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簽署人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批示:
陳允波——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220點,自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二日起生效。
馮文康——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240點,自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六月十四日於政府總部事務局
局長 劉軍勵
按照審計長於二零二二年六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1/1999號法律第二十五條,第12/2007號行政法規第十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黃振方擔任綜合支援廳廳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二年六月十六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沙蓮達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部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黃偉建及鄧棟仰,編號分別為210011及210031,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430點,其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五日於海關
關長 黃文忠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分類 | 名稱 | 追加/登錄 | 註銷 | ||
組織 | 功能 | 經濟 | |||
71800100 | 立法會 | ||||
1-01-4 | 31-01-01-01-00 | 編制人員 | $ 2,320,000.00 | ||
1-01-4 | 31-01-01-02-00 | 行政任用合同人員 | $ 900,000.00 | ||
1-01-4 | 31-01-01-03-00 | 個人勞動合同人員 | $ 1,020,000.00 | ||
1-01-4 | 31-01-02-00-00 | 年資獎金 | $ 21,000.00 | ||
1-01-4 | 31-01-04-00-00 | 聖誕及假期津貼 | $ 150,000.00 | ||
1-01-4 | 31-01-05-99-00 | 其他——各項酬勞 | $ 210,000.00 | ||
1-01-4 | 31-02-01-04-00 | 超時工作 | $ 550,000.00 | ||
1-01-4 | 31-02-01-07-00 | 職務終止補償 | $ 51,000.00 | ||
1-01-4 | 31-02-01-08-00 | 重疊薪俸 | $ 30,000.00 | ||
1-01-4 | 31-02-02-04-00 | 租賃津貼 | $ 40,000.00 | ||
1-01-4 | 31-02-02-07-00 | 結婚、出生、死亡及喪葬津貼 | $ 20,000.00 | ||
1-01-4 | 31-02-04-01-00 | 工作表現奬賞 | $ 20,000.00 | ||
5-03-0 | 31-03-02-00-00 | 退休基金會——公積金制度(僱主方) | $ 30,000.00 | ||
1-01-4 | 32-01-02-00-00 | 燃料及潤滑劑 | $ 12,000.00 | ||
1-01-4 | 32-01-09-00-00 | 清潔用品 | $ 12,000.00 | ||
1-01-4 | 32-01-10-00-00 | 禮品 | $ 450,000.00 | ||
1-01-4 | 32-01-99-00-00 | 其他——非耐用品 | $ 20,000.00 | ||
1-01-4 | 32-02-01-01-00 | 設施及設備 | $ 1,721,400.00 | ||
1-01-4 | 32-02-01-02-00 | 軟件及資訊網絡 | $ 148,000.00 | ||
1-01-4 | 32-02-02-00-00 | 電費 | $ 256,800.00 | ||
1-01-4 | 32-02-03-00-00 | 水費 | $ 2,000.00 | ||
1-01-4 | 32-02-06-00-00 | 通訊、郵政及速遞 | $ 33,700.00 | ||
1-01-4 | 32-02-99-00-00 | 其他——勞務的取得 | $ 1,157,000.00 | ||
1-01-4 | 39-01-00-00-00 | 備用撥款 | $ 973,500.00 | ||
1-01-4 | 41-02-10-00-00 | 資訊及系統設備 | $ 644,200.00 | ||
1-01-4 | 41-03-01-00-00 | 軟件及版權 | $ 244,000.00 | ||
總額 | $ 5,518,300.00 | $ 5,518,300.00 | |||
核准依據: | 25/05/2022之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批示 |
二零二二年六月十四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秘書長 楊瑞茹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五月二十二日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以及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呂玉尤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10,為期一年,由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五月二十二日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以及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項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李菊鶯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10,試用期六個月,由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二年六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一款,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七)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范鴻堃的行政任用合同獲准續期一年,由二零二二年七月三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六月十六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按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六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七條第四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二等翻譯員(中葡文)鄺子嫣,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中葡文),薪俸點49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按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六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余翠雲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00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三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十八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婁煦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以同一職級及職階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五月十四日起生效。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九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梁凱莎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315,自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三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六月十四日於法務局
局長 劉德學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研究開發處處長曹偉健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起獲續期一年。
二零二二年六月十四日於身份證明局
代局長 羅翩卿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二十二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市政建設廳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Maria Antonia Bras Carvalho Freitas da Silva,獲准調整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465點,自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一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二十九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環境衛生及執照廳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蘇文達,獲准調整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685點,自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一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一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十三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財務管理廳第七職階技術工人梁炳昌,獲准調整為第八職階,薪俸260點,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一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十三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園林綠化廳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梁少蘋,獲准調整為第六職階,薪俸220點,自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九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七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二十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應食品安全廳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陳芷頴之要求,與其終止有關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郭燕玲──第七職階勤雜人員,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因辭世終止其職務,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因達年齡上限而終止職務:
