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簽署人二零二二年七月五日批示:
黃泳瑜——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4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七月八日於政府總部事務局
局長 劉軍勵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二零二二年六月九日批示:
林智龍——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其擔任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主任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五日起續期一年。
吳子健——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其擔任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顧問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五日起續期一年。
周麗花——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擔任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二年七月七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智龍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六月九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確定委任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編號030081——陳金擔任澳門海關文職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560點,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確定委任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編號030071——陳寶添擔任澳門海關文職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450點,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六月十四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二)項之規定,本部門第三職階勤雜人員編號170070——黃彩燕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六月六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七月四日於海關
關長 黃文忠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二年七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郭群珍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三職階,薪俸點650,自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沙蓮達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三職階,薪俸點430,自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胡衛華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三職階,薪俸點545,自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三日起生效。
茲聲明,本辦公室編制內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余慕蓮,應關係人的要求,由二零二二年七月十八日起,終止其在本辦公室的職務。
茲聲明,本辦公室個人勞動合同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王樺婷,應關係人的要求,由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起,終止其在本辦公室的職務。
二零二二年七月六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的批示:
根據第13/1999號行政法規《檢察長辦公室組織與運作》第六條第六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公佈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一名的投考人葉錦棋,現以臨時委任方式委任為本辦公室人員編制內機電工程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由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二二年六月十六日的批示:
周波潭——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公佈日起獲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二二年七月五日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四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確定委任韋文浩、何倩彤、趙浩明、易齡豐、林寶紅、余致文及羅昊擔任本辦公室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自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確定委任陳曦茵擔任本辦公室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自公佈日起生效。
余志輝及劉建旻——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公佈日起獲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
陳詠甜——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公佈日起獲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二零二二年七月七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陳俊霆,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4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七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露
按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七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林莉娜、鄭棋欣及楊嘉韻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00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阮錫源、林詩雅及鍾慧貞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00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七月六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張永燊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應用軟件開發)範疇。
按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七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林樹源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七條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施丁麗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薪俸點為49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七月七日於身份證明局
代局長 周偉迎
按照行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二年六月一日的決議: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二條第一款,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第16/2006號行政法規《退休基金會的組織及運作》第六條第一款(六)項的規定,在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日於公職開考網頁公佈的身份證明局進行之統一管理制度的對外特別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五的合格投考人朱君傑,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為本會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網絡基礎建設)範疇,薪俸點為430,試用期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三日起生效。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六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衛生局技術輔導員朱艷容,供款人編號3009814,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三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九十一。
衛生局一般服務助理員譚寶嬌,供款人編號602029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治安警察局警員梁嘉麟,供款人編號6049026,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五)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衛生局高級技術員謝啓業,供款人編號6170712,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衛生局一級護士Ramona Simon Diaz,供款人編號3004901,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高級技術員莫志雄,供款人編號6017094,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三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三。
按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陳曉盈在本會擔任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三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二年七月七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的批示:
黃宇霆——根據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四十二條,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為本局資訊(網絡基礎建設)範疇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點,試用期六個月,由二零二二年七月五日起生效 。
二零二二年七月四日於印務局
局長 梁葆瑩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六日之批示:
劉家輝及江愷瑤——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任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科技及數據科學範疇),薪俸點為430點,試用期六個月,分別自二零二二年七月十八日及八月十七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七月五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局長 戴建業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二)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二)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二)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二)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二)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於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四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唐向賢——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日起續期三年。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李步菁——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楊乾坤、姚嘉振、郭英健、柯威平及阮春迎——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特級督察,薪俸點為440。
