潔茵、楊藝婷、楊倩梨、林智維、陳頴姿、梁鳳茵、陳佩雯、杜家寶、許永榮、黎偉漩、翁妙玲、鄭靄慈、曾偉強、劉凱耀、鄭振華、林光照、黎嘉慧、歐綺玲及蘇偉鴻。
茲聲明,本辦公室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十職階輕型車輛司機陳永文,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由二零二二年九月十二日起,終止其在本辦公室的職務。
二零二二年九月二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五日的批示:
潘祖溢、郭建文、何健鋒、陳樹森、林郁豪——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一日起晉階為第七職階輕型車輛司機。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二年八月八日的批示:
黎文輝——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二日起晉階為第七職階輕型車輛司機。
摘錄自辦公室代主任於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七日的批示:
根據第13/1999號行政法規《檢察長辦公室組織與運作》第十九條第一款,連同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之規定,本辦公室臨時委任第一職階檢察院初級書記員鍾麗霞及梁業鵬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辦公室代主任於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九日的批示:
蕭麗媛——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九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九月一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周文來——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和第三款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一日起續期三年。
二零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露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何浩禎及鄭啓宏,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分別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三日及八月十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九月一日於人才發展委員會
秘書長 周昶行
按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馮禮諾及李麗施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公關督導員,薪俸點450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按代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溫永麟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資訊(應用軟件開發)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陳逸健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00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Lúcio da Glória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00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四十一條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梁祖聯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應用軟件開發)範疇之職務,薪俸點43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四十一條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周帆斌及葉選培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網絡基礎建設)範疇之職務,薪俸點43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二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黎淑賢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275,自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三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合適的專業能力及才幹履行職務,本局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李勝里在本局擔任行政及財政管理廳廳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起續期壹年。
二零二二年八月三十日於法務局
局長 劉德學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四月一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於本署擔任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梁滿勝,因達至擔任公職年齡上限而強制退休,自二零二二年八月六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因達年齡上限而終止職務:
莫錦然——第九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二日起生效;
羅志程——第五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五日起生效;
梁鑑洪——第十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二二年八月十日起生效;
盧北水——第十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二二年八月十八日起生效;
林光明——第九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陳有根——第十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九日起生效;
李粉珍及李健源——第九職階勤雜人員,分別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一日及二十八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二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杜淑儀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一)檢察長辦公室第四職階檢察院特級書記員甘珈汶,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115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七月十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6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交通事務局處長陳耀輝,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842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副警長譚志洪,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748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二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八月十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4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主任書記員之檢察長辦公室第四職階檢察院特級書記員布文迪,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360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八月四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73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一)海事及水務局第二職階首席海事人員黎桂森,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591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4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行政技術助理員李寶華,供款人編號3002356,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八十八。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工作人員Susana Alexandre Ferreira Pereira de Campos Esmeriz,供款人編號6019488,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二。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現行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衛生局重型車輛司機黃盛強,供款人編號605407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衛生局普通科醫生吳偉鴻,供款人編號6061611,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現行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衛生局高級技術員Crisália Filipa Soares de Freitas,供款人編號6146188,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衛生局一般服務助理員陳鳳蓮,供款人編號6214094,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衛生局高級技術員吳美琪,供款人編號6262862,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市政署重型車輛司機莫錦然,供款人編號6005533,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重型車輛司機羅志程,供款人編號6007684,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勤雜人員麥妙玲,供款人編號6021113,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勤雜人員高振足,供款人編號6023574,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八月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五。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勤雜人員戴美玲,供款人編號603642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八月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治安警察局警員陳建成,供款人編號6048968,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五)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市政署輕型車輛司機梁鑑洪,供款人編號6053481,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八月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澳門旅遊學院講師陳依莉,供款人編號6254142,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八月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消費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前主席黃翰寧,供款人編號300031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衛生局一級護士葉鳳荷,供款人編號3013595,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澳門旅遊學院副教授黃婉妍,供款人編號6004162,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八月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三。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現行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財政局技術工人林耀鎮,供款人編號6009318,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政府總部事務局技術工人區潤新,供款人編號6010197,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九十一。
