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簽署人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三)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如下所列。
——陳達明、何金泉及關石明,自二零二二年七月六日起晉階至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60點;
——張遠霏,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七日起晉階至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40點。
透過簽署人二零二二年七月五日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合同第三條款如下所列。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李莉菁,自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七日起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45點;
——何國基及梁婉瑩,自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七日起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30點;
——馮卓輝、何葦瑩、黃嘉麗、黃善儀及黃天東,自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七日起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30點;
——何艷芳,自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九日起晉階至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40點。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鄭展良,自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七日起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30點。
透過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三日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衛生局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朱國基在本局擔任同一職務的徵用,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三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於政府總部事務局
局長 劉軍勵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朱婉儀擔任金融情報辦公室主任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二年八月八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馮婉琪擔任金融情報辦公室副主任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二年八月八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批示如下:
林樹基——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4/2017號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條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陳彥照
按照審計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七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陳寶欣及黎美婷在本署擔任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按照審計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潘亦廣在本署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起續期三年。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許子豪、楊麗敏、楊婉珊、關志朗及陸艷琳在本署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沙蓮達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六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5/200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第四款及第十八條第三款,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二)項、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一)項、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四條(一)項的規定,治安警察局警長李錦笑在本局擔任局長秘書的定期委任,由二零二二年八月九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現行第5/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十二條,以及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鄭奇添碩士在本局擔任電腦及資訊科技廳廳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二年八月十八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七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5/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二)項、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二)項、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四條(一)項,以及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李思雅關務總長在本局擔任民防研究策劃及行動協調廳廳長及陳國棠副消防總長擔任民防應急行動協調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二年八月十八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辦公室協調員 趙汝民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七月十八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現行第11/2001號法律第八條第三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在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三日第四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副刊內公佈的統一管理對外開考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程序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四十及第四十二名之合格投考人余穎茵及潘家明,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澳門海關文職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之職務,試用期六個月,薪俸點為260點。
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於海關
助理關長(代任) 岑錦棠
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議決如下:
陳鳳婷——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吳紹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秘書長 楊瑞茹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五月二十二日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江意婷及李淑卿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二職階,薪俸點365,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五月二十二日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余嘉雯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三職階,薪俸點650,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五月二十二日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江意婷及李淑卿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該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00。
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七月五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十八條第四款的規定,楊若濛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九月十五日起續期一年。
按照行政長官於二零二二年七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繼續徵用房屋局人員編制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黃少英,自二零二二年八月四日起在本局擔任同一職級和職階的職務,為期一年。
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於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
局長 張作文
茲聲明,本局定期委任行政財政處處長謝惠玲,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因自願退休而離職,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露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七條的規定,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聘請Fernando Leong在本局任職,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三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談偉明在本局擔任資訊(網絡基礎建設)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四月十六日開始生效。
按副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黃晚勝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資訊(網絡基礎建設)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點,並自二零二二年五月十八日起生效。
按副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曾景威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點,並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日起生效。
按副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余翠雲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點,並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韋林華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九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280點,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六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結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以及第24/2011號行政法規第七條第二款及第八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鮑健珍為行政公職局人員規劃處處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2003年澳門大學工程(軟件工程)學士。
3. 工作經驗:
按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七條第四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二等翻譯員(中葡文)歐陽芷盈,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中葡文),薪俸點49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施麗沙、郭立華及陳國宏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00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梁榮亮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資訊(應用軟件開發)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林瑩之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60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洪綺敏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人力資源管理範疇),薪俸點485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主任文案Fernando Leong,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二日起因達年齡上限,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編制人員第四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吳淑儀,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規定,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一日起自願退休。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編制人員第三職階顧問翻譯員霍惠敏,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規定,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自願退休。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黃家裕,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在社會工作局開始擔任職務之日起,自動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因鮑健珍獲定期委任為本局人員規劃處處長,故其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一日起自動終止。
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樓元正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二年八月十日起生效。
本局第九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李維漢,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上述合同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日起失效。
特此聲明
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於法務局
局長 劉德學
