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簽署人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批示:
朱志敏——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五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200點,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透過簽署人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二)項、(三)項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合同第三條款如下所列: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黃祉晴,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五日起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25點;
——黃勇彰,自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三日起晉階至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170點。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錢智麟及李朝聲,自二零二二年八月四日起晉階至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220點;
——黃炳權,自二零二二年八月八日起晉階至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220點;
——林志輝,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二日起晉階至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180點。
透過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批示:
劉季良——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壹年,自二零二二年九月十一日起生效。
透過簽署人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批示:
薛敏婷——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0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於政府總部事務局
局長 劉軍勵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批示如下:
關劍波——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第4/2017號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七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將其職位調整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陳彥照
按照審計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黃思雅在本署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續期一年。
按照審計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歐陽柳鋒在本署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沙蓮達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徵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編制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黃世興到本辦公室擔任同一職級和職階的職務,自二零二二年九月十一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二年八月十八日於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
主任 楊崇蔚
摘錄自本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一日所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李敏濤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之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60點,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資產監督規劃辦公室
代主任 廖志漢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周錦華,身份證明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九條的規定,以相同職級及職階調職至委員會擔任職務,自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於人才發展委員會
秘書長 周昶行
按副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日期及薪俸點如下:
盧雯淇、盧梓梁、劉鈺飛、何愛怡、李子文、賴艷玲、易樂飛、施保均及許培德,自二零二二年七月十六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翻譯員(中葡文),薪俸點為460點;
黎道星,自二零二二年七月十八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翻譯員(中葡文),薪俸點為460點;
劉偉健,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翻譯員(中葡文),薪俸點為460點。
按副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吳偉湘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勤雜人員(雜役範疇),薪俸點為130點,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日期及薪俸點如下:
黃雅燕、吳志堅及何嘉茵,自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五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點;
李嘉玲及陳詠詩,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點;
廖小麗,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心理學範疇),薪俸點為565點。
按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八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郭錦鵬在本局擔任資訊(網絡基礎建設)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四日起續期兩年,薪俸點為455點。
按副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嘉明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點,並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洪嘉瑩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點,並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五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八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陳芳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勤雜人員(雜役範疇)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二日開始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吳偉湘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勤雜人員(雜役範疇)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九日開始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黃家裕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七日開始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袁嘉雯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六月十四日開始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八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梁榮亮在本局擔任資訊(應用軟件開發)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二日開始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何愛怡及許培德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翻譯員(中葡文)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七月十六日開始生效。
按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日期及薪俸點如下:
鄒宇斯及何婉明,自二零二二年八月十四日起晉階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點;
康嘉明,自二零二二年八月十四日起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點。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編制人員第四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資訊範疇)鄧俊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規定,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五日起強制退休。
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九條第一款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李曉升、梁雅雯、蘇怡方、麥寶芯及戴暉樺在本局擔任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260,試用期六個月,首位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起生效,第二及第三位自二零二二年七月四日起生效,第四位自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二日起生效及最後一位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九條第一款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五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六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陳慧燕在本局擔任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260,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二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十八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九條第一款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方沁寧、尹艷欣、吳銘信及潘嘉雯在本局擔任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260,試用期六個月,首位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起生效,第二位自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二日起生效及最後兩位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九條第一款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五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六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麥嘉慧在本局擔任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260,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二日起生效。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九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黎淑賢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05,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行政輔助範疇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馬振希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45,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公眾接待範疇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徐惠華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5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於法務局
局長 劉德學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二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獲准職級調整,皆自本決議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衛生監督廳:
趙詠雪——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660點。
組織及資訊廳:
羅天娜——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345點。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一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十三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食品安全廳:
許志強——第十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40點,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衛生監督廳:
蕭廣生——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00點,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李惠蓮——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180點,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環境衛生及執照廳:
彭定雄——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685點,自二零二二年六月六日起生效;
容健忠——第九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80點,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陳珍暖——第十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40點,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二十七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行政輔助廳第八職階勤雜人員鄒國材,獲准調整為第九職階,薪俸220點,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二十七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市政建設廳:
吳振平——第九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80點,自二零二二年五月六日起生效。
道路渠務廳:
何伙——第十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40點,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二十七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食品安全廳:
何富安——第九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80點,自二零二二年六月十四日起生效。
衛生監督廳:
萬國民——第八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60點,自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二日起生效。
環境衛生及執照廳:
鄭林富——第六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240點,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李東轉——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20點,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園林綠化廳:
林銳華——第六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240點,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何炳容——第八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260點,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黎富華——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220點,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二二年六月十四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十七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衛生監督廳:
馮連發——第九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80點,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梁潤萍——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00點,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三日起生效。
園林綠化廳:
黃勝——第六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240點,自二零二二年七月十六日起生效。
道路渠務廳:
佘杰宏——第十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40點,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九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七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年七月一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衛生監督廳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洪維雄,薪俸650點,獲准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八月十八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杜淑儀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一)行政公職局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譚惠珠,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331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條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5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房屋局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黃錦鴻,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347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條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條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0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警長李錦雄,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584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條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條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八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市政署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梁滿勝,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21828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條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條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十五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八月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2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三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八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海事及水務局高級技術員Ana Brito Teixeira de Sousa,供款人編號3001872,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二。
司法警察局副督察梁志威,供款人編號301026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另根據同一法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有權取得長期服務奬勵金。
衛生局技術輔導員鄭金琼,供款人編號3011428,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勤雜人員鄭鳳映,供款人編號6013668,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財政局技術輔導員Marina Paula Duarte de Carvalho,供款人編號6145696,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九。
文化局技術輔導員方君玲,供款人編號6198129,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Carina Inês Faria Rodrigues,供款人編號620966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衛生局一級護士王漢生,供款人編號6210218,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六月十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上述法律第十五條第四款及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中學教育一級教師Rebeca Fellini de Oliveira,供款人編號6243167,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賴健萍,供款人編號301728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九十一。
衛生局護理助理員曾啓洪,供款人編號6007927,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按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本會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郭有芬由臨時委任轉為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二日起生效。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會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林雅靜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九日之批示:
李志文——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資訊處處長之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米鵬——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經濟合作處處長之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八月十日之批示:
黃偉波——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並聯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八月十八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局長 戴建業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八月十日之批示:
Manuel Agostinho Gonçalves Gouveia——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九日起。
José Diogo de Sousa Pinto Borges——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一日起。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梁燕姍——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二)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二)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於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畢麗莎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80點,由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郭愛琳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二職階特級督察,薪俸點440點,由二零二二年八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周文慧,獲確定委任為勞工事務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林盛開及聶柏雄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李佩珊及梁嘉慧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林治錝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文禮俊,為本局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批准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代局長 麥恆珍
摘錄自消費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歐永棠在本會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50,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七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於消費者委員會