衛生局護理助理員李國江,供款人編號605102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上述法律第十五條第四款及現行第15/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以及上述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Judite Carolina Correia,供款人編號6052329,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八月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現行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市政署勤雜人員陳有根,供款人編號6065226,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財政局勤雜人員甘麗蘭,供款人編號6082074,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環境保護局高級技術員李展能,供款人編號6128406,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衛生局一般服務助理員薛美玉,供款人編號6200409,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衛生局顧問醫生孫莉,供款人編號6217107,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市政署技術輔導員薛家齊,供款人編號626251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Maria Joana Gonçalves Cortes Simões,供款人編號620157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分類 |
名稱 |
追加/登錄 |
註銷 |
||
組織 |
功能 |
經濟 |
|||
903001 |
退休基金會——部門預算 |
||||
5-03-0 |
32-02-01-01-00 |
設施及設備 |
$ 2,600,000.00 |
||
5-03-0 |
32-02-08-01-00 |
不動產 |
$ 162,000.00 |
||
5-03-0 |
32-99-00-00-00 |
其他 |
$ 2,600,000.00 |
||
5-03-0 |
32-04-99-00-00 |
其他——固定及無形資產 |
$ 162,000.00 |
||
總額 |
$ 2,762,000.00 |
$ 2,762,000.00 |
|||
核准依據: |
26/08/2022之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
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於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高舒婷;副主席——江海莉;行政管理人——劉德學、高炳坤、羅瑾瑜
二零二二年九月一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六月七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職級、職階、日期及續約年期如下:
李淑雯,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起續期兩年;
李家汶,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六月八日之批示:
鄭世安——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710點,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三日起生效。
吳志煬——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點,自二零二二年六月八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五日之批示:
潘嘉莉——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點,自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五日起生效。
黃健雄——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20點,自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五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梁益健——自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七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翻譯員,薪俸點為510點;及
徐家保、何嘉慧及吳淇泱——自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七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點。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七月四日之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黎雪瑩、趙漢英及蘇詠恩——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點;
黎家健——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點;及
范世楊及黃嘉碧——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督察,薪俸點為440點。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七月七日之批示:
湛蓁——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點,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葉耀華——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20點,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二日之批示:
許鴻英——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二)項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三月八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之批示:
林智恆——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特級督察,薪俸點為440點,自二零二二年七月八日起生效。
袁青——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點,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七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三日之批示:
陳維明——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二二年八月十四日起,職級和職階維持不變。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楊智猛及馬靜怡——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點;
蔡燕航、崔偉明及何偉新——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顧問督察,薪俸點為560點;
李偉賢——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轉為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80點;及
鄭淑嫻及畢燕琼——自二零二二年七月十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65點。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二)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二)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二)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二)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二)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二)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二)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二)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二)款項轉帳:
二零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於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王庚——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二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
鄭立君——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二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
吳子健——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二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00。
余禮恆——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二年八月十四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及第十九條和第二十九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結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林佩琪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督察,薪俸點為48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八月三十日於旅遊局