周美瑤——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特級督察,薪俸點為440。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六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陳麗香——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一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50。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以及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結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蔣美齡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及第十九條和第二十九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結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楊乾坤、姚嘉振、郭英健、柯威平、阮春迎及周美瑤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督察,薪俸點為48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七月七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並聯同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二零年四月八日第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五名的合格投考人胡啓立,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經濟範疇)。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二年七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鍾子豪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督察。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應林玉章之請求,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其擔任本局職業安全健康廳廳長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起期滿自動終止,並自同日起終止其在本局確定委任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之職務。
二零二二年七月六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分類 | 名稱 | 追加/登錄 | 註銷 | ||
組織 | 功能 | 經濟 | |||
80600100 | 旅遊基金——部門預算 | ||||
8-08-0 | 32-01-03-00-00 | 彈藥及爆炸品 | $ 12,000.00 | ||
8-08-0 | 32-01-04-00-00 | 辦事處消耗品 | $ 1,500,000.00 | ||
8-08-0 | 32-01-05-00-00 | 食品及飲品 | $ 771,000.00 | ||
8-08-0 | 32-01-08-00-00 | 宣傳品及獎品 | $ 5,320,200.00 | ||
8-08-0 | 32-01-09-00-00 | 清潔用品 | $ 380,000.00 | ||
8-08-0 | 32-01-99-00-00 | 其他——非耐用品 | $ 137,600.00 | ||
8-08-0 | 32-02-01-01-00 | 設施及設備 | $ 260,000.00 | ||
8-08-0 | 32-02-01-02-00 | 軟件及資訊網絡 | $ 2,200,000.00 | ||
8-08-0 | 32-02-02-00-00 | 電費 | $ 76,500.00 | ||
8-08-0 | 32-02-05-00-00 | 管理費及保安 | $ 3,380,000.00 | ||
8-08-0 | 32-02-06-00-00 | 通訊、郵政及速遞 | $ 571,200.00 | ||
8-08-0 | 32-02-07-01-00 | 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實體提供的服務 | $ 4,000.00 | ||
8-08-0 | 32-02-08-01-00 | 不動產 | $ 100,501,100.00 | ||
8-08-0 | 32-02-08-02-00 | 動產 | $ 32,000.00 | ||
8-08-0 | 32-02-09-99-00 | 其他——交通負擔 | $ 6,876,800.00 | ||
8-08-0 | 32-02-10-00-00 | 招待費 | $ 193,000.00 | ||
8-08-0 | 32-02-11-01-00 | 廣告費用 | $ 16,810,300.00 | ||
8-08-0 | 32-02-11-02-00 | 宣傳活動 | $ 69,909,100.00 | ||
8-08-0 | 32-02-11-03-00 | 駐外代辦服務 | $ 5,279,600.00 | ||
8-08-0 | 32-02-12-00-00 | 教學及培訓 | $ 462,000.00 | ||
8-08-0 | 32-02-13-00-00 | 刊物製作 | $ 170,500.00 | ||
8-08-0 | 32-02-14-00-00 | 會議 | $ 20,000.00 | ||
8-08-0 | 32-02-15-00-00 | 臨時工作 | $ 100,000.00 | ||
8-08-0 | 32-02-17-00-00 | 財務手續費 | $ 383,000.00 | ||
8-08-0 | 32-02-19-00-00 | 研究及顧問 | $ 2,240,100.00 | ||
8-08-0 | 32-02-20-01-00 | 人員 | $ 14,300.00 | ||
8-08-0 | 32-02-20-02-00 | 動產及不動產 | $ 33,900.00 | ||
8-08-0 | 32-02-20-99-00 | 其他——保險 | $ 13,000.00 | ||
8-08-0 | 32-02-99-00-00 | 其他——勞務的取得 | $ 38,400.00 | ||
8-08-0 | 32-05-01-99-00 | 其他——返還 | $ 938,300.00 | ||
8-08-0 | 32-05-04-00-00 | 會費及分擔 | $ 118,700.00 | ||
8-08-0 | 32-05-06-00-00 | 獎金 | $ 1,200.00 | ||
8-08-0 | 32-99-00-00-00 | 其他 | $ 40,000.00 | ||
總額 | $ 109,393,900.00 | $ 109,393,900.00 | |||
核准依據: | 30/06/2022之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二零二二年七月六日於旅遊局——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文綺華——委員:程衛東,許耀明,方丹妮,柯超航
摘錄自治安警察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應警員編號256160司徒映余之要求,根據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四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批准該人員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三十日起免職,正式脫離治安警察局。
二零二二年七月六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吳錦華警務總監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二年七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陳綺琪,司法警察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並聯同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七月五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六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黃潔瑜及林永康,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其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分別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八日及九月一日起生效。
吳漢文,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其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人力資源處代處長於二零二二年六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楊玉平,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配合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65點,自二零二二年五月八日起生效。
吳光明,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配合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55點,自二零二二年五月八日起生效。
陳雅綸,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配合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點,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懲教管理局第四職階警員Kumar Rai,屬行政任用合同——應其要求自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一日起終止其合同。
懲教管理局第四職階警員Ramchandra Shrestha,屬行政任用合同——應其要求自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七日起終止其合同。
二零二二年七月五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趙崇遠副局長代行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六月六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3/2021號法律第二條及第四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海關一等關員黃樹輝,編號30961,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起以一般定期委任方式在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提供服務,並根據同一法律第四十四條(一)項之規定,上述人員自同日起於海關轉為“附於編制”之狀況。
根據第13/2021號法律第二條及第四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海關首席關員呂綺婷,編號72920,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九日起以一般定期委任方式在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提供服務,並根據同一法律第四十四條(一)項之規定,上述人員自同日起於海關轉為“附於編制”之狀況。
根據第13/2021號法律第二條及第四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海關副關務督察樊寶霖,編號64931及海關一等關員陳子霞,編號20960,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一日起以一般定期委任方式在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提供服務,並根據同一法律第四十四條(一)項之規定,上述人員自同日起於海關轉為“附於編制”之狀況。
二零二二年六月十六日於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
校長 黃子暉警務總監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日批示:
鄧偉強,根據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二十七條及六月三十日第26/97/M號法令第八條的規定,其作為學校督導員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二年七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三日批示:
鄧偉強,本局定期委任之學校督導員,根據六月三十日第26/97/M號法令第六條的規定,其作為學校督導協調員獲續任一年,自二零二二年七月四日起生效。
為應有之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八職階勤雜人員之石苟妹,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日起終止職務。
為應有之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八職階勤雜人員之趙惠嫦,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起終止職務。
二零二二年六月三十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鍾建敏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二年六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四條,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二款,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三款(五)項及第六條第一款,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伍家駿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為期兩年,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六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如下職位,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梁耀輝,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
