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4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四方音樂文化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五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35/2022。

四方音樂文化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四方音樂文化協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罅些喇提督大馬路121-A號亞洲工業大廈2樓,經會員大會決議可將會址遷改,及可根據需要設立辦事處。

第三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致力弘揚及傳承中華民族音樂文化藝術,建設多元交流學習平台,促進澳門與各地中華民族音樂文化藝術合作發展及推廣,提升青少年音樂藝術素質及文化修養,營造社區及城市藝術氛圍,貫徹傳承中華文化以及愛國愛澳精神。

第四條

性質及存續期

1.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並按本章程、內部規章及有關適用法律推行會務;

2. 從成立之日期起,本團即成為無限期存續之團體。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

凡本澳愛好中華民族音樂及藝術文化,贊同及遵守本會宗旨及章程之人士,經理事會批准後,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

會員權利

1. 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

2. 有選舉權、被選舉權以及提出建議及異議的權利;

3. 享有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並享有本會的各項福利;

4. 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須向理事會提出書面通知。

第七條

會員義務

1. 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一切決議;

2. 協助本會發展並提高本會聲譽;

3. 貫徹本會宗旨,積極參與及支持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4. 按時繳納由理事會訂定之會費及其他應付的費用。

第八條

終止會籍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作出影響本會聲譽及利益之行為,經理事會決議通過及會員大會主席簽署確認後,得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架構及職權

第九條

組織架構

1. 本會組織機關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2. 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成員由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本會可邀請成就卓越並對本會具有重大貢獻之人士擔任名譽會長、音樂總監及顧問等職位,以輔助會務發展及促進本會宗旨。

第十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主席團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

2. 會員大會之權限:

a. 通過、修改及解釋本會章程;

b. 通過理事會關於邀請名譽會長、音樂總監及顧問的建議;

c. 選舉及罷免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各級成員;

d. 制定會務及工作方針;

e. 審議和通過理事會所提交之年度工作、財務報告以及次年度工作計劃及財務預算;

f. 審議和通過監事會所提交之工作報告及相關意見書。

3. 會員大會之運作:

a.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至少一次會議,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b. 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c. 會員大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以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一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之執行機關,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理事若干名。理事會組成人數須為三人或以上的單數。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

2. 理事會之職權:

a. 確保執行本會章程;

b. 執行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

c. 負責會內之行政及財政工作;

d. 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工作、財務報告及次年度工作計劃及財務預算;

e. 向會員大會提出關於邀請榮譽會長、音樂總監及顧問的建議;

f. 安排及協助會員大會會議的召開工作。

3. 理事會之運作:

a. 理事會每月舉行平常會議一次,由理事長主持及召開。如遇特殊情況,應理事長的要求,亦可召開特別會議;

b. 理事會在過半數成員出席會議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

第十二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關,設監事長一名、監事兩名。

2. 監事會之職權:

a. 對於由理事會提交之年度工作、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提交意見書;

b. 監察理事會對會員大會決議及對審批委員會決議的執行;

c. 監督各項會務工作的進行。

3. 監事會之運作:

a. 監事會每月舉行平常會議一次,由監事長主持及召開。如遇特殊情況,應監事長的提議,亦可召開特別會議;

b. 監事會在過半數成員出席會議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

第四章

經費及財產

第十三條

經費來源

1. 會員所繳交之會費及其他應付費用;

2. 政府機構、私人機構、社會團體或各界熱心人士的資助、捐贈、贊助及其他捐獻;

3. 有需要時本會亦可進行募集;

4. 本會開展各項活動的各類收益。

第十四條

財產

本會的一切設備及樂器等,均屬本會財產。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補充法律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處,概依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處理。

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梁潔歡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圓緣青年文化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二年八月十六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36/2022。

圓緣青年文化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性質及期限

本會定名為:圓緣青年文化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Yuan Yuan Youth Culture Association”。 本會屬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本會將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有關法律條款管轄。

第二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在澳門祐漢新村第八街97號泉碧花園第一期3樓AC座。經會員大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及在本澳以外成立分會及設立各地辦事處或聯絡處。

第三條——宗旨

本會宗旨:愛國愛澳,關懷青年,支持青年人通過不同地區交流,從而擴闊自身的知識與才能。此外,本會亦提倡固有倫理道德、注重修心養性、增進家庭和諧、社會安定為宗旨。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1. 本會會員名額不限;

2. 申請加入本會者,須認同本會之宗旨,經由本會會員推薦,並得到本會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會員;

3. 本會會員需推動達成本會宗旨,並嚴格遵守現行規則和內部守則。

第五條——會員退出

1. 本會會員可被開除或自動退出而喪失會籍;

2. 本會會員如有違背社會道德,而嚴重損害本會聲譽,屢經勸戒不改者,經由出席會員大會人數三分之二表決通過革除會籍;

3. 任何會員均可自由退出本會。

第六條——權利及義務

1.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有權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和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

2.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七條——機關

本會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其成員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至少一次會議,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4. 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5. 會員大會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而解散本會的決議則取決於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2.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十條——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四章

經費及財產

第十一條——經費來源

本會經費來源包括會員會費,本會會員和非會員樂意奉獻,社會各界人士捐助。

第十二條——財產

1. 歸入本會擁有的任何財產或收益,不論其來源,只可運用於推展本會目標上;財產中任何部份或財產收益均不得以股息、紅利或任何形式之利潤名義來支付,亦不得直接或間接轉付本會會員;

2. 如遇本會解散,會員不可將本會財產作任何分配,所有本會解散剩下之財產將會分發及轉送予其他與本會目標相同或類似之機構,且該等機構之收益及財產不可由其會員分配。此等機構乃由本會會員大會於本會解散前或解散時指定,倘未有指定時,則由本澳法院裁定。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第十四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二年八月十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梁潔歡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大灣區(澳門)青年飛鏢文化體育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七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37/2022。

大灣區(澳門)青年飛鏢文化體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大灣區(澳門)青年飛鏢文化體育會”,英文名稱為“Greater Bay Area (Macau) Youth Darts Culture and Sports Association”。

第二條——存續期

本會之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三條——本會性質

本會為非牟利體育團體。

第四條——本會宗旨

(一)熱愛祖國,熱愛澳門,熱愛體育,擁護「一國兩制」,維護會員的權益;

(二)聯繫對軟式及硬式飛鏢運動有熱誠之人士,共同發展及推廣飛鏢運動,使得以在本澳普及開展;

(三)辦好大灣區推廣及促進飛鏢文化活動;

(四)與本澳和內地及外國同類組織合作及交流,以會員身份參與推動軟式及硬式飛鏢運動的國際組織。

第五條——本會地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221號南方工業大廈第一座9樓C座,經會員大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會員資格

凡有意參與飛鏢運動的人士,願意遵守會章,向本會登記註冊,即成為本會普通會員;而對本會作出了特殊貢獻,將由理事會授予成為名譽會員。

第七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二)會員有權提出批評及建議;

(三)會員有遵守會章及決議的義務;

(四)會員有繳納會費的義務;

(五)所有會員如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八條——組織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及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副會長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至少一次會議,由理事會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五)會員大會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而解散本會的決議則取決於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條——理事會

(一)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一條——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本會經費來源為會員繳交的會費,社會贊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十四條——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梁潔歡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家長教育協會

Associação de Educação dos Pais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一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2/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67。

澳門家長教育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一、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家長教育協會”,中文簡稱為“家教協”,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Educação dos Pai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Parent Education Association”。

二、本會之會址設於澳門東望洋新街80號華昌樓地下A座。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得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條

性質及宗旨

一、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1. 對家長實施的有關家庭生活和教育孩子成長以及加強自身修養的專業知識與有效技能的教育。

2. 協助父母將孩子培養成身心健康的成人,同時增進家庭成員間的關係,促進家庭的健康,促進本地與中國內地和其他國家或地區在家長教育領域的合作和交流。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

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的人士,均可申請成為會員。所有入會申請須經由理事會審批,理事會有取錄會員的最終決定權。

第四條

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具有以下的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及參與表決;

二、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對本社團之各項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監督;

四、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五、法律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六、會員有自由退出本會的權利。

第五條

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具有以下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會員大會和理事會之決議;

二、維護本會聲譽及權益;

三、積極參與及支持會務工作及活動;

四、繳交會費;

五、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為。

第六條

會員的除名

一、會員本人向理事會提出退出本會的要求後,即可除名;

二、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決議或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之會員,將由理事會決定作出適當的處分;情況嚴重者可由理事會提議,最終經會員大會通過,將有關會員除名。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七條

本會機關

本會之機關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及秘書一名;

三、主席團每屆之任期為三年,主席只可連選連任一次,其他成員可多次連選連任;

四、會員大會主席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對外代表本會。主席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如主席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則由副主席代行其職務。

第九條

會員大會之權限

會員大會負責:

一、修改本會章程,以及制定和修改內部規章;

二、選舉和解任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及通過理事會和監事會所提交之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意見書;

四、通過本會的政策、活動方針及對其它重大問題作出決定;

五、經理事會建議,議決通過邀請傑出人士擔任永遠榮譽/名譽會長、榮譽/名譽會長及顧問,該等人士將不會直接參與本會之行政及管理等事務;

六、開除會籍之事宜上具最高決策權;

七、行使法律或本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第十條

會員大會會議

一、會員大會分為平常會員大會和特別會員大會:平常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特別會員大會得由理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請求召開。須至少提前八日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須列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二、會員大會在超過半數會員出席時方能召開,若當時出席的會員不足,須將會議押後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會員的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三、會員大會的一般決議,以絕對多數之贊同票通過;

四、修改會章須經理事會建議後向會員大會提案,再經出席大會會員的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

五、解任應屆機關成員之職務,須由出席大會三分之二大多數的贊同票通過;

六、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一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均由會員大會主席及理事長以聯簽方式為之方為有效。

第十二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其組成人數必須為三人或以上之單數;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不少於兩名,理事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及司庫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理事長只可連選連任一次,其他成員可多次連選連任。

第十三條

理事會之權限

理事會負責:

一、制定本會的政策及活動方針;

二、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維持本會的會務及各項活動;

三、按會員之發展及需要,設立各項專責委員會、小組及部門,並有權委任及撤換有關負責人;

四、每年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帳目和監事會之意見書;

五、草擬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劃,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六、審批會員入會及退會申請;

七、按本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八、制定會費;

九、議決會員之紀律處分;

十、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

一、理事會會議每年定期召開,會期由理事會按會務之需要自行訂定,由理事長召集並主持特別會議;

二、理事會會議須有過半數之成員出席方可決議;其決議是經出席者之絕對多數贊同票通過,如投票票數相等時,理事長有權投決定性一票。

第十五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其組成人數必須為三人或以上之單數;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監事長只可連選連任一次,其他成員可多次連選連任。

第十六條

監事會之權限

監事會負責:

一、監事會負責監督本會之運作及理事會之工作;

二、對本會財產及帳目進行監察及對理事會之報告提供意見;

三、監事會成員得列席理事會會議,但無決議投票權;

四、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七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

一、會員會費;

二、來自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的收入和收益;

三、與本會資產有關之任何收益;

四、會員、社會人士、團體、公共或私人機構之資助或捐獻,但該等資助及捐獻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第十八條

開支及決定通過

本會之一切支出,包括日常舉辦活動之開支,必須經理事會通過確認,並由本會之收入所負擔。

第十九條

內部規章

本會設內部規章對本章程未完善之事宜加以補充及具體化,但不能與本章程有抵觸。內部規章由理事會草擬及由會員大會通過。

第二十條

章程之解釋權

會員大會對本章程具最終解釋權;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得按有關法律之規定,經理事會建議,交會員大會決議通過修改。

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蘇偉昌Sou Wai Cheo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聯校科學展覽青年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一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2/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68。

澳門聯校科學展覽青年協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及性質

1.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聯校科學展覽青年協會”,中文簡稱為“澳門聯科展青協”,英文名稱為“Macao Joint School Science Exhibition Youth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 “MJSSEYA” (以下稱“本會”)。

2. 本會是一個凝聚熱愛祖國、熱愛澳門青年的非牟利青年組織。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25號互助會大廈5樓37室;如經會員大會議決,會址可遷往澳門其他地點。

第三條

宗旨

本會旨於團結歷屆澳門聯校科學展覽籌委、聯絡各界青年及青年團體,鼓勵青年學習澳門基本法、現代科學技術和文化知識。與世界各地城市開展學術交流,並推動科普發展,從而提高本地青年的文化素質,並為其提供平台,用年輕一代的力量提升本地科技水平,推動澳門的經濟發展,為將來在科研發展及推廣方面提供資源和經驗。亦致力利用科技將澳門打造成國際科創中心,以配合國家及澳門特區政府政策,成為科技強國。

第四條

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由本人提出申請、遞交申請表及繳納入會會費,經理事會審批後,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之權利

1. 可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及退會權。

2. 可享有參與及制定本會各活動的權利。

3. 可享有向理事會及會員大會提出各項符合本會宗旨的建議,並對本會的事務作出合理批評之權利。

第六條

會員之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及維護本會宗旨。

2. 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

3. 維護本會聲譽及權益。

4. 繳納本會規定之會費。

第七條

會籍之開除

1. 會員自願退會者,須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向理事會通知。

2. 凡破壞本會聲譽及規條之會員,經理事會通過可被警告或開除會籍。

第八條

組織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一名,任期為三年,連選可連任。

2.會員大會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3.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提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4. 修改章程的決議,須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5. 解散法人之決議,須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6. 會員大會可應理事會或最少三分之一的會員的請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7. 會員大會須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進行會議,若不足法定人數,會議延後半小時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多少會員出席,均得議決事宜。

第十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最少由三人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理事若干名,任期為三年,連選可連任。

2. 理事會負責計劃及制定各類活動,處理日常會務,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提交工作報告。

第十一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最少由三人組成,設有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任期為三年,連選可連任。

2. 監事會負責監察各項會務工作之進行及提交報告,並審查財務狀況及年度帳目。

第十二條

名譽職銜

1. 凡對本會有重大貢獻,非現任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之本會會員,經理事會通過,聘請為名譽會長。

2. 理事會可按會務需要,邀請若干名澳門及外地專家學者及知名人士,擔任名譽顧問、學術顧問和法律顧問。

3. 上述任期與應屆理事會一致。

第十三條

經費

1. 本會經費源於入會費和會員會費,活動收費,捐贈和其他資助;

2. 一切經費只可用於本會有關活動及工作,嚴禁運用公款作私人用途。

第十四條

內部規章

為完善本會會務之運作機制,可另定內部規章。

第十五條

附則

倘本會解散或結束,本會所有資產均捐贈慈善機構。

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蘇偉昌Sou Wai Cheong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美人魚潛水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22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22/ASS檔案組48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美人魚潛水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美人魚潛水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Mermaid Diving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從成立之日起,本會為無限期存續之團體。宗旨為:全力推廣美人魚潛水運動及傳授安全美人魚潛水知識,並致力提倡全球保育及愛護海洋生態。團結本澳熱愛美人魚潛水運動之愛好者,與世界各地團體交流,提供咨詢及培訓渠道。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澳門東方斜巷17號恆富花園1樓A座。經會員大會決議後,會址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提交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評核通過;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1.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2.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4.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5. 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2.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費、政府資助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附則

本會可設課程總監、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及顧問。由理事會提名,經會長同意後邀請,並由會員大會通過,可連續聘任,享有會員的權利,可參加本會各項活動。本會設有創會會長,第一屆會長退任後聘任為創會會長。

第十二條

會徽

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一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尾波衝浪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22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22/ASS檔案組49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尾波衝浪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尾波衝浪協會”, 英文名稱為“Macau Wakesurf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從成立之日起,本會為無限期存續之團體。宗旨為:發展和推廣尾波衝浪運動,好讓其得以在本澳普及發展;促進本地區及外地同類社團的合作及技術交流。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澳門美副將大馬路68D地下。經會員大會決議後,會址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提交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評核通過;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1.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2.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4.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5. 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2.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人。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費、政府資助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附則

本會可設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及顧問。由理事會提名,經會長同意後邀請,並由會員大會通過,可連續聘任,享有會員的權利,可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第十二條

會徽

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一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數字建築協會(國際)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22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22/ASS檔案組第50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數字建築協會(國際)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中文名稱為“澳門數字建築協會(國際)”。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沙梨頭南街19號華寶商業中心5樓D。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 促進不同地區之城市建築研究的學者、建築師、規劃師及相關設計專業人士等的交流與合作。

二、 通過開展亞太建築的研究,舉辦國際或亞太城市建築的數字設計研討會議、展覽、設計競賽及活動,促進建築設計在綠色研究和數位化技術的進步;研究在建築、建造過程的綠色低碳及營建數位技術,從而在建造和教育上進行學術交流和友好聯繫。