按照行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的決議: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二條第一款,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第16/2006號行政法規《退休基金會的組織及運作》第六條的規定,在二零二零年八月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二期第二組公佈的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七的合格投考人梁泳怡,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為本會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工商管理範疇),薪俸點為430,試用期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三日起生效。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七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社會工作局技術員黃美寶,供款人編號3017787,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房屋局輕型車輛司機何家權,供款人編號6038334,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現行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市政署勤雜人員郭燕玲,供款人編號6069795,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勤雜人員黎錦華,供款人編號6020494,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技術工人李錦琪,供款人編號604046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海事及水務局技術工人黃錦寧,供款人編號615900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六月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的批示:
本局編制內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林雯雯——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 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的規定,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點。
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於印務局
局長 梁葆瑩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六月六日之批示:
林凱健——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經濟及科技發展局擔任對外貿易處處長之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九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局長 戴建業
按本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三月八日之批示:
應蘇沙的請求,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三日之批示:
黃浩文——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二條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430點,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二年七月四日起生效。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六月六日之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施雅慧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所得稅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二年八月十八日起獲續期壹年。
按本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六月九日之批示:
應麥偉傑的請求,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技術工人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七月十八日起予以解除。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七月四日之批示:
梁益健——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薪俸點為540。
潘嘉莉——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二)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二)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二)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二)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二)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二)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二)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二)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日於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馮越洲及何海鵬——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二年六月十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特級督察,薪俸點為440。
易穎彤及譚淑茵——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二年六月十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及第十九條和第二十九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結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馮越洲及何海鵬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督察,薪俸點為48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二年六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鄭藝媛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雷榮熙,獲確定委任為勞工事務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山佩言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本局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普查暨調查員李曉升,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起,即在法務局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在本局之職務。
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許樂儀,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應其要求,自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三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五職階勤雜人員之郭葉明,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七月十八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應本局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麥嘉慧之申請,自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二日起免職。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七月五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合同附註形式與本局下述人員之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以擔任相關職務:
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一日起:
林瑞榮續聘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合同附註形式與本局下述人員之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兩年,以擔任相關職務:
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三日起:
張麗霞、劉嘉雄及陸智強續聘為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七月五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起:
——李瑞賢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80。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起:
——何嘉欣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2/2021號法律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七日起:
——梁思雅及陸善汶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40。
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起:
——黃遲妹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30。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起:
——鄭偉明及鄭錦堂晉階至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20。
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三十日起:
——胡彩葉晉階至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50。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二二年六月十四日起:
——區艷梅晉階至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00。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七月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2/2021號法律第五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本局與蕭永康、呂小玲及余飛燕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65,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關務總監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分類 |
名稱 |
追加/登錄 |
註銷 |
||
組織 |
功能分類 |
經濟 |
|||
712001 |
治安警察局福利會 |
||||
5-02-0 |
32-01-02-00-00 |
燃料及潤滑劑 |
$ 70,000.00 |
||
5-02-0 |
32-01-07-02-00 |
診療消耗品 |
$ 70,000.00 |
||
總額 |
$ 70,000.00 |
$ 70,000.00 |
|||
核准依據: |
15/07/2022 之保安司司長批示 |
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於治安警察局福利會
行政委員會主席 吳錦華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七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緊接職階,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自二零二二年七月十六日起生效:
湯琪好——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20;
自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七日起生效:
Hermínia Ana Maria do Rosário——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55;
葉玉華——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陳斐力及馬淑芬,本局第二職階中學教育二級教師——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與其訂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各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一日及二零二二年六月十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李淑儀,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因達年齡上限而被強制退休,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惠敏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王佩嫻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鄔燕群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六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何淑娟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的批示:
張宇山——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和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從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試用期六個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Pedro Manuel Oliveira e Sousa de Albergaria Resende,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二二年六月十八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Ana Maria Barradas Leitão Abril Bonthuis,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三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王厚力,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三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一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本局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林立,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一日起失效,並於同日起終止在本局的職務。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三月十四日的批示:
劉麗瑩——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和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從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試用期六個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三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曾文,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五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的批示:
梁佩欣、高燕霞及陳淑清——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和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從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三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試用期六個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四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陳錫明,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任醫生,自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三日起獲續約一年。