張德滿──第九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五日起生效;
吳馬九──第九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二日起生效;
陳容體及黃達庭──第九職階勤雜人員,分別自二零二二年六月六日及六月十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六月九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杜淑儀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六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一)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第四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Emanuel Frederico Guerra,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911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三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六月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六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一)旅遊局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黃愛蓮,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5580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四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一)郵電局第二職階首席特級郵務文員林寶珊,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958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三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六月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9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一)勞工事務局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賈樺,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920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b)項之規定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4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六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高級技術員劉偉明,供款人編號3007838,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勤雜人員黃惠嬋,供款人編號6021628,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六。
市政署技術工人葉海城,供款人編號6041505,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勤雜人員張偉容,供款人編號6053929,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六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海事及水務局技術工人梁興潮,供款人編號6045934,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郵電局高級技術員梁金美,供款人編號6117501,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三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分類 | 名稱 | 追加/登錄 | 註銷 | ||
組織 | 功能 | 經濟 | |||
903001 | 退休基金會——部門預算 | ||||
5-03-0 | 31-02-01-04-00 | 超時工作 | $ 17,900.00 | ||
5-03-0 | 31-03-01-00-00 | 退休基金會——退休及撫卹制度(僱主方) | $ 17,900.00 | ||
5-03-0 | 32-01-08-00-00 | 宣傳品及獎品 | $ 245,800.00 | ||
5-03-0 | 32-01-99-00-00 | 其他——非耐用品 | $ 60,000.00 | ||
5-03-0 | 32-02-01-01-00 | 設施及設備 | $ 2,740,000.00 | ||
5-03-0 | 32-02-02-00-00 | 電費 | $ 30,000.00 | ||
5-03-0 | 32-02-03-00-00 | 水費 | $ 6,000.00 | ||
5-03-0 | 32-02-04-00-00 | 衛生及清潔 | $ 70,000.00 | ||
5-03-0 | 32-02-05-00-00 | 管理費及保安 | $ 11,300.00 | ||
5-03-0 | 32-02-08-01-00 | 不動產 | $ 262,900.00 | ||
5-03-0 | 32-02-08-02-00 | 動產 | $ 15,000.00 | ||
5-03-0 | 32-02-09-99-00 | 其他——交通負擔 | $ 372,000.00 | ||
5-03-0 | 32-02-11-01-00 | 廣告費用 | $ 97,600.00 | ||
5-03-0 | 32-02-13-00-00 | 刊物製作 | $ 2,500.00 | ||
5-03-0 | 32-02-16-00-00 | 文康活動 | $ 663,700.00 | ||
5-03-0 | 32-02-19-00-00 | 研究及顧問 | $ 97,000.00 | ||
5-03-0 | 32-02-20-02-00 | 動產及不動產 | $ 3,000.00 | ||
5-03-0 | 32-02-20-99-00 | 其他——保險 | $ 2,000.00 | ||
5-03-0 | 32-02-99-00-00 | 其他——勞務的取得 | $ 59,700.00 | ||
5-03-0 | 32-04-99-00-00 | 其他——固定及無形資產 | $ 435,300.00 | ||
5-03-0 | 39-01-00-00-00 | 備用撥款 | $ 2,600,000.00 | ||
總額 | $ 3,904,800.00 | $ 3,904,800.00 | |||
核准依據: | 15/06/2022之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
二零二二年六月八日於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高舒婷;副主席——江海莉;行政管理人——劉德學、吳子健、高炳坤
本摘要所載的預算款項轉移是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的規定經由行政法務司司長15/06/2022之批示許可,現根據同一法規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予以公佈:
組織分類 | 資產分類 | 名稱 | 追加/登錄 | 註銷 |
903001-00 | 退休基金會——部門預算 | |||
51-01-03-01-00 | 設備——成本 | $ 89,000.00 | ||
51-02-01-01-00 | 軟件及版權——成本 | $ 230,000.00 | ||
51-99-01-00-00 | 其他固定及無形資產——成本 | $ 319,000.00 | ||
總額 | $ 319,000.00 | $ 319,000.00 | ||
備註: |
二零二二年六月八日於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高舒婷;副主席——江海莉;行政管理人——劉德學、吳子健、高炳坤
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七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高舒婷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四條及第五條的規定,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七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左美琪為印務局官方刊物處處長,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二日起,為期一年。
按上述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茲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葡萄牙“Universidade Internacional”的“Ciência Política - Ramo de Relações Internacionais”學士學位。
3. 專業簡歷:
二零二二年六月六日於印務局
局長 梁葆瑩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六月六日的批示:
黃櫻梅,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之規定,簽訂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並執行同一職務,為期三年,由二零二二年五月十八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五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局長 戴建業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二日之批示:
羅燕燕及黃靖雯——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一)項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按本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六月十四日之批示:
吳志煬——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二)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二)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二)款項轉帳:
二零二二年六月十六日於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陳小杏,本局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屬確定委任——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a)項、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百三十九條及第一百四十一條之規定,獲批給短期無薪假,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日至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六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謝慶茜,本局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屬確定委任——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b)項、一百三十七條、第一百四十條及第一百四十一條之規定,批准延長其長期無薪假,為期兩年,自二零二二年六月十四日至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中文名稱為“英倫遊艇會酒店”,葡文名稱為“Hotel Marina Clube de Inglaterra”和英文名稱為“England Marina Club Hotel”的三星級酒店,在二零二二年五月六日獲發第0092/H/2022號准照,持有人為“國際遊艇會(澳門)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Marina Clube Internacional — Gestão de Hotéis (Macau),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International Marina Club (Macau) — Hotel Management Company Limited”。場所位於氹仔鄰近蓮花海濱大馬路及東亞運大馬路之土地(擴建部份)。
中文名稱為“觀湖樓中餐廳”,葡文名稱為“Restaurante Chinês de Vista de Marina”和英文名稱為“Marina View Chinese Restaurant”的餐廳,在二零二二年五月六日獲發第0093/R/2022號准照,持有人為“國際遊艇會(澳門)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Marina Clube Internacional — Gestão de Hotéis (Macau),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International Marina Club (Macau) — Hotel Management Company Limited”。場所位於氹仔鄰近蓮花海濱大馬路及東亞運大馬路之土地(擴建部份)——英倫遊艇會酒店一層。
中文名稱為“水手吧”,葡文名稱為“Bar de Marinheiro”和英文名稱為“Sailor’s Bar”的酒吧,在二零二二年五月六日獲發第0094/B/2022號准照,持有人為“國際遊艇會(澳門)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Marina Clube Internacional — Gestão de Hotéis (Macau),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International Marina Club (Macau) — Hotel Management Company Limited”。場所位於氹仔鄰近蓮花海濱大馬路及東亞運大馬路之土地(擴建部份)——英倫遊艇會酒店地面層酒店大堂。
中文名稱為“麥當勞”,葡文名稱為“McDonald’s”和英文名稱為“McDonald’s”的餐廳,在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二日獲發第0096/R/2022號准照,持有人為“金濠漢堡(澳門)食品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Companhia de Comida Golden Burger (Macau)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Golden Burger (Macau) Food Company Limited”。場所位於路氹城,路氹連貫公路第5及6部分,“澳門倫敦人酒店”,第2層(L2)。
中文名稱為“鏵龍酒店”,葡文名稱為“Hotel China Dragão”和英文名稱為“China Dragon Hotel”的二星級酒店,在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九日獲發第0102/H/2022號准照,持有人為“聯達地產發展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Sociedade de Investimento Imobiliário Lun Tát,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Luen Tat Land Investment Company Limited”。場所位於澳門馬統領巷5至11號及相鄰土地。
中文名稱為“艾麗吧”,葡文名稱為“Bar Alley”和英文名稱為“Alley Bar”的酒吧,在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九日獲發第0103/B/2022號准照,持有人為“聯達地產發展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Sociedade de Investimento Imobiliário Lun Tát,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Luen Tat Land Investment Company Limited”。場所位於澳門馬統領巷5至11號及相鄰土地,鏵龍酒店二樓。
中文名稱為“樂怡閣”,葡文名稱為“Bistrô no Ponto”和英文名稱為“At The Point Bistro”的餐廳,在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九日獲發第0104/R/2022號准照,持有人為“聯達地產發展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Sociedade de Investimento Imobiliário Lun Tát,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Luen Tat Land Investment Company Limited”。場所位於澳門馬統領巷5至11號及相鄰土地,鏵龍酒店二樓。
二零二二年六月十六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及(二)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級及薪俸點如下﹕
何君儀、洪秀秀、楊愛琼、劉銳成、梁燕燕及譚麗虹,自二零二二年五月八日起,改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點;
馬國明,自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一日起,改為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80點。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十二款的規定,本局的定期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鄭藝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二二年七月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蘇兆祥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自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二年六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及(四)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級及薪俸點如下:
李玉,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起,改為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00點;
尹景雄,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一日起,改為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20點。
二零二二年六月十六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陳永成及關淑詩,為本局第一職階一等普查暨調查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普查暨調查員,薪俸點為240,自二零二二年五月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黎嘉恩,為本局第一職階一等普查暨調查員,薪俸點為230,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職級及職階不變,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劉震星,為本局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以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80,自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五日起生效。