三、 通過研究及出版建築、環境、景觀與相關領域的專業書刊,開展相關領域的專業培訓,以提升亞太地區建築研究領域專業人員的素質,促進和保持會員、學會之間在各方面的合作與相互支援。

四、 提升行業專業人士在國際社會中所起的作用,提高會員在國際上的地位和影響力。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 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力。

二.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三. 凡違反本會會章、有損本會聲譽及利益者,本會有權取消其會籍。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 會員大會會議需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舉行,若不足規定人數,會議押後半小時舉行,屆時不論多少會員出席,均為有效會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五.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 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及財務報告。

二.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 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附則

本會視工作需要可設立顧問部門,並邀請社會知名人士擔任本會顧問。

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二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國(澳門)國際

兒童電影產業發展促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22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22/ASS檔案組52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中國(澳門)國際

兒童電影產業發展促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中國(澳門)國際兒童電影產業發展促進會;英文名稱:China (Macau) International Children’s Film Industry Development Promotion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以兒童電影為主題,探討中國兒童在電影方面的發展,並舉辦文化節、交流、展覽及會議等。以豐富兒童的影像世界,幫助貧困地區兒童表達及展示自己,從而挖掘兒童電影人才,讓兒童擁有正確價值觀和人生觀。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友誼大馬路南方大廈4樓A、B、C、D、E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行政管理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會徽

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二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廣州增城青年商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二年八月十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22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22/ASS檔案組47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廣州增城青年商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廣州增城青年商會",中文簡稱為“澳廣增城青商",英文名稱為“Macau Guangzhou Zengcheng Youth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以粵港澳青年為對象,以澳門及廣州增城為平台,推動青年創業及發展業務。集合澳門青年創業者,鼓勵與粵港澳大灣區青年創業者互相交流,推動合作,啓發商機。為澳門適度多元化的發展方向,以及經濟發展作出貢獻。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時代商業中心11樓1104室。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二年八月十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博士智庫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22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22/ASS檔案組53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博士智庫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博士智庫”,英文名稱為“Doctoral Think Tank”,由成立日開始生效,存續期不設限。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愛國愛澳,支持依憲和依法治國,擁護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宗旨為:

(一)團結各界博士,培養服務社會的高層次人才,促進澳門居民與內地和海外的交流,做好參謀工作,以智報國,以智獻澳。

(二)匯聚各界博士力量,舉辦以服務國家、澳門、家庭及社區、長者、婦女、兒童及青少年、新社會階層人士之培訓學習、會議講座、專題論壇、宣講活動,以及編撰出版教材。

(三)推動各界博士開展和推動各類型有助於對社會服務的提升或發展的會務和活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大興街祐明大廈4樓D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的博士,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六條

(組織機關)

本會之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及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處理日常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四)理事會可邀請對本會有卓越貢獻人士、社會知名人士或權威之專業人士擔任名譽主席、名譽顧問、顧問、名譽學術顧問、學術顧問、法律顧問、名譽研究員、名譽委員等。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法律規範)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五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國際(澳門)公共管理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22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22/ASS檔案組51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國際(澳門)公共管理學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國際(澳門)公共管理學會”,英文名稱為“International (Macau) Institute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團結世界廣大公共管理學術研究愛好者;熱心服務社會,推廣、普及及促進國際公共管理學術研究領域的繁榮和發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北京街36號怡珍閣18樓B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及秘書各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和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和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社會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二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粵澳深度合作區研究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22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22/ASS檔案組54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粵澳深度合作區研究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粵澳深度合作區研究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為擁護及發揚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一國兩制”及“澳人治澳”基礎相符之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理念,宗旨為:以科學、開放及客觀的態度開展粵澳深度合作區之課題,促進粵澳兩地理論文化交流。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天通街13號爾安大廈5樓B室。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會徽

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五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潔如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para a Promoção Gastronómica de Países Africanos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escritura de 12 de Agosto de 2022, lavrada de folhas 11 a 18 do livro n.º 508, deste Cartório, foi constituída a Associação para a Promoção Gastronómica de Países Africanos, e cujos estatutos constam do documento em anexo.

Artigo primeiro

Denominação e sede

Um. A Associação adopta a denominação de «Associação para a Promoção Gastronómica de Países Africanos» e, em chinês, 非洲國家美食推廣協會.

Dois. A sede da Associação está localizada em Macau, na Rua Formosa, número 19, Edifício Mei Pou, rés do chão AC/V (Warehouse), podendo ser transferida para outro local em Macau, mediante deliberação da Direcção.

Artigo segundo

Duração

A duração da Associação é por termo indeterminado, contando-se o seu início, para todos os efeitos, a partir da data da sua constituição.

Artigo terceiro

Objecto

A Associação tem a natureza privada, sem fins lucrativos, e tem por objecto a promoção de convívios de gastronomia tradicional, música e arte africana.

Artigo quarto

Sócios

Um. Podem ser sócios todos aqueles que se identifiquem com os princípios e ideais que a Associação se propõe realizar.

Dois. A admissão como sócio depende de pedido escrito e aprovação da Direcção.

Artigo quinto

Direitos dos sócios

Um. Participar na Assembleia Geral, votar, eleger e ser eleito para os órgãos sociais.

Dois. Gozar de quaisquer direitos e regalias que lhes sejam concedidos pelos presentes estatutos.

Três. Apresentar à Direcção as sugestões que entendam de interesse para a Associação.

Artigo sexto

Deveres dos sócios

Um. Respeitar e cumprir os presentes estatutos, os regulamentos internos e as deliberações dos órgãos sociais.

Dois. Desempenhar os cargos para que tenham sido eleitos ou designados.

Três. Contribuir, com todos os meios ao seu alcance, para a prossecução dos objectivos, desenvolvimento e prestígio da Associação.

Quatro. Participar nas iniciativas da Associação.

Artigo sétimo

Órgãos sociais

São órgãos da Associação:

1. Assembleia Geral.

2. Direcção.

3. Conselho Fiscal.

Artigo oitavo

Definição e competências da Assembleia Geral

Um. A Assembleia Geral é o órgão supremo da Associação, sendo constituída por todos os sócios no pleno gozo dos seus direitos, competindo-lhe em exclusivo:

a) Aprovar alterações aos estatutos;

b) Eleger e destituir os titulares dos órgãos sociais;

c) Definir as directivas de actuação da Associação;

d) Decidir sobre a aplicação dos bens da Associação;

e) Apreciar e aprovar o plano de actividades e os orçamentos anuais da Associação; e

f) Apreciar e aprovar a proclamação de sócios honorários, sob proposta da Direcção.

Dois. A competência da Assembleia Geral abrange todas as matérias que não caibam na competência exclusiva dos restantes órgãos sociais.

Artigo nono

Composição da Assembleia Geral

Um. A Mesa da Assembleia Geral é constituída por um presidente, um vice-presidente e um secretário, eleitos de entre sócios no pleno gozo dos seus direitos, para mandatos de três anos.

Dois. Nas faltas e impedimentos do presidente, este será substituído pelo vice-presidente.

Artigo décimo

Funcionamento da Assembleia Geral

Um. A Assembleia Geral reúne uma vez por ano em sessão ordinária para a discussão e aprovação do orçamento da Direcção e do relatório de actividades.

Dois. A Assembleia Geral reúne em sessão extraordinária quando convocada pelo Presidente da Mesa, por sua iniciativa, ou quando tal lhe seja requerido pela Direcção, pelo Conselho Fiscal ou por um terço de sócios no pleno gozo dos seus direitos.

Artigo décimo primeiro

Convocação e deliberação da Assembleia Geral

Um. A Assembleia Geral é convocada por meio de carta registada, enviada com a antecedência mínima de 8 dias, ou mediante protocolo efectuado com a mesma antecedência. Na convocatória indicar-se-á o dia, hora e local da reunião e a respectiva ordem de trabalhos.

Dois. A Assembleia Geral não pode deliberar, em primeira convocação, sem a presença de, pelo menos, metade dos seus associados.

Três. Se, à hora marcada, não comparecer o número de associados referido no número anterior e na convocatória não tiver sido, desde logo, fixada outra data, considera-se convocada segunda reunião para trinta minutos depois, podendo a Assembleia deliberar com os associados presentes.

Quatro. Sem prejuízo dos números seguintes, consideram-se tomadas as deliberações que merecerem os votos favoráveis da maioria dos associados presentes.

Cinco. As deliberações para as alterações dos estatutos dependem dos votos favoráveis de três quartos dos associados presentes.

Seis. A deliberação sobre a extinção da Associação depende dos votos favoráveis de três quartos do total dos associados.

Artigo décimo segundo

Composição da Direcção

Um. A Direcção é constituída por um presidente, um vice-presidente e um secretário, eleitos pela Assembleia Geral, para mandatos de três anos.

Dois. Para além das competências legais e as atribuídas nos presentes estatutos, compete à Direcção a gestão corrente da Associação.

Três. Nas faltas e impedimentos do presidente, este será substituído pelo vice-presidente.

Artigo décimo terceiro

Competências da Direcção

Compete à Direcção:

a) Cumprir e fazer cumprir os presentes estatutos, os regulamentos internos e as deliberações dos demais órgãos sociais;

b) Representar a Associação, em juízo e fora dele, activa ou passivamente, nos actos e contratos;

c) Assegurar a gestão e o funcionamento da Associação;

d) Elaborar e submeter à Assembleia Geral, para aprovação, o relatório e contas anuais do exercício, bem como os planos de actividades e orçamentos anuais;

e) Elaborar e propor à Assembleia Geral os regulamentos internos e respectivas alterações;

f) Deliberar sobre a admissão de sócios;

g) Desempenhar outras tarefas que lhe sejam atribuídas pela Assembleia Geral; e

h) Administrar e dispor do património da Associação, abrir, encerrar e movimentar contas bancárias, a crédito e a débito, negociar e outorgar protocolos, contratos ou quaisquer outros instrumentos úteis ou necessários à realização dos objectivos da Associação.

Artigo décimo quarto

Funcionamento da Direcção

Um. A Direcção reúne em sessão ordinária uma vez por mês e em sessão extraordinária quando convocada pelo presidente, por sua iniciativa ou quando tal lhe seja requerido pela maioria dos membros.

Dois. Consideram-se tomadas as deliberações da Direcção que merecerem os votos favoráveis da maioria dos membros presentes.

Artigo décimo quinto

Composição e competências do Conselho Fiscal

Um. O Conselho Fiscal é constituído por um presidente e dois vogais, eleitos pela Assembleia Geral, por mandatos de três anos.

Dois. Compete ao Conselho Fiscal:

a) Fiscalizar todos os actos de gestão praticados pela Direcção;

b) Examinar e dar parecer sobre o relatório e contas da Direcção e fiscalizar regularmente a situação financeira da Associação;

c) Assistir às reuniões da Direcção quando julgue necessário, não dispondo os seus membros de direito a voto;

d) Requerer a convocação da Assembleia Geral; e

e) Cumprir as demais obrigações legais e estatutárias.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2 de Agosto de 2022. — O Notário, Adelino Correia.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嶺秀城商鋪業主澳門互助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二年八月十六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根據《公證法典》第四十五條二款f)項的規定,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ASO 1檔案組內,編號為6/2022。

章程

嶺秀城商鋪業主澳門互助會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會址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名為“嶺秀城商鋪業主澳門互助會”;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

第二條——本會宗旨:

(一)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多數會員的意見及訴求。發揮會員與部門間的橋樑作用。配合部門工作、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二)促進珠海市北岭嶺秀城商鋪的繁榮發展,協助解決商鋪業權人招租困難,以便提升商鋪整體價值、業權人的投資回報,促進社會的和諧。

第三條——會址:

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00-E號第一國際商業中心12樓1204室。

經會員大會議決,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的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屬嶺秀城商鋪的業主,只要認同本會宗旨及遵守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業權轉移者,即自動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五條——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監督及推進本會的一切工作及各種措施,並提出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第六條——會員義務:

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與內部規章,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七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或若干名,秘書一名。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二)會員大會負責修改會章,制定本會活動方針,選舉和罷免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審批理事會工作報告、財政報告及監事會報告及其他重大事項。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會依法召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經第一次召集後,最少有一半全體會員出席,方可議決;經第二次召集後,只須有會員出席,即可議決。會員大會成員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四)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理事會召集,須在所建議的會議日期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通知全體會員,亦可透過由會員簽收之方式代替,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議程。

(五)會員大會得以視像會議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為此,上款所指之召集書須載明視像會議所使用之軟件及連結,並須確保在不同地方出席會議之成員能適當參與會議及直接對話。

第九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或若干名,及理事一名或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一名理事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三)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四)理事會之會議,須在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五)上條第(五)款之規定,經適當配合後適用之。

第十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或若干名,及監事一名或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第八條第(五)款之規定,經適當配合後適用之。

第十一條——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或其他名譽:

本會可邀請傑出人士為榮譽會長及顧問,該等人士將不會直接參與本會之行政及管理等事務。

第十二條——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經會長和理事長共同簽署。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三條——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自發性資助、個人或法人贊助以及其他合法來源的資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章程之修改及本會之解散

第十四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五條——解散本會之議案,須在為此目的特別召開之會員大會中方可表決,且必須得到不少於四分之三全體會員的贊成票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附則:

(一)本會章程修改權和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如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二)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二年八月十六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周成俊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耶穌基督後期聖徒教會

Associação Igreja de Jesus Cristo dos Santos do Último Dia Macau

The Macau Association of The Church of Jesus Christ of Latter-Day Saints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instrumento particular,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com o respectivo acto de Alteração Parcial dos Estatutos, outorgado a 12 de Agosto de 2022, sob o número 1, do Maço 1/2022 de Document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e suas Alterações,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foi alterado o artigo primeiro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o qual passa a ter a seguinte redacção:

Estatutos

Capítulo I

Denominação, sede social e afins

Artigo primeiro

(Denominação e sede social)

A associação adopta a denominação «Associação Igreja de Jesus Cristo dos Santos do Último Dia Macau», em chinês “耶穌基督後期聖徒教會”, e em inglês «The Macau Association of The Church of Jesus Christ of Latter-Day Saints», tem a sua sede em Macau RAE, na Travessa do Dr. Francisco Vieira Machado n.º 27 – 31, Bai Yun Garden, fracção ER/C.

Parágrafo primeiro

(Mantém-se).

Parágrafo segundo

(Mantém-se).

