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5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海洋文旅發展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九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38/2022。

澳門海洋文旅發展協會

章程

第一章

會名、會址和宗旨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海洋文旅發展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ultura Marítima e Desenvolvimento do Turismo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Marine Culture and Tourism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238號中土大廈7樓M室。經會員大會決議後,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點。

第三條——本會屬非牟利團體,遵循愛國愛澳原則,以發展本澳海洋文旅產業及促進國際國內相關人文交流合作之理念,助力本地“旅遊+海洋”、“旅遊+文化”、“旅遊+體育”融合發展,讓海洋文旅成為經濟適度多元發展的有力增長點,助力“世界旅遊休閒中心”建設,為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注入新興產業活力,不斷拓展本澳居民的生活和發展空間,加快融入海洋強國的國家發展大局。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

1. 個人會員:凡年滿十八歲或以上之從事海洋文旅領域之工作者、管理者或研究者,或願意為海洋文旅領域的發展作出努力和貢獻者,認同本會會章,提出申請後,經理事會審批後,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2. 團體會員:凡本澳合法機構、團體均可申請為本會團體會員,經理事會審批通過後,可正式取得團體會員資格。

第五條——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1. 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參加本會所舉辦的活動;

3. 享有本會所提供之一切福利。

第六條——會員須遵守以下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本會決議;

2. 為本會的發展和聲譽作出貢獻。

第七條——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定及損害本會聲譽之會員將被提起紀律處分。紀律處分由理事會提出及議決,而紀律處分依嚴重程度分為:書面警告、終止會員權利、開除會籍。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八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一、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可連任。

二、會長是本會會務的決策者,領導本會會務,並對外代表本會;

三、會員大會之職權為:

1. 決定會務發展的總體方針;

2. 修改本會的章程;

3. 選舉及任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4. 討論、通過理事會及監事會所提交之每年財政預算、工作報告和帳目結算。

第十條——一、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全體會員平常會議一次,由理事會召集,並由會長主持會議。須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會議之議程。

二、本會在召開會員大會時,出席會議人數須為全體會員人數的二分之一或以上;若無法達到人數的二分之一,則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可召開會議。

三、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一條——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關。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理事會成員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可連任。

第十二條——一、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處理日常會務,組織每年之年會和籌劃各種活動,並對會員大會負責。

二、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關,並具有以下職責:

1. 負責本會具體會務並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 貫徹會長對會務工作的指導方針及各項具體要求;

3. 批准入會申請、對違例會員進行批評教育或處分;

4. 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專責工作部門;

5. 製作年度工作報告並將之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十三條——理事會可按會務工作需要,設專責機關,處理特定的活動專案,專責機關須向理事會負責。

第十四條——理事會可聘請本澳及外地有社會名望、對本會有積極貢獻之人士為本會的名譽會長,名譽顧問,以指導本會會務工作。

第十五條——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關。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監事會成員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可連任。

第十六條——監事會負責監督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審核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及財政收支,並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七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社會各機構、各界熱心人士的捐贈和贊助。

第五章

章程修改和解釋

第十八條——本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生效,如有未盡事宜,得由理事會、監事會聯會草擬修訂,並提請會員大會議決。

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梁潔歡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金蓮花文娛體育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九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39/2022。

金蓮花文娛體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金蓮花文娛體育會”,英文名稱為“Gold Lotus Culture, Entertainment and Sports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GLCESA”。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促進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内地與海内外文娛體育事業的繁榮和發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台山中街302號逸麗花園第六座聰明閣10樓BB室。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有權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和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

(二)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其成員包括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至少一次會議,由理事會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的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五)會員大會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絶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而解散本會的決議,則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由會員大會主席和理事會理事長共同簽署。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梁潔歡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聲色藝文化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41/2022。

澳門聲色藝文化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聲色藝文化協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是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推動歌舞文化,讓市民身心健康,共建和諧社會。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漁翁街66號海景豪園第一座14樓A。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所有本澳人士對粵劇曲藝歌舞愛好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會議,由理事會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成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成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梁潔歡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博愛青中體育會