梁詠婷及吳珊瑜,為本局第一職階首席普查暨調查員,薪俸點為265,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三年,職級及職階不變,自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本局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馮子維,自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二日起繼續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職務。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二年六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三職階特級統計技術員周惠貞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統計範疇特別職程的第一職階首席特級統計技術員,薪俸點為605,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五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摘錄自消費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簡祖培在本會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九日起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30點。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六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鄭德賢——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在本會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薪俸點450點,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消費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二二年六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李健輝在本會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三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25點。
二零二二年六月十四日於消費者委員會
執行委員會主席 黃翰寧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五日於工商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主席 戴建業
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人員編制第三職階警員劉廣鑄,屬確定委任,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起以確定委任方式擔任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文職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之日起,自動終止在本局的職務。
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三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吳錦華警務總監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六月十日起確定委任羅潔儀擔任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文職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260。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六月二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三日起:
——劉雨石、吳詠豪、黃少惠、謝永翔、施志成、蔡建輝、吳綺婷及何卓立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2/2021號法律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三日起:
——蕭永康、呂小玲及余飛燕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40。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五日起:
——林建蘭晉階至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一日起:
——劉江華晉階至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90。
自二零二二年五月十四日起:
——陳玉峰晉階至第三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70。
自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五日起:
——何毅峰晉階至第四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80。
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起:
——戴偉明晉階至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90。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二日起:
——曾天華及李凱妮晉階至第五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20;
——陳偉平晉階至第五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00。
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起:
——朱偉強晉階至第五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20。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二二年五月十日起:
——關麗霞晉階至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80。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七日起:
——林泳茹晉階至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00。
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起:
——區國強晉階至第九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300。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之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合同附註形式與本局下述人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以擔任相關職務:
自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七日起:
李達謙及區健華續聘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合同附註形式與本局下述人員之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兩年,以擔任相關職務:
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二日起:
劉權勝、黃泉仔、吳俏媚、陳玉明、朱容飛、梁玉群、林小英及劉嘉琪續聘為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
二零二二年六月十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關務總監
摘錄自辦公室代主任於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七日所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司徒嘉穎在本辦公室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65點,自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布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司徒嘉穎在本辦公室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00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布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黃倩霞在本辦公室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50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七日於金融情報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馮婉琪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組織分類:720001
功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追加/登錄 | 註銷 |
海關福利會——部門預算 | ||||
5-02-0 | 32-99-00-00-00 | 其他 | $ 26,000.00 | |
5-02-0 | 39-01-00-00-00 | 備用撥款 | $ 26,000.00 | |
總額 | $ 26,000.00 | $ 26,000.00 | ||
核准依據: | 02/06/2022之保安司司長批示 |
主席:海關關長 黃文忠——秘書:行政財政廳廳長 吳嘉慧——秘書:關務督察 林彩紅——委員:財政局稅務管理及訟務處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雲大衛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批示:
歐陽嘉欣——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會計、財務及審計範疇),薪俸點為430,為期半年,自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批示:
梁卓敏——根據第2/2021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十二條及其附件二表二、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其擔任本局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薪俸點為265,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九日起生效。
黃文詩——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附件一表二、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本局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
林劍航及盧毓源,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陳家賢、葉建敏、施榮超、蘇淑儀、鄧碧琪、尹智灝、黃雅意及張宇飛,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自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五日起生效;
黃敏欣,第一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50,自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五日起生效;
梁仲懿及吳少峰,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10,分別自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五日及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二年六月六日批示:
黃鴻虹——根據第2/2021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五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十二條及附件二表二、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薪俸點為305,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黃文詩——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薪俸點為275,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本局下列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吳偉雄,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735,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黃家豪,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蘇小紅,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行政廳廳長二零二二年六月六日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及附件一表二及表二十、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黎若嵐,自二零二二年五月十四日起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
林穎君,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三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
李詩韻,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五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
馮家豪及林婉芳,分別自二零二二年五月四日及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
李嘉慧,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
區永樂,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一日起轉為第四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00;
關卿好及譚靄茹,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轉為第三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70;
羅佩健、戴天恩及楊文濠,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轉為第二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60;
陳由安及黃少芳,分別自二零二二年五月十六日及二零二二年五月十八日起轉為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20;
卓蓮花及袁秋芯,自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七日起轉為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00;
戴玉芳,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轉為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00;
陳美娟,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轉為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80;
林婉怡,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五日起轉為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
畢業嫻、陳鳳惠、周子微、周碧雲、蔡新式、鍾豪、鍾秀英、方家宜、何志鵬、孔慧娙、容燕儀、葉敏結、高思慧、關銀好、賴玉珍、劉智凝、李祖耀、梁國邦、李淑卿、梁潤枝、盧順金、呂志遠、呂順要、吳月娥、唐達翔及尹寶玲,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轉為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2/2021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十二條及其附件二表二、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周惠聰及馮詩敏,自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五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30。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二零二二年六月七日批示:
陳寶儀,本局確定委任首席技術輔導員,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附件一表二、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的規定,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附件一表二、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侯靜容,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
劉嘉恆及李詩韻,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
林婉芳,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
李嘉慧,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
為應有之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九職階技術工人之李錦琪,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三日起終止職務。
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七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汪宗雋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六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徵用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編制內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陳繼春在本局擔任相同職級和職階的職務,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六月十六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惠敏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廖艷紅、湯靜詩及梁亮恩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專科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專科護士,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黃震邦、李倩萍及唐蒨婷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級護士,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余瑞盈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級護士,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陳佩芝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級護士,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八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李焯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級護士,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周小雲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級護士,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