執行委員會主席 梁碧珊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八月十八日作出的第100/2022號批示:
根據第14/2018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經第20/2022號行政法規更新的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以及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四)項之規定,治安警察局一等警員編號143931黃燦金,由二零二二年六月十六日起處於“附於編制”狀況。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所作之第26/CPSP/2022P號批示:
下列所指之五十名治安警察局警員,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完結為期兩年之臨時委任服務;
鑑於該等警員具備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之訂定之條件;
根據第136/2021號批示,由保安司司長轉授予治安警察局局長之權限,又根據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之規定,本人決定由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起,批准下列警員,在其擔任之職位上,從臨時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序號 |
職位 |
編號 |
姓名 |
1 |
警員 |
107201 |
劉家宏 |
2 |
警員 |
108200 |
郭琳娜 |
3 |
警員 |
110201 |
梁嘉榮 |
4 |
警員 |
112201 |
馮成坤 |
5 |
警員 |
113201 |
洪日輝 |
6 |
警員 |
114201 |
李嘉文 |
7 |
警員 |
115201 |
劉樂軒 |
8 |
警員 |
116200 |
王嘉雯 |
9 |
警員 |
117201 |
鍾榮達 |
10 |
警員 |
118200 |
鄭佩明 |
11 |
警員 |
119200 |
梁嘉詠 |
12 |
警員 |
120201 |
陳德耀 |
13 |
警員 |
121201 |
麥敏聰 |
14 |
警員 |
122201 |
伍晉樑 |
15 |
警員 |
123200 |
趙雅芝 |
16 |
警員 |
124201 |
林達鋒 |
17 |
警員 |
125201 |
鍾偉健 |
18 |
警員 |
126200 |
廖勤慧 |
19 |
警員 |
127201 |
曾志明 |
20 |
警員 |
128201 |
何迪生 |
21 |
警員 |
129201 |
馮偉健 |
22 |
警員 |
130201 |
劉宗榮 |
23 |
警員 |
131200 |
劉鈺淇 |
24 |
警員 |
132201 |
李永興 |
25 |
警員 |
133201 |
姚如山 |
26 |
警員 |
134201 |
黃偉發 |
27 |
警員 |
135201 |
黎志浩 |
28 |
警員 |
137200 |
許寶兒 |
29 |
警員 |
138201 |
蔡梓龍 |
30 |
警員 |
139201 |
王宇豪 |
31 |
警員 |
140201 |
楊偉波 |
32 |
警員 |
141201 |
黃俊皓 |
33 |
警員 |
142201 |
楊耀傑 |
34 |
警員 |
143201 |
林建佳 |
35 |
警員 |
144201 |
古嘉誠 |
36 |
警員 |
145201 |
歐陽嘉豪 |
37 |
警員 |
146201 |
沙祖兒 |
38 |
警員 |
147201 |
歐俊傑 |
39 |
警員 |
148200 |
董嘉雯 |
40 |
警員 |
149201 |
陳劍威 |
41 |
警員 |
150201 |
岑子健 |
42 |
警員 |
151201 |
梁志鋒 |
43 |
警員 |
152201 |
梁啓聰 |
44 |
警員 |
153201 |
朱志剛 |
45 |
警員 |
154201 |
李諾衡 |
46 |
警員 |
155201 |
黃嘉良 |
47 |
警員 |
156201 |
江德善 |
48 |
警員 |
157201 |
盧秋弦 |
49 |
警員 |
158201 |
馮穎昌 |
50 |
警員 |
159201 |
黎嘉樂 |
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於治安警察局
代局長 黃偉鴻副警務總監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第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89/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冼月明、李惠珠及譚彩珍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一日起晉階為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40點。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三十日第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DIR-PJ/2020號司法警察局局長批示第一款(二)項第8點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楊少娟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日起晉階為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60點。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三十日第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DIR-PJ/2020號司法警察局局長批示第一款(二)項第8點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陳桂珍及梁壽光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一日起晉階為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40點。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第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89/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周杏玲及鄭瑞通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起晉階為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40點。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四款,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第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89/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五)項之規定,謝凱怡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技術工人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十月四日起續期三年。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二年八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第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89/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周德華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二年六月十日起晉階為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40點。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八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日第二十九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2/DIR-PJ/2022號司法警察局局長批示第一款(二)項第8點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龍淑雯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二年六月十六日起晉階為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60點。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八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三十日第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DIR-PJ/2020號司法警察局局長批示第一款(二)項第8點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鄒喜蓮、關朵姬及歐陽燕飛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七日起晉階為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40點。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日第二十九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2/DIR-PJ/2022號司法警察局局長批示第一款(二)項第8點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羅瑞芬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起晉階為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60點。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黃曉彤,司法警察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並聯同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摘錄自人力資源處代處長於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周麗嬋,第一職階勤雜人員,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及第四款,配合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點,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鄭振明,第五職階重型車輛司機,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配合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六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40點,自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二日起生效。
梁少玲,第三職階勤雜人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配合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40點,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鄭嫦仙及張嘉輝,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配合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點,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梁志強、周宛螢及陳婉薇,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黃妙玲代副局長代行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李楠楠、王君璇、黎嘉杰、陳先進及吳婉茹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日之批示:
應龍善衡之申請,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七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本局與王瀚林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關務總監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懲教管理局第四職階副警長葉廣仁,編號1111及懲教管理局第四職階副警長楊金漢,編號1998,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起,以派駐方式在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提供服務,為期一年。
二零二二年八月十六日於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
校長 黃子暉警務總監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分類 |
名稱 |
追加/登錄 |
註銷 |
||
組織 |
功能分類 |
經濟 |
|||
712001 |
治安警察局福利會 |
||||
5-02-0 |
32-01-02-00-00 |
燃料及潤滑劑 |
$ 15,000.00 |
||
5-02-0 |
32-02-07-01-00 |
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實體提供的服務 |
$ 15,000.00 |
||
5-02-0 |
41-02-07-00-00 |
住所用品 |
$ 17,000.00 |
||
5-02-0 |
41-02-10-00-00 |
資訊及系統設備 |
$ 17,000.00 |
||
總額 |
$ 32,000.00 |
$ 32,000.00 |
|||
核准依據: |
22/08/2022 之保安司司長批示 |
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於治安警察局福利會
行政委員會代主席 黃偉鴻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批示:
根據第174/2019號行政命令第二條、以及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續任本局下列人員,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一日起至二零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韓旭及羅寶雁,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中學教育一級教師,分別續任為石排灣公立學校校長及副校長。
根據第46/2011號行政命令第二條、以及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續任本局下列人員,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一日起至二零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陳家敏,本局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中學教育一級教師及胡淑莊,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分別續任為鄭觀應公立學校校長及副校長。