私人公證員 羅方盛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2 de Agosto de 2022. — O Notário, David Silva Lopes.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e Dança Violeta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已於二零二二年八月十八日簽署修改章程文本,並已存檔於本署ASO 1檔案組內,編號為07/2022。

Associação de Dança Violeta

章程修改

Associação de Dança Violeta,聲明修改本會全部章程文本如下: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社團名稱採用之名稱為«紫羅蘭舞蹈團»,葡文為«Associação de Dança Violeta»,及英文為«Violet Dancing Association»。

第二條——社團會址設於澳門高士德大馬路87A-93A號高士德商業中心三樓B及C座。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建立環境及條件,匯集澳門舞蹈愛好者,積極推廣及發展澳門的舞蹈藝術,創作屬於本地的舞蹈作品。

會員及其權力與義務

第四條——凡認同本會章程之舞蹈愛好者,均可由本會邀請或經申請獲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入會須填寫登記表格,由申請人簽署,以及獲得理事會之批准。

第六條——會員之權利:

a)參加會員大會;

b)會員職務之選舉及被選舉權;

c)參加本會所組織之活動;

d)享受本會之福利。

第七條——會員之義務:

a)遵守本會章程、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

b)以所有有效方法促進本會之聲望;及

c)按時繳交年費。

紀律

第八條——如會員違反本會章程或作出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爲,將根據理事會之決議處分如下:

a)忠告;

b)書面譴責;及

c)除名。

大會

第九條——(一)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

(二)會員大會最少每年召開一次,並須最少提前八日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作出通知,通知書上須列明開會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三)修改章程須獲出席會員大會之四分之三會員贊同票;解散法人則須獲得全體四分之三會員贊同票。

第十條——大會可舉行特別會議,由理事會負責召開。

第十一條——大會之權限:

a)核准和修改章程;

b)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

c)決定會務方案及重大事宜;

d)決定本會資產之運用;及

e)審議及核准理事會之年度報告。

理事會

第十二條——理事會由5名成員和2名候補成員組成,每兩年,由大會選出,可一次或多次連任。

第十三條——由理事會成員之間互選出一名主席及一名副主席。

第十四條——理事會應每月一次定期召開會議,特別會議由主席在有需要時召開。

第十五條——理事會權限:

a)執行所有大會決議;

b)管理社團事務及匯報工作;及

c)召開會員大會。

監事會

第十六條——監事會由3名成員和2名候補成員組成,每兩年,由大會選出,可一次或多次連任。

第十七條——由監事會成員之間互選出一名主席。

第十八條——監事會的職責:

a)監察所有理事會成員之行爲;

b)定期審查,賬目和簿冊;

c)對理事會之年度報告及賬目給予意見。

收益

第十九條——社團之收益來自會員(團員)會費(團費)、政府機關和各界人士和團體的資助。

二零二二年八月十八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周成俊


宏利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

宏利(澳門)退休金計劃——修訂開放式退休基金管理規章

宏利(澳門)退休金計劃

保證基金(澳門)

管理規章

第一條

(開放式退休基金名稱及目的)

(1)本開放式退休基金名為保證基金(澳門)(下稱「本基金」)。

(2)就個人或企業實體(為其僱員)參與管理公司(定義見下文)的「宏利(澳門)退休金計劃」而成立的一個或多個退休金計劃,本基金主要目的是就該等退休金計劃的有關資產按本管理規章投資於本基金,以就該等退休金計劃的參與者(定義見第四條第(2)項)的正常退休、提早退休、長期無工作能力、患嚴重疾病狀況或身故等情況向參與者或受益人(如適用)支付有關退休金計劃所訂明的利益。

第二條

(管理公司及其職能)

(1)本基金的管理公司為宏利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管理公司」)。管理公司乃於百慕達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繳足股本為港幣15,791,430,000元。管理公司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澳門」)的註冊辦事處位於澳門新馬路61號永光廣場14樓A。

(2)根據有關澳門法律條文的規定,管理公司具足夠資格及勝任能力執行本基金的行政、管理及代表的職能。

(3)在澳門法律和法規及本管理規章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應具有並可隨時行使全部或部分以下的權力:

(a)管理公司有權委任或撤換任何向其及/或本基金提供服務的服務提供者;

(b)根據本管理規章對本基金作出投資之權力,在不損害上述(a)的一般性的原則下,管理公司可行使其絕對酌情決定權委任或撤換一名或多名協助本基金投資職能(包括作出買賣證券和行使認購權與期權的決定)的投資經理及/或顧問;

(c)在管理公司認爲合適的時候,以本基金之管理人及法定代理人之身份持有作爲本基金一部分的任何投資、證券或財產並維持不變;

(d)有最終之決定權力通過出售、收回或轉換等形式把本基金非現金形式的投資、證券和財產變現;

(e)就上述出售、收回或轉換所得之收益及任何構成本基金的其他資本款項,或本基金的任何收益或根據參與協議支付給管理公司的供款,如不需即時作出本管理規章規定的付款,管理公司可在認爲合適時,有權將上述全部或部分款項作出投資或應用,並有最終決定權購買任何基金、證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股份、保單、其他投資或財產;

在所有方面對投資項目、合約、保單或存款作出投資、轉換和更改,管理公司具十足及無限制的權力猶如管理公司有絕對權力及享有實際利益一樣。

(4)於本管理規章條文的限制下,本管理規章無包含任何内容阻止管理公司作出以下行爲:

(a)為其他人士以其他身份行事;

(b)為自己購買、持有或買賣任何投資項目或貨幣,儘管本基金中可能持有類似的投資項目或貨幣;

(c)為管理公司自己擁有的基金進行投資或為管理公司自己的投資(如適用)而購買本基金組成部分的投資,但條件是不論在任何情況下,有關因爲本基金而作出的購買之條款不會差於同一日作出正常交易的買賣之條款。

管理公司(或任何管理公司的關聯人士)就管理公司(或其關聯人士)進行上文所述行爲時而引起的任何報酬、佣金、利潤或任何其他利益,無須向本基金交待或負上任何責任。

(5)本管理規章無包含任何内容要求管理公司向任何參與法人(定義見下文)或其他參與者(定義見下文)披露在其代表其他人士或以任何非為本基金的管理公司的身份行事期間獲悉的事情或事項的責任。

第三條

(受寄人及其職能)

(1)本基金的受寄人為滙豐機構信託服務(亞洲)有限公司,其註冊辦事處位於香港皇后大道中1號(下稱「受寄人」)。

(2)根據有關法令條文的規定,受寄人具足夠資格及勝任能力將有關本基金的證券和文件接收存管或記錄在登記冊上,並維持最新按時間順序排列的所有交易紀錄,以及每季擬備詳列本基金資產的清單。

(3)受寄人可根據管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實體或人士的指示,受託買賣證券和行使認購權與期權(如適用)、收取由本基金的資產所產生的收益,並與管理公司合作執行有關該等收益的活動,以及根據管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實體或人士的指示贖回本基金的單位以使管理公司能向本基金的參與者或受益人(如適用)支付退休金計劃所訂明的利益。

第四條

(本基金的參與者類別)

(1)參加本基金的成員包括下列類別:

(a)個人——按個人情況及職業情況來決定其享有退休金計劃所指的權利的自然人,不論有否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下稱「個人參與者」);

(b)企業實體——其退休金計劃是由開放式退休基金提供資金的企業(下稱「參與法人」);

(c)供款人——為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之自然人或法人(包括根據參與協議的條款參與企業實體於「宏利(澳門)退休金計劃」成立的退休金計劃的企業實體之僱員(下稱「僱員參與者」)及澳門法律不時所准許之其他人士)(下稱「供款人」)。

(2)「個人參與者」、「參與法人」及「供款人」統稱為「參與者」。管理公司可不時在不抵觸有關法例的情況下增加或修改參與者類別。

(3)不論參與者類別,其成員資格,除參與協議另有規定,均在管理公司接納並簽訂參與協議後生效,而該參與協議將載列有關法令及管理公司所規定的資料。為免生疑問,管理公司保留以其絕對酌情決定權拒絕(無須任何理由)任何個人(包括但不限於任何自然人及受僱於企業實體之僱員)或企業實體申請成爲參與者之任何申請。

第五條

(本基金單位在本基金成立日之價值、發行及贖回)

(1)本基金是以港元為結算單位。每單位於管理公司訂明之基金成立日的初始值為港幣10.00元(或等值為澳門元10.30元)。本基金以港元計價,而澳門元單位價格是以港元單位價格按管理公司不時所訂的兌換率換算所得。

(2)於管理公司不時訂明的行政程序下,按參與協議所作出的供款,管理公司將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於交易日(見第六條第(1)項所述)按每單位資產淨值發行單位。

(3)於管理公司不時訂明的行政程序下,按參與協議所提出的贖回要求,管理公司將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於交易日按每單位資產淨值贖回單位。

(4)單位將以退休金計劃的名義發行,並記入有關參與者的帳戶。

(5)單位將以登記方式發行,而不會發行單位證書。

(6)當本基金有關資產淨值的計算按下述第十五條遭到中止,其有關單位之認購或贖回將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順延至下一個不受第十五條限制的交易日進行。

第六條

(單位價格的計算日期及方式)

(1)本基金的單位將於每個交易日估值以計算出每單位之資產淨值(下稱「單位價格」)。交易日指香港的銀行營業的任何一日(星期六、日除外)或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其他日期(下稱「交易日」)。管理公司亦可在行使絕對酌情決定權下決定任何一日(不論當日是否香港的銀行營業日)是否為交易日。港元單位價格的計算方法是將本基金的資產淨值(定義見附錄1 - 保證基金(澳門)之投資政策)除以已發行的單位數目。

(2)按上述第六條第(1)項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有權在下述第十五條所載的情況下暫時中止或延遲估值。

(3)在不抵觸適用之法律及法規下可扣除的投資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投資開戶費、登記費、手續費、稅項、印花稅、保管及代名人收費,以及其他費用和開支,將從本基金的資產中扣除,而支付方式由管理公司決定。

(4)每單位的價格將湊整至小數點後最近三位數,直至管理公司另行作出修訂。

第七條

(投資政策)

(1)本基金的投資政策將嚴格遵守由澳門金管局發出並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的通告所定之規例。有關本基金之投資政策(包括本金保證)可參閱附錄1——保證基金(澳門)之投資政策。

第八條

(管理公司及受寄人的報酬和收費)

(1)作為提供本管理規章下的管理服務的報酬,管理公司應有權收取及被支付之報酬包括:

(a)認購費:按供款金額收取不超逾5%的費用,並從供款中扣除(或與管理公司預先協定後由參與法人或個人參與者另行繳付)。為免生疑問,過往服務年資供款(如有)不會被收取認購費。

(b)基金管理費:每年最高為本基金所投資的保單的資產淨額之價值之2%,並逐日累計。

(2)就受寄人提供之基金行政/託管服務的報酬而言,受寄人應有權收取及被支付之報酬為受寄人費,而這些費用每年最高為本基金所持的資產淨額之價值之0.5%,並逐日累計。

(3)計劃終止費:若參與法人或個人參與者於其退休金計劃之計劃成立日起五年內按參與協議中的計劃規則的規定終止退休金計劃,管理公司會從贖回之款項中按百分比扣除終止退休金計劃之費用(或與管理公司預先協定後,該費用可由參與法人或個人參與者另行繳付)。退休金計劃由計劃成立日期至終止日期之年期少於一年,所收取的計劃終止費為贖回款項之5%;滿一年但不足二年為4%;滿二年但不足三年為3%;滿三年但不足四年為2%;滿四年但不足五年為1%;滿五年或以上便不會收取計劃終止費。

(4)管理公司及/或受寄人已獲授權從投資於本基金的退休金計劃供款、資產、帳戶、結餘及贖回等款項中(按各項之適用情況)扣除此第八條的款項。

(5)管理公司現時收取的報酬/收費將列載於參與協議內,但管理公司有權不時對有關報酬/收費作出任何修訂。

第九條

(基金轉換、認購及贖回)

(1)從退休金計劃收到用以認購本基金單位的供款,將於扣除按上述第八條第(1)(a)項的認購費(如適用)後,按照上述第五條第(2)項發行單位。

(2)如獲澳門金管局的核准,管理公司將管理多於一個開放式退休基金。管理公司可按相關參與協議容許參與者把全部或部分單位由一項開放式退休基金贖回並轉換至認購另一項開放式退休基金之單位。有關轉換要求須以管理公司指定的書面格式或其他與管理公司預先協定的方式提出。

(3)擬轉換本基金的單位之價值將根據轉換處理當日之交易日的單位價格計算。如轉換處理當日不是交易日,則以緊接於當日之後的交易日的單位價格計算。

第十條

(轉移管理公司和受寄人)

(1)在獲得澳門金管局的預先批准下,管理公司可把管理本基金的職能轉移至另一間管理公司。

(2)在轉移本基金前,管理公司將給予參加本基金的參與法人及個人參與者不少於一個月之提早通知(或澳門金管局所同意的較短期間)。參與法人必須將管理公司向參與法人發出的通知轉告其僱員參與者。

(3)在獲得澳門金管局的預先核准下,管理公司可把保管本基金資產的職能轉移至另一個或多個受寄人。

(4)上述轉移所引致的費用將由管理公司負責。

第十一條

(管理規章的更改)

(1)在符合以下條件的情況下,管理公司可不時更改本管理規章:

(i)澳門金管局已批准有關修訂;

(ii)澳門金管局要求作出的通知和其他程序(如有)已被遵從;及

(iii)管理公司必須給予參加本基金的有關參與法人及個人參與者不少於一個月之提早通知(或澳門金管局所同意的較短期間)。參與法人必須將管理公司向參與法人發出的通知轉告其僱員參與者。

第十二條

(結束本基金)

(1)在預先獲得澳門金管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因下列任何一種情況決定結束本基金:

(a)管理公司認為本基金已達到基金的目的或不能履行其功能;

(b)管理公司不論出於任何原因認為維持本基金是不切實際或不適宜的;

(c)本基金抵觸澳門法律;或

(d)其他澳門金管局容許的情況。

(2)在上述(a)、(b)或(c)之情況下結束本基金,管理公司應給予參加本基金的參與法人及個人參與者不少於一個月之提早通知(或澳門金管局所同意的較短期間)。參與法人必須將管理公司向參與法人發出的通知轉告其僱員參與者。

(3)若結束本基金,有關本基金的資產及債務應:

(a)按各參與法人或個人參與者作出的指示,將其各自持有的基金單位或金額轉移至於宏利(澳門)退休金計劃下其他開放式退休基金或其他退休基金;如管理公司沒有收到有關指示或上述轉移情況不適用,則由管理公司於不違反澳門法律要求下酌情決定有關資產及債務之轉移或處理;及/或

(b)根據個人參與者作出的指示,用以購買人壽保險。

(4)在任何情況下,參與法人或其他參與者均不得要求結束或分拆本基金。

第十三條

(結束本基金的程序)

本基金在預先獲得澳門金管局批准後才可予以結束,而有關結束必須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

第十四條

(管理公司的權利、責任及職能)

(1)管理公司作為本基金的管理公司,將作出合理預期的謹慎和努力妥善管理本基金。

(2)除因管理公司的嚴重疏忽、欺詐或故意違反本管理規章的條款而直接導致的法律責任外,管理公司對其他任何行為方式或遺漏概不承擔責任,亦不得就此被任何人士(包括任何參與者及受益人)提出起訴。

(3)除本管理規章、參與協議及相關計劃文件的規定外,管理公司對退休金計劃的參與者及受益人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4)除上文第七條所述的本金保證外,管理公司對本基金的投資表現概不負責,亦不對任何投資虧損承擔責任。

(5)在法律和規例的規限下,如管理公司、受寄人或管理公司委任之實體或人士被任何政府及/或主管機關的任何部門(包括澳門境外或境內的政府或主管機關)要求向他們提供資料,包括但不限於關於本管理規章之條文、本基金(包括其投資及收益)、退休金計劃、參與者(包括參與法人)及/或受益人之資料,不論該要求是否可強制執行,管理公司、受寄人及管理公司委任之實體或人士不會因遵從有關要求而要向參與者(包括參與法人)、受益人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擔法律責任或向他們承擔因遵從有關要求所引起的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暫時中止估值和釐定單位價格)

(1)在下列情況之全部或部分期間,管理公司可在顧及參與者及受益人的利益後暫停本基金之單位交易,以及暫時中止本基金的估值和釐定本基金的資產淨值及單位價格:

(a)本基金內大部分投資進行交易的任何證券市場休市或交易受到限制或暫停交易,或管理公司、受寄人或管理公司委任之實體或人士通常採用以釐定本基金的資產淨值或確定構成本基金之任何投資項目的價值的任何途徑出現故障;

(b)本基金所投資的任何基金或該等基金之單位因任何理由暫時中止交易或估值;

(c)因任何其他理由,管理公司認為本基金的投資項目的價格不能合理地得以確定;

(d)管理公司認為,將本基金持有的任何投資項目變現不可合理進行或會損害參與者或受益人的利益;或

(e)本基金的投資項目(包括本基金所投資的任何基金)的贖回或支付款項、認購或贖回任何單位(包括本基金所投資的任何基金的單位)所涉及的資金匯款、調出或調回受到延誤,或管理公司認爲不能按合理的價格或合理的匯率進行。

但條件是,以上暫時中止不應導致管理公司不能遵守有關法律和規例。

(2)上述第十五條第(1)項所述的暫時中止應於有關宣佈後即時生效,其後應再沒有關於資產淨值的估值和計算,直至管理公司宣佈解除中止爲止。一般而言,暫時中止應於發生引致暫時中止的情況已停止存在,以及無存在任何上述第十五條第(1)項或有關法例容許可授予暫時中止的任何情況的交易日隨後之交易日予以解除。

(3)當發生暫時中止及解除中止的事宜,管理公司將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通知澳門金管局,並透過管理公司認為合適的通訊方式通知參與者。

第十六條

(仲裁)

所有因本管理規章引起的爭議,不論嚴格來說屬於訴訟性質或任何其他性質,包括但不限於有關條款的詮釋、整體性和執行,其更改或修訂,應透過在澳門設立的仲裁機構作出仲裁,但有關爭議須由澳門具權限法院審理的情況除外。

第十七條

(司法管轄權)

(1)本管理規章須受澳門法律管限並按照澳門法律解釋。

(2)澳門的法院具資格對本管理規章所引起的問題作出判決。

———

附錄1——保證基金(澳門)之投資政策

(1)本基金旨在透過投資於一項以保單形式簽發的投資項目(下稱「該保單」),從而為本基金提供本金保證。該保單旗下資產擬以投資於固定收益金融工具為主。該保單旗下資產亦可包括存款、股票、與股票有關的投資及其他准許投資項目。

(2)投資於本基金的供款或金額,在扣除第八條第(1)(a)項的認購費(如適用)後,該淨金額將以港元或兌換為港元等額(如適用)投資於本基金中,然後投資於該保單中,該淨金額可享有該保單提供的本金保證。本金保證以港元釐定。本基金只保證港元單位價格不會下跌,以提供本金保證。

