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7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二二年七月六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二二年六月九日批示:

庄永燊——根據現行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第十九條第五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行政長官辦公室顧問,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九日起,為期一年。

———

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梁敏蕊


政 府 總 部 事 務 局

聲 明

庄永燊——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綜合事務廳廳長的定期委任,於二零二二年六月九日在行政長官辦公室開始擔任職務之日自動終止。

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梁國洪於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因達到擔任公職的最高年齡限制,其在本局擔任第九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於同日失效。

———

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於政府總部事務局

局長 劉軍勵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三十一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三月十五日第81/99/M號訓令及七月五日第56/2010號行政命令修改之十月十四日第61/96/M號法令第九條第二款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何敬行為本局資訊系統管理組組長,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及因本局的職責有需要填補空缺;
——何敬行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局資訊系統管理組組長一職。

2. 學歷:

——管理學學士。

3. 專業簡歷:

——2008年12月至2010年11月,於本局擔任技術員;
——2010年12月至今,於本局擔任高級技術員;
——2015年9月至2021年12月,於本局擔任職務主管;
——2022年1月至今,於本局擔任資訊系統管理組代組長。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三月十五日第81/99/M號訓令及七月五日第56/2010號行政命令修改之十月十四日第61/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王卓爾為本局服務業統計處處長,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及因本局的職責有需要填補空缺;
——王卓爾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局服務業統計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理學學士;
——Master of Science in Statistics。

3. 專業簡歷:

——2017年6月至2018年2月,於本局擔任統計技術員實習員;
——2018年2月至今,於本局擔任統計技術員;
——2021年7月至今,於本局擔任服務業統計處代處長。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三月十五日第81/99/M號訓令及七月五日第56/2010號行政命令修改之十月十四日第61/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二款b)項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區家穎為本局分銷暨價格統計處處長,自二零二二年七月四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及因本局的職責有需要填補空缺;
——區家穎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局分銷暨價格統計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Bachelor of Arts。

3. 專業簡歷:

——2015年2月至2015年12月,於本局擔任統計技術員實習員;
——2015年12月至今,於本局擔任統計技術員;
——2022年1月至今,於本局擔任分銷暨價格統計處代處長。

———

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司 法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梁志威,本局人員編制內確定委任之第四職階副督察。應其要求,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盧彤、胡明睿、趙禕禕及王婉欣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五日起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的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十九條,薪俸點為540點。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三十日第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DIR-PJ/2020號司法警察局局長批示第一款(二)項第8點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蔡燕晴簽訂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三日起晉階為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點。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三十日第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DIR-PJ/2020號司法警察局局長批示第一款(二)項第8點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陳錫明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二日起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30點。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第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89/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五)項之規定,陳麗華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第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89/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何景聰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二年五月六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點。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三十日第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DIR-PJ/2020號司法警察局局長批示第一款(二)項第8點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陳綺琪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三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點。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第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89/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周國強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九日起晉階為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40點。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第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89/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歐陽婉楠及Graciete Sílvia Inácio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九日起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點。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二年六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林達豪,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並聯同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八)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九條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之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0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

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六月九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本局與黃詠龍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

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五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關務總監


藥 物 監 督 管 理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核准向萬科(集團)有限公司發給“振興藥房X(新馬路分店)"准照,編號為第405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299號元澤堂A座地下連閣樓,總辦事處位於澳門議事亭里10A號栢寧大廈12樓E座。

———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核准向海鴻一人有限公司發給“御品藥房"准照,編號為第406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路環路氹填海區射擊路、溜冰路、網球路及機場大馬路上葡京酒店地面層G05號商舖,總辦事處位於澳門黑沙環斜路新益花園第3座4樓S座。

———

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局長 蔡炳祥


環 境 保 護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六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郭錦堂及蘇嘉裕——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布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485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

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