代局長 程衛東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下列主管人員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二年九月八日起獲續期一年。
林弋,調查廳廳長;
古立文,法律及准照廳廳長;
鄺超嘉,設施及資訊廳廳長;
Paulo Jorge Moreira Castelo Basaloco,監察一處處長;
楊海恩,監察二處處長;
趙幽默,博彩設備監察處處長;
邱志輝,行動處處長;
許爽瑜,法律處處長;
譚敏堅,准照處處長;
李慧文,財稅審計處處長;
黃朗平,合規審計處處長;
王寶健,網絡及設施處處長;
楊仲恆,資訊處處長;
杜子柔,研究及資料分析處處長。
二零二二年八月三十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何浩瀚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黃文強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二年九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職業培訓廳廳長張瑋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二年九月十四日起獲續期一年。
二零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二零二二年八月三十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李可欣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岑嘉瑤,為本局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以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80,自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九日起生效。
龍寶琼,為本局第六職階勤雜人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以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80,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楊穎欣及梁美芳,為本局第一職階特級普查暨調查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普查暨調查員,薪俸點為315,自二零二二年七月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吳曉萍,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鄭嘉暉,為本局第一職階一等普查暨調查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普查暨調查員,薪俸點為240,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Ana Luísa Rodrigues Mendes Colaço,為本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對外貿易編碼員,薪俸點為425,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職級及職階不變,自二零二二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八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胡寶華——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會計、財產暨總務科科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二年九月十八日起生效。
陳凱健——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本地區帳目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二年十月三日起生效。
潘麗芬——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統計研究暨方法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二年十月三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代局長 麥恆珍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作出的第101/2022號批示:
何樹漢,副警務總長編號109971——根據第14/2018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經第98/2019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以及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四十三條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八月十八日起,於治安警察局由“附於編制”轉為“編制內”之狀況。
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於治安警察局
代局長 黃偉鴻副警務總監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余珮琳,少年感化院院長,屬定期委任——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獲得續期一年,由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現行第27/2015號行政法規第十七條(三)項及第十九-A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林凱澤為懲教管理局路環監獄監務支援處處長,自二零二二年九月十五日起,為期一年。
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者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委任林凱澤為懲教管理局路環監獄監務支援處處長的理由如下:
學歷:
——社會工作學學士。
專業簡歷:
嘉獎: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現行第27/2015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十四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仇惠珊為懲教管理局組織、策劃及法律支援處處長,自二零二二年九月十五日起,為期一年。
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者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委任仇惠珊為懲教管理局組織、策劃及法律支援處處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嘉獎:
二零二二年九月一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趙崇遠副局長代行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五日、六月七日及八月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第6/2002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二)項、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六條、第13/2021號法律第二十一條第三款及第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下列人員獲錄取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修讀第三十屆澳門保安部隊保安學員培訓課程,期間由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日至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九日,並獲發放相當於現行薪俸表220點的報酬:
錄取修讀消防課程之學員名單:
名次 |
投考編號 |
姓名 |
2 |
1268301 |
林子浩 |
3 |
2459301 |
許浚豪 |
4 |
354301 |
羅詠豪 |
5 |
1458301 |
李煒鈺 |
7 |
1401301 |
馮健星 |
11 |
3104301 |
梁偉權 |
24 |
828301 |
老靖穠 |
29 |
3372301 |
歐陽偉聰 |
36 |
436301 |
許志良 |
37 |
1213301 |
劉啓政 |
39 |
2054301 |
勞志輝 |
40 |
3349301 |
陳子聰 |
45 |
186301 |
崔德勤 |
50 |
1011301 |
許永康 |
52 |
3042301 |
彭嘉榮 |
53 |
328301 |
李潤宏 |
55 |
128301 |
蕭鑒誠 |
71 |
1468301 |
余霆政 |
78 |
3515301 |
高志傑 |
82 |
2100301 |
楊岸然 |
83 |
2533301 |
胡偉豪 |
87 |
2223301 |
杜曉鋒 |
88 |
5301 |
郭榮鋒 |
89 |
439301 |
謝啓榮 |
91 |
3386301 |
陳定民 |
錄取修讀警務課程之學員名單:
名次 |
投考編號 |
姓名 |
1 |
935301 |
歐陽效江 |
6 |
2085301 |
黃森林 |
8 |
2290300 |
林芷晴 |
9 |
2870300 |
李淑鈴 |
10 |
2873300 |
王慧雯 |
12 |
3307300 |
林秀華 |
13 |
3197301 |
蔣瑋城 |
14 |
1110301 |
謝俊軒 |
15 |
2433301 |
黃毅旗 |
16 |
3645300 |
周彥怡 |
17 |
2647300 |
林藹敏 |
18 |
832300 |
何秀媛 |
19 |
947300 |
黃東落 |
20 |
3641300 |
羅家琪 |
21 |
2827300 |
楊艷萍 |
22 |
2584300 |
陳巧玲 |
23 |
1607300 |
曾菁儀 |
25 |
919301 |
李啟軒 |
26 |
73301 |
洪文杰 |
27 |
1860301 |
趙子淇 |
28 |
1732301 |
黃澤斌 |
30 |
89301 |
關錦鴻 |
31 |
1182301 |
黃永平 |
32 |
370301 |
游家豪 |
33 |
720300 |
范曉珊 |
34 |
2775300 |
楊雪怡 |
35 |
124300 |
譚凱欣 |
38 |
1140301 |
司徒少龍 |
41 |
1074301 |
關煒麟 |
42 |
1627301 |
麥銘志 |
43 |
852300 |
譚沅婷 |
44 |
152301 |
黃炳強 |
47 |
2150301 |
吳文軒 |
48 |
371300 |
曾達瑩 |
49 |
1690301 |
柳毅航 |
51 |
808301 |
林智峰 |
54 |
611300 |
歐楚琪 |
56 |
889300 |
李嘉嘉 |
57 |
76301 |
葉志健 |
58 |
3469300 |
陳皓姸 |
59 |
3085301 |
黃祖華 |
60 |
2204301 |
黃啓豪 |
61 |
7300 |
李楚莊 |
62 |
3410300 |
羅安琪 |
63 |
1427301 |
邱健忠 |
64 |
2156300 |
李妮妮 |
65 |
1755300 |
胡穎詩 |
66 |
1404301 |
許嘉運 |
67 |
108301 |
譚嘉康 |
69 |
2094301 |
羅康賢 |
70 |
2490301 |
鄧偉昇 |
72 |
3296300 |
潘卡莉 |
73 |
2288301 |
鄧兆恆 |
74 |
2622301 |
黃文杰 |
75 |
3017301 |
梁志成 |
76 |
3193300 |
區芷期 |
77 |
1742301 |
黃生華 |
79 |
2329301 |
伍俊傑 |
80 |
1101300 |
吳婉珍 |
81 |
2752301 |
黎文勇 |
84 |
2395301 |
繆浩然 |
85 |
642300 |
林琳 |
86 |
1624300 |
葉莉思 |
90 |
851300 |
黃詩慧 |
92 |
760301 |
黃日廣 |
93 |
1660301 |
蔡永健 |
94 |
1727301 |
阮家俊 |
95 |
2176301 |
余子奇 |
97 |
3434301 |
陳暉 |
98 |
2586301 |
林俊傑 |
99 |