(3)本基金的澳門元單位價格是以港元單位價格換算所得及受兌換率波動所影響,本基金並不擔保澳門元單位價格不會下跌。

(4)本基金和該保單均單位化。該保單之單位價格已反映與本基金相關的報酬、收費和開支,故本基金之港元單位價格與該保單之單位價格一致。

(5)宏利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為該保單的保證人(下稱「保證人」),以提供本金保證。

(6)該保單提供之利率由保證人完全酌情釐定並可不時作出更改,但不會低於0%。該利息(如有)一般將反映於港元單位價格變動上。保證人釐定利率時會考慮各項因素,包括但不限於基金之實際投資收益、已變現和未變現之資本盈利或虧損、投資及營運開支,以及投資市場情況。

(7)本基金的資產淨值乃提供本金保證及利息(如有)所需的款額(下稱「資產淨值」)。為提供本金保證,該保單將持有與本基金資產淨值相同的金額。如該保單所持的資產淨額之價值高於資產淨值,超出金額將撥作儲備經費(下稱「儲備經費」)。如該保單所持的資產淨額之價值低於資產淨值,不足金額將由儲備經費填補;倘若儲備經費被耗盡,保證人將提供差額以補餘下不足之數(下稱「補足金額」)。倘若其後該保單所持的資產淨額之價值高於資產淨值,保證人有權提取保證人之前向該保單提供的補足金額(部分或全部)連同按上述利率所計之相關利息。在此情況下的任何提取不得使該保單所持的資產淨額之價值低於資產淨值。該保單由本基金持有,故儲備經費(如有)乃屬本基金擁有,作為前述保證機制之用途。

(8)為免生疑問,上述保證並不考慮第八條第(3)項的計劃終止費(如適用),有關費用將從贖回之款項中反映或扣除。

(9)根據第十一條第(1)項,管理公司如修改保證條件、新增保證條件或停止提供保證,需給予參加本基金的參與法人及個人參與者不少於三個月之提早通知(或澳門金管局所同意的較短期間)。參與法人必須將管理公司向參與法人發出的通知轉告其僱員參與者。

宏利(澳門)退休金計劃

亞太債券基金(澳門)

管理規章

第一條

(開放式退休基金名稱及目的)

(1)本開放式退休基金名為亞太債券基金(澳門)(下稱「本基金」)。

(2)就個人或企業實體(為其僱員)參與管理公司(定義見下文)的「宏利(澳門)退休金計劃」而成立的一個或多個退休金計劃,本基金主要目的是就該等退休金計劃的有關資產按本管理規章投資於本基金,以就該等退休金計劃的參與者(定義見第四條第(2)項)的正常退休、提早退休、長期無工作能力、患嚴重疾病狀況或身故等情況向參與者或受益人(如適用)支付有關退休金計劃所訂明的利益。

第二條

(管理公司及其職能)

(1)本基金的管理公司為宏利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管理公司」)。管理公司乃於百慕達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繳足股本為港幣15,791,430,000元。管理公司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澳門」)的註冊辦事處位於澳門新馬路61號永光廣場14樓A。

(2)根據有關澳門法律條文的規定,管理公司具足夠資格及勝任能力執行本基金的行政、管理及代表的職能。

(3)在澳門法律和法規及本管理規章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應具有並可隨時行使全部或部分以下的權力:

(a)管理公司有權委任或撤換任何向其及/或本基金提供服務的服務提供者;

(b)根據本管理規章對本基金作出投資之權力,在不損害上述(a)的一般性的原則下,管理公司可行使其絕對酌情決定權委任或撤換一名或多名協助本基金投資職能(包括作出買賣證券和行使認購權與期權的決定)的投資經理及/或顧問;

(c)在管理公司認爲合適的時候,以本基金之管理人及法定代理人之身份持有作爲本基金一部分的任何投資、證券或財產並維持不變;

(d)有最終之決定權力通過出售、收回或轉換等形式把本基金非現金形式的投資、證券和財產變現;

(e)就上述出售、收回或轉換所得之收益及任何構成本基金的其他資本款項,或本基金的任何收益或根據參與協議支付給管理公司的供款,如不需即時作出本管理規章規定的付款,管理公司可在認爲合適時,有權將上述全部或部分款項作出投資或應用,並有最終決定權購買任何基金、證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股份、保單、其他投資或財產;

在所有方面對投資項目、合約、保單或存款作出投資、轉換和更改,管理公司具十足及無限制的權力猶如管理公司有絕對權力及享有實際利益一樣。

(4)於本管理規章條文的限制下,本管理規章無包含任何内容阻止管理公司作出以下行爲:

(a)為其他人士以其他身份行事;

(b)為自己購買、持有或買賣任何投資項目或貨幣,儘管本基金中可能持有類似的投資項目或貨幣;

(c)為管理公司自己擁有的基金進行投資或為管理公司自己的投資(如適用)而購買本基金組成部分的投資,但條件是不論在任何情況下,有關因爲本基金而作出的購買之條款不會差於同一日作出正常交易的買賣之條款。

管理公司(或任何管理公司的關聯人士)就管理公司(或其關聯人士)進行上文所述行爲時而引起的任何報酬、佣金、利潤或任何其他利益,無須向本基金交待或負上任何責任。

(5)本管理規章無包含任何内容要求管理公司向任何參與法人(定義見下文)或其他參與者(定義見下文)披露在其代表其他人士或以任何非為本基金的管理公司的身份行事期間獲悉的事情或事項的責任。

第三條

(受寄人及其職能)

(1)本基金的受寄人為滙豐機構信託服務(亞洲)有限公司,其註冊辦事處位於香港皇后大道中1號(下稱「受寄人」)。

(2)根據有關法令條文的規定,受寄人具足夠資格及勝任能力將有關本基金的證券和文件接收存管或記錄在登記冊上,並維持最新按時間順序排列的所有交易紀錄,以及每季擬備詳列本基金資產的清單。

(3)受寄人可根據管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實體或人士的指示,受託買賣證券和行使認購權與期權(如適用)、收取由本基金的資產所產生的收益,並與管理公司合作執行有關該等收益的活動,以及根據管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實體或人士的指示贖回本基金的單位以使管理公司能向本基金的參與者或受益人(如適用)支付退休金計劃所訂明的利益。

第四條

(本基金的參與者類別)

(1)參加本基金的成員包括下列類別:

(a)個人——按個人情況及職業情況來決定其享有退休金計劃所指的權利的自然人,不論有否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下稱「個人參與者」);

(b)企業實體——其退休金計劃是由開放式退休基金提供資金的企業(下稱「參與法人」);

(c)供款人——為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之自然人或法人(包括根據參與協議的條款參與企業實體於「宏利(澳門)退休金計劃」成立的退休金計劃的企業實體之僱員(下稱「僱員參與者」)及澳門法律不時所准許之其他人士)(下稱「供款人」)。

(2)「個人參與者」、「參與法人」及「供款人」統稱為「參與者」。管理公司可不時在不抵觸有關法例的情況下增加或修改參與者類別。

(3)不論參與者類別,其成員資格,除參與協議另有規定,均在管理公司接納並簽訂參與協議後生效,而該參與協議將載列有關法令及管理公司所規定的資料。為免生疑問,管理公司保留以其絕對酌情決定權拒絕(無須任何理由)任何個人(包括但不限於任何自然人及受僱於企業實體之僱員)或企業實體申請成爲參與者之任何申請。

第五條

(本基金單位在本基金成立日之價值、發行及贖回)

(1)本基金是以港元為結算單位。每單位於管理公司訂明之基金成立日的初始值為港幣10.00元(或等值為澳門元10.30元)。本基金以港元計價,而澳門元單位價格是以港元單位價格按管理公司不時所訂的兌換率換算所得。

(2)於管理公司不時訂明的行政程序下,按參與協議所作出的供款,管理公司將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於交易日(見第六條第(1)項所述)按每單位資產淨值發行單位。

(3)於管理公司不時訂明的行政程序下,按參與協議所提出的贖回要求,管理公司將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於交易日按每單位資產淨值贖回單位。

(4)單位將以退休金計劃的名義發行,並記入有關參與者的帳戶。

(5)單位將以登記方式發行,而不會發行單位證書。

(6)當本基金有關資產淨值的計算按下述第十五條遭到中止,其有關單位之認購或贖回將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順延至下一個不受第十五條限制的交易日進行。

第六條

(單位價格的計算日期及方式)

(1)本基金的單位將於每個交易日估值以計算出每單位之資產淨值(下稱「單位價格」)。交易日指香港的銀行營業的任何一日(星期六、日除外)或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其他日期(下稱「交易日」)。管理公司亦可在行使絕對酌情決定權下決定任何一日(不論當日是否香港的銀行營業日)是否為交易日。港元單位價格的計算方法是將本基金的資產淨值(定義見下文)除以已發行的單位數目。

(2)按上述第六條第(1)項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有權在下述第十五條所載的情況下暫時中止或延遲估值。

(3)本基金的總淨值(下稱「資產淨值」)為本基金的資產的總值並從中扣除歸於本基金的負債。本基金的資產包括旗下投資項目的有關資產及可包括應計但未收的利息、股息及其他投資收益等(如適用)。本基金的負債可包括到期未償負債及累算或未付開支(包括按下述第八條所訂明的報酬、收費和開支(如適用))。本基金的資產淨值可按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準則估值,除澳門金管局另有特定規定。

(4)在不抵觸適用之法律及法規下可扣除的投資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投資開戶費、登記費、手續費、稅項、印花稅、保管及代名人收費,以及其他費用和開支,將從本基金的資產中扣除,而支付方式由管理公司決定。

(5)每單位的價格將湊整至小數點後最近三位數,直至管理公司另行作出修訂。

第七條

(投資政策)

(1)本基金的投資政策將嚴格遵守由澳門金管局發出並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的通告所定之規例。有關本基金之投資政策可參閱附錄1——亞太債券基金(澳門)之投資政策。

第八條

(管理公司及受寄人的報酬和收費)

(1)作為提供本管理規章下的管理服務的報酬,管理公司應有權收取及被支付之報酬包括:

(a)認購費:按供款金額收取不超逾5%的費用,並從供款中扣除(或與管理公司預先協定後由參與法人或個人參與者另行繳付)。為免生疑問,過往服務年資供款(如有)不會被收取認購費。

(b)基金管理費:每年最高為本基金資產淨值之2%,並逐日累計。

(2)就受寄人提供之基金行政/託管服務的報酬而言,受寄人應有權收取及被支付之報酬為受寄人費,而這些費用每年最高為本基金資產淨值之0.5%,並逐日累計。

(3)計劃終止費:若參與法人或個人參與者於其退休金計劃之計劃成立日起五年內按參與協議中的計劃規則的規定終止退休金計劃,管理公司會從贖回之款項中按百分比扣除終止退休金計劃之費用(或與管理公司預先協定後,該費用可由參與法人或個人參與者另行繳付)。退休金計劃由計劃成立日期至終止日期之年期少於一年,所收取的計劃終止費為贖回款項之5%;滿一年但不足二年為4%;滿二年但不足三年為3%;滿三年但不足四年為2%;滿四年但不足五年為1%;滿五年或以上便不會收取計劃終止費。

(4)管理公司及/或受寄人已獲授權從投資於本基金的退休金計劃供款、資產、帳戶、結餘及贖回等款項中(按各項之適用情況)扣除此第八條的款項。

(5)管理公司現時收取的報酬/收費將列載於參與協議內,但管理公司有權不時對有關報酬/收費作出任何修訂。

第九條

(基金轉換、認購及贖回)

(1)從退休金計劃收到用以認購本基金單位的供款,將於扣除按上述第八條第(1)(a)項的認購費(如適用)後,按照上述第五條第(2)項發行單位。

(2)如獲澳門金管局的核准,管理公司將管理多於一個開放式退休基金。管理公司可按相關參與協議容許參與者把全部或部分單位由一項開放式退休基金贖回並轉換至認購另一項開放式退休基金之單位。有關轉換要求須以管理公司指定的書面格式或其他與管理公司預先協定的方式提出。

(3)擬轉換本基金的單位之價值將根據轉換處理當日之交易日的單位價格計算。如轉換處理當日不是交易日,則以緊接於當日之後的交易日的單位價格計算。

第十條

(轉移管理公司和受寄人)

(1)在獲得澳門金管局的預先批准下,管理公司可把管理本基金的職能轉移至另一間管理公司。

(2)在轉移本基金前,管理公司將給予參加本基金的參與法人及個人參與者不少於一個月之提早通知(或澳門金管局所同意的較短期間)。參與法人必須將管理公司向參與法人發出的通知轉告其僱員參與者。

(3)在獲得澳門金管局的預先核准下,管理公司可把保管本基金資產的職能轉移至另一個或多個受寄人。

(4)上述轉移所引致的費用將由管理公司負責。

第十一條

(管理規章的更改)

(1)在符合以下條件的情況下,管理公司可不時更改本管理規章:

(i)澳門金管局已批准有關修訂;

(ii)澳門金管局要求作出的通知和其他程序(如有)已被遵從;及

(iii)管理公司必須給予參加本基金的有關參與法人及個人參與者不少於一個月之提早通知(或澳門金管局所同意的較短期間)。參與法人必須將管理公司向參與法人發出的通知轉告其僱員參與者。

第十二條

(結束本基金)

(1)在預先獲得澳門金管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因下列任何一種情況決定結束本基金:

(a)管理公司認為本基金已達到基金的目的或不能履行其功能;

(b)管理公司不論出於任何原因認為維持本基金是不切實際或不適宜的;

(c)本基金抵觸澳門法律;或

(d)其他澳門金管局容許的情況。

(2)在上述(a)、(b)或(c)之情況下結束本基金,管理公司應給予參加本基金的參與法人及個人參與者不少於一個月之提早通知(或澳門金管局所同意的較短期間)。參與法人必須將管理公司向參與法人發出的通知轉告其僱員參與者。

(3)若結束本基金,有關本基金的資產及債務應:

(a)按各參與法人或個人參與者作出的指示,將其各自持有的基金單位或金額轉移至於宏利(澳門)退休金計劃下其他開放式退休基金或其他退休基金;如管理公司沒有收到有關指示或上述轉移情況不適用,則由管理公司於不違反澳門法律要求下酌情決定有關資產及債務之轉移或處理;及/或

(b)根據個人參與者作出的指示,用以購買人壽保險。

(4)在任何情況下,參與法人或其他參與者均不得要求結束或分拆本基金。

第十三條

(結束本基金的程序)

本基金在預先獲得澳門金管局批准後才可予以結束,而有關結束必須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

第十四條

(管理公司的權利、責任及職能)

(1)管理公司作為本基金的管理公司,將作出合理預期的謹慎和努力妥善管理本基金。

(2)除因管理公司的嚴重疏忽、欺詐或故意違反本管理規章的條款而直接導致的法律責任外,管理公司對其他任何行為方式或遺漏概不承擔責任,亦不得就此被任何人士(包括任何參與者及受益人)提出起訴。

(3)除本管理規章、參與協議及相關計劃文件的規定外,管理公司對退休金計劃的參與者及受益人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4)管理公司對本基金的投資表現概不負責,亦不對任何投資虧損承擔責任。

(5)在法律和規例的規限下,如管理公司、受寄人或管理公司委任之實體或人士被任何政府及/或主管機關的任何部門(包括澳門境外或境內的政府或主管機關)要求向他們提供資料,包括但不限於關於本管理規章之條文、本基金(包括其投資及收益)、退休金計劃、參與者(包括參與法人)及/或受益人之資料,不論該要求是否可強制執行,管理公司、受寄人及管理公司委任之實體或人士不會因遵從有關要求而要向參與者(包括參與法人)、受益人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擔法律責任或向他們承擔因遵從有關要求所引起的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暫時中止估值和釐定單位價格)

(1)在下列情況之全部或部分期間,管理公司可在顧及參與者及受益人的利益後暫停本基金之單位交易,以及暫時中止本基金的估值和釐定本基金的資產淨值及單位價格:

(a)本基金內大部分投資進行交易的任何證券市場休市或交易受到限制或暫停交易,或管理公司、受寄人或管理公司委任之實體或人士通常採用以釐定本基金的資產淨值或確定構成本基金之任何投資項目的價值的任何途徑出現故障;

(b)本基金所投資的任何基金或該等基金之單位因任何理由暫時中止交易或估值;

(c)因任何其他理由,管理公司認為本基金的投資項目的價格不能合理地得以確定;

(d)管理公司認為,將本基金持有的任何投資項目變現不可合理進行或會損害參與者或受益人的利益;或

(e)本基金的投資項目(包括本基金所投資的任何基金)的贖回或支付款項、認購或贖回任何單位(包括本基金所投資的任何基金的單位)所涉及的資金匯款、調出或調回受到延誤,或管理公司認爲不能按合理的價格或合理的匯率進行。