Associação Desportiva da Juventude-China Fraternidade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二年八月十八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2/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69。

澳門博愛青中體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博愛青中體育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sportiva da Juventude-China Fraternidade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Fraternity Youth-China Sports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致力培養青年愛中國心,自律自強,傳承和弘揚中華民族英雄本色和博愛精神,以體育內涵創造文化藝術價值。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連勝馬路11號恆運大廈地下A座。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可遷到本澳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凡本澳愛好體育活動及支持參與該活動者,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有提出批評及建議的權利;

(3)享有參加本會各項活動的權利;

(4)有義務遵守會章及決議;

(5)須按時繳納會費。

第六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會費均不會發還。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設主席一人,副主席、秘書各若干人,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二、會員大會負責:

(1)修改會章;

(2)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4)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三、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最少提前八日透過掛號信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會員大會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贊同票;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一、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負責: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4)決定會員的接納或除名。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理事各若干名,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第十條——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監事各若干人,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本會經費源於社會贊助和會員會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本會會徽如下:

二零二二年八月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蘇偉昌Sou Wai Cheo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國傳媒大學澳門校友聯誼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二年八月十八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2/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71。

中國傳媒大學澳門校友聯誼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中國傳媒大學澳門校友聯誼會”,英文名稱為“Communication University of China Macao Alumni Friendship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CUCMAFA”。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加強校友間、校友和母校的聯繫和情況交流,增強校友與母校的感情,組織校友開展各項活動,包括學術交流、教育培訓、引進人才、市場開發、籌措教育資源和文體聯誼等活動;宣傳學校的發展和取得的成就,為母校的建設與發展做出貢獻;並以推廣信息傳播領域頂尖技術為主,增加本澳市民及相關領域從業人士的興趣及開拓眼界,從而提高澳門信息傳播技術。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北京街126號怡德商業中心7樓E座。本會可經由會員大會議決更換會址。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會員可分為:榮譽會員及普通會員;榮譽會員由理事會議決邀請對本會有貢獻的社會賢達或學術有成之人士;普通會員經申請入會並獲本會理事會批准及繳交會費後,便可成為會員。以下人士可申請成為普通會員:

(1)凡畢業於中國傳媒大學之人士和現在及曾在中國傳媒大學工作過的教職員;

(2)凡參加中國傳媒大學培訓課程並獲頒發合格證書之人士;

(3)不論其國籍、年齡及性別,願意遵守及擁護本會章程者。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1)會員有出席會員大會的權利;

(2)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會員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4)會員必須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

(5)會員有繳交會費的義務;

(6)會員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的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須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至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議在有過半數會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會員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4)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1)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會務管理;

(2)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理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1)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監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由理事會理事長或副理事長簽署。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來源為:

(1)會員的會費;

(2)本會募集的資金;

(3)遺產、遺贈或由個人或法人作出的無責任或負擔之贈送;

(4)由公共或私人實體給予的津貼;

(5)任何其他本會合法取得之財產;

(6)本會亦可接受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款、贊助。

二零二二年八月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蘇偉昌Sou Wai Cheo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中國品牌促進會

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da Marca Macau China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二年八月十八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2/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74。

澳門中國品牌促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中國品牌促進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da Marca Macau China”,英文名稱為“Macau China Brand Promotion Association”。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宗旨為宣傳和推廣在澳中國品牌及產品,提高知名度及影響力。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36-342號誠豐商業中心9樓M室。經會員大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者,經本會理事會審核批准及通過後,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1.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2.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機關

本會之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

1. 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4.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需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需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5. 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理事會

1. 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2.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至三名及理事一至九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監事會

1. 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至三名及監事一至三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經費

本會之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會員大會。

二零二二年八月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蘇偉昌Sou Wai Cheo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江門旅遊文化產業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二年八月十八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2/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73。

澳門江門旅遊文化產業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江門旅遊文化產業協會”,中文簡稱為“澳江旅遊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o Jiangmen Tourism Culture Industrial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JTCIA”。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雅馬路28號福海花園福寧閣地下Q室。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1)愛國愛澳;

