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一日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下述日期起續期壹年。
——黃啓邦,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自二零二二年七月六日;
——Adriano de Jesus Gomes da Silva,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一日;
——高京甫,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一日;
——柯炳從、李雅儀及吳蜜度,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一日;
——蘇麗紅、何翠珍及李錦盈,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一日。
二零二二年六月七日於政府總部事務局
局長 劉軍勵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杜婧──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一日起晉階至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25。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二零二二年五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呂紅──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其擔任本辦公室顧問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日起續期六個月。
二零二二年六月九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辜美玲
按照審計長於二零二二年六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1/1999號法律第二十五條、第12/2007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馬世廉、梁意敏及黃健輝,獲確定委任為本署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6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六月九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沙蓮達
本人行使第184/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四點所賦予之職權,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至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以及海關行政委員會第01/2019號決議第一點及第二點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授予及轉授予代任助理關長岑錦棠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簽署任用書;
(二)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三)批准行政任用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四)批准編制內人員及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人員在職程職級內的職階變更;
(五)批准工作人員享受年假或將之提前或延遲;
(六)批准特別假期或在放棄特別假期時發給有關補償、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七)簽署計算及結算海關人員服務時間的文件;
(八)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九)批准海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批准海關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十一)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海關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十二)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三)批准提供與海關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四)簽署海關人員的衛生護理證。
二、將海關行政委員會授予本人的職權亦轉授予代任助理關長岑錦棠:
(一)批准實行屬平常管理的開支及屬緊急且不可延緩的開支;
(二)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元二萬元的招待費。
三、本授權及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與監管權。
四、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本批示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七日起生效。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六月八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二年六月二日於海關
關長 黃文忠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所作的批示:
應本部門關員編號58201——勞志輝之申請,批准其於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日起編制內職位之免職並與本部門解除聯繫。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編號220170——劉詠怡在澳門海關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305點,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六月十日於海關
關長 黃文忠
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議決如下:
根據第2/2021號法律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之規定,批准本會輔助部門第二職階首席特級公關督導員鄭秀賢轉入為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六月七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秘書長 楊瑞茹
茲聲明,初級法院個人勞動合同法院第三職階首席書記員Etelvina Maria Ferreira Soares Ferrão Gomes,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之規定,由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七日起,終止其在法院的職務。
茲聲明,本辦公室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袁志堅,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由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七日起,終止其在辦公室的職務。
二零二二年六月九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朱群飛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180點,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六月八日於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
局長 張作文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伍偉業——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五月十四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六月一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露
按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陳芳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勤雜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三日起續期三年,薪俸點為120點。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吳偉湘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勤雜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日起續期三年,薪俸點為120點。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電子政務廳廳長陳子健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電子政務規劃及基礎建設處處長黃偉權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盧雯淇、黎道星、盧梓梁、劉鈺飛、何愛怡、李子文、賴艷玲、易樂飛、施保均及許培德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中葡文)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七月十六日起續期一年,薪俸點為440點。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劉偉健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中葡文)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續期一年,薪俸點為440點。
按副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郭錦鵬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資訊(網絡基礎建設)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點,並自二零二二年五月四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六月六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六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副局長之司法警察局第一職階督察長陳堅雄,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880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六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96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海事及水務局第三職階首席海事人員黃富泉,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602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五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五月十四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4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學校督導員之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第十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郭維緣,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929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三職階一等警員張滿樑,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874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b)項之規定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九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3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六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一)政府總部事務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公關督導員溫雪梅,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5212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六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3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六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一)環境保護局處長何建君,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256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六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7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六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澳門旅遊學院重型車輛司機鄭少華,供款人編號6037486,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六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衛生局護理助理員梁英文,供款人編號6024406,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九十一。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教學助理員黃淑賢,供款人編號6040371,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檢察長辦公室輕型車輛司機簡容新,供款人編號6046345,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九十四。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十六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延續徵用行政公職局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周凌珊在本會擔任同一職務,自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五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二零二二年六月九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高舒婷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二年六月一日的批示:
