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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3/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四條第二款,第8/2020號行政命令,以及第2/2012號法律《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第八條、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六款的規定,且經聽取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具約束力的意見後,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治安警察局提出的申請及依據後,批准經第93/2020號第159/2020號第9/2021號第27/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許可安裝的137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續期使用。(附表)

二、治安警察局為負責管理有關錄像監視系統的實體。

三、本批示許可使用期間為兩年,自前一許可期間屆滿日起計算,可續期。為此須核實作出許可的依據是否仍然維持。

四、本批示於公佈翌日生效。

二零二二年七月七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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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安裝位置

錄像監視
系統鏡頭
(總數)

澳門交通廳大樓 3台
美蓮車場 5台
居留及逗留事務廳/出入境事務大樓 8台

出入境管制廳/出入境事務大樓
(原居留及逗留事務廳/出入境事務大樓)

55台
特警隊總部 12台
金蓮花廣場 3台
北區警司處 10台
北區警司處分站 2台
新口岸警司處 17台
新口岸警司處分站 4台
氹仔警司處 14台
機場警務處 4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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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七月八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