3120301 |
吳偉鋒 |
100 |
3460301 |
李漢明 |
101 |
3089301 |
林錦榮 |
102 |
682301 |
梁健樂 |
103 |
2545300 |
藍曉彤 |
104 |
2537301 |
羅梓浩 |
105 |
3785301 |
王鎮良 |
107 |
2477300 |
龍芷晴 |
108 |
1417301 |
程嘉傑 |
109 |
700300 |
鄭海琪 |
111 |
706300 |
李志嫻 |
112 |
2653301 |
劉子瑜 |
113 |
3536301 |
郭俊豪 |
114 |
2277300 |
馮曉彤 |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五日、七月八日及八月八日之批示:
根據第6/2002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13/2021號法律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第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下列人員獲錄取以定期委任方式修讀第三十屆澳門保安部隊保安學員培訓課程,期間由二零二二年八月一日至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九日,並獲發放原職級之薪俸點:
名次 |
投考編號 |
姓名 |
薪俸點 |
錄取修讀課程 |
106 |
1117301 |
鄭嘉倫 |
280點 |
警務課程 |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至期間為三年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五日起: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陳錦明 |
勤雜人員 |
2 |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自二零二二年七月十六日起: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李達謙 |
一等高級技術員 |
1 |
區健華 |
一等高級技術員 |
1 |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2/2021號法律第五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確定委任許燕紅擔任本局文職人員編制內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05,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2/2021號法律第五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本局與梁思雅及陸善汶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65,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關務總監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批示:
陳家敏及曹慧愉,根據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九條,以及六月三十日第26/97/M號法令第七條a)項及第八條的規定,定期委任為學校督導員,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批示:
黃潔如,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特級技術員,根據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二十八條第二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指定為語言推廣中心主任,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柯敏茵,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二十八條第二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八)項的規定,指定為青年試館中心主任,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為應有之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八職階勤雜人員之卓蓮花,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七日起終止職務。
為應有之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八職階勤雜人員之何燕球,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終止職務。
二零二二年九月一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代局長 阮佩賢(副局長)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應蘇雅智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九日起予以終止。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八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應陸曉敏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七日起予以終止。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容文杰及李君亮在本局分別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及第一職階首席攝影師及視聽器材操作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各自二零二二年九月四日及二零二二年九月十八日起續期三年。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6/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澳門演藝學院內部規章》第九條的規定,楊敏健擔任本局澳門演藝學院舞蹈學校副校長職務續期一年,並有權收取相當於公職薪俸表80點的附加報酬,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孫仲佳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起續期兩年。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胡寶燕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65,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2/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4/2021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緊接職階,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張鈞——第六職階中學教育二級教師,薪俸點為555;
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三十日起生效:
葉凱瑩——第四職階中學教育二級教師,薪俸點為505;
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梁樂鳴——第二職階中學教育二級教師,薪俸點為455。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分別晉級至如下職位,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1. 編制內人員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Sandra Fátima Bento,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
2. 行政任用合同人員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
羅俊豪、關泓峻及馬希雯,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
二零二二年九月一日於文化局
代局長 張麗珊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黃家慧及周芷瑩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實習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一日起續期至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三日止。
二零二二年九月一日於體育局
代局長 林蓮嬌
按照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代副局長的批示:
葉宏世——獲准許從事牙科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D-0332。
葉敏儀——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 : M-2799。
陳家豪——獲准許從事治療師(物理治療)職業,牌照編號是 : T-0888。
核准牌照編號第AL-0559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南灣大馬路599號羅德禮商業大廈13樓A座的誠峰醫療中心所有權轉移至卓奕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南灣大馬路599號羅德禮商業大廈13樓A座。
倚力醫療中心,英文名稱為EliteKinesio Medical Centre ——獲准許營業,執照編號:AL-0563,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南灣大馬路429號南灣商業中心16樓E座,持牌人為倚力一人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南灣大馬路429號南灣商業中心16樓E座。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朱慧英和莊薏雯,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按照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代副局長的批示:
黃曉——應其要求,中止第MI1089號醫生完全執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因李始安獲定期委任為本局會計處處長,故其擔任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一日起自動終止。
二零二二年九月二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之批示:
核准向匯康科技有限公司發給“匯康科技"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准照,編號為第327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黑沙環海邊馬路45號保利達工業大廈7樓C座B室,總辦事處位於澳門友誼大馬路555號澳門置地廣場12樓1207室。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三十日之批示:
核准向永春藥業有限公司發給"永春藥業"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准照,編號為第328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祐漢新村第四街50號祐成工業大廈(第一期)10樓AB座,總辦事處位於澳門華大街11號海南花園第1座地下R鋪。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三十日之批示:
