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3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七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同映無限」藝術文化團體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二年八月八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34/2022。

「同映無限」藝術文化團體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一、名稱

(一)中文名稱:「同映無限」藝術文化團體;

(二)中文簡稱:同映無限;

(三)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Arte e Cultura — Visão Queer Ilimitado;

(四)葡文簡稱:Visão Queer Ilimitado。

二、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東北大馬路海名居第三座19樓K室。經會員大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三、宗旨

本會將以宏觀的國際視野,致力推廣澳門性別平權及LGBTQ族群意識。首以電影藝術為媒介,透過舉辦電影展、展覽、講座和各種跨界活動,促進社區內性別議題的多元交流,以消弭大眾對該族群的恐懼及誤解,並同時啟發本澳藝術愛好者、工作者看事物之嶄新角度及多元可能性。

四、性質及存續期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之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二章

會員

五、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宗旨和章程者,並為本澳、中國內地或其他國家地區之藝術創作者及獲取合法藝術性質專業認可之人士,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理事會審核通過後,便可成為本會會員。

六、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參加會員大會並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參與本會活動及享有本會的各項福利;

(三)對本會社務範疇內給予本會專業建議及意見;

(四)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一切決議事項;

(五)維護本會的合法權及良好社會形象;

(六)會員任期為永久。

第三章

組織機關

七、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八、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是由全體會員組成,設一主席團,主席團設一名主席,一名秘書及一名委員,其主要職責為:

(一)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決定本會會務,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以及修改會章;

(二)會員大會每年召開至少一次常年會議,討論及通過理事會、監事會所提交工作報告、年度帳目;

(三)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十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十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四)屬首次召集之會員大會會議,須過半數會員出席方可議決,否則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決議需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五)倘會員未能參加會議,可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有關委託須以書面為之;

(六)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同意票;

(七)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同意票;

(八)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九、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本會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處理日常會務,成員由三名或以上之單數成員組成,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理事若干名;

(二)理事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三)理事會在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如表決票數相同,理事長有權再投一票;

(四)理事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十、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監督機關,負責監督理事會運作,成員由三名或以上之單數成員組成,包括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

(二)監事會監事長由監事會成員間相互選出,監事會成員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十一、開除會籍

(一)違反本會章程之規定,作出嚴重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之行為者,將被開除會籍;

(二)違反國家及特區有關法律、法規、被剝奪公民權利或受到其他嚴厲制裁者,將被開除會籍。

第四章

經費

十二、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費、接受社會和政府之資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十三、會費

(一)凡申請入會者,須繳交入會費二十元,中途退出者,概不發還;

(二)會費的額度和交納方法由理事會規定;

(三)本會之一切財政支出及收入,均交由理事會負責統籌,並須經監事會審批。

十四、章程之解釋權

本會章程之解釋權歸理事會所有。

二零二二年八月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梁潔歡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戲劇教育學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二年八月八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33/2022。

澳門戲劇教育學會

Instituto do Ensino de Teatro de Macau

Macau Theatre Education Institute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戲劇教育學會”,葡文名稱為“Instituto do Ensino de Teatro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Theatre Education Institute”。

第二條

會址

1.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史山斜巷1號華光大廈4樓C。

2. 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

1. 搜集、整理及彙編有關澳門戲劇教育、評論及研究等活動之文獻、圖像及影音資料;

2. 提高澳門戲劇教育及學術研究之水平;

3. 關注及研究特區政府有關澳門戲劇教育發展之文化政策;

4. 為貫徹上述所指的目標,本會推行下列工作:收集有關澳門戲劇教育之期刊、活動、著作及影音光碟;設立澳門戲劇教育資料庫及向公眾開放之戲劇教育資源中心;舉辦講座、研討會、展覽、課程和一切與本會宗旨相關之活動。

第四條

性質及存續期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之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五條

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宗旨之任何人士,經本會理事會審核批准後,均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

會員權利

1. 參加會員大會,討論會務事宜;

2. 選舉或被選舉為本會組織機關成員;

3. 參與本會舉辦的所有綜合性活動;

4. 享用本會各項設施;

5. 對本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第七條

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或理事會之決議;

2. 維護本會的聲譽及參與推動會務的發展;

3. 繳交會費。

第三章

第八條

紀律

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或作出損害本會聲譽之言行,或有損社會不利的活動,得由理事會作出決定,施予以下之處分:

1. 口頭勸告;

2. 書面譴責;

3. 開除會籍。

第四章

第九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設會長壹名,副會長壹名及秘書壹名,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3.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至少一次會議,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最少八天透過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4. 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5. 會員大會會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而解散本會的決議則取決於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2. 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理事長壹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3. 理事會通常每兩個月召開例會一次,討論會務,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長隨時召開特別會議。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

第十一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監事長壹名,副監事長壹名,監事壹名,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3. 監事會之職權為: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和賬目;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第五章

第十二條

經費

1. 本會的收入來源為會員入會費及來自第三條各項工作之收入、捐獻和其他資助等。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2. 本會之收益、資產和結餘,只能運用於推廣其宗旨之事宜上。

第十三條

內部規章

本會設內部規章,規範領導機關轄下的各部個別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等事項,有關條文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公佈執行。

第六章

第十四條

會徽

本會會徽如下:

二零二二年八月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梁潔歡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國澳門蓮花飲食交流協會

Associação de Intercâmbio de Alimentos e Bebidas de Lótus de Macau, China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二年八月四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2/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61。

中國澳門蓮花飲食交流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本會中文名稱為「中國澳門蓮花飲食交流協會」,中文簡稱為「蓮花飲食交流」;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Intercâmbio de Alimentos e Bebidas de Lótus de Macau, China」,葡文簡稱為「AIABLMC」;英文名稱為「Food and Beverage Exchange Association, Lotus Macao, China」,英文簡稱為「FBEALMC」。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卑第巷五號海港大廈五樓A座。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條

宗旨

本會屬非牟利組織,宗旨是:

a. 聚集對研究澳門、國內外各地區飲食有興趣之人士;

b. 為澳門食肆進行飲食評鑑,並對會員及公眾分享相關評鑑報告;

c. 發展及推廣飲食相關的文化活動,以加強本澳飲食文化蓬勃展開;

d. 促進本地區及外地團體的合作及交流;

e. 以飲食文化形式推動及參與公益活動;

f. 支持及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施政。

第二章

組織機關

第三條

機關

本會組織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四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所有會員組成,設有會員大會主席團。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或以上及秘書一名或以上,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主席團負責主持會員大會,並繕寫會議紀錄。會長負責對外代表本會,對內指導會務工作。首任會長卸任後自動成為創會會長。

(三)會員大會負責:修改及解釋本會章程;制定、修改及解釋內部規章及守則;決定本會的發展及工作方針;審查及批准年度工作報告、工作計劃及財務決算報告;和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四)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經由理事會提前十天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有特別情況,理事會可用上述方式,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五)會員大會須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進行會議,若不足法定人數,會議順延一小時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多少會員出席,均得議決事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

(六)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五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所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或以上及理事一名或以上。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處理日常會務;管理法人;每年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管理報告。另設司庫一名,由其中一位理事或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兼任。

(二)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三)經理事會通過,本會可聘請社會人士出任本會名譽主席、名譽顧問或顧問,並發給有效期聘書。

第六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會員所組成,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名或以上及監事一名或以上。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會員

(一)所有熱愛飲食,有志鑽研飲食文化之人士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但須經理事會審批及決定後方可成為會員。

(二)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配合推行本會的決議;維護本會形象及聲譽;促進本會內外的進步和發展,以及須繳交會費。

(三)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亦有權出席由本會所舉辦、協辦或有份參與的一切活動。

(四)如會員退會,須提前十個工作天以書面通知理事會,並繳清所欠本會的款項。若有會員違反本會章程,從而嚴重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通過即被開除會員會籍。

第四章

經費

第八條

經費

本會經費來自會員會費及私人或公共實體的贊助 。

第五章

附則

第九條

會徽

(一)本會的會徽式樣如下:

(二)因應實際需要而作出以下的變更,皆不影響會徽的合法性:

a. 變更中文、葡文或/和英文會名全名所用之顏色。

b. 變更圖案顏色,但需保持其形狀。

c. 變更文字或/和圖案的底部顏色。

第十條

附則

本章程若有未盡善之處,可由會員大會議決修改。

二零二二年八月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蘇偉昌Sou Wai Cheo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國際STEAM教育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二年八月五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2/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65。

