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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2/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7/2001號行政法規《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的培訓課程及實習章程》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以及第5/2001號行政法規《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的組織及運作》第五條(六)項及第七條第一款(四)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擔任“第六屆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的培訓課程及實習”的教員,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即培訓課程及實習開始之日起為期一年:

(一)中級法院院長賴健雄;

(二)中級法院法官馮文莊;

(三)中級法院法官何偉寧;

(四)第一審法院合議庭主席Jerónimo Alberto Gonçalves Santos;

(五)第一審法院合議庭主席盛銳敏;

(六)初級法院法官Carlos Armando da Cunha Rodrigues de Carvalho;

(七)初級法院法官梁小娟;

(八)初級法院法官鄧志澧(任期由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八日至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九)檢察院助理檢察長米萬英;

(十)檢察院助理檢察長陳達夫;

(十一)檢察院主任檢察官Álvaro António Mangas Abreu Dantas;

(十二)檢察院檢察官梁詠詩;

(十三)澳門大學法學院教授駱偉建;

(十四)澳門大學法學院副教授Augusto Teixeira Garcia。

* 請查閱:第214/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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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