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2013號法律《城市規劃法》第十七條第一款及經第7/2022號行政法規核准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城市總體規劃(2020-2040)》附件一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決定編製東區-2詳細規劃草案,以創建澳門半島新的宜居社區為規劃目的,並為所涵蓋的範圍訂定整體規劃的規則。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二年七月十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