但條件是,以上暫時中止不應導致管理公司不能遵守有關法律和規例。

(2)上述第十五條第(1)項所述的暫時中止應於有關宣佈後即時生效,其後應再沒有關於資產淨值的估值和計算,直至管理公司宣佈解除中止爲止。一般而言,暫時中止應於發生引致暫時中止的情況已停止存在,以及無存在任何上述第十五條第(1)項或有關法例容許可授予暫時中止的任何情況的交易日隨後之交易日予以解除。

(3)當發生暫時中止及解除中止的事宜,管理公司將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通知澳門金管局,並透過管理公司認為合適的通訊方式通知參與者。

第十六條

(仲裁)

所有因本管理規章引起的爭議,不論嚴格來說屬於訴訟性質或任何其他性質,包括但不限於有關條款的詮釋、整體性和執行,其更改或修訂,應透過在澳門設立的仲裁機構作出仲裁,但有關爭議須由澳門具權限法院審理的情況除外。

第十七條

(司法管轄權)

(1)本管理規章須受澳門法律管限並按照澳門法律解釋。

(2)澳門的法院具資格對本管理規章所引起的問題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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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1——亞太債券基金(澳門)之投資政策

本基金是為放眼於較長線的投資,並欲透過收益及資本增值取得投資回報的投資者而設。本基金旗下投資項目擬作分散投資,將主要投資於由任何政府、中央銀行、超國家機構、多邊國際機構,或企業於亞太區發行的債務證券;而亦可包括存款、固定收益金融工具及有關的投資,及其他准許投資。

宏利(澳門)退休金計劃

平穩增長基金(澳門)

管理規章

第一條

(開放式退休基金名稱及目的)

(1)本開放式退休基金名為平穩增長基金(澳門)(下稱「本基金」)。

(2)就個人或企業實體(為其僱員)參與管理公司(定義見下文)的「宏利(澳門)退休金計劃」而成立的一個或多個退休金計劃,本基金主要目的是就該等退休金計劃的有關資產按本管理規章投資於本基金,以就該等退休金計劃的參與者(定義見第四條第(2)項)的正常退休、提早退休、長期無工作能力、患嚴重疾病狀況或身故等情況向參與者或受益人(如適用)支付有關退休金計劃所訂明的利益。

第二條

(管理公司及其職能)

(1)本基金的管理公司為宏利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管理公司」)。管理公司乃於百慕達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繳足股本為港幣15,791,430,000元。管理公司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澳門」)的註冊辦事處位於澳門新馬路61號永光廣場14樓A。

(2)根據有關澳門法律條文的規定,管理公司具足夠資格及勝任能力執行本基金的行政、管理及代表的職能。

(3)在澳門法律和法規及本管理規章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應具有並可隨時行使全部或部分以下的權力:

(a)管理公司有權委任或撤換任何向其及/或本基金提供服務的服務提供者;

(b)根據本管理規章對本基金作出投資之權力,在不損害上述(a)的一般性的原則下,管理公司可行使其絕對酌情決定權委任或撤換一名或多名協助本基金投資職能(包括作出買賣證券和行使認購權與期權的決定)的投資經理及/或顧問;

(c)在管理公司認爲合適的時候,以本基金之管理人及法定代理人之身份持有作爲本基金一部分的任何投資、證券或財產並維持不變;

(d)有最終之決定權力通過出售、收回或轉換等形式把本基金非現金形式的投資、證券和財產變現;

(e)就上述出售、收回或轉換所得之收益及任何構成本基金的其他資本款項,或本基金的任何收益或根據參與協議支付給管理公司的供款,如不需即時作出本管理規章規定的付款,管理公司可在認爲合適時,有權將上述全部或部分款項作出投資或應用,並有最終決定權購買任何基金、證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股份、保單、其他投資或財產;

在所有方面對投資項目、合約、保單或存款作出投資、轉換和更改,管理公司具十足及無限制的權力猶如管理公司有絕對權力及享有實際利益一樣。

(4)於本管理規章條文的限制下,本管理規章無包含任何内容阻止管理公司作出以下行爲:

(a)為其他人士以其他身份行事;

(b)為自己購買、持有或買賣任何投資項目或貨幣,儘管本基金中可能持有類似的投資項目或貨幣;

(c)為管理公司自己擁有的基金進行投資或為管理公司自己的投資(如適用)而購買本基金組成部分的投資,但條件是不論在任何情況下,有關因爲本基金而作出的購買之條款不會差於同一日作出正常交易的買賣之條款。

管理公司(或任何管理公司的關聯人士)就管理公司(或其關聯人士)進行上文所述行爲時而引起的任何報酬、佣金、利潤或任何其他利益,無須向本基金交待或負上任何責任。

(5)本管理規章無包含任何内容要求管理公司向任何參與法人(定義見下文)或其他參與者(定義見下文)披露在其代表其他人士或以任何非為本基金的管理公司的身份行事期間獲悉的事情或事項的責任。

第三條

(受寄人及其職能)

(1)本基金的受寄人為滙豐機構信託服務(亞洲)有限公司,其註冊辦事處位於香港皇后大道中1號(下稱「受寄人」)。

(2)根據有關法令條文的規定,受寄人具足夠資格及勝任能力將有關本基金的證券和文件接收存管或記錄在登記冊上,並維持最新按時間順序排列的所有交易紀錄,以及每季擬備詳列本基金資產的清單。

(3)受寄人可根據管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實體或人士的指示,受託買賣證券和行使認購權與期權(如適用)、收取由本基金的資產所產生的收益,並與管理公司合作執行有關該等收益的活動,以及根據管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實體或人士的指示贖回本基金的單位以使管理公司能向本基金的參與者或受益人(如適用)支付退休金計劃所訂明的利益。

第四條

(本基金的參與者類別)

(1)參加本基金的成員包括下列類別:

(a)個人——按個人情況及職業情況來決定其享有退休金計劃所指的權利的自然人,不論有否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下稱「個人參與者」);

(b)企業實體——其退休金計劃是由開放式退休基金提供資金的企業(下稱「參與法人」);

(c)供款人——為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之自然人或法人(包括根據參與協議的條款參與企業實體於「宏利(澳門)退休金計劃」成立的退休金計劃的企業實體之僱員(下稱「僱員參與者」)及澳門法律不時所准許之其他人士)(下稱「供款人」)。

(2)「個人參與者」、「參與法人」及「供款人」統稱為「參與者」。管理公司可不時在不抵觸有關法例的情況下增加或修改參與者類別。

(3)不論參與者類別,其成員資格,除參與協議另有規定,均在管理公司接納並簽訂參與協議後生效,而該參與協議將載列有關法令及管理公司所規定的資料。為免生疑問,管理公司保留以其絕對酌情決定權拒絕(無須任何理由)任何個人(包括但不限於任何自然人及受僱於企業實體之僱員)或企業實體申請成爲參與者之任何申請。

第五條

(本基金單位在本基金成立日之價值、發行及贖回)

(1)本基金是以港元為結算單位。每單位於管理公司訂明之基金成立日的初始值為港幣10.00元(或等值為澳門元10.30元)。本基金以港元計價,而澳門元單位價格是以港元單位價格按管理公司不時所訂的兌換率換算所得。

(2)於管理公司不時訂明的行政程序下,按參與協議所作出的供款,管理公司將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於交易日(見第六條第(1)項所述)按每單位資產淨值發行單位。

(3)於管理公司不時訂明的行政程序下,按參與協議所提出的贖回要求,管理公司將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於交易日按每單位資產淨值贖回單位。

(4)單位將以退休金計劃的名義發行,並記入有關參與者的帳戶。

(5)單位將以登記方式發行,而不會發行單位證書。

(6)當本基金有關資產淨值的計算按下述第十五條遭到中止,其有關單位之認購或贖回將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順延至下一個不受第十五條限制的交易日進行。

第六條

(單位價格的計算日期及方式)

(1)本基金的單位將於每個交易日估值以計算出每單位之資產淨值(下稱「單位價格」)。交易日指香港的銀行營業的任何一日(星期六、日除外)或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其他日期(下稱「交易日」)。管理公司亦可在行使絕對酌情決定權下決定任何一日(不論當日是否香港的銀行營業日)是否為交易日。港元單位價格的計算方法是將本基金的資產淨值(定義見下文)除以已發行的單位數目。

(2)按上述第六條第(1)項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有權在下述第十五條所載的情況下暫時中止或延遲估值。

(3)本基金的總淨值(下稱「資產淨值」)為本基金的資產的總值並從中扣除歸於本基金的負債。本基金的資產包括旗下投資項目的有關資產及可包括應計但未收的利息、股息及其他投資收益等(如適用)。本基金的負債可包括到期未償負債及累算或未付開支(包括按下述第八條所訂明的報酬、收費和開支(如適用))。本基金的資產淨值可按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準則估值,除澳門金管局另有特定規定。

(4)在不抵觸適用之法律及法規下可扣除的投資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投資開戶費、登記費、手續費、稅項、印花稅、保管及代名人收費,以及其他費用和開支,將從本基金的資產中扣除,而支付方式由管理公司決定。

(5)每單位的價格將湊整至小數點後最近三位數,直至管理公司另行作出修訂。

第七條

(投資政策)

(1)本基金的投資政策將嚴格遵守由澳門金管局發出並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的通告所定之規例。有關本基金之投資政策可參閱附錄1 - 平穩增長基金(澳門)之投資政策。

第八條

(管理公司及受寄人的報酬和收費)

(1)作為提供本管理規章下的管理服務的報酬,管理公司應有權收取及被支付之報酬包括:

(a)認購費:按供款金額收取不超逾5%的費用,並從供款中扣除(或與管理公司預先協定後由參與法人或個人參與者另行繳付)。為免生疑問,過往服務年資供款(如有)不會被收取認購費。

(b)基金管理費:每年最高為本基金資產淨值之2%,並逐日累計。

(2)就受寄人提供之基金行政/託管服務的報酬而言,受寄人應有權收取及被支付之報酬為受寄人費,而這些費用每年最高為本基金資產淨值之0.5%,並逐日累計。

(3)計劃終止費:若參與法人或個人參與者於其退休金計劃之計劃成立日起五年內按參與協議中的計劃規則的規定終止退休金計劃,管理公司會從贖回之款項中按百分比扣除終止退休金計劃之費用(或與管理公司預先協定後,該費用可由參與法人或個人參與者另行繳付)。退休金計劃由計劃成立日期至終止日期之年期少於一年,所收取的計劃終止費為贖回款項之5%;滿一年但不足二年為4%;滿二年但不足三年為3%;滿三年但不足四年為2%;滿四年但不足五年為1%;滿五年或以上便不會收取計劃終止費。

(4)管理公司及/或受寄人已獲授權從投資於本基金的退休金計劃供款、資產、帳戶、結餘及贖回等款項中(按各項之適用情況)扣除此第八條的款項。

(5)管理公司現時收取的報酬/收費將列載於參與協議內,但管理公司有權不時對有關報酬/收費作出任何修訂。

第九條

(基金轉換、認購及贖回)

(1)從退休金計劃收到用以認購本基金單位的供款,將於扣除按上述第八條第(1)(a)項的認購費(如適用)後,按照上述第五條第(2)項發行單位。

(2)如獲澳門金管局的核准,管理公司將管理多於一個開放式退休基金。管理公司可按相關參與協議容許參與者把全部或部分單位由一項開放式退休基金贖回並轉換至認購另一項開放式退休基金之單位。有關轉換要求須以管理公司指定的書面格式或其他與管理公司預先協定的方式提出。

(3)擬轉換本基金的單位之價值將根據轉換處理當日之交易日的單位價格計算。如轉換處理當日不是交易日,則以緊接於當日之後的交易日的單位價格計算。

第十條

(轉移管理公司和受寄人)

(1)在獲得澳門金管局的預先批准下,管理公司可把管理本基金的職能轉移至另一間管理公司。

(2)在轉移本基金前,管理公司將給予參加本基金的參與法人及個人參與者不少於一個月之提早通知(或澳門金管局所同意的較短期間)。參與法人必須將管理公司向參與法人發出的通知轉告其僱員參與者。

(3)在獲得澳門金管局的預先核准下,管理公司可把保管本基金資產的職能轉移至另一個或多個受寄人。

(4)上述轉移所引致的費用將由管理公司負責。

第十一條

(管理規章的更改)

(1)在符合以下條件的情況下,管理公司可不時更改本管理規章:

(i)澳門金管局已批准有關修訂;

(ii)澳門金管局要求作出的通知和其他程序(如有)已被遵從;及

(iii)管理公司必須給予參加本基金的有關參與法人及個人參與者不少於一個月之提早通知(或澳門金管局所同意的較短期間)。參與法人必須將管理公司向參與法人發出的通知轉告其僱員參與者。

第十二條

(結束本基金)

(1)在預先獲得澳門金管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因下列任何一種情況決定結束本基金:

(a)管理公司認為本基金已達到基金的目的或不能履行其功能;

(b)管理公司不論出於任何原因認為維持本基金是不切實際或不適宜的;

(c)本基金抵觸澳門法律;或

(d)其他澳門金管局容許的情況。

(2)在上述(a)、(b)或(c)之情況下結束本基金,管理公司應給予參加本基金的參與法人及個人參與者不少於一個月之提早通知(或澳門金管局所同意的較短期間)。參與法人必須將管理公司向參與法人發出的通知轉告其僱員參與者。

(3)若結束本基金,有關本基金的資產及債務應:

(a)按各參與法人或個人參與者作出的指示,將其各自持有的基金單位或金額轉移至於宏利(澳門)退休金計劃下其他開放式退休基金或其他退休基金;如管理公司沒有收到有關指示或上述轉移情況不適用,則由管理公司於不違反澳門法律要求下酌情決定有關資產及債務之轉移或處理;及/或

(b)根據個人參與者作出的指示,用以購買人壽保險。

(4)在任何情況下,參與法人或其他參與者均不得要求結束或分拆本基金。

第十三條

(結束本基金的程序)

本基金在預先獲得澳門金管局批准後才可予以結束,而有關結束必須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

第十四條

(管理公司的權利、責任及職能)

(1)管理公司作為本基金的管理公司,將作出合理預期的謹慎和努力妥善管理本基金。

(2)除因管理公司的嚴重疏忽、欺詐或故意違反本管理規章的條款而直接導致的法律責任外,管理公司對其他任何行為方式或遺漏概不承擔責任,亦不得就此被任何人士(包括任何參與者及受益人)提出起訴。

(3)除本管理規章、參與協議及相關計劃文件的規定外,管理公司對退休金計劃的參與者及受益人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4)管理公司對本基金的投資表現概不負責,亦不對任何投資虧損承擔責任。

(5)在法律和規例的規限下,如管理公司、受寄人或管理公司委任之實體或人士被任何政府及/或主管機關的任何部門(包括澳門境外或境內的政府或主管機關)要求向他們提供資料,包括但不限於關於本管理規章之條文、本基金(包括其投資及收益)、退休金計劃、參與者(包括參與法人)及/或受益人之資料,不論該要求是否可強制執行,管理公司、受寄人及管理公司委任之實體或人士不會因遵從有關要求而要向參與者(包括參與法人)、受益人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擔法律責任或向他們承擔因遵從有關要求所引起的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暫時中止估值和釐定單位價格)

(1)在下列情況之全部或部分期間,管理公司可在顧及參與者及受益人的利益後暫停本基金之單位交易,以及暫時中止本基金的估值和釐定本基金的資產淨值及單位價格:

(a)本基金內大部分投資進行交易的任何證券市場休市或交易受到限制或暫停交易,或管理公司、受寄人或管理公司委任之實體或人士通常採用以釐定本基金的資產淨值或確定構成本基金之任何投資項目的價值的任何途徑出現故障;

(b)本基金所投資的任何基金或該等基金之單位因任何理由暫時中止交易或估值;

(c)因任何其他理由,管理公司認為本基金的投資項目的價格不能合理地得以確定;

(d)管理公司認為,將本基金持有的任何投資項目變現不可合理進行或會損害參與者或受益人的利益;或

(e)本基金的投資項目(包括本基金所投資的任何基金)的贖回或支付款項、認購或贖回任何單位(包括本基金所投資的任何基金的單位)所涉及的資金匯款、調出或調回受到延誤,或管理公司認爲不能按合理的價格或合理的匯率進行。

但條件是,以上暫時中止不應導致管理公司不能遵守有關法律和規例。

(2)上述第十五條第(1)項所述的暫時中止應於有關宣佈後即時生效,其後應再沒有關於資產淨值的估值和計算,直至管理公司宣佈解除中止爲止。一般而言,暫時中止應於發生引致暫時中止的情況已停止存在,以及無存在任何上述第十五條第(1)項或有關法例容許可授予暫時中止的任何情況的交易日隨後之交易日予以解除。