郭一峰及鄭健超,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
曾家文,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
戴婉芬及容曉彤,轉為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65。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應伍家駿的要求,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其擔任本局圖書資源發展處處長之定期委任於期滿後自動終止,並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五日起終止職務。
二零二二年七月五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惠敏
按照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三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代副局長的批示:
梅靜兒、林培文——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 M – 2795、M – 2796。
按照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五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林啓諾——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 : M – 2797。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六月十六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吳嘉鑫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梁雅盈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和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在二零二二年四月六日第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為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內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心臟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一缺的最後成績名單排名第一名的合格投考人譚永超,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心臟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按照二零二二年七月六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澳門中旅綜合診所,英文名稱為CTS Macao Polyclinic——獲准許營業,執照編號:AL-0558,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馬場海邊馬路135-135-C號杏花新村地下A座,持牌人為普瑞莎醫療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馬場海邊馬路135-135-C號杏花新村地下A座。
二零二二年七月八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六月六日之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6/2010號法律第八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黃海紅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二等藥劑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藥劑師,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之批示:
應准照持有人張匡成先生的申請,取消編號為第199號以及商號名稱為“衛達藥房"的准照,該商號的登記營業地點為澳門關閘廣場2號海南花園(第一座)地下E座。
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局長 蔡炳祥
摘錄自本局行政廳廳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黃忍和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三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本局行政廳廳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謝小華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七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本局行政廳廳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譚長玲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九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七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二)項、第二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田志潔,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許昌文,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歐燁珉、梁家傑、呂啟志及阮建輝,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由於本局編制內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羅誠智,自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五日起因在交通事務局之定期委任屆滿,並於同日起返回本局擔任職務。
二零二二年七月六日於土地工務局
局長 黎永亮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六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下列主管人員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獲准續期如下:
蔡燕萍碩士擔任行政處處長,自二零二二年七月十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薛啓善學士擔任海事博物館館長,自二零二二年七月十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陳浩和碩士擔任規劃發展處處長,自二零二二年七月十八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梁月嬌碩士擔任行政技術及教學輔助處處長,自二零二二年七月十八日起至二零二二年九月十六日止。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六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
陳綺璇,獲確定委任為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點;
李貴賢,獲確定委任為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05點。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二款的規定,批准本局下列人員職級變更至相應之職級、薪俸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譚嘉威,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點;
陳家輝,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點。
二零二二年七月四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七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許小英——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布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485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六職階技術工人石鳳茹,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二零二二年七月七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摘錄自代副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六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李美欣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自二零二二年七月十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職級、職階、日期及續約年期如下:
鄭敬生,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一日起續期六個月;
陳耀強,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自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七日起續期兩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六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如下:
陳璧安,晉階至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自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五日起生效;
何展聰、馬俊彬及鄧樂聰,晉階至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梁耀宗,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方玉琦,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梁紹庭及邱浩榮,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車輛查驗員,薪俸點為365,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盧志明,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545,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唐偉明,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張詠芷,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30,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副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六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第三款及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林少虎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五月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鮑志成,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九日起生效;
陳詠琛,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公佈日起生效:
梁耀宗,晉級至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
梁紹庭及邱浩榮,晉級至第一職階特級車輛查驗員,薪俸點為400。
為著有關之效力,茲聲明,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六款的規定,羅誠智擔任本局副局長的定期委任於期滿後自動終止,並自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五日起返回其土地工務局原職位。
二零二二年七月四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林衍新
茲聲明本局編制人員第四職階首席特級地形測量員黃婉兒,因自願退休而脫離公職,自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七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七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雅永健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之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林國揚,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因自願退休而離職,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七月五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梁永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