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簽署人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五日批示:
黎漢輝——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0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七日於政府總部事務局
局長 劉軍勵
茲聲明,本辦公室第七職階勤雜人員李養好,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應關係人之要求,由二零二二年七月四日起,終止其在本辦公室之職務。
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1/202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8/2011號行政法規《旅遊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二十條、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八條,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連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鄭家皓為旅遊局財政處處長,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3. 專業簡歷:
二零二二年六月十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一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並聯同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第四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二十五名的合格投考人伍燕齡,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
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七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0/2015號行政法規《文化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十條,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劉美儀擔任本局澳門檔案館館長,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一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委任理由:
2、學歷:
3、專業簡歷:
根據經第4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0/2015號行政法規《文化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二十四條,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袁紹珊擔任本局澳門藝術博物館館長,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一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委任理由:
2、學歷:
3、專業簡歷: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袁紹珊因獲定期委任為本局澳門藝術博物館館長,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其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一日起自動終止。
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惠敏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馮艷如和馮金玉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林宇滔,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洪永順、林旺福及盧寶雲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盧啓賢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和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鄭新和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黃群萃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和第二十七條第四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和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梁細霞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翻譯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六月十六日之批示:
核准向冼月全先生發給“眾安藥房"准照,編號為第404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大堂巷13-A號福運大廈B1座地下及閣樓,東主地址位於澳門氹仔南京街31號花城(利茂大廈)35樓AB座。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16號“隆豐藥房"、第31號“澳海藥房"、第40號“萬康藥房"、第41號“萬豐藥房"及第46號“萬安藥房"的東主——曾旭明先生地址的變更,新址位於澳門工業園北街60-72號4樓A座。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62號“非凡藥房”、第82號“非凡藥房(關閘分店)”、第88號“非凡藥房(筷子基分店)”、第91號“非凡藥房(鳳凰臺分店)”、第99號“非凡藥房(皇朝分店)”、第107號“非凡藥房(大三巴第二門店)”、第108號“非凡藥房(紅街市分店)”、第111號“非凡藥房(黑沙環分店)”、第112號“非凡藥房(泰豐分店)”、第117號“非凡藥房(賣草地分店1)”、第124號“非凡藥房(司打口分店)”、第125號“非凡藥房(豐南分店)”、第128號“非凡藥房(羅白沙街分店)”、第132號“非凡藥房(水坑尾分店)”、第133號“非凡藥房(澳門廣場分店)”、第184號“非凡藥房(南新分店)”及第232號“非凡藥房(殷皇子分店)”的東主——非凡醫藥集團有限公司總辦事處的變更,新址位於澳門工業園北街60-72號4樓A座。
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局長 蔡炳祥
摘錄自行政委員會於二零二二年六月六日會議作出的決議: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梁綺君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15點,自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七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六月十六日於文化發展基金
行政委員會委員 陳家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