2)促進澳門與江門旅遊文化發展;

3)搭建澳門江門旅遊產業交流平臺;

4)支持粵港澳大灣區旅遊文化發展;

5)關心社群,參與各項公益及社會活動。

第二章

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凡認同本會宗旨並願意遵守本會會章的個人或團體,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批和正式通過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a)參加會員大會;

(b)參加本會一切活動;

(c)享受本會一切福利;

(d)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六條——會員義務:

(a)按時繳納會費;

(b)遵守本會會章和決議;

(c)努力達成本會宗旨和樹立本會聲譽。

第七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八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第九條——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會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理事長兼任其職務。

三、會員大會每年最少舉行一次,須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條——會員大會負責:

(a)修改本會章程;

(b)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

(c)選舉或解任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

(d)根據會務進展需要聘請社會人士擔任本會的名譽職務;

(e)審批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書和年度財政報告書。

第十一條——理事長按照召集通知書內指定時間召開全體會員大會,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出席方能召開,倘出席人數不足,則將會議延後一小時再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寡,均可召開會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所作決議必須有出席會員過半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二條——一、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若理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理事長代行職務。

第十三條——理事會負責:

(a)執行會員大會決議,管理和主持會務活動;

(b)招收會員;

(c)製作年度工作報告書和財務報告書;

(d)訂定入會費和會費。

第十四條——一、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監事若干名,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若監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監事長代行職務。

第十五條——監事會負責:

(a)監察理事會的日常工作並提供意見;

(b)審查本會年度報告書和財務報告書;

(c)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六條——本會經費源於會費,入會費,補助或捐贈的全部收益。

二零二二年八月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蘇偉昌Sou Wai Cheo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西藏商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二年八月十八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及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2/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70。

澳門西藏商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西藏商會”,英文名稱為“Macao Tibet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團結愛國愛澳人士、積極參與社會事務活動,促進澳門、西藏兩地在工商業、教育、文化和體育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為兩地的經濟繁榮作出貢獻。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草堆街69號B-C二樓。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爲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與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理事會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共同簽署。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二年八月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蘇偉昌Sou Wai Cheo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內蒙古人文交流促進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二年八月十八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2/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72。

澳門內蒙古人文交流促進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性質及期限

本會屬非牟利社團。其存續不設期限。本會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適用法律規管。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內蒙古人文交流促進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看台街309號翡翠廣場新富倫中心2樓O座,經會員大會決議後,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三條

宗旨

通過開展各類學術交流活動和各類建設性活動,促進澳門特區與中國內蒙古的文化與藝術交流、社會科學類的實踐互動,加強兩地愛國澳人士的聯繫與社會事務。

第四條

會員

凡申請加入本會者須具備以下任一條件:

(一)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者,經申請獲理事會接納、監事會同意、主席團批准後,繳納入會費,方可成為會員;

(二)現任或原任澳區全國政協委員、澳區內蒙古政協委員、澳區內蒙古青聯委員、目前在澳門讀書或工作的內蒙古籍貫之人士或與內蒙古有聯繫的澳門居民,向本會申請或獲本會邀請,由主席團確認、監事會同意後均可成為創會會員;

(三)對內蒙古社會、教育、經濟、文化及學術等領域有貢獻的澳門居民,經申請獲理事會接納、主席團確認、監事會同意後,均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會員均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

(二)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對本會會務提出建議及意見;

(四)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五)退出本會的權利。

第六條

會員義務

會員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並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推動本會會務發展;

(三)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的活動;

(四)按期繳納會費;

(五)不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言行;

第七條

處分

凡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甚至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或利益之行為者,將由理事會向會員大會建議,按情節輕重作出警告、嚴重警告或開除會籍等處分;受處分者的上訴權獲保障。

第八條

組織機關

本會的組織機關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由大會主席團主持,主席團由一名會長、若干名副會長和一名秘書組成,組成人數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如需屆中改選主席團成員,由會員大會決定並制定有關產生辦法;