澳門國際STEAM教育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國際STEAM教育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International STEAM Education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ISEA”。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致力於澳門推動STEAM教育的發展,培養跨學科領域的人才,搭建平台促進澳門與世界各地的STEAM教育組織的合作和交流。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高士德大馬路91號高士德商業中心4樓A座。如有需要,透過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可遷往澳門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從事或有意投身於STEAM教育的人士,經本會會員介紹,並獲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會員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第六條

會員義務

會員應遵守以下義務:

1. 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決議;

2. 若當選為本會之據位人,須履行任內之職責;

3. 繳交會費。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七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及副監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一條

名譽職銜

經理事會提名,本會得聘請社會及行業之知名人士、學者為名譽會長、學術顧問或研究員,以指導及參與本會工作。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二年八月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蘇偉昌Sou Wai Cheo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人工智能與機器人教育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二年八月五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2/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66。

澳門人工智能與機器人教育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人工智能與機器人教育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 Robotics Edu­cation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研究並推廣人工智能與機器人在澳門各個領域中的使用;

(二)透過各項活動、工作坊、培訓等推動澳門人工智能與機器人教育的發展,積極培養澳門人工智能領域的人才;

(三)促進澳門與世界各地人工智能與機器人組織的交流和合作。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提督馬路123號協華工業大廈5樓502室。如有需要,透過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可遷往澳門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本澳居民,經本會會員介紹,並獲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會員可享有以下權利:

1. 出席會員大會,提出意見或建議;

2. 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3. 參與本會組織的研究、培訓及活動。

第六條

會員義務

會員應遵守以下義務:

1. 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決議;

2. 參與、協助及支持本會的工作;

3. 若當選為本會之據位人,須履行任內之職責;

4. 繳交會費。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七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及副監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一條

名譽職銜

經理事會提名,本會得聘請社會及行業之知名人士、學者為名譽會長、學術顧問或研究員,以指導及參與本會工作。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二年八月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蘇偉昌Sou Wai Cheong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氹仔觀音堂值理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二年八月八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22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22/ASS檔案組第45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氹仔觀音堂值理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氹仔觀音堂值理會”。本章程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宗旨為主祀觀世音菩薩,弘揚道教文化。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施督憲正街27號,本會會址於有需要時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同、支持及遵守本會宗旨及章程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經本會理事會批准,並繳交會費後,便可成為本會之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所提供之福利以及參與本會所舉辦的活動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維護本會利益,以及繳付會費的義務。

(三)會員如有違反章程,破壞本會聲譽者,得由理事會按照情節輕重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四)欠繳會費者,本會有權立即停止會員所享有之一切權益,但仍保留其會員身份;欠繳會費達兩年者,本會有權即時取消其會籍。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必須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日常會務。

(二)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事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所繳交之會費及會員的合法捐助。本會亦得接受政府、機構、社團及各界人士捐獻及資助,但該等捐獻及資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第十一條

附則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補充適用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

二零二二年八月八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東莞東坑同鄉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二年八月八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22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22/ASS檔案組46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東莞東坑同鄉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東莞東坑同鄉會”,英文名稱為:Macao Dongguan Dongkeng Countrymen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結,擁護基本法,支持一國兩制,共建和諧社會。宗旨為愛國、愛澳、愛鄉,互愛互助、敦睦鄉誼,為家鄉建設及為鄉親事業發展作出貢獻。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馬路庇山耶街68號誠興大廈二樓D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屬居澳門東莞東坑同鄉(包括親屬)或旅澳鄉親,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副會長和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 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會徽

二零二二年八月八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潔如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驗樓師學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二年八月四日於本私人公證署所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私人公證署“2022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2022檔案組內,編號為28,章程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foi constituída por documento autenticado assinado neste cartório, no dia 4 de Agosto de 2022, um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ujos objecto e sede constam do estatuto em anexo, sendo acto constitutivo e estatuto arquivados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de documentos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do ano 2022, número 1/2022, sob o documento número 28.

