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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公共建設局一項按照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89,200.00(澳門元捌萬玖仟貳佰元);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經第85/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公共建設局一項金額為$89,200.00(澳門元捌萬玖仟貳佰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林煒浩,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財政處處長鍾少燕,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特級技術員歐陽園美;
候補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袁明傑;
候補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陳念嫦。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二零二二年六月七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二零二二年六月九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辜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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