(三)會員大會休會期間,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指導各項會務;副會長負責輔助會長,如當會長因故不能視事時,代行會長職務。秘書負責協助會長及副會長工作,並編列會議記錄。

第十條

會員大會的運作

(一)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情況下,應會員大會半數會員請求,亦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二)會員大會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的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第一次召集時,最少二分之一會員出席,方可進行會議;倘若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而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作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的會員人數多少,所表決事項有效。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職權

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一)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四)通過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五)通過及修訂年度活動計劃及預算。

第十二條

理事會

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三條

理事會職權

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三)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活動計劃及預算報告;

(四)設立項目小組,並任免其成員;

(五)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賦予之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

監事會

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五條

監事會職權

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其職權如下:

(一)監察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理事會的運作及各項會務工作的進展;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四)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賦予之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

經費來源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政府機關、公務法人和社會各界人士和團體的捐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七條

名譽職位

因會務所需,經理事長建議、會長認為適宜、監事會同意後,可敦聘社會人士擔任本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等職務,以指導會務發展。

第十八條

附則

(一)修改本會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二)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三)其他本章程尚未列明事項,概按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適用的法律處理。

二零二二年八月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蘇偉昌Sou Wai Cheong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香業工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40/2022。

澳門香業工會

Associação dos Operários de Pivetes de Macau

修改章程

第三條

會員

一、資格:凡從事香業的僱員均可申請加入本會,只須履行必要的手續,經批核後即可成為會員。

二、保持不變。

三、保持不變。

四、保持不變。

五、保持不變。

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梁潔歡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明瑛瑜伽漫畫藝術中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二年八月十八日存檔於本署2022/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75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水坑尾街202號婦聯大厦7樓E室。

第三條——本會宗旨:

一、維持不變。

二、维持不變。

三、維持不變。

四、維持不變。

五、推廣標準交誼舞,讓更多人參與活動。

六、推廣舞蹈,讓人們有更多選擇,男女老少都有機會參與活動。

第七條第三款——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零二二年八月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蘇偉昌Sou Wai Cheong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

Ernst & Young — Auditores

Ernst & Young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contrato celebrado a 2 de Junho de 2022, depositado no Maço de Documentos Arquivados a Pedido das Partes número 1/2022, sob o número 1, do Cartório do Notário Privado Carlos Duque Simões, foi cedida uma participação social na sociedade de auditores de contas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e procedeu-se à alteração parcial dos seus estatutos, conforme deliberação escrita da Assembleia Geral da mesma data, nomeadamente quantos aos Artigos Quarto e Sexto, Parágrafo Terceiro, os quais passaram a ter a seguinte redacção:

Artigo quarto

O capital social, integralmente subscrito e realizado em dinheiro, é de MOP100,000.00 e corresponde à soma das entradas e respectivas participações sociais, estas assim discriminadas:

a) Uma participação social no valor nominal de MOP95,000.00 subscrita pela sócia Chau, Suet Fung Dilys 周雪鳯 (0719 7185 7685), auditora de contas registada na Comissão de Registos dos Auditores e dos Contabilistas; e

b) Uma participação social no valor nominal de MOP5,000.00 subscrita pelo sócio Chan Wai 陳尉 (7115 1414), auditor de contas registado na Comissão de Registos dos Auditores e dos Contabilistas.

(...)

Artigo sexto

(...)

Parágrafo terceiro

São, desde já, nomeados administradores os sócios Chau, Suet Fung Dilys 周雪鳯 (0719 7185 7685) e Chan Wai 陳尉 (7115 1414).

(...)

Mais certifico que em virtude da referida alteração, a versão integral dos Estatutos passou a ser a seguinte:

Ernst & Young — Auditores

Estatutos

Artigo primeiro

A sociedade adopta a firma «Ernst & Young — Auditores» em português,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 em chinês e «Ernst & Young» em inglês, e tem, a sua sede na Avenida de Almeida Ribeiro n.º 61, Circle Square, 21.º andar, Macau.

