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梁迪森於二零二二年六月六日因達到擔任公職的最高年齡限制,其在本局擔任第十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於同日失效。
二零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於政府總部事務局
局長 劉軍勵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六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林衍新——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其擔任交通事務局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二年六月二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九日批示如下:
毛翠雯——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之規定,其在本公署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三十日批示如下:
馬珍娜——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以及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自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九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為期一年。
二零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陳彥照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十八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部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麥楚浠、黃詠琛、林振偉、朱曉欣及吳家雯,編號分別為220030、220040、220051、220070及220080,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260點,其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二年七月四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於海關
關長 黃文忠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梁俊峰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五月二十二日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簡雪琪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二職階,薪俸點565,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二二年六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五月二十二日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主任翻譯員柯玟銳、沈曼琪、程祖祺、馮佩雯、林俊文及布莎拉,獲確定委任為本辦公室人員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薪俸點675。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五月二十二日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簡雪琪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該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00。
茲聲明,本辦公室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九職階勤雜人員梁秀珍,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由二零二二年六月十四日起終止職務。
二零二二年六月二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張維雯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三職階,薪俸點430,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公眾接待範疇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蔡妙琼及林潔茹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5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鄭碧霞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6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於法務局
局長 劉德學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雪玲、葉婉儀及李麗茵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30點,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按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朱永強及高建邦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30點,自二零二二年五月八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六月一日於身份證明局
代局長 羅翩卿
按市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三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現根據第9/2018號法律第二十條第二款、第25/2018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八)項、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伍志聯為建設處處長,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工程學士(土木工程)
3. 專業簡歷: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因達年齡上限而終止職務:
岑冠波——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二二年五月十六日起生效;
梁樹洪——第四職階市政機構特級監督,自二零二二年五月十六日起生效;
陳錦源——第十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二二年五月四日起生效;
梁福源——第九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葉海城——第五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九日起生效;
林挽壯、李執勝及張偉容——第九職階勤雜人員,分別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五日、五月七日及五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林紹源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副關長之海關第二職階關務總長周見靄,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712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1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首席警員周帶強,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911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c)項,而須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第二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b)項之規定,以相當於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胡志堅,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831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一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五月十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6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市政署市政機構監督梁樹洪,供款人編號601351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五月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統計暨普查局行政技術助理員Carla Maria Leite Dinis,供款人編號603253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現行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體育局重型車輛司機黃惠民,供款人編號6034304,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三。
市政署行政技術助理員岑冠波,供款人編號6038415,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五月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海事及水務局技術工人鄺耀華,供款人編號604489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五月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勤雜人員李執勝,供款人編號6049824,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勤雜人員林挽壯,供款人編號6053899,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衛生局護理助理員吳美燕,供款人編號6060348,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輕型車輛司機陳錦源,供款人編號6071412,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五月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審計署勤雜人員甘翠芬,供款人編號620506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市政署文案Carlos Jorge Leitão dos Santos,供款人編號6234567,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五月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二零二二年六月一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高舒婷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黃櫻梅——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並聯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五月三十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局長 戴建業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之批示:
麥詠珠——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二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第四條第一款,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625的薪俸,自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五日起生效。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六日之批示:
Miquelina das Dores Cabral Correia Cardoso——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一日起。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十日之批示:
梁國強——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點,自二零二二年五月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二)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二)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二)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二)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二)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二)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二零二二年五月三十日於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本局的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歐永泉及馮超賢,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本局的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雷榮熙,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二二年七月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技能鑑定處處長李敏婷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二年六月十日起獲續期一年。
二零二二年五月三十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鄧煜敏,為本局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九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作出的第62/2022號批示。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二款c)項及第一百二十三條之規定,宣告本人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對警員編號231991林家豪作出的第34/2021號批示無效。
基於此,根據第14/2018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經第98/2019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第2/2008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第八條第四款(一)項和(二)項及《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七條b)項及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於二零一九年十月九日提升治安警察局警員編號231991林家豪為基礎職程之普通職程一等警員職級,並由同日起與其職級相稱的薪俸及年資開始生效。
