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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67/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4號行政法規《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組成部分的《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章程》第七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以下人士為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信託委員會成員:

(一)馬志剛;

(二)何敬豐;

(三)馮文敬;

(四)阮家榮;

(五)唐嘉樂;

(六)蔡智明。

二、委任賀建東為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信託委員會成員。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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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8/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4號行政法規《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組成部分的《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章程》第十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第七款及第八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陳允熙為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行政委員會全職主席,每月收取金額相當於公共行政薪俸表1100點的報酬。

二、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鄭冠偉為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行政委員會全職成員,每月收取金額相當於公共行政薪俸表960點的報酬。

三、行政委員會成員享有公職法律制度所指領導官職的福利。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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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9/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4號行政法規《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組成部分的《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章程》第十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八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葉桂林為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行政委員會全職成員,每月收取金額相當於公共行政薪俸表960點的報酬。

二、行政委員會成員享有公職法律制度所指領導官職的福利。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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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0/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4號行政法規《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組成部分的《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七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何美華為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監事會主席,每月收取金額相當於公共行政薪俸表210點的報酬。

二、委任邱庭彪為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監事會成員,每月收取金額相當於公共行政薪俸表175點的報酬。

三、續任譚麗霞為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監事會成員,每月收取金額相當於公共行政薪俸表175點的報酬。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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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