九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鄭麗儀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級護士,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九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林穎珊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級護士,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九月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曹旭雅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級護士,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彭韞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級護士,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吳嘉麗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級護士,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陳晚虹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級護士,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葉嘉茵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級護士,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黃浩然、程靖媮、凌梓盈、區結瑩、盧嘉敏、張杞彤、蘆永健及林嘉芙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十月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林果豐和陳家豪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甄綺韻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級護士,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袁美玲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級護士,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鄺頴虹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級護士,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四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鄒倩瑩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六月一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和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在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第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為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內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兒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三缺的最後成績名單分別排名第一名、第二名及第三名的合格投考人陳振輝、馬雲妮和陳春燕,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兒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六月六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6/2010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和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九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為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內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化驗職務範疇)一缺的最後成績名單唯一的合格投考人劉宇利,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6/2010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和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九條第一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和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二二年二月九日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為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內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康復職務範疇——物理治療)兩缺的最後成績名單分別排名第一名和第二名的合格投考人李靖勇和朱文鋒,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六月七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張妙芬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按照二零二二年六月八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陳達峰、禤美琪、張清韻、鄺凱盈、倪旭景、甘淑儀、黃嘉怡、敖曉晴、廖甄楠、袁汝恆、林嘉穎、何詠豪、郭海瑩、嚴君正、陸德榮、伍德成、鄧皓天、黃愷彤、夏文傑、許嘉明——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M-2775、M-2776、M-2777、M-2778、M-2779、M-2780、M-2781、M-2782、M-2783、M-2784、M-2785、M-2786、M-2787、M-2788、M-2789、M-2790、M-2791、M-2792、M-2793、M-2794。
陳雨盈——獲准許從事治療師(心理治療)職業,牌照編號是:T-0885。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六月十四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和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二二年二月十六日第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為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內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病理解剖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一缺的最後成績名單唯一的合格投考人趙振鋒,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病理解剖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七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三日之批示:
核准向郭俊華先生發給“泰來藥房"准照,編號為第403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公局新市南街7-B號利斯大廈AO座地下及閣樓,東主地址位於澳門馬場海邊馬路39號祐添大廈第2期9樓M座。
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三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局長 蔡炳祥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六月十日之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
梁家輝,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五日於澳門旅遊學院
副院長 羅曼儀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吳詠妍——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30,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六月十四日於公共建設局
局長 林煒浩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本局技術工人黃錦寧於二零二二年六月六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故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亦於同日起失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本局確定委任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楊永平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二款的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六月十日起終止職務。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第三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生效日期如下:
第三職階技術工人陳志良及何濤敏,自二零二二年四月十八日起生效;