(3)當發生暫時中止及解除中止的事宜,管理公司將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通知澳門金管局,並透過管理公司認為合適的通訊方式通知參與者。

第十六條

(仲裁)

所有因本管理規章引起的爭議,不論嚴格來說屬於訴訟性質或任何其他性質,包括但不限於有關條款的詮釋、整體性和執行,其更改或修訂,應透過在澳門設立的仲裁機構作出仲裁,但有關爭議須由澳門具權限法院審理的情況除外。

第十七條

(司法管轄權)

(1)本管理規章須受澳門法律管限並按照澳門法律解釋。

(2)澳門的法院具資格對本管理規章所引起的問題作出判決。

附錄1——平穩增長基金(澳門)之投資政策

本基金是為放眼於中至較長線的投資,又願意承擔投資價值出現輕微波動的風險以達至中至長期回報的投資者而設,旨在提供中至長期資本增長。本基金將採取限制短期回報波幅的管理策略,旗下投資項目擬分散投資於股票和債券及/或貨幣市場工具;而亦可包括存款、固定收益金融工具及有關的投資,及其他准許投資。

宏利(澳門)退休金計劃

均衡基金(澳門)

管理規章

第一條

(開放式退休基金名稱及目的)

(1)本開放式退休基金名為均衡基金(澳門)(下稱「本基金」)。

(2)就個人或企業實體(為其僱員)參與管理公司(定義見下文)的「宏利(澳門)退休金計劃」而成立的一個或多個退休金計劃,本基金主要目的是就該等退休金計劃的有關資產按本管理規章投資於本基金,以就該等退休金計劃的參與者(定義見第四條第(2)項)的正常退休、提早退休、長期無工作能力、患嚴重疾病狀況或身故等情況向參與者或受益人(如適用)支付有關退休金計劃所訂明的利益。

第二條

(管理公司及其職能)

(1)本基金的管理公司為宏利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管理公司」)。管理公司乃於百慕達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繳足股本為港幣15,791,430,000元。管理公司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澳門」)的註冊辦事處位於澳門新馬路61號永光廣場14樓A。

(2)根據有關澳門法律條文的規定,管理公司具足夠資格及勝任能力執行本基金的行政、管理及代表的職能。

(3)在澳門法律和法規及本管理規章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應具有並可隨時行使全部或部分以下的權力:

(a)管理公司有權委任或撤換任何向其及/或本基金提供服務的服務提供者;

(b)根據本管理規章對本基金作出投資之權力,在不損害上述(a)的一般性的原則下,管理公司可行使其絕對酌情決定權委任或撤換一名或多名協助本基金投資職能(包括作出買賣證券和行使認購權與期權的決定)的投資經理及/或顧問;

(c)在管理公司認爲合適的時候,以本基金之管理人及法定代理人之身份持有作爲本基金一部分的任何投資、證券或財產並維持不變;

(d)有最終之決定權力通過出售、收回或轉換等形式把本基金非現金形式的投資、證券和財產變現;

(e)就上述出售、收回或轉換所得之收益及任何構成本基金的其他資本款項,或本基金的任何收益或根據參與協議支付給管理公司的供款,如不需即時作出本管理規章規定的付款,管理公司可在認爲合適時,有權將上述全部或部分款項作出投資或應用,並有最終決定權購買任何基金、證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股份、保單、其他投資或財產;

在所有方面對投資項目、合約、保單或存款作出投資、轉換和更改,管理公司具十足及無限制的權力猶如管理公司有絕對權力及享有實際利益一樣。

(4)於本管理規章條文的限制下,本管理規章無包含任何内容阻止管理公司作出以下行爲:

(a)為其他人士以其他身份行事;

(b)為自己購買、持有或買賣任何投資項目或貨幣,儘管本基金中可能持有類似的投資項目或貨幣;

(c)為管理公司自己擁有的基金進行投資或為管理公司自己的投資(如適用)而購買本基金組成部分的投資,但條件是不論在任何情況下,有關因爲本基金而作出的購買之條款不會差於同一日作出正常交易的買賣之條款。

管理公司(或任何管理公司的關聯人士)就管理公司(或其關聯人士)進行上文所述行爲時而引起的任何報酬、佣金、利潤或任何其他利益,無須向本基金交待或負上任何責任。

(5)本管理規章無包含任何内容要求管理公司向任何參與法人(定義見下文)或其他參與者(定義見下文)披露在其代表其他人士或以任何非為本基金的管理公司的身份行事期間獲悉的事情或事項的責任。

第三條

(受寄人及其職能)

(1)本基金的受寄人為滙豐機構信託服務(亞洲)有限公司,其註冊辦事處位於香港皇后大道中1號(下稱「受寄人」)。

(2)根據有關法令條文的規定,受寄人具足夠資格及勝任能力將有關本基金的證券和文件接收存管或記錄在登記冊上,並維持最新按時間順序排列的所有交易紀錄,以及每季擬備詳列本基金資產的清單。

(3)受寄人可根據管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實體或人士的指示,受託買賣證券和行使認購權與期權(如適用)、收取由本基金的資產所產生的收益,並與管理公司合作執行有關該等收益的活動,以及根據管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實體或人士的指示贖回本基金的單位以使管理公司能向本基金的參與者或受益人(如適用)支付退休金計劃所訂明的利益。

第四條

(本基金的參與者類別)

(1)參加本基金的成員包括下列類別:

(a)個人——按個人情況及職業情況來決定其享有退休金計劃所指的權利的自然人,不論有否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下稱「個人參與者」);

(b)企業實體——其退休金計劃是由開放式退休基金提供資金的企業(下稱「參與法人」);

(c)供款人——為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之自然人或法人(包括根據參與協議的條款參與企業實體於「宏利(澳門)退休金計劃」成立的退休金計劃的企業實體之僱員(下稱「僱員參與者」)及澳門法律不時所准許之其他人士)(下稱「供款人」)。

(2)「個人參與者」、「參與法人」及「供款人」統稱為「參與者」。管理公司可不時在不抵觸有關法例的情況下增加或修改參與者類別。

(3)不論參與者類別,其成員資格,除參與協議另有規定,均在管理公司接納並簽訂參與協議後生效,而該參與協議將載列有關法令及管理公司所規定的資料。為免生疑問,管理公司保留以其絕對酌情決定權拒絕(無須任何理由)任何個人(包括但不限於任何自然人及受僱於企業實體之僱員)或企業實體申請成爲參與者之任何申請。

第五條

(本基金單位在本基金成立日之價值、發行及贖回)

(1)本基金是以港元為結算單位。每單位於管理公司訂明之基金成立日的初始值為港幣10.00元(或等值為澳門元10.30元)。本基金以港元計價,而澳門元單位價格是以港元單位價格按管理公司不時所訂的兌換率換算所得。

(2)於管理公司不時訂明的行政程序下,按參與協議所作出的供款,管理公司將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於交易日(見第六條第(1)項所述)按每單位資產淨值發行單位。

(3)於管理公司不時訂明的行政程序下,按參與協議所提出的贖回要求,管理公司將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於交易日按每單位資產淨值贖回單位。

(4)單位將以退休金計劃的名義發行,並記入有關參與者的帳戶。

(5)單位將以登記方式發行,而不會發行單位證書。

(6)當本基金有關資產淨值的計算按下述第十五條遭到中止,其有關單位之認購或贖回將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順延至下一個不受第十五條限制的交易日進行。

第六條

(單位價格的計算日期及方式)

(1)本基金的單位將於每個交易日估值以計算出每單位之資產淨值(下稱「單位價格」)。交易日指香港的銀行營業的任何一日(星期六、日除外)或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其他日期(下稱「交易日」)。管理公司亦可在行使絕對酌情決定權下決定任何一日(不論當日是否香港的銀行營業日)是否為交易日。港元單位價格的計算方法是將本基金的資產淨值(定義見下文)除以已發行的單位數目。

(2)按上述第六條第(1)項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有權在下述第十五條所載的情況下暫時中止或延遲估值。

(3)本基金的總淨值(下稱「資產淨值」)為本基金的資產的總值並從中扣除歸於本基金的負債。本基金的資產包括旗下投資項目的有關資產及可包括應計但未收的利息、股息及其他投資收益等(如適用)。本基金的負債可包括到期未償負債及累算或未付開支(包括按下述第八條所訂明的報酬、收費和開支(如適用))。本基金的資產淨值可按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準則估值,除澳門金管局另有特定規定。

(4)在不抵觸適用之法律及法規下可扣除的投資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投資開戶費、登記費、手續費、稅項、印花稅、保管及代名人收費,以及其他費用和開支,將從本基金的資產中扣除,而支付方式由管理公司決定。

(5)每單位的價格將湊整至小數點後最近三位數,直至管理公司另行作出修訂。

第七條

(投資政策)

(1)本基金的投資政策將嚴格遵守由澳門金管局發出並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的通告所定之規例。有關本基金之投資政策可參閱附錄1 - 均衡基金(澳門)之投資政策。

第八條

(管理公司及受寄人的報酬和收費)

(1)作為提供本管理規章下的管理服務的報酬,管理公司應有權收取及被支付之報酬包括:

(a)認購費:按供款金額收取不超逾5%的費用,並從供款中扣除(或與管理公司預先協定後由參與法人或個人參與者另行繳付)。為免生疑問,過往服務年資供款(如有)不會被收取認購費。

(b)基金管理費:每年最高為本基金資產淨值之2%,並逐日累計。

(2)就受寄人提供之基金行政/託管服務的報酬而言,受寄人應有權收取及被支付之報酬為受寄人費,而這些費用每年最高為本基金資產淨值之0.5%,並逐日累計。

(3)計劃終止費:若參與法人或個人參與者於其退休金計劃之計劃成立日起五年內按參與協議中的計劃規則的規定終止退休金計劃,管理公司會從贖回之款項中按百分比扣除終止退休金計劃之費用(或與管理公司預先協定後,該費用可由參與法人或個人參與者另行繳付)。退休金計劃由計劃成立日期至終止日期之年期少於一年,所收取的計劃終止費為贖回款項之5%;滿一年但不足二年為4%;滿二年但不足三年為3%;滿三年但不足四年為2%;滿四年但不足五年為1%;滿五年或以上便不會收取計劃終止費。

(4)管理公司及/或受寄人已獲授權從投資於本基金的退休金計劃供款、資產、帳戶、結餘及贖回等款項中(按各項之適用情況)扣除此第八條的款項。

(5)管理公司現時收取的報酬/收費將列載於參與協議內,但管理公司有權不時對有關報酬/收費作出任何修訂。

第九條

(基金轉換、認購及贖回)

(1)從退休金計劃收到用以認購本基金單位的供款,將於扣除按上述第八條第(1)(a)項的認購費(如適用)後,按照上述第五條第(2)項發行單位。

(2)如獲澳門金管局的核准,管理公司將管理多於一個開放式退休基金。管理公司可按相關參與協議容許參與者把全部或部分單位由一項開放式退休基金贖回並轉換至認購另一項開放式退休基金之單位。有關轉換要求須以管理公司指定的書面格式或其他與管理公司預先協定的方式提出。

(3)擬轉換本基金的單位之價值將根據轉換處理當日之交易日的單位價格計算。如轉換處理當日不是交易日,則以緊接於當日之後的交易日的單位價格計算。

第十條

(轉移管理公司和受寄人)

(1)在獲得澳門金管局的預先批准下,管理公司可把管理本基金的職能轉移至另一間管理公司。

(2)在轉移本基金前,管理公司將給予參加本基金的參與法人及個人參與者不少於一個月之提早通知(或澳門金管局所同意的較短期間)。參與法人必須將管理公司向參與法人發出的通知轉告其僱員參與者。

(3)在獲得澳門金管局的預先核准下,管理公司可把保管本基金資產的職能轉移至另一個或多個受寄人。

(4)上述轉移所引致的費用將由管理公司負責。

第十一條

(管理規章的更改)

(1)在符合以下條件的情況下,管理公司可不時更改本管理規章:

(i)澳門金管局已批准有關修訂;

(ii)澳門金管局要求作出的通知和其他程序(如有)已被遵從;及

(iii)管理公司必須給予參加本基金的有關參與法人及個人參與者不少於一個月之提早通知(或澳門金管局所同意的較短期間)。參與法人必須將管理公司向參與法人發出的通知轉告其僱員參與者。

第十二條

(結束本基金)

(1)在預先獲得澳門金管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因下列任何一種情況決定結束本基金:

(a)管理公司認為本基金已達到基金的目的或不能履行其功能;

(b)管理公司不論出於任何原因認為維持本基金是不切實際或不適宜的;

(c)本基金抵觸澳門法律;或

(d)其他澳門金管局容許的情況。

(2)在上述(a)、(b)或(c)之情況下結束本基金,管理公司應給予參加本基金的參與法人及個人參與者不少於一個月之提早通知(或澳門金管局所同意的較短期間)。參與法人必須將管理公司向參與法人發出的通知轉告其僱員參與者。

(3)若結束本基金,有關本基金的資產及債務應:

(a)按各參與法人或個人參與者作出的指示,將其各自持有的基金單位或金額轉移至於宏利(澳門)退休金計劃下其他開放式退休基金或其他退休基金;如管理公司沒有收到有關指示或上述轉移情況不適用,則由管理公司於不違反澳門法律要求下酌情決定有關資產及債務之轉移或處理;及/或

(b)根據個人參與者作出的指示,用以購買人壽保險。

(4)在任何情況下,參與法人或其他參與者均不得要求結束或分拆本基金。

第十三條

(結束本基金的程序)

本基金在預先獲得澳門金管局批准後才可予以結束,而有關結束必須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

第十四條

(管理公司的權利、責任及職能)

(1)管理公司作為本基金的管理公司,將作出合理預期的謹慎和努力妥善管理本基金。

(2)除因管理公司的嚴重疏忽、欺詐或故意違反本管理規章的條款而直接導致的法律責任外,管理公司對其他任何行為方式或遺漏概不承擔責任,亦不得就此被任何人士(包括任何參與者及受益人)提出起訴。

(3)除本管理規章、參與協議及相關計劃文件的規定外,管理公司對退休金計劃的參與者及受益人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4)管理公司對本基金的投資表現概不負責,亦不對任何投資虧損承擔責任。

(5)在法律和規例的規限下,如管理公司、受寄人或管理公司委任之實體或人士被任何政府及/或主管機關的任何部門(包括澳門境外或境內的政府或主管機關)要求向他們提供資料,包括但不限於關於本管理規章之條文、本基金(包括其投資及收益)、退休金計劃、參與者(包括參與法人)及/或受益人之資料,不論該要求是否可強制執行,管理公司、受寄人及管理公司委任之實體或人士不會因遵從有關要求而要向參與者(包括參與法人)、受益人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擔法律責任或向他們承擔因遵從有關要求所引起的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暫時中止估值和釐定單位價格)

(1)在下列情況之全部或部分期間,管理公司可在顧及參與者及受益人的利益後暫停本基金之單位交易,以及暫時中止本基金的估值和釐定本基金的資產淨值及單位價格:

(a)本基金內大部分投資進行交易的任何證券市場休市或交易受到限制或暫停交易,或管理公司、受寄人或管理公司委任之實體或人士通常採用以釐定本基金的資產淨值或確定構成本基金之任何投資項目的價值的任何途徑出現故障;

(b)本基金所投資的任何基金或該等基金之單位因任何理由暫時中止交易或估值;

(c)因任何其他理由,管理公司認為本基金的投資項目的價格不能合理地得以確定;

(d)管理公司認為,將本基金持有的任何投資項目變現不可合理進行或會損害參與者或受益人的利益;或

(e)本基金的投資項目(包括本基金所投資的任何基金)的贖回或支付款項、認購或贖回任何單位(包括本基金所投資的任何基金的單位)所涉及的資金匯款、調出或調回受到延誤,或管理公司認爲不能按合理的價格或合理的匯率進行。

但條件是,以上暫時中止不應導致管理公司不能遵守有關法律和規例。

(2)上述第十五條第(1)項所述的暫時中止應於有關宣佈後即時生效,其後應再沒有關於資產淨值的估值和計算,直至管理公司宣佈解除中止爲止。一般而言,暫時中止應於發生引致暫時中止的情況已停止存在,以及無存在任何上述第十五條第(1)項或有關法例容許可授予暫時中止的任何情況的交易日隨後之交易日予以解除。

(3)當發生暫時中止及解除中止的事宜,管理公司將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通知澳門金管局,並透過管理公司認為合適的通訊方式通知參與者。

第十六條

(仲裁)