本局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梁殷雄,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點,並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二零二二年六月六日於印務局——局長 梁葆瑩
按本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四月十四日之批示:
應黃杏盈的請求,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六月六日起予以解除。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五日之批示:
劉少華——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八條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報酬維持該職級相應薪俸之50%,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七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五日之批示:
歐熙文——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九日起,職級和職階維持不變。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二日之批示:
潘嘉莉——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二)項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何艷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公證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起獲續期壹年。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七日之批示:
Ana Cristina Fialho Trindade Rebelo Rocha——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二)項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五月六日起生效。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António João Terra Esteves——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一日起。
按本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六月六日之批示:
周嘉偉、黎家琪、李嘉麗、李兆東、李宇軒、吳超賢、黃玉楨及胡曉雯——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二)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二)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二)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二)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二)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二)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二)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二)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二)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二)款項轉帳:
二零二二年六月八日於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及第十九條和第二十九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結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英瑩、陳郁文、謝婉婷、何兆祥、郭政榮、魯健彬、冼憲恆、黃穎然及王子強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督察,薪俸點為48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六月二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四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傅明謙——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生效。
劉昶——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二年三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佐斯衡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二年七月四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三條款,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簡沛威,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45;
蔡錦洪,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30。
二零二二年六月八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何浩瀚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資訊處處長徐麗芬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起獲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二年六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高丹尼,獲確定委任為勞工事務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歐永泉及馮超賢,獲確定委任為勞工事務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二年六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楊懿,獲確定委任為勞工事務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二零二二年六月八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分類 |
名稱 |
追加/登錄 |
註銷 |
||
組織 |
功能 |
經濟 |
|||
809001 |
科學技術發展基金——部門預算 |
||||
8-12-0 |
31-01-01-01-00 |
編制人員 |
$ 1,401,400.00 |
||
8-12-0 |
31-01-01-03-00 |
個人勞動合同人員 |
$ 1,051,050.00 |
||
8-12-0 |
31-01-01-99-00 |
其他——薪俸、報酬及工資 |
$ 350,350.00 |
||
8-12-0 |
32-02-09-01-00 |
公幹交通費 |
$ 180,000.00 |
||
8-12-0 |
32-02-11-01-00 |
廣告費用 |
$ 400,000.00 |
||
8-12-0 |
32-02-15-00-00 |
臨時工作 |
$ 22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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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0 |
32-05-01-99-00 |
其他——返還 |
$ 153,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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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0 |
38-02-02-99-00 |
其他——企業 |
$ 98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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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0 |
39-01-00-00-00 |
備用撥款 |
$ 2,049,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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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0 |
41-02-01-00-00 |
運輸及交通工具 |
$ 466,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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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0 |
41-03-01-00-00 |
軟件及版權 |
$ 45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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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額 |
$ 3,850,400.00 |
$ 3,850,4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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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依據: |
01/06/2022之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九日於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行政委員會主席:陳允熙——行政委員會委員:葉桂林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二年六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林婉晴、梁嘉慧及鄧婷欣,為本局第二職階一等普查暨調查員——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批准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技術輔助人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普查暨調查員,薪俸點為265,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六月七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陳秋菊,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技術工人。應其要求,自二零二二年六月六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二零二二年六月八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四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施少坤——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在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統一管理制度之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二名的合格投考人,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一等文案(中文),薪俸點為430點,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起生效,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陳慧芬——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在二零二零年八月五日第三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統一管理制度之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十一名的合格投考人,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公共財政管理範疇),薪俸點為430點,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起生效,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蔡漢斌,第一職階一等文案——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關昕芳及劉海強,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七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六月七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趙崇遠副局長代行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至期間為三年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起: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禤華 |
勤雜人員 |
2 |
李愛賢 |
勤雜人員 |
2 |
趙淑娟 |
勤雜人員 |
2 |
二零二二年六月二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關務總監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二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十五條之規定,副警務總長陳宇川,編號197071,因就任其他官職為由,自二零二二年五月十六日起,其在本校擔任綜合培訓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動終止。