二零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吳錦華警務總監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四月八日作出之第24/SS/2022號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百條第一款e)項,第三百零五條、第三百一十一條及第三百一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決定對司法警察局實習刑事偵查員李志豪科處撤職處分,自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二日起執行。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李凱楊及羅世亮,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並聯同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八)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九條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五月三十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四月七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第十二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起確定委任劉廣鑄擔任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文職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350。
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關務總監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批示:
謝福天——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行政管理範疇),薪俸點為350,為期半年,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行政廳廳長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九日批示:
秦妙梨——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2/2021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十二條及其附件二表二、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本局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15,自二零二二年三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及附件一表二、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梁群雪,自二零二二年三月十八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
謝惠鳳及黃桂明,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轉為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40;
盧容珍,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日起轉為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40。
二零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麥嘉欣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應本局編制內確定委任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鄧華超的要求,自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一日起免除其職務。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謝幸芳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起續期兩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2/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4/2021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斐力及馬淑芬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中學教育二級教師,薪俸點為455,各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一日及二零二二年六月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譚穎儀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自二零二二年六月六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六月一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惠敏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入下述職級及薪俸點,生效日期如下:
馮雁玲、利樹鵬及黃耀光,晉階至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00點,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甘偉光,晉階至第四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180點,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盧麗敏,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75點,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三日起生效;
邱頌華,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15點,自二零二二年六月十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六月一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按照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許可執照編號第AL-0042/1號,及營業地點位於澳門提督大馬路78號福來大廈地下C之康賢醫療中心(提督區),葡文名稱為Centro Médico Hong Yin (Zona do Almirante Lacerda),增加英文名稱為Hong Yin Medical Centre (Almirante Lacerda Area)。
按照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洪翊翊——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M-2771。
吳文意——獲准許從事治療師(言語治療)職業,牌照編號是:T-0884。
二零二二年六月一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246號及營業地點為澳門連勝馬路74號連安大廈E座地下及閣樓之“康泰藥房”准照所有權轉移予康盈健藥房有限公司,其總辦事處位於澳門連勝馬路74號連安大廈E座地下及閣樓。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核准向樓上(澳門)有限公司發給“樓上中藥房(信達廣場分店)”准照,編號為第259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永安街151號信達廣場第二座2樓P02-01及P02-02號舖,總辦事處位於澳門南灣大馬路367-371號京澳大廈17樓B。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六月一日之批示:
核准向孫家偉先生發給“祐康藥房(青洲店)"准照,編號為第402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青洲大馬路(青洲新路)358號輝滿閣地下A座,東主地址位於澳門黑沙環海邊馬路228號海濱花園第一座14樓B座。
二零二二年六月一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局長 蔡炳祥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鄧玉華擔任社會工作局副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下列主管人員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得續期,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日起生效,任期為一年:
鄭耀達擔任防治賭毒成癮廳廳長;
區宏添擔任戒毒康復處處長。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曾裕珊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行政及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盧麗萍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三日起轉為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710。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薪俸點 |
生效日期 |
何翠儀 |
首席技術員 |
2 |
470 |
10/5/2022 |
李趣容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650 |
15/5/2022 |
徐一婷 |
||||
關慧怡 |
二等技術輔導員 |
2 |
275 |
18/5/2022 |
胡嘉碧 |
行政任用合同﹕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薪俸點 |
生效日期 |
黎長有 |
一等技術員 |
2 |
420 |
1/5/2022 |
郭詩韻 |
二等技術輔導員 |
2 |
275 |
18/5/2022 |
張艷宏 |
||||
王莉萍 |
||||
梁凱琪 |
二零二二年五月三十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韓衛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麗冰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40點,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朱高慧儀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40點,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如下:
朱詠妍、黃偉玲、鄭嘉慧、丘佩鳳、劉安妮、陳嘉露及梁肖歡,自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三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點。
二零二二年六月一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梁慧雯——於二零二零年十月七日第四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二的合格投考人,根據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九條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擔任本基金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430點,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九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於文化發展基金
行政委員會委員 陳家耀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於澳門大學——校董會常設委員會——主席:林金城——成員:李沛霖、禤永明、劉永年、馬志毅、丁少雄(教青局局長代表)、宋永華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院副院長呂劍英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二年,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本院院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一日之批示:
何嘉敏,本學院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合同獲續期二年,並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由二零二二年六月八日起生效。
陸正怡,本學院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由二零二二年六月三日起生效。
余慧心,本學院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由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日起生效。
盧麗玲和李明慧,本學院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由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盧尚華,本學院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由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茲聲明,本院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五職階重型車輛司機鄭少華,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院之職務。
二零二二年六月一日於澳門旅遊學院
院長 黃竹君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黃守儒、姚啓賢及翁章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55,自二零二二年五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陳炳權——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200,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黃素妍及冼嘉欣——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45,自二零二二年五月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黃文姿及李健坤——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30,自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於公共建設局
局長 林煒浩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形式聘用湯嘉祺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點,為期半年試用期,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的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梁文倩,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一日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吳永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於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何建君在本局以定期委任擔任行政財政處處長之職務,因自願退休,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一日起終止。
二零二二年六月一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區鈺儀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七日起獲續期一年,薪俸點330點。
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雅永健
摘錄自地球物理暨氣象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二職階顧問氣象高級技術員麥翠珊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二條款,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地球物理暨氣象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杜偉奇的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二條款,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五月三十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梁永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