第五職階技術工人陳國樑,自二零二二年四月十八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六月十四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六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郭錦堂及蘇嘉裕於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由二零二二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三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梁興進——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條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二年六月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孫君煬具備擔任職務之專業能力及適合的工作經驗,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郵務廳廳長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何展輝,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程美華,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二職階郵差李浩文,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李鵬飛,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劉始潔,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二年八月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郭鎮賢及吳家駒,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分別自二零二二年八月十四日及八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鄭潤財及李顯欣,分別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七日及八月二十一日起繼續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職務。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梁英杰,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二年八月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六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和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薪俸點及日期分別如下:
梁潔英、黎翠姿及陳欽健,皆自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九日起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點;
韋德貴、歐健彬、周啓棠、何韜及陳葉花,皆自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九日起轉為資訊範疇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點;
施少勳、麥婉筠、陳子駿、何德強、容惠貞、吳偉倫、林文道、鄭素環及梁綺華,第一位至第八位自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九日,最後一位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點;
石峻兆、馮立言及范燕琼,分別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一日、六月三日及六月二十二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點;
徐敏敏,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75點。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及(四)項、第三款和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階、薪俸點及日期分別如下:
蘇耀杰,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轉為第四職階郵差,薪俸點為200點;
梁玉玲,自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九日起轉為第九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80點。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六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和薪俸點分別如下,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陸妍慧,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點;
羅翠嫻,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點;
洪英穎及湯嘉樂,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點;
張浩源,職級變更為資訊範疇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點。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六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2/2021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廖浩倫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05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梁金美,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三十日起終止職務。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聲明,本局編制內第二職階首席特級郵務文員林寶珊,因自願退休而離職,自二零二二年六月八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五日於郵電局
局長 劉惠明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六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房屋局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歐陽小渟、劉雪梅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分別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及五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三日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結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以及第17/2013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二款(三)項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廖東明碩士為樓宇管理支援處處長,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3. 專業簡歷: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六月十四日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結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及第七條,以及第17/2013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聶華英博士為樓宇管理廳廳長,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澳門大學澳門法律導論課程。
3. 專業簡歷:
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七日於房屋局
局長 山禮度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薛冠元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薪俸點160點。
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三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雅永健
摘錄自地球物理暨氣象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三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黎東權、梁銘峰及黃僑峰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點,自本批示摘要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杜偉奇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點,自本批示摘要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六月十四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梁永權
茲證明:現透過2022年6月23日財政局公證處第395A號簿冊第88頁至90頁背頁繕立之公證合同對2002年6月26日在同一公證處第338號簿冊第12頁至91頁背頁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經營批給合同》作出修改,最後一次的修訂合同繕立於2002年12月19日同一公證處第342號簿冊第65頁至77頁。是次修改公證合同的內容如下:
澳門特別行政區與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於二零零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訂立,並於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修改的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經營批給合同第八條及第四十三條修改如下:
一、本批給的期限延長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維持不變)。