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於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
校長 黃子暉警務總監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葉玉華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勤雜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七月十八日起續期三年。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緊接職階,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自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二日起生效:
彭羨欣——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85。
自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七日起生效:
梁耀輝——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
郭一峰及鄭健超——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
劉健雁——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
戴婉芬及容曉彤——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40。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六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如下職位,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趙凱欣,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
羅偉成及梁錫綿,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
聶詩敏,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
張百寧,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45。
二零二二年六月九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惠敏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六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本局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李英南,自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三日起繼續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職務。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六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盧麗敏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05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0/2001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十)項及第三款的規定,由獲認可的體育總會指定一名體育領導人員為塡補一名體育委員會委員空缺的選舉已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日進行。為著有關效力,指定黃家豪擔任體育委員會委員,任期自二零二二年六月十六日至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二零二二年六月十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的批示:
Alves Ribeiro Laia McGuire, Filomena Maria,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任醫生,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一日起獲續約一年。
毛進,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一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Da Fonseca Chantre, Vicente Manuel,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治醫生,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一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的批示:
張穎佳,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一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二二年四月十四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Vítor Manuel Ferreira Moutinho,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起獲續約一年。
De Matos Pimenta Simões, Maria Paula,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任醫生,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一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蔣珊娜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級護士,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徐衍桐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級護士,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林世昌、吳嘉欣、馮偉業、郭靖怡及陳慧儀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李麗敏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葉曉彤和謝婉琪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十月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一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張健,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二二年五月十六日起獲續約一年。
李唐新,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九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二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柯量,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李治,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三日起獲續約一年。
梁劍輝,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治醫生,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三十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二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林毅,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治醫生,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三十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三月十四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李永達和Vong Lemos, Antonio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九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十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冼植強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七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八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麗君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鄺寶珍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梁佩惠和黎美鳳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梁啓智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林汝庭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梁苑珊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三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陳麗嬋、高容英及趙艷英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駱麗雁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麥小燕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二年二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四)項及第二款的規定,曾善江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七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八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四)項的規定,李惠霞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七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陳群英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馮月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吳燕翎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林惠芳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區惠玲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九月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雷文進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三月十六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8/2010號法律第八條、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連智輝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衛生督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衛生督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6/2010號法律第十三條、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謝欣旖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7/2010號法律第八條、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何家俊和吳偉強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三月十七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劉家祥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歐麗詩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陳子軒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技術工人,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二二年四月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的批示:
陳秋菊──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和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從二零二二年六月六日起,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試用期六個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莫蕙,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任醫生,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林立,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九條的規定,由二零二二年五月一日起,參照醫生職程,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獲聘用為醫生,為期一年。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十六日的批示:
蘇春發──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和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從二零二二年六月六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試用期六個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黃靜波——根據經第36/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和重新編號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六條g)項、第二十二條、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和專業經驗,自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七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研究策劃處處長,為期兩年。
