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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六條第一款及第8/2019號行政法規《設立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十六條的修改。
二零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發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一、經股東會議決,董事會由最多十一名成員組成,有關成員可為公司股東或非公司股東,但不影響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適用。
二、最少一名董事根據上款所指的法令委任;其餘董事由股東會選出,該等董事可為公司以外的人士。
三、〔……〕
四、〔……〕
二零二二年九月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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