澳門驗樓師學會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名稱為“澳門驗樓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地址設於澳門氹仔,潮州街185號樂駿盈軒第三座19樓AD座,透過會員大會決議可將會址遷往澳門其他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宗旨為:

1. 促進把祖國的建造及裝修標準與國際化的標準在澳門創造一套適合的守則;

2. 定期義務幫助有需要的弱勢社群,到國內及海外作技術交流工程及裝修合約標準,施工品質驗收標準,提供專業意見;

3. 團結業界人士為祖國及澳門出力,創造繁榮。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

具本會認可的經驗者,凡認同本會章程,提出書面入會申請,經理事長批准和繳納會費,即成為本會會員。

如不具備上述條件者,須先經理事長推薦,並獲半數以上理事同意和繳納會費後,方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的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享有本會中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對本會會務提出意見或建議之權利;

(三)參加本會會員大會及作出表決之權利;

(四)參加本會舉辦的活動及獲得本會提供的資訊之權利。

第六條

會員的義務

本會會員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參加本會的工作和活動,團結互助,推動會務之發展;

(三)維護本會聲譽和合法權益,不得做出任何損害本會聲譽與利益的行為;

(四)依時繳納會費。

第七條

會員身份之喪失及權利之中止

一、會員有退會之自由。退會須向理事會提交書面通知終止會籍,已繳納之費用概不退還。

二、會員如有不履行本章程規定之義務或違反本會作出之有效決議或任何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的行為,經理事會議決,可給予口頭警告乃至交由會員大會決議處以終止會籍的處分。被終止會籍者已繳納之費用概不退還。

三、會員欠繳會費超過一年或以上者,停止享有一切會員權利,須補交欠費後方得恢復權利。

四、如會員退會時尚有未繳付的到期會費,本會仍有權民事追討。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

組織架構

本會的組織架構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之權力機關。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

二、會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

三、正、副會長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會長只可連任兩屆,副會長連選得連任。正、副會長的出缺,由理事會協商提名補選。若會長、副會長各出缺餘下任期不足六個月的,則無需補選。

四、會員大會職責為:

(一)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理事會、監事會之成員;

(三)審議和通過本會的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四)討論及決定本會重大事宜;

(五)法律及本章程規定之其他職責。

第十條

會長權限

一、會長的權限為:

(一)領導本會,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二)經理事會提議,得聘請社會知名人士、資深的退任理事、監事及資深會員擔任榮譽會長、名譽顧問和名譽理事;

(三)對外與各有關機構簽署協定或文件;

(四)法律及章程規定之其他權限。

二、由法律及章程規定之會長權限得授權予理事長行使,獲轉授權之理事長得將有利於本會會務之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理事會之成員中其中一位行使。

第十一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關,負責會務工作。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的若干理事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任期三年。理事長負責理事會的日常會務工作,主持召開理事會會議。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理事長只可連任兩屆,副理事長連選得連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的出缺,由理事會協商提名補選。若各出缺餘下任期不足六個月,則不需補選。

四、理事會可設常務理事會,負責處理日常會務工作。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的常務理事組成,總人數必為單數。

五、理事會的職責為:

(一)依章程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三)制定會務發展工作計劃,制定和通過內部規章;

(四)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管理本會;

(六)履行其他法律和章程規定之職責。

六、理事會設秘書處作為辦事機構,負責承辦理事會的日常工作。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二人。

第十二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的若干監事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監事長、副監事長由監事互選產生,監事長可連任兩屆,副監事長連選得連任。正、副監事長的出缺,由監事會協商提名補選,若各出缺餘下任期不足六個月,則不需補選。

二、監事會的職責為: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監察各項會務進展,向理事會提出意見和批評;

(三)定期審查帳目;

(四)對有關年報及帳目制定意見,提交會員大會;

(五)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三、監事長負責監事會的日常工作,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四章

運作

第十三條

會議

一、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會召集。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可應監事會或最少四分之一的會員的請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二、經第一次召集後,最少有一半全體會員出席,方可議決;如法定人數不足,會員大會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後,只須有會員出席,即可議決。選舉時,會員如因事不能到場,可委託其他會員代為投票。

三、理事會會議最少每半年舉行一次,常務理事會會議最少每三個月舉行一次。會議均須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方為有效。

四、監事會會議最少半年舉行一次。會議須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方為有效。

五、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六、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七、除法律及本章程另有規定外,會議的表決均以過半數出席成員贊成作為通過,但不妨礙第十四條第四款的規定。

第十四條

選舉

一、本會各機關成員以普通、直接及不記名投票方式選出。

二、競選本會各機關的名單,應在會員大會會長指定日期前,向會員大會會長提交。

三、在競選名單內須列出候補參選人。倘在職成員喪失或放棄委任,又或因故未能履行委任,則由候補人填補有關職位。

四、獲多數有效選票的名單,即為獲選名單。

第十五條

內部規章

本會設內部規章,規範轄下各部分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會員紀律等事項,有關條文由理事會制定。

