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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022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0/2022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福利基金》第四條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以下財政局代表為公共行政福利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

(一)李心瑜為正選成員;

(二)林宇杰為候補成員。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五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二年八月八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張永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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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八月八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智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