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刊登於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34/2022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環境保護局一筆常設基金並指定其行政委員會的成員;
基於該常設基金行政委員會其中一名成員終止執行該委員會的職務,故有必要對組成該行政委員會的成員作出適當調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經第85/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經第34/2022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許可設立的環境保護局常設基金的行政委員會改由以下成員組成:
主席:局長譚偉文,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財政處代處長袁文龍,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劉晶莉代任;
委員:職務主管方少琼,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二年六月一日。
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辜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