所有因本管理規章引起的爭議,不論嚴格來說屬於訴訟性質或任何其他性質,包括但不限於有關條款的詮釋、整體性和執行,其更改或修訂,應透過在澳門設立的仲裁機構作出仲裁,但有關爭議須由澳門具權限法院審理的情況除外。

第十七條

(司法管轄權)

(1)本管理規章須受澳門法律管限並按照澳門法律解釋。

(2)澳門的法院具資格對本管理規章所引起的問題作出判決。

———

附錄1——均衡基金(澳門)之投資政策

本基金是為放眼於較長線的投資,又願意承擔投資價值出現中度波動的風險以達至長期回報的投資者而設,旨在提供中至長期資本增長。本基金旗下投資項目擬分散投資於股票和債券及/或貨幣市場工具;而亦可包括存款、固定收益金融工具及有關的投資,及其他准許投資。

宏利(澳門)退休金計劃

中港股票基金(澳門)

管理規章

第一條

(開放式退休基金名稱及目的)

(1)本開放式退休基金名為中港股票基金(澳門)(下稱「本基金」)。

(2)就個人或企業實體(為其僱員)參與管理公司(定義見下文)的「宏利(澳門)退休金計劃」而成立的一個或多個退休金計劃,本基金主要目的是就該等退休金計劃的有關資產按本管理規章投資於本基金,以就該等退休金計劃的參與者(定義見第四條第(2)項)的正常退休、提早退休、長期無工作能力、患嚴重疾病狀況或身故等情況向參與者或受益人(如適用)支付有關退休金計劃所訂明的利益。

第二條

(管理公司及其職能)

(1)本基金的管理公司為宏利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管理公司」)。管理公司乃於百慕達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繳足股本為港幣15,791,430,000元。管理公司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澳門」)的註冊辦事處位於澳門新馬路61號永光廣場14樓A。

(2)根據有關澳門法律條文的規定,管理公司具足夠資格及勝任能力執行本基金的行政、管理及代表的職能。

(3)在澳門法律和法規及本管理規章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應具有並可隨時行使全部或部分以下的權力:

(a)管理公司有權委任或撤換任何向其及/或本基金提供服務的服務提供者;

(b)根據本管理規章對本基金作出投資之權力,在不損害上述(a)的一般性的原則下,管理公司可行使其絕對酌情決定權委任或撤換一名或多名協助本基金投資職能(包括作出買賣證券和行使認購權與期權的決定)的投資經理及/或顧問;

(c)在管理公司認爲合適的時候,以本基金之管理人及法定代理人之身份持有作爲本基金一部分的任何投資、證券或財產並維持不變;

(d)有最終之決定權力通過出售、收回或轉換等形式把本基金非現金形式的投資、證券和財產變現;

(e)就上述出售、收回或轉換所得之收益及任何構成本基金的其他資本款項,或本基金的任何收益或根據參與協議支付給管理公司的供款,如不需即時作出本管理規章規定的付款,管理公司可在認爲合適時,有權將上述全部或部分款項作出投資或應用,並有最終決定權購買任何基金、證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股份、保單、其他投資或財產;

在所有方面對投資項目、合約、保單或存款作出投資、轉換和更改,管理公司具十足及無限制的權力猶如管理公司有絕對權力及享有實際利益一樣。

(4)於本管理規章條文的限制下,本管理規章無包含任何内容阻止管理公司作出以下行爲:

(a)為其他人士以其他身份行事;

(b)為自己購買、持有或買賣任何投資項目或貨幣,儘管本基金中可能持有類似的投資項目或貨幣;

(c)為管理公司自己擁有的基金進行投資或為管理公司自己的投資(如適用)而購買本基金組成部分的投資,但條件是不論在任何情況下,有關因爲本基金而作出的購買之條款不會差於同一日作出正常交易的買賣之條款。

管理公司(或任何管理公司的關聯人士)就管理公司(或其關聯人士)進行上文所述行爲時而引起的任何報酬、佣金、利潤或任何其他利益,無須向本基金交待或負上任何責任。

(5)本管理規章無包含任何内容要求管理公司向任何參與法人(定義見下文)或其他參與者(定義見下文)披露在其代表其他人士或以任何非為本基金的管理公司的身份行事期間獲悉的事情或事項的責任。

第三條

(受寄人及其職能)

(1)本基金的受寄人為滙豐機構信託服務(亞洲)有限公司,其註冊辦事處位於香港皇后大道中1號(下稱「受寄人」)。

(2)根據有關法令條文的規定,受寄人具足夠資格及勝任能力將有關本基金的證券和文件接收存管或記錄在登記冊上,並維持最新按時間順序排列的所有交易紀錄,以及每季擬備詳列本基金資產的清單。

(3)受寄人可根據管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實體或人士的指示,受託買賣證券和行使認購權與期權(如適用)、收取由本基金的資產所產生的收益,並與管理公司合作執行有關該等收益的活動,以及根據管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實體或人士的指示贖回本基金的單位以使管理公司能向本基金的參與者或受益人(如適用)支付退休金計劃所訂明的利益。

第四條

(本基金的參與者類別)

(1)參加本基金的成員包括下列類別:

(a)個人 – 按個人情況及職業情況來決定其享有退休金計劃所指的權利的自然人,不論有否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下稱「個人參與者」);

(b)企業實體 – 其退休金計劃是由開放式退休基金提供資金的企業(下稱「參與法人」);

(c)供款人 – 為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之自然人或法人(包括根據參與協議的條款參與企業實體於「宏利(澳門)退休金計劃」成立的退休金計劃的企業實體之僱員(下稱「僱員參與者」)及澳門法律不時所准許之其他人士)(下稱「供款人」)。

(2)「個人參與者」、「參與法人」及「供款人」統稱為「參與者」。管理公司可不時在不抵觸有關法例的情況下增加或修改參與者類別。

(3)不論參與者類別,其成員資格,除參與協議另有規定,均在管理公司接納並簽訂參與協議後生效,而該參與協議將載列有關法令及管理公司所規定的資料。為免生疑問,管理公司保留以其絕對酌情決定權拒絕(無須任何理由)任何個人(包括但不限於任何自然人及受僱於企業實體之僱員)或企業實體申請成爲參與者之任何申請。

第五條

(本基金單位在本基金成立日之價值、發行及贖回)

(1)本基金是以港元為結算單位。每單位於管理公司訂明之基金成立日的初始值為港幣10.00元(或等值為澳門元10.30元)。本基金以港元計價,而澳門元單位價格是以港元單位價格按管理公司不時所訂的兌換率換算所得。

(2)於管理公司不時訂明的行政程序下,按參與協議所作出的供款,管理公司將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於交易日(見第六條第(1)項所述)按每單位資產淨值發行單位。

(3)於管理公司不時訂明的行政程序下,按參與協議所提出的贖回要求,管理公司將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於交易日按每單位資產淨值贖回單位。

(4)單位將以退休金計劃的名義發行,並記入有關參與者的帳戶。

(5)單位將以登記方式發行,而不會發行單位證書。

(6)當本基金有關資產淨值的計算按下述第十五條遭到中止,其有關單位之認購或贖回將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順延至下一個不受第十五條限制的交易日進行。

第六條

(單位價格的計算日期及方式)

(1)本基金的單位將於每個交易日估值以計算出每單位之資產淨值(下稱「單位價格」)。交易日指香港的銀行營業的任何一日(星期六、日除外)或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其他日期(下稱「交易日」)。管理公司亦可在行使絕對酌情決定權下決定任何一日(不論當日是否香港的銀行營業日)是否為交易日。港元單位價格的計算方法是將本基金的資產淨值(定義見下文)除以已發行的單位數目。

(2)按上述第六條第(1)項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有權在下述第十五條所載的情況下暫時中止或延遲估值。

(3)本基金的總淨值(下稱「資產淨值」)為本基金的資產的總值並從中扣除歸於本基金的負債。本基金的資產包括旗下投資項目的有關資產及可包括應計但未收的利息、股息及其他投資收益等(如適用)。本基金的負債可包括到期未償負債及累算或未付開支(包括按下述第八條所訂明的報酬、收費和開支(如適用))。本基金的資產淨值可按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準則估值,除澳門金管局另有特定規定。

(4)在不抵觸適用之法律及法規下可扣除的投資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投資開戶費、登記費、手續費、稅項、印花稅、保管及代名人收費,以及其他費用和開支,將從本基金的資產中扣除,而支付方式由管理公司決定。

(5)每單位的價格將湊整至小數點後最近三位數,直至管理公司另行作出修訂。

第七條

(投資政策)

(1)本基金的投資政策將嚴格遵守由澳門金管局發出並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的通告所定之規例。有關本基金之投資政策可參閱附錄1 - 中港股票基金(澳門)之投資政策。

第八條

(管理公司及受寄人的報酬和收費)

(1)作為提供本管理規章下的管理服務的報酬,管理公司應有權收取及被支付之報酬包括:

(a)認購費:按供款金額收取不超逾5%的費用,並從供款中扣除(或與管理公司預先協定後由參與法人或個人參與者另行繳付)。為免生疑問,過往服務年資供款(如有)不會被收取認購費。

(b)基金管理費:每年最高為本基金資產淨值之2%,並逐日累計。

(2)就受寄人提供之基金行政/託管服務的報酬而言,受寄人應有權收取及被支付之報酬為受寄人費,而這些費用每年最高為本基金資產淨值之0.5%,並逐日累計。

(3)計劃終止費:若參與法人或個人參與者於其退休金計劃之計劃成立日起五年內按參與協議中的計劃規則的規定終止退休金計劃,管理公司會從贖回之款項中按百分比扣除終止退休金計劃之費用(或與管理公司預先協定後,該費用可由參與法人或個人參與者另行繳付)。退休金計劃由計劃成立日期至終止日期之年期少於一年,所收取的計劃終止費為贖回款項之5%;滿一年但不足二年為4%;滿二年但不足三年為3%;滿三年但不足四年為2%;滿四年但不足五年為1%;滿五年或以上便不會收取計劃終止費。

(4)管理公司及/或受寄人已獲授權從投資於本基金的退休金計劃供款、資產、帳戶、結餘及贖回等款項中(按各項之適用情況)扣除此第八條的款項。

(5)管理公司現時收取的報酬/收費將列載於參與協議內,但管理公司有權不時對有關報酬/收費作出任何修訂。

第九條

(基金轉換、認購及贖回)

(1)從退休金計劃收到用以認購本基金單位的供款,將於扣除按上述第八條第(1)(a)項的認購費(如適用)後,按照上述第五條第(2)項發行單位。

(2)如獲澳門金管局的核准,管理公司將管理多於一個開放式退休基金。管理公司可按相關參與協議容許參與者把全部或部分單位由一項開放式退休基金贖回並轉換至認購另一項開放式退休基金之單位。有關轉換要求須以管理公司指定的書面格式或其他與管理公司預先協定的方式提出。

(3)擬轉換本基金的單位之價值將根據轉換處理當日之交易日的單位價格計算。如轉換處理當日不是交易日,則以緊接於當日之後的交易日的單位價格計算。

第十條

(轉移管理公司和受寄人)

(1)在獲得澳門金管局的預先批准下,管理公司可把管理本基金的職能轉移至另一間管理公司。

(2)在轉移本基金前,管理公司將給予參加本基金的參與法人及個人參與者不少於一個月之提早通知(或澳門金管局所同意的較短期間)。參與法人必須將管理公司向參與法人發出的通知轉告其僱員參與者。

(3)在獲得澳門金管局的預先核准下,管理公司可把保管本基金資產的職能轉移至另一個或多個受寄人。

(4)上述轉移所引致的費用將由管理公司負責。

第十一條

(管理規章的更改)

(1)在符合以下條件的情況下,管理公司可不時更改本管理規章:

(i)澳門金管局已批准有關修訂;

(ii)澳門金管局要求作出的通知和其他程序(如有)已被遵從;及

(iii)管理公司必須給予參加本基金的有關參與法人及個人參與者不少於一個月之提早通知(或澳門金管局所同意的較短期間)。參與法人必須將管理公司向參與法人發出的通知轉告其僱員參與者。

第十二條

(結束本基金)

(1)在預先獲得澳門金管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因下列任何一種情況決定結束本基金:

(a)管理公司認為本基金已達到基金的目的或不能履行其功能;

(b)管理公司不論出於任何原因認為維持本基金是不切實際或不適宜的;

(c)本基金抵觸澳門法律;或

(d)其他澳門金管局容許的情況。

(2)在上述(a)、(b)或(c)之情況下結束本基金,管理公司應給予參加本基金的參與法人及個人參與者不少於一個月之提早通知(或澳門金管局所同意的較短期間)。參與法人必須將管理公司向參與法人發出的通知轉告其僱員參與者。

(3)若結束本基金,有關本基金的資產及債務應:

(a)按各參與法人或個人參與者作出的指示,將其各自持有的基金單位或金額轉移至於宏利(澳門)退休金計劃下其他開放式退休基金或其他退休基金;如管理公司沒有收到有關指示或上述轉移情況不適用,則由管理公司於不違反澳門法律要求下酌情決定有關資產及債務之轉移或處理;及/或

(b)根據個人參與者作出的指示,用以購買人壽保險。

(4)在任何情況下,參與法人或其他參與者均不得要求結束或分拆本基金。

第十三條

(結束本基金的程序)

本基金在預先獲得澳門金管局批准後才可予以結束,而有關結束必須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

第十四條

(管理公司的權利、責任及職能)

(1)管理公司作為本基金的管理公司,將作出合理預期的謹慎和努力妥善管理本基金。

(2)除因管理公司的嚴重疏忽、欺詐或故意違反本管理規章的條款而直接導致的法律責任外,管理公司對其他任何行為方式或遺漏概不承擔責任,亦不得就此被任何人士(包括任何參與者及受益人)提出起訴。

(3)除本管理規章、參與協議及相關計劃文件的規定外,管理公司對退休金計劃的參與者及受益人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4)管理公司對本基金的投資表現概不負責,亦不對任何投資虧損承擔責任。

(5)在法律和規例的規限下,如管理公司、受寄人或管理公司委任之實體或人士被任何政府及/或主管機關的任何部門(包括澳門境外或境內的政府或主管機關)要求向他們提供資料,包括但不限於關於本管理規章之條文、本基金(包括其投資及收益)、退休金計劃、參與者(包括參與法人)及/或受益人之資料,不論該要求是否可強制執行,管理公司、受寄人及管理公司委任之實體或人士不會因遵從有關要求而要向參與者(包括參與法人)、受益人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擔法律責任或向他們承擔因遵從有關要求所引起的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暫時中止估值和釐定單位價格)

(1)在下列情況之全部或部分期間,管理公司可在顧及參與者及受益人的利益後暫停本基金之單位交易,以及暫時中止本基金的估值和釐定本基金的資產淨值及單位價格:

(a)本基金內大部分投資進行交易的任何證券市場休市或交易受到限制或暫停交易,或管理公司、受寄人或管理公司委任之實體或人士通常採用以釐定本基金的資產淨值或確定構成本基金之任何投資項目的價值的任何途徑出現故障;

(b)本基金所投資的任何基金或該等基金之單位因任何理由暫時中止交易或估值;

(c)因任何其他理由,管理公司認為本基金的投資項目的價格不能合理地得以確定;

(d)管理公司認為,將本基金持有的任何投資項目變現不可合理進行或會損害參與者或受益人的利益;或

(e)本基金的投資項目(包括本基金所投資的任何基金)的贖回或支付款項、認購或贖回任何單位(包括本基金所投資的任何基金的單位)所涉及的資金匯款、調出或調回受到延誤,或管理公司認爲不能按合理的價格或合理的匯率進行。

但條件是,以上暫時中止不應導致管理公司不能遵守有關法律和規例。

(2)上述第十五條第(1)項所述的暫時中止應於有關宣佈後即時生效,其後應再沒有關於資產淨值的估值和計算,直至管理公司宣佈解除中止爲止。一般而言,暫時中止應於發生引致暫時中止的情況已停止存在,以及無存在任何上述第十五條第(1)項或有關法例容許可授予暫時中止的任何情況的交易日隨後之交易日予以解除。

(3)當發生暫時中止及解除中止的事宜,管理公司將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通知澳門金管局,並透過管理公司認為合適的通訊方式通知參與者。

第十六條

(仲裁)

所有因本管理規章引起的爭議,不論嚴格來說屬於訴訟性質或任何其他性質,包括但不限於有關條款的詮釋、整體性和執行,其更改或修訂,應透過在澳門設立的仲裁機構作出仲裁,但有關爭議須由澳門具權限法院審理的情況除外。

第十七條

(司法管轄權)

