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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6/2021號行政法規《中藥藥事活動及中成藥註冊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中成藥審評專家顧問委員會(下稱“委員會”)成員:
(一)鍾南山,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劉良;
(三)陽長明;
(四)韓煒;
(五)姚毅;
(六)王一濤;
(七)張磊;
(八)楊子峰;
(九)杜守穎;
(十)季申;
(十一)周華;
(十二)陳新;
(十三)李紹平;
(十四)李銘源;
(十五)燕茹;
(十六)李軍;
(十七)莫蕙。
二、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為三年。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二零二二年六月十六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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