按照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李淑儀、張詠欣、陳潤賢——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M-2772、M-2773、M-2774。
按照二零二二年六月六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澳門醫務界聯合總會綜合診所,英文名稱為Polyclinic of the Macau Medical and Health Federation——獲准許營業,執照編號:AL-0557,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冼星海大馬路353號南岸花園地下AZ座,持牌人為澳門醫務界聯合總會,法人住所位於澳門士多鳥拜斯大馬路24-26號A富華閣4樓A座。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應何詩明的要求,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六款的規定,其擔任本局人事處處長的定期委任於期滿後自動終止,並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一日起返回體育局的原職位。
二零二二年六月十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六月一日之批示: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12號的“榮豐藥房"的東主——曾旭惠先生地址的變更,新址位於澳門工業園北街60-72號4樓A座。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六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詩琪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點,並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李妙玲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點,並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六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詩琪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0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應准照持有人非凡醫藥集團有限公司的申請,取消編號為第96號以及商號名稱為“非凡藥房(建富分店)”的准照,該商號的登記營業地點為澳門菜園新街69號建富新村地下V座。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57號的“健華藥行”東主名稱變更為種高集團有限公司。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22號“合成藥房"、第39號“來來藥房"、第158號“來來藥房(關閘分店)"、第159號“來來藥房(栢麗分店)"、第160號“來來藥房(黑沙環分店)"及第288號“來來藥房(殷皇子分店)"的東主——來來大藥房有限公司總辦事處的變更,新址位於澳門工業園北街60-72號4樓A座。
二零二二年六月八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局長 蔡炳祥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行政及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二二年六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薪俸點 |
何儉文 |
首席特級技術員 |
1 |
560 |
黃華彬 |
|||
關萍花 |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薪俸點 |
關慧怡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305 |
胡嘉碧 |
行政任用合同: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薪俸點 |
張艷宏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305 |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二零二二年六月八日於社會工作局——局長 韓衛
按照院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7/2019號行政法規《澳門旅遊學院章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十四)項、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二)項及第四十六條,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王美清擔任本學院世界旅遊教育及培訓中心主任,自二零二二年七月四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3. 專業簡歷:
根據本學院院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何嘉敏和梁文津,本學院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並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林偉明,本學院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並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下列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朱高宏,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
黃邢宜,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七日起生效;
李曉羚,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六月八日於澳門旅遊學院
副院長 羅曼儀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二零二二年六月十日於體育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潘永權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徐嘉俊——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55,自二零二二年五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六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黎兆泉及王婉琪——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六月七日於公共建設局
局長 林煒浩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三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郭懿柔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30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六月七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形式聘用黃淳匡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點,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二年七月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形式聘用林永健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點,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二年七月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戴維奧——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25點,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三日起生效;
郭錦堂及蘇嘉裕——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55點,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六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蘇錦新及黃文欽——轉為第四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200點,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七日起生效;
梁金養——轉為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180點,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六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Susana Maria Dias Zamith Silva——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於本局擔任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周穎琪及容丕顯——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50點,自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二日起生效;
許小英——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55點,自二零二二年六月八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六月七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結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條第一款、第七條和第九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以及第3/2008號行政法規《交通事務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李頴康擔任本局副局長,由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五日起生效,為期一年。而其車輛及駕駛員事務廳廳長之定期委任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由同日起終止。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3. 專業簡歷: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結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以及第3/2008號行政法規《交通事務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蕭日鵬為本局車輛及駕駛員事務廳廳長,自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五日起,為期一年。而其交通規劃處處長之定期委任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由同日起終止。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3. 專業簡歷: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結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以及第3/2008號行政法規《交通事務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八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源秋華為本局交通規劃處處長,自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五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3. 專業簡歷:
茲聲明源秋華因獲定期委任為本局交通規劃處處長,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其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之職務,自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五日起終止。
二零二二年六月一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林衍新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房屋局下列部門主管,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陳華強擔任公共房屋廳廳長;
鄭錫林擔任准照及監察廳廳長;
李潔如擔任資訊及輔助廳廳長;
繆燦成擔任經濟房屋及援助處處長;
伍祿梅擔任公共房屋監管處處長;
蘇喜添擔任樓宇管理事務處處長;
伍蘭興擔任准照處處長;
卓景賢擔任業務監察處處長;
黃志聰擔任資訊處處長;
張東遠擔任行政及財政處處長。
應何家權之請求,其在房屋局擔任第七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九日起終止。
二零二二年六月九日於房屋局
代局長 郭惠嫻
摘錄自地球物理暨氣象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黎東權、梁銘峰及黃僑峰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點,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杜偉奇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點,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曹志軍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點,自本批示摘要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六月二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梁永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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