(1)本管理規章須受澳門法律管限並按照澳門法律解釋。

(2)澳門的法院具資格對本管理規章所引起的問題作出判決。

———

附錄1——中港股票基金(澳門)之投資政策

本基金是為放眼於較長線的投資,又願意承擔投資價值出現波動的風險以達至長期回報的投資者而設,旨在提供中至長期資本增長。本基金旗下投資項目擬分散投資於中國和香港股票,以及債券及/或貨幣市場工具;而亦可包括存款、固定收益金融工具及有關的投資,及其他准許投資。

宏利(澳門)退休金計劃

康健護理基金(澳門)

管理規章

第一條

(開放式退休基金名稱及目的)

(1)本開放式退休基金名為康健護理基金(澳門)(下稱「本基金」)。

(2)就個人或企業實體(為其僱員)參與管理公司(定義見下文)的「宏利(澳門)退休金計劃」而成立的一個或多個退休金計劃,本基金主要目的是就該等退休金計劃的有關資產按本管理規章投資於本基金,以就該等退休金計劃的參與者(定義見第四條第(2)項)的正常退休、提早退休、長期無工作能力、患嚴重疾病狀況或身故等情況向參與者或受益人(如適用)支付有關退休金計劃所訂明的利益。

第二條

(管理公司及其職能)

(1)本基金的管理公司為宏利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管理公司」)。管理公司乃於百慕達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繳足股本為港幣15,791,430,000元。管理公司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澳門」)的註冊辦事處位於澳門新馬路61號永光廣場14樓A。

(2)根據有關澳門法律條文的規定,管理公司具足夠資格及勝任能力執行本基金的行政、管理及代表的職能。

(3)在澳門法律和法規及本管理規章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應具有並可隨時行使全部或部分以下的權力:

(a)管理公司有權委任或撤換任何向其及/或本基金提供服務的服務提供者;

(b)根據本管理規章對本基金作出投資之權力,在不損害上述(a)的一般性的原則下,管理公司可行使其絕對酌情決定權委任或撤換一名或多名協助本基金投資職能(包括作出買賣證券和行使認購權與期權的決定)的投資經理及/或顧問;

(c)在管理公司認爲合適的時候,以本基金之管理人及法定代理人之身份持有作爲本基金一部分的任何投資、證券或財產並維持不變;

(d)有最終之決定權力通過出售、收回或轉換等形式把本基金非現金形式的投資、證券和財產變現;

(e)就上述出售、收回或轉換所得之收益及任何構成本基金的其他資本款項,或本基金的任何收益或根據參與協議支付給管理公司的供款,如不需即時作出本管理規章規定的付款,管理公司可在認爲合適時,有權將上述全部或部分款項作出投資或應用,並有最終決定權購買任何基金、證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股份、保單、其他投資或財產;

在所有方面對投資項目、合約、保單或存款作出投資、轉換和更改,管理公司具十足及無限制的權力猶如管理公司有絕對權力及享有實際利益一樣。

(4)於本管理規章條文的限制下,本管理規章無包含任何内容阻止管理公司作出以下行爲:

(a)為其他人士以其他身份行事;

(b)為自己購買、持有或買賣任何投資項目或貨幣,儘管本基金中可能持有類似的投資項目或貨幣;

(c)為管理公司自己擁有的基金進行投資或為管理公司自己的投資(如適用)而購買本基金組成部分的投資,但條件是不論在任何情況下,有關因爲本基金而作出的購買之條款不會差於同一日作出正常交易的買賣之條款。

管理公司(或任何管理公司的關聯人士)就管理公司(或其關聯人士)進行上文所述行爲時而引起的任何報酬、佣金、利潤或任何其他利益,無須向本基金交待或負上任何責任。

(5)本管理規章無包含任何内容要求管理公司向任何參與法人(定義見下文)或其他參與者(定義見下文)披露在其代表其他人士或以任何非為本基金的管理公司的身份行事期間獲悉的事情或事項的責任。

第三條

(受寄人及其職能)

(1)本基金的受寄人為滙豐機構信託服務(亞洲)有限公司,其註冊辦事處位於香港皇后大道中1號(下稱「受寄人」)。

(2)根據有關法令條文的規定,受寄人具足夠資格及勝任能力將有關本基金的證券和文件接收存管或記錄在登記冊上,並維持最新按時間順序排列的所有交易紀錄,以及每季擬備詳列本基金資產的清單。

(3)受寄人可根據管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實體或人士的指示,受託買賣證券和行使認購權與期權(如適用)、收取由本基金的資產所產生的收益,並與管理公司合作執行有關該等收益的活動,以及根據管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實體或人士的指示贖回本基金的單位以使管理公司能向本基金的參與者或受益人(如適用)支付退休金計劃所訂明的利益。

第四條

(本基金的參與者類別)

(1)參加本基金的成員包括下列類別:

(a)個人——按個人情況及職業情況來決定其享有退休金計劃所指的權利的自然人,不論有否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下稱「個人參與者」);

(b)企業實體——其退休金計劃是由開放式退休基金提供資金的企業(下稱「參與法人」);

(c)供款人——為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之自然人或法人(包括根據參與協議的條款參與企業實體於「宏利(澳門)退休金計劃」成立的退休金計劃的企業實體之僱員(下稱「僱員參與者」)及澳門法律不時所准許之其他人士)(下稱「供款人」)。

(2)「個人參與者」、「參與法人」及「供款人」統稱為「參與者」。管理公司可不時在不抵觸有關法例的情況下增加或修改參與者類別。

(3)不論參與者類別,其成員資格,除參與協議另有規定,均在管理公司接納並簽訂參與協議後生效,而該參與協議將載列有關法令及管理公司所規定的資料。為免生疑問,管理公司保留以其絕對酌情決定權拒絕(無須任何理由)任何個人(包括但不限於任何自然人及受僱於企業實體之僱員)或企業實體申請成爲參與者之任何申請。

第五條

(本基金單位在本基金成立日之價值、發行及贖回)

(1)本基金是以港元為結算單位。每單位於管理公司訂明之基金成立日的初始值為港幣10.00元(或等值為澳門元10.30元)。本基金以港元計價,而澳門元單位價格是以港元單位價格按管理公司不時所訂的兌換率換算所得。

(2)於管理公司不時訂明的行政程序下,按參與協議所作出的供款,管理公司將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於交易日(見第六條第(1)項所述)按每單位資產淨值發行單位。

(3)於管理公司不時訂明的行政程序下,按參與協議所提出的贖回要求,管理公司將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於交易日按每單位資產淨值贖回單位。

(4)單位將以退休金計劃的名義發行,並記入有關參與者的帳戶。

(5)單位將以登記方式發行,而不會發行單位證書。

(6)當本基金有關資產淨值的計算按下述第十五條遭到中止,其有關單位之認購或贖回將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順延至下一個不受第十五條限制的交易日進行。

第六條

(單位價格的計算日期及方式)

(1)本基金的單位將於每個交易日估值以計算出每單位之資產淨值(下稱「單位價格」)。交易日指香港的銀行營業的任何一日(星期六、日除外)或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其他日期(下稱「交易日」)。管理公司亦可在行使絕對酌情決定權下決定任何一日(不論當日是否香港的銀行營業日)是否為交易日。港元單位價格的計算方法是將本基金的資產淨值(定義見下文)除以已發行的單位數目。

(2)按上述第六條第(1)項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有權在下述第十五條所載的情況下暫時中止或延遲估值。

(3)本基金的總淨值(下稱「資產淨值」)為本基金的資產的總值並從中扣除歸於本基金的負債。本基金的資產包括旗下投資項目的有關資產及可包括應計但未收的利息、股息及其他投資收益等(如適用)。本基金的負債可包括到期未償負債及累算或未付開支(包括按下述第八條所訂明的報酬、收費和開支(如適用))。本基金的資產淨值可按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準則估值,除澳門金管局另有特定規定。

(4)在不抵觸適用之法律及法規下可扣除的投資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投資開戶費、登記費、手續費、稅項、印花稅、保管及代名人收費,以及其他費用和開支,將從本基金的資產中扣除,而支付方式由管理公司決定。

(5)每單位的價格將湊整至小數點後最近三位數,直至管理公司另行作出修訂。

第七條

(投資政策)

(1)本基金的投資政策將嚴格遵守由澳門金管局發出並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的通告所定之規例。有關本基金之投資政策可參閱附錄1——康健護理基金(澳門)之投資政策。

第八條

(管理公司及受寄人的報酬和收費)

(1)作為提供本管理規章下的管理服務的報酬,管理公司應有權收取及被支付之報酬包括:

(a)認購費:按供款金額收取不超逾5%的費用,並從供款中扣除(或與管理公司預先協定後由參與法人或個人參與者另行繳付)。為免生疑問,過往服務年資供款(如有)不會被收取認購費。

(b)基金管理費:每年最高為本基金資產淨值之2%,並逐日累計。

(2)就受寄人提供之基金行政/託管服務的報酬而言,受寄人應有權收取及被支付之報酬為受寄人費,而這些費用每年最高為本基金資產淨值之0.5%,並逐日累計。

(3)計劃終止費:若參與法人或個人參與者於其退休金計劃之計劃成立日起五年內按參與協議中的計劃規則的規定終止退休金計劃,管理公司會從贖回之款項中按百分比扣除終止退休金計劃之費用(或與管理公司預先協定後,該費用可由參與法人或個人參與者另行繳付)。退休金計劃由計劃成立日期至終止日期之年期少於一年,所收取的計劃終止費為贖回款項之5%;滿一年但不足二年為4%;滿二年但不足三年為3%;滿三年但不足四年為2%;滿四年但不足五年為1%;滿五年或以上便不會收取計劃終止費。

(4)管理公司及/或受寄人已獲授權從投資於本基金的退休金計劃供款、資產、帳戶、結餘及贖回等款項中(按各項之適用情況)扣除此第八條的款項。

(5)管理公司現時收取的報酬/收費將列載於參與協議內,但管理公司有權不時對有關報酬/收費作出任何修訂。

第九條

(基金轉換、認購及贖回)

(1)從退休金計劃收到用以認購本基金單位的供款,將於扣除按上述第八條第(1)(a)項的認購費(如適用)後,按照上述第五條第(2)項發行單位。

(2)如獲澳門金管局的核准,管理公司將管理多於一個開放式退休基金。管理公司可按相關參與協議容許參與者把全部或部分單位由一項開放式退休基金贖回並轉換至認購另一項開放式退休基金之單位。有關轉換要求須以管理公司指定的書面格式或其他與管理公司預先協定的方式提出。

(3)擬轉換本基金的單位之價值將根據轉換處理當日之交易日的單位價格計算。如轉換處理當日不是交易日,則以緊接於當日之後的交易日的單位價格計算。

第十條

(轉移管理公司和受寄人)

(1)在獲得澳門金管局的預先批准下,管理公司可把管理本基金的職能轉移至另一間管理公司。

(2)在轉移本基金前,管理公司將給予參加本基金的參與法人及個人參與者不少於一個月之提早通知(或澳門金管局所同意的較短期間)。參與法人必須將管理公司向參與法人發出的通知轉告其僱員參與者。

(3)在獲得澳門金管局的預先核准下,管理公司可把保管本基金資產的職能轉移至另一個或多個受寄人。

(4)上述轉移所引致的費用將由管理公司負責。

第十一條

(管理規章的更改)

(1)在符合以下條件的情況下,管理公司可不時更改本管理規章:

(i)澳門金管局已批准有關修訂;

(ii)澳門金管局要求作出的通知和其他程序(如有)已被遵從;及

(iii)管理公司必須給予參加本基金的有關參與法人及個人參與者不少於一個月之提早通知(或澳門金管局所同意的較短期間)。參與法人必須將管理公司向參與法人發出的通知轉告其僱員參與者。

第十二條

(結束本基金)

(1)在預先獲得澳門金管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因下列任何一種情況決定結束本基金:

(a)管理公司認為本基金已達到基金的目的或不能履行其功能;

(b)管理公司不論出於任何原因認為維持本基金是不切實際或不適宜的;

(c)本基金抵觸澳門法律;或

(d)其他澳門金管局容許的情況。

(2)在上述(a)、(b)或(c)之情況下結束本基金,管理公司應給予參加本基金的參與法人及個人參與者不少於一個月之提早通知(或澳門金管局所同意的較短期間)。參與法人必須將管理公司向參與法人發出的通知轉告其僱員參與者。

(3)若結束本基金,有關本基金的資產及債務應:

(a)按各參與法人或個人參與者作出的指示,將其各自持有的基金單位或金額轉移至於宏利(澳門)退休金計劃下其他開放式退休基金或其他退休基金;如管理公司沒有收到有關指示或上述轉移情況不適用,則由管理公司於不違反澳門法律要求下酌情決定有關資產及債務之轉移或處理;及/或

(b)根據個人參與者作出的指示,用以購買人壽保險。

(4)在任何情況下,參與法人或其他參與者均不得要求結束或分拆本基金。

第十三條

(結束本基金的程序)

本基金在預先獲得澳門金管局批准後才可予以結束,而有關結束必須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

第十四條

(管理公司的權利、責任及職能)

(1)管理公司作為本基金的管理公司,將作出合理預期的謹慎和努力妥善管理本基金。

(2)除因管理公司的嚴重疏忽、欺詐或故意違反本管理規章的條款而直接導致的法律責任外,管理公司對其他任何行為方式或遺漏概不承擔責任,亦不得就此被任何人士(包括任何參與者及受益人)提出起訴。

(3)除本管理規章、參與協議及相關計劃文件的規定外,管理公司對退休金計劃的參與者及受益人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4)管理公司對本基金的投資表現概不負責,亦不對任何投資虧損承擔責任。

(5)在法律和規例的規限下,如管理公司、受寄人或管理公司委任之實體或人士被任何政府及/或主管機關的任何部門(包括澳門境外或境內的政府或主管機關)要求向他們提供資料,包括但不限於關於本管理規章之條文、本基金(包括其投資及收益)、退休金計劃、參與者(包括參與法人)及/或受益人之資料,不論該要求是否可強制執行,管理公司、受寄人及管理公司委任之實體或人士不會因遵從有關要求而要向參與者(包括參與法人)、受益人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擔法律責任或向他們承擔因遵從有關要求所引起的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暫時中止估值和釐定單位價格)

(1)在下列情況之全部或部分期間,管理公司可在顧及參與者及受益人的利益後暫停本基金之單位交易,以及暫時中止本基金的估值和釐定本基金的資產淨值及單位價格:

(a)本基金內大部分投資進行交易的任何證券市場休市或交易受到限制或暫停交易,或管理公司、受寄人或管理公司委任之實體或人士通常採用以釐定本基金的資產淨值或確定構成本基金之任何投資項目的價值的任何途徑出現故障;

(b)本基金所投資的任何基金或該等基金之單位因任何理由暫時中止交易或估值;

(c)因任何其他理由,管理公司認為本基金的投資項目的價格不能合理地得以確定;

(d)管理公司認為,將本基金持有的任何投資項目變現不可合理進行或會損害參與者或受益人的利益;或

(e)本基金的投資項目(包括本基金所投資的任何基金)的贖回或支付款項、認購或贖回任何單位(包括本基金所投資的任何基金的單位)所涉及的資金匯款、調出或調回受到延誤,或管理公司認爲不能按合理的價格或合理的匯率進行。

但條件是,以上暫時中止不應導致管理公司不能遵守有關法律和規例。

(2)上述第十五條第(1)項所述的暫時中止應於有關宣佈後即時生效,其後應再沒有關於資產淨值的估值和計算,直至管理公司宣佈解除中止爲止。一般而言,暫時中止應於發生引致暫時中止的情況已停止存在,以及無存在任何上述第十五條第(1)項或有關法例容許可授予暫時中止的任何情況的交易日隨後之交易日予以解除。

(3)當發生暫時中止及解除中止的事宜,管理公司將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通知澳門金管局,並透過管理公司認為合適的通訊方式通知參與者。

第十六條

(仲裁)

所有因本管理規章引起的爭議,不論嚴格來說屬於訴訟性質或任何其他性質,包括但不限於有關條款的詮釋、整體性和執行,其更改或修訂,應透過在澳門設立的仲裁機構作出仲裁,但有關爭議須由澳門具權限法院審理的情況除外。

第十七條

(司法管轄權)

(1)本管理規章須受澳門法律管限並按照澳門法律解釋。

(2)澳門的法院具資格對本管理規章所引起的問題作出判決。

附錄1——康健護理基金(澳門)之投資政策

本基金是為放眼於較長線的投資,又願意承擔投資價值出現波動的風險以達至長期回報的投資者而設,旨在提供中至長期資本增長。本基金旗下投資項目擬分散投資於任何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康健護理或相關行業的公司的股票相關投資及股份,以及債券及/或貨幣市場工具;而亦可包括存款、固定收益金融工具及有關的投資,及其他准許投資。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分行經理

王美智

會計主管

蘇隆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