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7/2001號行政法規《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的培訓課程及實習章程》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以及第5/2001號行政法規《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的組織及運作》第五條(六)項及第七條第一款(四)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擔任“第六屆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的培訓課程及實習”的教員,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即培訓課程及實習開始之日起為期一年:
(一)中級法院院長賴健雄;
(二)中級法院法官馮文莊;
(三)中級法院法官何偉寧;
(四)第一審法院合議庭主席Jerónimo Alberto Gonçalves Santos;
(五)第一審法院合議庭主席盛銳敏;
(六)初級法院法官Carlos Armando da Cunha Rodrigues de Carvalho;
(七)初級法院法官梁小娟;
(八)初級法院法官鄧志澧(任期由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八日至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九)檢察院助理檢察長米萬英;
(十)檢察院助理檢察長陳達夫;
(十一)檢察院主任檢察官Álvaro António Mangas Abreu Dantas;
(十二)檢察院檢察官梁詠詩;
(十三)澳門大學法學院教授駱偉建;
(十四)澳門大學法學院副教授Augusto Teixeira Garcia。
* 請查閱:第214/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