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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17/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七月五日第29/99/M號法令第26/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七月十一日第33/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章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下列實體為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投資委員會委員:

(一)常務委員:

(1)市政署;

(2)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3)財政局;

(4)旅遊局;

(5)勞工事務局;

(6)土地工務局;

(二)非常務委員:

(1)澳門金融管理局;

(2)消防局;

(3)衛生局;

(4)藥物監督管理局;

(5)環境保護局;

(6)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

二、廢止第164/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五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葡文版本

第118/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七月五日第29/99/M號法令第26/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七月十一日第33/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章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第117/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實體代表為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投資委員會(下稱“委員會”)的常務委員:

(一)市政署代表吳秀虹;

(二)經濟及科技發展局代表陳子慧;

(三)財政局代表容光亮;

(四)旅遊局代表文綺華;

(五)勞工事務局代表黃志雄。

二、委任土地工務局代表麥達堯為委員會的常務委員。

三、續任下列實體代表為委員會的非常務委員:

(一)消防局代表梁毓森;

(二)衛生局代表陳永華;

(三)環境保護局代表葉擴林。

四、委任下列實體代表為委員會的非常務委員:

(一)澳門金融管理局代表關美平;

(二)藥物監督管理局代表吳國良;

(三)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代表曾澤瑤。

五、本批示所指委員會委員的任期為一年。

六、本批示自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五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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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