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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0/2022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福利基金》第四條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以下財政局代表為公共行政福利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
(一)李心瑜為正選成員;
(二)林宇杰為候補成員。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五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二年八月八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張永春
二零二二年八月八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智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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