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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4/2021號行政命令獨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海事及水務局局長黃穗文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交通運輸部海事局簽署《粵澳智慧海事管理合作安排》。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五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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