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葡文版本

第22/2022號行政長官公告

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六條第一款及第8/2019號行政法規《設立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十六條的修改。

二零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發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

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十六條

組成

一、經股東會議決,董事會由最多十一名成員組成,有關成員可為公司股東或非公司股東,但不影響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適用。

二、最少一名董事根據上款所指的法令委任;其餘董事由股東會選出,該等董事可為公司以外的人士。

三、〔……〕

四、〔……〕

———

二零二二年九月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