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印務局
相關法規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更正
因刊登於二零二二年六月一日第二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第10556頁的第86/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的中文文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起效生效力。”
應改為:“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起產生效力。”
———
二零二二年六月六日於印務局
局長 梁葆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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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刊登於二零二二年六月一日第二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第10556頁的第86/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的中文文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起效生效力。”
應改為:“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二年六月六日於印務局
局長 梁葆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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