一、在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娛樂場及用於博彩業務的設備和用具,包括位於娛樂場以外地方的設備和用具,均無償及自動歸屬批給實體,但批給在上述日期前撤銷者除外;交付上述財產時,承批公司必須確保該等財產處於良好的保存及運作狀況,但屬為遵守本批給合同的規定而使用該等財產時所造成的正常損耗除外;此外,必須確保該等財產不負任何負擔。
二、承批公司必須立即交付上款所指的財產,並為此簽署政府依法指定的文件。
三、(維持不變)。
四、(維持不變)。
五、(維持不變)。
六、(維持不變)。"
在合同中增加第九-A條、第四十三-A條及第六十三-A條,內容如下:
承批公司獲許可在下列地點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及其他方式的博彩:
(一)“星際娛樂場”,位於澳門友誼大馬路;
(二)“澳門銀河娛樂場”,位於澳門路氹望德聖母灣大馬路,澳門銀河渡假城;
(三)“百老匯娛樂場”,位於澳門路氹蓮花海濱大馬路;
(四)“華都娛樂場”,位於澳門友誼大馬路。
承批公司下列的娛樂場屬第16/2001號法律第四十條及本合同第四十三條所規定須於批給撤銷時,無償及無負擔地歸屬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娛樂場:
(一)“星際娛樂場”;
(二)“澳門銀河娛樂場”;
(三)“百老匯娛樂場”。
一、承批公司必須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提供金額不少於澳門元十六億三千萬元的獨立銀行擔保(“first demand”),以保證本合同屆滿後勞動債務得以履行。
二、澳門特別行政區可因應承批公司實際聘用人數要求增加上述擔保金額。
三、承批公司必須為保持第一款所指的獨立銀行擔保生效而採取一切所需措施及履行一切所需義務。
四、承批公司在本合同屆滿後且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指定期限內未能履行勞動債務時,澳門特別行政區可動用第一款所指的獨立銀行擔保。
五、第一款所指的獨立銀行擔保,僅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許可下方可取消。
六、因發出、維持及取消第一款所指的獨立銀行擔保而產生的費用,全數由承批公司承擔。”
一、承批公司在簽署本合同時,須向澳門特別行政區繳納澳門元四千七百萬元,作為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經營批給期限延長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回報。
二、承批公司必須在簽署本合同之日起計三個月內,履行經本合同第二條增加的第六十三-A條所規定的義務。
為簽署本合同,承批公司及經本合同修改的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經營批給合同第四十三-A條所指娛樂場所在土地的承批人須簽署文件,承諾按照第16/2001號法律及其後的修改,以及經本合同修改的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經營批給合同的規定,將娛樂場歸屬澳門特別行政區,而娛樂場的範圍由上述文件劃定。
合同其他條款維持不變。
本合同自合同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於財政局
專責公證員 何艷媚
茲證明:現透過2022年6月23日財政局公證處第395A號簿冊第85頁至87頁背頁繕立之公證合同對2002年3月28日在同一公證處第333號簿冊第103頁至149頁背頁及第334號簿冊第2頁至31頁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經營批給合同》作出修改,最後一次的修訂合同繕立於2020年3月23日同一公證處第324A號簿冊第72頁至73頁背頁。是次修改公證合同的內容如下:
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於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八日訂立,並分別於二零零五年四月十九日、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五日及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三日作出修改的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經營批給合同第八條、第四十三條和第一百零三條修改如下:
一、本批給的期限延長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維持不變)。
一、在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娛樂場及用於博彩業務的設備和用具,包括位於娛樂場以外地方的設備和用具,均無償及自動歸屬批給實體,但批給在上述日期前撤銷者除外;交付上述財產時,承批公司必須確保該等財產處於良好的保存及運作狀況,但屬為遵守本批給合同的規定而使用該等財產時所造成的正常損耗除外;此外,必須確保該等財產不負任何負擔。
二、承批公司必須立即交付上款所指的財產,並為此簽署政府依法指定的文件。
三、(維持不變)。
四、(維持不變)。
五、(維持不變)。
六、(維持不變)。
一、(維持不變):
(一)(維持不變);
(二)(維持不變);
(三)(維持不變);
(四)(維持不變);
(五)(維持不變);
(六)(維持不變);
(七)(維持不變);
(八)(維持不變);
(九)(廢止);
(十)(維持不變);
(十一)(廢止);
(十二)(廢止);
(十三)(維持不變);
(十四)(維持不變);
(十五)(維持不變);
(十六)(維持不變);
(十七)(維持不變);
(十八)(維持不變);
(十九)(維持不變);
(二十)(維持不變);
(二十一)(維持不變);
(二十二)“御龍娛樂場”,位於澳門果亞街61-77號;
(二十三)“上葡京娛樂場”,位於澳門路氹射擊路。
二、(維持不變)。
三、(廢止)。
四、承批公司必須就第一款所指地點,遵守第四十二條第四款的規定。”
在合同中增加第一百零三-A條,內容如下:
承批公司下列的娛樂場屬第16/2001號法律第四十條及本合同第四十三條所規定須於批給撤銷時,無償及無負擔地歸屬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娛樂場:
(一)“葡京娛樂場”;
(二)“新葡京娛樂場”;
(三)“上葡京娛樂場”;
(四)“回力海立方娛樂場”。 ”
承批公司在簽署本合同時,須向澳門特別行政區繳納澳門元四千七百萬元,作為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經營批給期限延長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回報。
為簽署本合同,承批公司及經本合同修改的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經營批給合同第一百零三-A條所指娛樂場所在土地的承批人須簽署文件,承諾按照第16/2001號法律及其後的修改,以及經本合同修改的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經營批給合同的規定,將娛樂場歸屬澳門特別行政區,而娛樂場的範圍由上述文件劃定。
合同其他條款維持不變。
本合同自合同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於財政局
專責公證員 何艷媚
茲證明:現透過2022年6月23日財政局公證處第395A號簿冊第91頁至93頁背頁繕立之公證合同對2002年6月24日在同一公證處第337號簿冊第82頁至149頁背頁及第338號簿冊第2頁至第11頁背頁之《澳門特別行政區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經營批給合同》作出修改,最後一次的修訂合同繕立於2006年9月8日同一公證處第400號簿冊第116頁至119頁內。是次修改公證合同的內容如下:
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於二零零二年六月二十四日訂立,並於二零零六年九月八日修改的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經營批給合同第八條及第四十三條修改如下:
一、本批給的期限延長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維持不變)。
一、在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娛樂場及用於博彩業務的設備和用具,包括位於娛樂場以外地方的設備和用具,均無償及自動歸屬批給實體,但批給在上述日期前撤銷者除外;交付上述財產時,承批公司必須確保該等財產處於良好的保存及運作狀況,但屬為遵守本批給合同的規定而使用該等財產時所造成的正常損耗除外;此外,必須確保該等財產不負任何負擔。
二、承批公司必須立即交付上款所指的財產,並為此簽署政府依法指定的文件。
三、(維持不變)。
四、(維持不變)。
五、(維持不變)。
六、(維持不變)。"
在合同中增加第九-A條、第四十三-A條及第六十三-A條,內容如下:
承批公司獲許可在下列地點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及其他方式的博彩:
(一)“永利澳門娛樂場”,位於澳門外港填海區仙德麗街;
(二)“永利皇宮娛樂場”,位於澳門路氹體育館大馬路。
承批公司下列的娛樂場屬第16/2001號法律第四十條及本合同第四十三條所規定須於批給撤銷時,無償及無負擔地歸屬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娛樂場:
(一)“永利澳門娛樂場”;
(二)“永利皇宮娛樂場”。
一、承批公司必須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提供金額不少於澳門元十二億一千萬元的獨立銀行擔保(“first demand”),以保證本合同屆滿後勞動債務得以履行。
二、澳門特別行政區可因應承批公司實際聘用人數要求增加上述擔保金額。
三、承批公司必須為保持第一款所指的獨立銀行擔保生效而採取一切所需措施及履行一切所需義務。
四、承批公司在本合同屆滿後且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指定期限內未能履行勞動債務時,澳門特別行政區可動用第一款所指的獨立銀行擔保。
五、第一款所指的獨立銀行擔保,僅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許可下方可取消。
六、因發出、維持及取消第一款所指的獨立銀行擔保而產生的費用,全數由承批公司承擔。”
一、承批公司在簽署本合同時,須向澳門特別行政區繳納澳門元四千七百萬元,作為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經營批給期限延長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回報。
二、承批公司必須在簽署本合同之日起計三個月內,履行經本合同第二條增加的第六十三-A條所規定的義務。
為簽署本合同,承批公司及經本合同修改的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經營批給合同第四十三-A條所指娛樂場所在土地的承批人須簽署文件,承諾按照第16/2001號法律及其後的修改,以及經本合同修改的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經營批給合同的規定,將娛樂場歸屬澳門特別行政區,而娛樂場的範圍由上述文件劃定。
合同其他條款維持不變。
本合同自合同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於財政局
專責公證員 何艷媚
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