根據三月六日第13/95/M號法令第二條第三款及第三條、以及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續任本局下列人員,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一日起至二零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梁祐澄,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中學教育一級教師,續任為高美士中葡中學校長;
楊詠詩及凌永申,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中學教育一級教師,續任為高美士中葡中學副校長。
根據九月二十八日第213/98/M號訓令第三條第三款及第四條、以及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續任本局下列人員,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一日起至二零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陳英倫,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中學教育一級教師,續任為中葡職業技術學校校長;
陳盛疇及潘維念,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中學教育一級教師,續任為中葡職業技術學校副校長。
根據五月八日第20/95/M號法令第三條及七月二十七日第41/92/M號法令第一條、以及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續任本局下列人員,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一日起至二零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馮素慧,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續任為二龍喉中葡小學副校長;
黃烈,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及陳小儀,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分別續任為氹仔中葡學校校長及副校長;
何艷華,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及吳家慧,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分別續任為何東中葡小學校長及副校長;
葉惠瑜,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及何淑芬,本局確定委任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分別續任為北區中葡小學校長及副校長;
梁顯娟,本局確定委任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續任為樂富中葡幼稚園校長。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二日批示:
根據第174/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條,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第29/2022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的組織、管理及運作》第九條及第十條的規定,指定本局下列人員如下職位,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一日起至二零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韓旭,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中學教育一級教師,指定為石排灣公立學校校長;
羅寶雁,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中學教育一級教師及鄺德妍,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指定為石排灣公立學校副校長。
根據第46/2011號行政命令第一條,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第29/2022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的組織、管理及運作》第九條及第十條的規定,指定本局下列人員如下職位,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一日起至二零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李慧敏,本局確定委任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指定為鄭觀應公立學校校長;
胡淑莊,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及吳艷芳,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中學教育一級教師,指定為鄭觀應公立學校副校長。
根據第30/2022號行政命令第一條,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第29/2022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的組織、管理及運作》第九條及第十條的規定,指定本局下列人員如下職位,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一日起至二零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梁祐澄,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中學教育一級教師,指定為高美士中葡中學校長;
楊詠詩及黃崢志,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中學教育一級教師,指定為高美士中葡中學副校長。
根據第31/2022號行政命令第一條,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第29/2022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的組織、管理及運作》第九條及第十條的規定,指定本局下列人員如下職位,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一日起至二零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陳盛疇,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中學教育一級教師,指定為中葡職業技術學校校長;
潘維念,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中學教育一級教師及葉惠瑜,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指定為中葡職業技術學校副校長。
根據第32/2022號行政命令第一條,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第29/2022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的組織、管理及運作》第九條及第十條的規定,指定本局下列人員如下職位,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一日起至二零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王培梅,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中學教育一級教師,指定為二龍喉公立學校校長;
何淑芬,本局確定委任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及凌永申,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中學教育一級教師,指定為二龍喉公立學校副校長。
根據第33/2022號行政命令第一條,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第29/2022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的組織、管理及運作》第九條及第十條的規定,指定本局下列人員如下職位,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一日起至二零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黃烈,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指定為氹仔中葡學校校長;
陳小儀,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及張佩珊,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指定為氹仔中葡學校副校長。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第一款d)項,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第29/2022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的組織、管理及運作》第九條及第十條的規定,指定本局下列人員如下職位,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一日起至二零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何艷華,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指定為何東中葡小學校長;
吳家慧及黃桂嫦,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指定為何東中葡小學副校長。
為應有之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四職階勤雜人員之陳桂英,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一日起終止職務。
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五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6/2010號法律第十三條、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廖淑琼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6/2010號法律第十三條、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吳綺雯和梁素琴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七日之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獲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盧忠敏、黃竣立及廖潔茵,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普通科醫生蔡桂森、夏莉銀、林慧美、梁厚、徐鍶敏、黃麗霞、朱翠貞、梁志昂及馬惠君,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周燕儀、吳潔冰、林凱英及雷微凌,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羅倩欣,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陳嘉進,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趙碧華,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朱秀容,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何碧筠,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陸妙潔,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一級護士黃震邦,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董穎欣、李美怡及黃曉臨,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一級護士蔡素文和容超其,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楊小玲、黃柳霞、馬永健及柳云紅,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呂湘萍和黃倩勤,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駱燕芬、李松生、楊智煊、歐陽惠娟及馮彩霞,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四月七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7/2010號法律第八條、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楊偉強、郭偉航、布桂英、顏偉嘉及李穎然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三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關金英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黎樂雁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項麗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五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梁少連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二二年五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黃細屏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余白枚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九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韓妙貞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馬少梅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何禮行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芷慧、彭寶珠及黃進偉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九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許佩玲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