第五章

財產及收入

第十六條

財產

本會之財產由以下部分組成:

(一)於開展工作中獲得之資產或權利;

(二)任何合法獲得之資產。

第十七條

收入

本會之收入包括以下各項:

(一)會員之會費及捐獻;

(二)本會獲得之津貼、捐贈、遺產、遺贈及出資;

(三)公共或私人實體給予之津貼或資助;

(四)本身財產及資本之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益。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適用法律

本章程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第十九條

章程解釋權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會員大會。

二零二二年八月四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麥興業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4 de Agosto de 2022. — O Notário, Mak Heng Ip.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粵港澳大灣區房地產商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五日起,存放於本署之5/2022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登記簿冊”內,編號為12號,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粵港澳大灣區房地產商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性質及存續期

本會名稱

中文名:“粵港澳大灣區房地產商會”

英文名:“Association of Property Agents and Realty Developers of Guangdong-Hong Kong-Macao Greater Bay Area”

葡文名:“Associação dos Empresários do Sector Imobiliário da Zona de Grande Baía Guangdong-Hong Kong-Macau”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由成立日開始生效,存續期不設限。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的宗旨:

(一)遵守憲法、基本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二)愛國愛黨愛澳,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三)誠信守法、團結協作、資源共享、共謀發展、揚善積德,奉獻社會;

(四)團結澳門及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房地產業界,以及工商界人士和社會各界精英,發揚愛國愛澳愛鄉的精神,促進兩岸三地及國內外各地區房地產業界、工商界的聯繫。為粵港澳大彎區的經濟、文化交流和合作做出貢獻。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海洋花園大馬路934號海洋花園焜苑10A。本會會址經理事會批准,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二)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三)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及秘書若干名,總人數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四)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五)於下列任一情況大會被視為有效召集:

(1)第一次召集時,最少一半會員出席;

(2)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六)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七)本會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八)本會得敦請社會賢達及業界前輩擔任本會之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以便推進會務。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事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成員先由會員大會選出,各職銜由理事互選產生。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檢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應每年召開至少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會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之捐贈及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二年八月五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曾新智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中華創新科技發展促進會

Associação para a Promoção do Desenvolvimento de Technologia e Inovação Chong Wa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二年八月八日於本人私人公證署所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私人公證署“2022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2022檔案組內,編號為29,章程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foi constituída por documento autenticado assinado neste cartório, no dia 8 de Agosto de 2022, um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ujos objecto e sede constam do estatuto em anexo, sendo acto constitutivo e estatuto arquivados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de documentos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do ano 2022, número 1/2022 sob o documento número 29.

澳門中華創新科技發展促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中華創新科技發展促進會”,簡稱“澳創科發促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para a Promoção do Desenvolvimento de Technologia e Inovação Chong Wa Macau”,簡稱APDTICWM;英文名稱為“Macao Chong Wa Innovation and Technology Development Promotion Association”簡稱“MCWITDPA”。

第二條

宗旨

本會屬非牟利,宗旨為貫徹愛國愛澳,配合國家高科技產業發展和致力於推動澳門創新科技的持續發展,向社會各界等提供建設性建議;促進社會各界對創新科技知識的參與及發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友誼大馬路1017號南方大廈3樓G。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宗旨的澳門居民,均可申請入會,經執行委員會批准,即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和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執行委員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行政權力機關,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一名,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會長召集及以其他法律規定的方式召集。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由執行委員會按本章程之規定及方式召集。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在會議前八天以掛號信通知會員的方式,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召開會員大會時,由會長主持。大會上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絕對多數票,方能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五)會員大會的職權是聽取和審查執行委員會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監事會報告;決定會務方針;修改章程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選舉及任免組織架構各成員。

(六)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執行委員會

(一)執行委員會是本會的執行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並可根據會員大會制定的方針,開展各項會務活動。

(二)執行委員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秘書長、常務理事及理事各若干名,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只可連選連任一次;理事長負責領導和協調本會各項日常工作;副理事長需協助理事長分擔會務工作。

(三)執行委員會會議每十二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執行委員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之過半數票,理事長除本身之票外,遇票數相同時,有權再投一票。

(四)執行委員會成員職權由內部規章訂定。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構,負責監察各會務工作,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負責領導監事會,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只可連選連任一次。

