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3/2001號法律《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的培訓課程及實習制度》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及第十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下列人士為第六屆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的培訓課程及實習的實習員:
梁采妮、胡婉達、陸嘉朗、盧燕鈴、陳卓琦、王樺婷、林淑貞、蕭偉鋒、鄧俊賢、黃詠嫻、鄭百成、李湘漪、李莉、伍英亮、黃馨悅、鄺綺婷、曹倩婷、梁翠雯、凌偉豪及王輝。
二、上述定期委任為期兩年,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即第六屆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的培訓課程及實習開始之日起計算。
二零二二年六月七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8/2001號行政法規《勳章、獎章和獎狀》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勳章、獎章和獎狀的提名委員會成員,為期兩年:
(一)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
(二)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主任;
(三)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主任;
(四)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主任;
(五)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主任;
(六)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主任;
(七)區榮智;
(八)劉藝良;
(九)陸波;
(十)陸永根;
(十一)徐偉坤。
二、廢止第162/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265/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266/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149/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六月九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二年六月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