師擁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黃碧霞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容雪麗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黃達信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四)項和第二款的規定,區志新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八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九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吳嘉鑫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梁雅盈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六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和第三款的規定,藍志雄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七職階技術工人,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八職階技術工人,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和第三款的規定,黃德銘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七職階技術工人,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八職階技術工人,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和第三款的規定,鄺慧心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五職階技術工人,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六職階技術工人,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二年二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和第三款的規定,林仲霆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五職階技術工人,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六職階技術工人,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和第三款的規定,容勝強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五職階勤雜人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六職階勤雜人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余少南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朱黃瑞霞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技術工人,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技術工人,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盧健庭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技術工人,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技術工人,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楊志強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技術工人,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技術工人,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二年五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尹偉儀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八月十六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和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李蕙姬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陳毅東、陳童彬、譚嘉榮、梁日滔及胡錦和,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黃嘉永和何咏妍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黃清怡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蔡曉蓉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張佩珊、劉尔杭、李耀權、楊頌欣、劉嘉豪、李雯欣、樊淑欣及陳嘉榮,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歐陽永欣、鍾婉怡、葉玉蓮、麥鈺樺及吳淑虹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黃正文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攝影師及視聽器材操作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攝影師及視聽器材操作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按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一條第二款、第二條第三款(一)項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和經第36/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四十九條b)項、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張綺雯為本局財務管理廳廳長,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一日起,為期一年。而其會計處處長之定期委任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由同日起自動終止。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澳門大學工商管理學士
3. 專業簡歷: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一條第二款、第二條第三款(二)項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和經第36/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五十一條第二款b)項及第五款、第五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李始安為本局會計處處長,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澳門大學工商管理學士
3. 專業簡歷:
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按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和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蔣康達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局長 蔡炳祥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本基金的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梁玉媚,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二二年十月七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之規定,本基金的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陳新宇,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之規定,本基金的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秦楚君、葉婉欣、陳詩琴、陳小君及周文傑,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三十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摘錄自本局行政廳廳長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郭少芬及詹秀群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五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二)項、第二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丘力昕,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陳艷嫦、吳璟佳及施婷婷,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於土地工務局
局長 黎永亮
摘錄自副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應梁淑敏之請求,其於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七日起予以終止。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二款的規定,批准本局下列人員職級變更至相應之職級、薪俸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曾慶深,以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點;
蕭柏康、周家豪、楊可欣、馬施樂、田俊健、袁柏榮、盧振豪及陸文俊,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海上交通控制員,薪俸點420點。
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高碧蓮——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四職階勤雜人員的薪俸點140點,並自二零二二年八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吳萬昌——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布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特級督察的薪俸點420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六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程凱健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梁永達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二年八月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十二款的規定,本局定期委任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蕭琼,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如下:
梁潔儀,晉階至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張學寶,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陳沛霖及呂灝堅,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莫彩桃,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30,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彭鑑森,晉階至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黃門旺,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陳天兒、黎慧雅及林雪婷,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15,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劉嘉龍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副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李美欣,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二零二二年七月九日起生效;
陳嘉儀,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二年七月十四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九日於交通事務局
代局長 鄭岳威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七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劉志偉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級的薪俸點330點,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三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七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代局長 張紹基
摘錄自地球物理暨氣象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八月十八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林慕貞及張振興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務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九月十五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九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會計、財產暨總務科科長Daniel Eduardo Marçal Anok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起續任一年。
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梁永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