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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8/2020號法律《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制度》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醫療人員教育及培訓機構代表林果為醫療專業委員會成員,以替代林韻玲,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二年七月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二零二二年七月七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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