Parágrafo primeiro

Por simples deliberação tomada em assembleia geral, a sociedade poderá mudar a sede social para qualquer outro lugar, bem como abrir ou encerrar filiais, sucursais, delegações ou agências.

Artigo segundo

O objecto social consiste na prestação de serviços de revisores de contas, auditores fiscais e contabilísticos e consultores fiscais ou técnicos de economia e finanças.

Artigo terceiro

A sua duração é por tempo indeterminado, contando-se, o seu início, para todos os efeitos, desde a data desta escritura.

Artigo quarto

O capital social, integralmente subscrito e realizado em dinheiro, é de MOP100,000.00 e corresponde à soma das entradas e respectivas participações sociais, estas assim discriminadas:

a) Uma participação social no valor nominal de MOP95,000.00 subscrita pela sócia Chau, Suet Fung Dilys 周雪鳳 (0719 7185 7685), auditora de contas registada na Comissão de Registos dos Auditores e dos Contabilistas; e

b) Uma participação social no valor nominal de MOP5,000.00 subscrita pelo sócio Chan Wai 陳尉 (7115 1414), auditor de contas registado na Comissão de Registos dos Auditores e dos Contabilistas.

Artigo quinto

A cessão de participações sociais, quer entre os sócios, quer entre um sócio e um terceiro auditor de contas registado, depende do consentimento de todos os sócios.

Artigo sexto

A administração da sociedade e a sua representação, em juízo e fora dele, activa e passivamente, pertencem aos administradores.

Parágrafo primeiro

Salvo nos actos de gestão corrente, nos quais se incluem a certificação legal de contas e a assinatura de contratos de prestação de serviços com clientes, para os quais é suficiente a assinatura de qualquer um dos administradores, a sociedade é representada em juízo e fora dele e obriga-se em todos os actos e contratos pela assinatura conjunta de quaisquer dois administradores ou pela assinatura de um procurador, nomeado conjuntamente por quaisquer dois administradores, no âmbito dos poderes que lhe tenham sido conferidos.

Parágrafo segundo

A sociedade poderá constituir mandatários nos termos da lei.

Parágrafo terceiro

São, desde já, nomeados administradores os sócios Chau, Suet Fung Dilys 周雪鳳 (0719 7185 7685) e Chan Wai (7115 1414).

Artigo sétimo

Os anos sociais serão os anos civis e os balanços serão fechados em 31 de Dezembro de cada ano.

Artigo oitavo

Os lucros e perdas da sociedade serão repartidos pelos sócios na proporção das suas partes sociais.

Parágrafo primeiro

Por deliberação tomada em assembleia geral poderão ser deduzidas dos lucros as quantias necessárias à melhor prossecução dos fins sociais.

Parágrafo segundo

Os lucros da sociedade serão, em primeiro lugar, aplicados na compensação de eventuais prejuízos acumulados nos exercícios anteriores.

Artigo nono

A exoneração, exclusão ou morte de qualquer sócio não importará a dissolução da sociedade, sem prejuízo do disposto no artigo 347.º do Código Comercial.

Parágrafo primeiro

O sócio que se exonerar ou que for excluído terá apenas direito a receber a importância correspondente à sua entrada ou participação social, ajustada aos lucros ou perdas da sociedade, calculados à data da sua exoneração ou exclusão.

Parágrafo segundo

Em caso de falecimento de qualquer sócio, os respectivos herdeiros não poderão ocupar na sociedade a posição do sócio falecido.

Artigo décimo

As assembleias gerais, quando a lei não prescrever outras formalidades, devem ser convocadas por meio de carta registada, enviada com a antecedência mínima de oito dias, indicando sempre o assunto a tratar.

Parágrafo primeiro

A falta de antecedência, prevista no corpo deste artigo, poderá ser suprida pela aposição da assinatura dos sócios no aviso de convocação.

Parágrafo segundo

As reuniões da assembleia geral podem realizar-se em Macau ou em qualquer outro lugar, se desta forma for possível assegurar a presença de maior número de sócios.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2 de Agosto de 2022. — O Notário, substituto, David Silva Lopes.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