(三)監事會會議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過半數,監事長除本身之票外,遇票數相同時,有權再投一票。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執行委員會決定籌募之,並受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規規範。

二零二二年八月八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麥興業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8 de Agosto de 2022. — O Notário, Mak Heng Ip.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法律查明和商事調解協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二年八月四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2022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册”內,編號為11號,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法律查明和商事調解協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法律查明和商事調解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veriguação do Direito Aplicável em Macau e de Mediação Comercial”。會址設於澳門友誼大馬路555號置地廣場23樓2301-2302室。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的宗旨為:

一、對澳門、深合區、大灣區以及葡語系國家的法律作查明,包括發表法律查明意見以及區制法律和政策之比較和調研;進行與商事調解、中立評估的相關工作和培訓;

二、提高會員的專業及學術水平,以及加強與澳門、深合區、大灣區以及葡語系國家等地方的法律查明專家和調解員之交流合作。

第三條

會員資格

具備良好法律專業認識、認同本會宗旨之法律本科畢業人士,以及從事法律查明、調解、仲裁或中立評估工作相關的人士,遞交經填妥的入會申請表,並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後,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四條

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均享有以下權利:

一、選舉及被選為本會機構的成員;

二、參加會員大會及表決;

三、按照會章規定請求召開會員大會;

四、參與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享有會員福利的權利。

第五條

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會章及內部規章及執行決議;

二、貫徹本會宗旨,促進會務發展;

三、參加會務活動和所屬機關的會議;

四、依照理事會所訂繳交會費。

第六條

會員紀律

凡會員因違反或不遵守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決議及視乎其情節之嚴重性,分別予以勸告、警告或終止會員資格會籍處理。

第七條

會員大會的組成及運作

一、會員大會為最高決議機關,決定本會會務,選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修訂章程;

二、會員大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討論及通過理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及年度帳目並通過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三、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名或以上,會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並負責領導及協調本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代其職務。會長、副會長可列席理監事會議;

四、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召集將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簽收形式作出通知;

五、經第一次召集會議,過半數會員出席方可議決;否則,會議順延半小時召開,屆時不理出席會員的人數,只要出席會議的過半數會員即可通過議決;但法律規定特定多數者除外;

六、會員大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的會員的絕對多數票,但須有特定多數票的情況則除外;

七、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八條

授權或代理

會員得授權其他會員作為其代理人出席會員大會;為此目的,受委託者須出示一份由委託人簽署的文書作為憑證。

第九條

理事會的組成及運作

一、理事會由理事長召集,或應三分之一以上之理事請求而召開;

二、理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人或以上,另可設有常務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或候補理事若干名;

三、理事會在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如表決票數相同,理事長除本身之票外,還可加投決定性的一票;

四、理事會有權就本會日常管理等事項作決議。

第十條

監事會的組成及運作

一、監事會成員由三名或以上之單數組成,包括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人或以上,以及監事一人或以上;

二、監事會在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如表決時票數相同,監事長除本身之票外,還可投決定性的一票。

第十一條

任期

獲選為機關成員者,任期三年,並得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

同步會議

各機關會議可透過視像或電話同步會議紀錄方式,在不同地方同時進行,惟須確保不同地方出席會議的成員能夠適當參與會議及直接對話,會議紀錄尤須載明會議地點、日期、時間和議程,且須經簽署方為有效。

第十三條

收入及開支

一、本會的收入包括會員繳納的會費、在章程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提供服務的收入、團體或個人之贊助或捐贈、政府資助以及其他合法途徑之收入;

二、本會的支出為所有與本會宗旨一致的活動開支所構成。

二零二二年八月四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李煥江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博彩業群益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二年八月四日存檔於本署2022/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62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殷皇子馬路11號群發花園第一座四樓A。

二零二二年八月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蘇偉昌Sou Wai Cheo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緣聚坊曲藝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五日存檔於本署2022/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64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緣聚坊曲藝會”,會址:澳門氹仔嘉樂庇總督馬路大潭山一號第五座御晉苑五樓U。

二零二二年八月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蘇偉昌Sou Wai Cheo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養生水文化協會

Água Associação de Saúde Cultura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二年八月四日存檔於本署2022/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63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沙梨頭南街19號華寶商業中心10樓K。

二零二二年八月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蘇偉昌Sou Wai Cheong


澳門華人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行長

邱慧珠

財務總監

胡兆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