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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8/2011號法律《財政儲備法律制度》第十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葉一新、劉伯雄、陳曉明及黎寧為財政儲備諮詢委員會成員。
二、委任盧小力為財政儲備諮詢委員會成員。
三、以上兩款所指獲委任人有權依法收取出席費。
四、本批示所指成員的任期由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三日起至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二日止。
二零二二年六月七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二年六月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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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8/2011號法律《財政儲備法律制度》第十一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何燕梅為財政儲備監察委員會主席。
二、續任容永恩及陳志揚為財政儲備監察委員會成員。
三、以上兩款所指獲委任人有權依法收取出席費。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三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二年六月八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二年六月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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