應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MVET"(准照編號為第276號以及營業地點為澳門大和街(大和斜巷)5-A號富景大廈地下B座)的申請,並按照七月十九日第34/99/M號法令第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批准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MVET"從事七月十九日第34/99/M號法令第一條第二款所指的表一至表四的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質及其製劑之進口、出口及分銷許可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一日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中止。
二零二二年八月三十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局長 蔡炳祥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六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盧慧詩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
二零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韓衛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九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姚慧妍及梁金容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公佈日起任用為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點。
二零二二年九月二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摘錄自行政委員會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會議作出的決議: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蔡曉婷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點,自本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李嘉穎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420點,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九月一日於文化發展基金
行政委員會委員 陳家耀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七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以及根據經第8/2022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28/2019號行政法規《澳門理工大學章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續徵用行政公職局人員編制內第四職階顧問文案陳滿祥,以相同職級在本校工作,自二零二二年九月四日開始,為期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以及根據經第8/2022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28/2019號行政法規《澳門理工大學章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徵用經濟及科技發展局人員編制內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陳鳳娟,以相同職級在本校工作,自二零二二年九月十四日開始,為期一年。
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於澳門理工大學
代秘書長 趙家威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二零二二年九月一日於體育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林蓮嬌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十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梁潤生,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由二零二二年八月三十日起終止職務。
二零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於土地工務局
局長 黎永亮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王婉琪——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譚安安——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於公共建設局
局長 林煒浩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八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及第五款的規定,薛寶健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水文員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一日起續期三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本局勤雜人員麥玉蓮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八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故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亦於同日起失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五款的規定,李德麟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十月十四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生效日期如下:
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曾慶深,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技術工人陳家豪,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生效日期如下: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陳卓榮及吳玉麟,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三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許旭懿,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三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王賢達,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八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五款的規定,潘基祺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九月十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二年八月三十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的批示:
吳時要——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環境規劃處處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二年十月五日起生效。
梁志聰——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環境合作處處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八月三十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為著有關之效力,茲聲明本局前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歐楊鑌,因辭世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自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七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林衍新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分類 |
名稱 |
追加/登錄 |
註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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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 |
功能 |
經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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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400100 |
房屋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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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0 |
31-02-01-04-00 |
超時工作 |
$ 2,5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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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0 |
32-05-01-99-00 |
其他——返還 |
$ 5,25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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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0 |
39-01-00-00-00 |
備用撥款 |
$ 7,75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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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0 |
41-01-02-00-00 |
房屋 |
$ 41,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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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0 |
41-02-99-00-00 |
其他——動產 |
$ 41,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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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額 |
$ 7,791,000.00 |
$ 7,791,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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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依據: |
08/08/2022之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二零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於房屋局
資訊及輔助廳廳長 李潔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