畢祖漢,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任醫生,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一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四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蘇美芳,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二二年六月六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四月七日的批示:
應謝啓業的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陳新野,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三十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張志強,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自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三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的批示:
應朱艷容的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三十日起予以解除。
按照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本局局長的批示:
澳門銀葵醫院,第004號准照及第004號執照,獲准由澳門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320號澳門財富中心2樓及3樓、4樓B及C座擴充至澳門商業大馬路82-90號澳門財富中心地下B座、2樓及3樓、4樓B及C座,持牌人為澳門銀葵醫院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商業大馬路82-90號澳門財富中心地下B座、2樓及3樓、4樓B及C座。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十六日的批示:
李志明、李繼新、吳偉傑、陳柏全及鍾立峰——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和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從二零二二年六月六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試用期六個月。
按照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三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林星宇——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M-2798。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關澤霖和劉永榮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尹艷欣,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三日起,即在文化局擔任職務的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何敏詩,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起,即在財政局擔任職務的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七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吳美燕,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九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六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梁英文,自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五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七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譚寶嬌,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
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175號的“隆泰藥房”東主名稱變更為文祝集團有限公司。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之批示: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2號“立基藥房"、第17號“恆豐藥房"、第35號“金豐藥房"、第54號“佳寧藥房"及第87號“佳寧藥房(關閘店)"的東主——曾憲章先生地址的變更,新址位於澳門工業園北街60-72號4樓A座。
宣告編號第267號之藥房准照失效,商號名稱為“萬利藥房II”,營業地點為澳門廣州街52號怡安閣地下A座,准照持有人為1983投資一人有限公司,地址位於澳門廣州街52號怡安閣地下A座。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250號的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永康有限公司"搬遷,新址位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21號昌龍工業大廈2樓H座。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核准向新康輝有限公司發給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新康輝”准照,編號為第325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鵝眉街11號瓊發花園地下C座,總辦事處位於澳門羅神父街43號時代工業大廈1樓BB1座B5室。
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局長 蔡炳祥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基金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李梓豪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轉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自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七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如下:
蘇湖山及韓英麟,自二零二二年七月八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點;
謝艷雅,自二零二二年七月八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點;
譚詠儀,自二零二二年七月八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點。
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8/2022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28/2019號行政法規《澳門理工大學章程》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項以及第二十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十二月六日第469/99/M號訓令核准的《澳門理工學院章程》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李雁蓮獲續任為澳門理工大學副校長,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一日起生效,任期一年。
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於澳門理工大學
校長 嚴肇基
摘錄自本局行政廳廳長於二零二二年六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許昌文、歐燁珉、梁家傑、呂啓志及阮建輝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首位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餘下四位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三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本局行政廳廳長於二零二二年六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林梅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二二年六月八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本局行政廳廳長於二零二二年七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顏達英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一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於土地工務局
局長 黎永亮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三十日及二零二二年六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鍾利炳——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稽查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薪俸點350。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六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黎兆泉、王婉琪及譚永濠——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55,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六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翁章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二年五月四日起生效。
徐嘉俊——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二年五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六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陳津津——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15,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六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歐志雄——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七月四日起獲續期一年,薪俸點430。
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於公共建設局
局長 林煒浩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崔永全——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於本局擔任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六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郭佩儀及黃慧僑——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四款規定,於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稽查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陳兆宗及許惠源——轉為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180點,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六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張德勇及李逸庭——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四款規定,於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稽查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陳德彬——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55點,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謝詠樺——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470點,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七月一日的批示:
馮文安——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組織資訊處處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布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梁文倩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五職階勤雜人員吳郁煥,自二零二二年七月十八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法律輔助處處長歐玉珍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二二年八月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組織及資訊處處長吳樂樂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劉小活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一日起生效,為期三年。
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林衍新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六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鍾健文具備擔任職務之專業能力及適合的工作經驗,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標準及技術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七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2/2021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徐敏敏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05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和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鮑惠玲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九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80點,自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和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薪俸點及日期分別如下:
余岳展,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點;
吳凱兒及張小彦,皆自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七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點;
余綺君,自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七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點;
陳昊及庄怡,分別自二零二二年七月十日及七月二十二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15點。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黃浩文,自二零二二年七月四日,即在財政局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於郵電局
局長 劉惠明
摘錄自地球物理暨氣象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蔡仲霞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點,自本批示摘要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梁永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